知识产权 论文 本科生 2000字 作业 原创

知识产权  论文 本科生 2000字 作业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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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能够缩小

刘克

09261034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知识经济发展,使知识产权成了全球竞争的通行证。近代,尤其是21世纪,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许多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经济成果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可以深深体会到,比如说,好莱坞电影之于美国,动漫之于日本。所以,现在的知识产权在客体上虽然主要分为著作权、专利、商标三大类,但在贸易交往过程中,常常表现为药品、品牌、软件和芯片等,并且体现出了巨大的市场价值。正是由此,发达国家尤其重视知识经济,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知识经济的巨大海外价值又使发达国家政府对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极为关注,甚至不断施加高压以保护自身利益。纵观近年的国际贸易纠纷,有很大一部分纠纷的焦点在于知识产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真正开始起步在20年前,可是,众多发达国家则开始于百年前甚至数百年前。他们利用主要在20世纪的百年时间积累下来的优势,将知识产权的价值轻松地置于贸易价值链条的高端,又利用国际规则控制发展中国家。此举不仅可以占据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低、物质资源能源丰富的便利条件,又能几乎将全部的利益放入“自家的口袋”。对于发展中国家,不仅面对被发达国家“无情利用”的艰难境地,还要面对在这个过程中过分模仿和过分依赖发达国家的实际难题。

总体上看,以美国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强国,主要利用了三个优势:一是起步早,技术优势远远强于发展中国家;二是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能够高效地应用于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纠纷的解决实践之中,又可以灵活地应对时代发展产生的新纠纷、新难题;三是发达国家掌握国际游戏规则,可以进一步控制甚至是打压发展中国家。

对于发达国家的第一点优势,发展中国家最应该在教育上“赶追”,将“创新思维”注入传统的教育之中,这才是真正的追本溯源。同时,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不够,导致缩小技术差距的进程过于缓慢。可见,创新能力的提高才是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差距的核心。

关于发达国家制度优势这一点,令我这个正在学习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学本科学生思考的最多。以中国为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都继受英美等发达国家,但为什么收效甚微,或者说,不能起到向美国那样的极佳实际效果呢?我个人觉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所需要的灵活性是远远胜于其他法律的。大陆法系以逻辑演绎见长,英美法系则相反地以解决实际纠纷见长。比如说美国,一般都以判例方式解决纠纷,再将成百上千的判例加以整合,制定出成文法,所以,美国的知识产权法自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所以,移植的知识产权法和我国整个民法体系切合度不够。这种有一些僵硬的移植有一点和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相抵触的倾向。当然,问题不仅如此,再让我们看一看中国的学者经常研究什么吧!我在网络上浏览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文章时,甚觉好笑。一方面,有许多学者将大把的精力和时间放在研究“中国在古代就有知识产权制度”诸如此类的问题上。我觉得,这种研究毫无现实价值,只有历史增光的意义。面对发达国家以小时为单位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发展,我们不仅没有直面问题、抓紧时间、缩小差距,反而如“缩头乌龟”一般地向历史寻求安慰。另一方面,有一些学者高唱政治赞歌,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完善,可以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媲美。这就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因为在解决复杂的千变万化的实际问题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太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还有一些所谓的专家看到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一些假大

空的建议,如“转变观念加强学习”“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趋利避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这些文章写出来即便洋洋洒洒数万言,也没有什么存在价值。

关于发达国家利用国际规则控制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已经引起发展中国家极大的关注和抨击。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时,被要求同时签订TRIPS且全部履行。如果发展中国家自身不发展而是企图发达国家“无私”援助的话,这种“落后就要挨打”的局面是不会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与其说掌握游戏规则是发达国家的优势,还不如说,这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发展中国家其实没有必要承担国际条约的全部义务,而只应该承担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经济根本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若想在夹缝中寻求自身发展,承担起基本的义务即可。美国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初期,就通过将欧洲的一些书籍以极低的价格贱售的方式普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和提高国民的文化素养,事实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这些年来,不可置否,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不断补充完善,知识产权观念正在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知识产权的加之不断被有经济活力的企业所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能够缩小的,而且正在缩小。针对目前现状,坐而论道不如多学习发达国家爱的制度和实践。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差距并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全球化带来的好处就是发展中国家如果能够向日本一样抓住机遇进行变革,有可能缩小差距甚至是赶上发达国家。

