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A14003售付汇凭证管理作业指导书

A14003售付汇凭证管理作业指导书

售付汇凭证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规范售付汇凭证开具行为,严密证明管理工作。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地税机关售付汇凭证开具管理工作。

3.0职责3.1省、设区市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售付汇凭证开具工作;3.2设区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岗负责指导和管理售付汇凭证开具工作;3.3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开具的资料受理、退还和发放相关申请审批表,并告知纳税人有关资料报送要求,已开具凭证的发放;3.4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的初审;3.5县(市、区)局税政管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的领用存台帐的登记、售付汇凭证开具台帐登记;《售付汇凭证结报手册》的编制、上报工作、提交税政科股长复核、开具凭证、资料移交归档工作。

3.6县(市、区)局税政股长岗负责对售付汇凭证的审核,并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批。

3.7县(市、区)局分管局领导负责对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收确认证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的审批。

4.0工作程序4.1税务凭证的种类和开具要求4.1.1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1.1.1适用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已缴纳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需售付汇的情况。

4.1.1.2开具时,纳税人应提供:a.《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审批表》;b.中文版合同或协议;c.税票;d.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4.1.1.3有关营业税税收政策:应征营业税的行为a.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b.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和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协定免税除外)。

c.境外企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版权、商誉等)和境外个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在我国境内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当事人】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龙静【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莉莉【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龙静【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本案龙静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公开的税务稽查案件立案相关信息,属于执法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范畴。

对境外支付货款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对境外支付货款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美星公司是⼀境外企业,在我国未设办事机构。

1999年8⽉,某单位⽀付给该公司10万元,购买了⼀项⾮专利技术使⽤权,未代扣代缴税款。

近⽇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税务检查时,指出该单位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500元。

请问,该单位对美星公司⽀付的10万元是否要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美星公司在我国境内转让⽆形资产取得收⼊,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暂⾏条例第⼗⼀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规定如下:(⼀)境外单位或者个⼈在境内发⽣应税⾏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

”美星公司为境外企业,未在境内设办事机构,该单位购买了其⾮专利技术使⽤权,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必须就⽀付的10万元代扣代缴税款。

省局个案处理建议被驳回-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如何扣除?[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省局个案处理建议被驳回-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如何扣除?[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省局个案处理建议被驳回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如何扣除? [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日前, 国家税务总局公开了若干个案批复文件, 其中一个批复明确了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方式, 颇受业界关注。

原来, E公司与Q公司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后, Q公司无力偿还, 需要E公司代偿债务。

就如何代偿的问题上, 两公司意见不一, 发生诉讼争议。

在税务处理上, E公司所在地A省税务机关建议:在法院判决或裁决之前, 先按其代偿金额的70%确认为担保损失, 并准予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 其余损失待法院判决或裁决之后再予税前扣除。

对此, 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否定了上述建议:E 公司为Q公司全额代偿债务形成的担保损失, 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不得按A省税务机关的建议执行。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但应说明情况, 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但应说明情况, 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资产损失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发生损失或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二是已就上述损失在会计上按损失进行了处理。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有效规范资产损失确认时间, 防止纳税人恶意提前(延后)确认资产损失调节税款。

同时, 强调会计上按损失处理, 体现会计与税务对同一事项认定的趋同性, 避免可能因税会差异产生的涉税问题。

目前, E 公司与Q公司存在诉讼争议, 根据25号公告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 公司应当凭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84]财税字35号

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84]财税字35号

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84]财税字3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席位以后,已成为世界银行集团所属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国,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确认书,确认该协定第六条第二节至第九节(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

其中第九节为豁免税收。

为便于执行,特明确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在华财产和从我国取得的下列所得或收入免予征税:
一、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