知识产权论文北京交通大学09级刘克

合同法1500作业论文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三、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试题 1.甲公司需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报酬,粉刷 材料需要100万元。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 自己仓库里的粉刷材料无偿赠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但装修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一分不给,乙公司索要未果。在甲、乙签订合同前,乙曾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试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试用2000——3000字论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问题作一阐释。 答:经分析,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丙公司可以在乙公司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债权转移。即甲公司 现在欠丙公司的钱,而不欠乙公司。 (2).因乙公司现在欠丙公司的钱,乙公司无力偿还,如果合同到期,丙公司可以告乙公司要求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 其中此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有归还债务的义务,无论债权人是谁,除非债权人本人同意,否则债务人不能免除这种义务。这与尽义务的对象无关,只是关乎结果。所以,债权人之间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情理上应该予以告诉。 (3).所以本案中在债权转移是要经过丙乙双方的同意,并且情理上可以将此事告知甲公司。 下面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此案件分析,就合同法中的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 知识 一债权转让 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1]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 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 三人为受让人。其中,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 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4)所以丙公司与乙公司要注意债权转让的相关细则。因此,丙乙公司要通知甲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 另外,还有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认识 (一)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关于何时生效及生效的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协议 第 1 页共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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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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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院民商法1342 吴厚琰 学号:1320171202 论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前言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 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债权法 合同法 论文 原创 本科生 2000字作业

探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 刘克 09261034

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中列居首位,而风险转移又是买卖合同的纠纷中常常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可见,将这个合同分析清楚、理解透彻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现代社会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合同的成立、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的交付三者在时间上常以不一致的形态出现,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现实性被越来越多的交易者所认识到。这个问题之所以作为风险负担制度的重中之重,是由于其直接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当事人可以对风险的负担实现作出明确的约定即“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法律就应当对此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不仅各国国内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则更加详细。 英国法学家托米托夫指出,在各国立法例中关于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问题共有三种不同的理论,“三者都把对特定物的风险转移与买卖交易中的不同事件结合在一起,即把风险转移或者与买卖合同的订立,或者与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与交货结合起来”。这三种理论其实就是三种原则,分别为合同成立主义原则、所有权人主义原则和交付主义原则。 风险转移问题的三种原则之区别根本在于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该时间的确定是划分风险责任的主要依据。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最终由谁承担风险责任也就随之明确了。所以,在风险转移的时间上并不能有丝毫的不确定,否则,就必然会成为纠纷的“源头”。 关于合同主义原则。罗马法和瑞士法均采用这一立法体例,合同成立的时间等于风险转移的时间。但是根据物权法上的所有权转移模式,罗马法和瑞士法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所以,有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成立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两种理论的差别在逐渐缩小。 所有权人主义原则被英国和法国采用。物主拥有所有权,有权享受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当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自然地随之转移。这就是这个原则的理论基础,也是被广为接受的通说。法国采取债权意思主义作为所有权转移模式,即双方达成债权合意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在我看来,从法国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合同成立原则与所有权人主义原则所确定的风险转移时间是一致的。所以不知为何通说认为法国采用所有权人主义原则而不是合同成立主义。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也是采用这一主义。这一主义遭到众多学者的抨击,其主要观点指向:一方面所有权转移与债权的风险不同,前者主要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后者则决定卖方在何时无条件支付价金;另一方面,在保留所有权买卖、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与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和合同订立时,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上不存在或者尚未明确的三种情况下,采用这种原则并不合理。我同意后一理由,但对于第一个理由则有不同的看法。我认债的关系与所有权转移不同的理由很牵强。无论是主要涉及债权人利益还是买方在何时支付对价,归根结底,还是基于各种价值判断风险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所以,二者即便在理论上意义有所不同,但是在实践中属于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个人比较赞同这个原则。将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便于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体系上的统一,不仅大大提高民法体系的逻辑完整性,更简化了法律关系。在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下,交付与登记是生效要件。交付是具体行为,等级既安全又有公信制度之保护。这使得所有权人主义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但是必须提及的是国内法关

合同法论文6000字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王斌羽 法学101 学号:201010631015 摘要: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正在缔约责任与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底应该适用侵权法还是违约责任呢,为了解决这个困惑,法学家们就创造出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三者之间的界限却又不是十分清晰,我们怎样正确的适用它?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赔偿;信赖利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 自罗马法以来,特别是19世纪60年代风行全球的实证契约法理论认为,合同责任(指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的阶段,认为无效成立的合同,也就无合同责任可言。此理论把合同关系中的缔约前段和缔约后端彻底分裂开来,将合同责任仅仅限定在“有效成立的合同”这一形式载体上,使其成为非动态性德完全封闭的体系。这就形成一个无论契约法,还是侵权法都无法染指的法律“飞地”——合同有效成立前阶段合同双方基于信赖所形成的缔约上的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自此以后,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然而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椰林(Rudolf von Ihering 1818-1892)。他以超凡的远见卓识和敏锐的思维嗅觉,先知先觉般的考察到传统契约法理论中存在的破绽,提出了“法学上伟大的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目前,我国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系,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面临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挑战。由于市场本身就是成千上万个以交易为内容的合同关系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化就是契约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多元化,经济交往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必然使交易活动日益向着更深、更广、更高频的发展,然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许多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市场上各种投机行为、欺诈行为盛行,社会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人们的诚信观念也还没有树立起来。在这种市场中,交易秩序不健全,人们进行交易的风险很大。因此,建立缔约过失责任,明确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市场的诚信度、保护交易安全、保障无过错一方的必要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关于缔约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请求权基础,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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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学生专业班级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0级环境艺术设计2班学生姓名(学号)于旭虹 20100874 指导教师郭燕茹 完成时间 2011年11月18日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艺术与传媒学院2010级环境艺术2班于旭虹 20100874 【摘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撤销法律后果 前言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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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班级:商务一班姓名:于志淼学号:2014141116 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的多元化发展,绝大多数法人单位在不断的订立各种合同过程中,使企业扩大规模,发展壮大,经济状况也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增加企业资本占有率。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各种各样合同的订立,在是否是法律确认的生效合同方面,值得商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否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那么如何才能订立法律所确认的生效合同呢? 第一,合同订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方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某企业与一公司采用订立购销合同,经双方同意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应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笔者认为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介绍】如甲公司在12月2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我公司有一批成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12月2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甲公司没有回应。后12我30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2月30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这份传真认为是承诺。 所以,合同的成立,即是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而这种意思一致的主要表现方式为承诺和要约合意性。 第二,合同生效的确认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虽然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着义注明一些相关的事项,比如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因