二、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三、贷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国税函[2008]1084号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3号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5号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赞助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9号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20号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18号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9号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7号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96号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1号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9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9号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8]95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3号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29号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6号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07号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0号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87号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67号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2号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44号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国税函[2008]842号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37号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8号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7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03号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798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87号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0号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6号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743号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42号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3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国税函[2008]736号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718号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89号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0号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86号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2号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62号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14号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08号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07号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55号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27号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89号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6号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0号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52号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号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5号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07号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2号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8]39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390号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8]389号关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51号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40号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税函[2008]31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一册、总第十二册]国税函[2008]310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309号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6号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5号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2号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91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90号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9号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68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7号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6号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3号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9号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8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2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48号关于核定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40号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3号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2号关于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29号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7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国税函[2008]2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225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23号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21号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95号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更名、迁址和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1号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1号关于调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4号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8]143号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35号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6号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废止财税[2008]156号)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9号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国税函[2008]85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1号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6号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3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5号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2号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1号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号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号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27号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6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际便函[2008]50号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际便函[2008]34号关于下载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系统2008版本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08年第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税发[201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2012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实现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各国围绕税源国际化、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竞争日趋激烈。

为适应新形势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落实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部署,切实维护好我国税收权益,现就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主线,规范职责体系,健全机构设置,完善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信息保障和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服从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

完善和落实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更加重视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完善国际税收管理程序,坚持公正、规范、合理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确保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有效遵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坚持改革创新。

适应新形势,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国际税收管理内在规律,破解影响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管理理念、工作方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效能、服务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

2011年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发布的有关涉税文件(一)

2011年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发布的有关涉税文件(一)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本政发…2010‟33号关于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现将我市调整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通知如下:一、市区普通住房认定标准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低于5500元(不含5500元)。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二、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普通住房认定标准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低于3800元(不含3800元)。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辽财税…2011‟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审核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臵残疾人情况,对符合《通知》规定标准的,可免征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臵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臵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际税与并购新规(7号公告、109、116号文)

国际税与并购重组规则更新2015年3月,上海目录间接转让的新规—7号公告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的修订—72号公告,109号和116号文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征税—67号公告间接转让的新规—7号公告适用范围境外企业海外中国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申报要求•申报由强制性改为非强制性•取消了申报的条件,所有交易均可申报•申报主体扩大为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不申报或不代扣代缴的后果−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可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按时申报可减轻或免除该处罚−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纳税,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的,除补征税款外,按日根据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如按时申报则可免于5个百分点的罚息•提交资料更为具体安全港(I)可直接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两种情形,只需符合其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在中国可以免税安全港(II)符合特定条件的集团重组给予安全港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为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且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控股受让方或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控股转让方80%以上(含),或者二者受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控股80%以上(含)如果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则第一个条件下的持股比例将提高至100%2)集团内部重组后较之重组前,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的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3)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安全港(II )(续)100%B 公司(开曼)海外中国 A 公司(英属维尔京)C 公司(香港)20%B 公司(开曼)20%100%100%中国公司中国公司注:不符合集团重组安全港第二条要求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四个判断标准,必须同时满足•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含)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境外企业资产总额的90%以上(含)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含)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中间控股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合理商业目的的考量因素判断合理商业目的时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其他相关因素建议:审时度势,立即行动积极审阅其中国控股架构,仔细考量新公告对于相关交易的潜在影响•重新评估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做出相关决策•是否仍然选择当前的交易形式?•是否进行主动申报?•是否应事先预提相应税款?•如何进行合同条款的谈判?•考量交易是否有可能适用安全港规则•重新审阅或准备相关的备案资料,搜集相关的证据,做好积极的抗辩准备•尽早就税收抵免等问题与本国的税务机关沟通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的修订—72号公告,109号和116号文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的探讨•将原75%的股权(资产)收购门槛降低至50%•对国内的集团内重组提供了更宽松的政策条件˗100%控股集团内的交易˗按账面净值划转˗“主要目的测试”˗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处理˗从税务角度不确认所得˗按“账面净值”计算税基请参考下页的案例对59号文的修订(财税[2014] 109号)背景•国务院要求放宽税收规定以促进中国的并购重组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

【标 签】赔偿金征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1﹞647号
【发文日期】2001-08-20
【实施时间】2001-08-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设计赔偿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1﹞36号)
收悉。境内企业将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向外国企业发标,多家外国企业竞标。在规定时间内,
外国企业在境外完成全部设计方案,并到境内对设计方案做出相应解释,经发标方评审后,
未中标的外国企业获得部分赔偿金。关于该赔偿金的征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赔偿金是对其境外劳务的部分补偿,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二、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且该外国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其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