合同法小论文

合同法小论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

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

合同法-论文

无效合同 114258 陈业伟摘要:合同法的课程学习即将结束,我是非法学专业学生,选修这一门课最初朴素的想法是认知并熟悉其中的想法,在了解一些案例,目标基本达到。可能由于时间太少也多半是自己没有花太多的时间,其中我也去图书馆借阅了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德国人写的,思维很缜密,可惜的是虽然很薄但我没有看完。对于合同法因为课程铺垫就已经花去了较多的时间,接下来只能挑一些重要的部分,邀请,邀约,承诺,分类,有效等等。但是我最感兴趣的还是一些案例的分析。对于小论文部分,因为本身也没有系统的学习,所以我的出发点是找一些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条文规定,其中的区别是什么。再回归合同法,我选取的是无效合同,因为有效合同是规定好的,效力待定在两者之间,经过沉淀或更改也可以走进有效合同或是经过发展变成无效,尺度比较大。对于无效合同的六种情况,我查阅一些国内的相关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中的条款来辅佐其中的证据,然后查找一些案例,来反映无效的原因。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1法国民法 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与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兴起有着内在的联系,该原则的发展为契约自由生长蕴涵了肥沃的土壤。法国的立法延续着意思自治原则对商品经济的价值作用,《法国民法典》第6条就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但为了防止法律的强制规范干预过多,第1134条将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上升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地位。由此可见,两条法律的规定既是对合同自由效力的肯定,也是民法内强制性规范对私法行为的意思自治产生的限制作用。法国民法上合同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也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价值标准相结合在一起。因此法国学者依据无效的效果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形,以此形成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1.2德国民法 德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来规定,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效力呈现类似的法律效果。《德国民法典》第105条、第116条、第117条和第125条,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欠缺法定形式的三种法律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广第134条则具有一种原则性,不像一般法律规范具备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它起到的是对私法自治行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衡量作用。与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存在相似的表述,体现在“违反法律禁令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蕴含的法律目的方面。 1.3英、美等国的无效合同制度 英美法系中,早期的英国特别注重合同的形式,有效的合同需经过签字、盖章、密封、交存等法定程序,否则无效。随着自由经济迅速发展,“约因”理论成为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即约定只有满足了称为‘约因’的要件时方可成为契约”,具有限制契约责任的作用。约因的初始目的为了使那些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契约通过赋予双方约定产生法律效力而获得救济,核心是获利或受损。而过多的依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公共秩序的要求。英美法系的无效制度,都是在违法或者违反公共政策的强制规范下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故称“不合法契约”。即基于政府法律或者公共政策目的,契约被法律禁止或者被法院拒绝强制执行。这种契约上完全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约因的实质要件,但因内容、目的等原因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被宣告无效,并不能强制执行。 二、合同法在其他法律里的体现

合同法论文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作者:张文康 指导老师:朱辉强 【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形式,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当始终把握公平地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让违约方承担对方的损失。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份保障。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

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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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除 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是一种形成权,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合同解除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而法律制度上对此规定又不尽完善,在实际实践中,人们常常会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相互混用、混为一谈,不能正确区分两者的差别,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且影响到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正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但合同有效成立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中,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例如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

己的强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下面我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入手,浅谈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概念的解释也有差异,从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而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很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法论文(1)

合同法论文 ——不安抗辩权 人类从历史发展以来就有各种各样国家制度和地方制度,长期以来人们就有一个意识,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约束人们的一种规章制度吧,这个学期选修了合同法这门课,合同法也是法律中的一部分内容。学了一学期,现在也对法律及其合同法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深远。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法律为谋求双务。合同的公平,赋予先履约方免受损害的一种救济权利,最终目的是预防合同签订后在履行阶段先履行方遭受损害。由于市场瞬息万变,很多情势难以预测和把握,所以在合同订立后,正式履行前,后履行方有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其他不能履行情形的风险,这时,先履行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足以影响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如果仍要其按期先行履行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体现合同公平原则、保护先履行方合法权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现就《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基础理论:不安抗辩权,是指按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先向另一方为给付时,如他方的财产或资力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并不使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必然归于消灭,而仅仅是阻碍其效力发生或者说是延缓其效力的发生。 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⑴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⑵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⑶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财产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3、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合同主体的信用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说是交易的基础。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

合同法小论文

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司法适 用之困境和补足 【摘要】:侵权和违约的竞合是责任竞合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我国关于侵权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规定在《合同法》第 122 条。本条所确立的“择一选择”的诉讼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择一选择”却面临着某些情况下不能使债权人得到全额补偿的现实困境。鉴于此,尝试引入“一并选择”的方法加以解决。 【关键词】:《合同法》第 122 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择一选择 一、我国处理侵权和违约竞合的现行规定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此条可以发现,我国不仅明确承认了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存在,还将其解决办法明文规定。 从此规定来看,我国针对侵权和违约竞合的处理倾向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但我国法律之规定与此学说似乎又略有不同,可以认为是“有限制的自由竞合说”(处理侵权和违约竞合的通说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又分为请求权自有竞合理论、请求权相互影响理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一方面,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发生竞合之时,

所产生的两种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各自独立,受各自的法律所约束,彼此不相干扰,但受害人在诉讼时不得同时诉讼,只得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择一选择,这一点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并无大异;但另一方面,对其有所限制,主要是对请求权处分的限制,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中,认为既然两个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自然可以进行包括转移在内的处分,但如果我国社会也同样允许这样的肆意处分,必然会引发社会的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我国法律禁止了这种请求权的转移,对权利人处分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我国对于请求权的自由竞合的限制还体现在,请求权选择并未完全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之约定。事上,在一般情况下,任凭当事人自由选择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是,当事人在选择时如果得以任意选择,那么便可能对于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比如诉讼时效、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事前约定(比如明确约定请求权的选择)置若罔闻。为了保护法律的强制性权威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的完整性,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优先做如下考量:第一,在造成人身损害并可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之时,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的约定,也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处理;第二,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合同约定,并且一方的违约仅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则适用合同责任较为合适;第三,假如

合同法论文

第 1 页 共 2 页 合同法论文 题目: 论合同转让 内容摘要:合同转让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使用性。债劝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合同转让制度的三大组成部分,其功能各异,集体规定也有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关键词: 合同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正文: 在日常合同关系中因债权债务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却屡见不鲜,材料所诉述的情况,我认为丙公司可以采取向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进行债务的转移,就是让债务人甲所欠的100万还给债权人丙,此举乙只需通知债务人甲即可,但需取得债权人丙的同意,如不同意则无效,不能进行债务的转移。关于债务的转移的相关知识和问题如下: 一、转让制度的现状分析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以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债务承担制度同样也经历了由不承认至一定条件下允许的演变经历。我国民法也承认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旦转让,就会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及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转让方与受让方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将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或取得转让方的权利,或承担转让方的义务,或兼而有之。而转让方将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方代其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与转让方或一同成为债权人,或一同成为债务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转让不可能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为该活移转的两种情况中,无论是合同的承受,还是企业的合并,都是全部转让,由此可见一班。另一方面就转让方与相对人而言,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以后,相对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而应当向新的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如果相对人仍向转让方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 二、合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其转让行为为无效。如果受让人因此遭受损失,让与人应予以赔偿。因可撤销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权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也可以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但是,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或者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2、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 合同债务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合同债务的协议,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课转让性 并非所有事的债权都可以转让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一是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可以转让的。此种权利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否则会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经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协议即可移转权利于受让人,但如果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仍然对让与人履行合同。若债权让与的效力在让与合同成立时也对债务人发生,则意味着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让与的事实而对让与人实施履行的行为无效,这显然对债务人不公平。《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是让与通知主义,即只要让与人将让与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让与便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力。实践中,因交易内容不同,让与通知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和受让与人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在债权全部让与的情况下,让与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债权;债权部分让与的,原债权人就转让的部分丧失债权,与受让人一起就各自的部分,享有独立的债权。 让与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包括债务人的住所地、履行方式,并应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占有的担保物等。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责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权力瑕疵给受让人造成损失,让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合同当事人之外关系的效力。一是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全部转让的,让与人与债务人完全脱离关系,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权部分转让的,让与人就转让的部分与债务人脱离关系,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其受让部分履行债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务,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 ------------------------------------------第----------------------------2----------------------------装---------------------------------------线--------------------------------------------- 班 姓 学 ------------------------------------------第----------------------------1----------------------------装---------------------------------------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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