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业务讲义
2013年民诉VS刑诉讲义——杨洋

2013年讲义民诉VS刑诉杨洋新浪微博扫描关注官方微信扫描关注众合学校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众合教育网址:w w w.z h o n g h e e d u.c o m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1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作者:杨洋一、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真题链接:(2008-3-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二)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调解(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注意】几种不能调解的情形1.非诉程序。
2.执行程序。
3.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确认案件。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公司法解释四的讲义

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主要内容
1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案件 2 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
2
3 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 4 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 5 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专题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案件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 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 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万禹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 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核心要件均已具备,但在股东会 决议就股东除名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时,拟被除名股东 是否应当回避,即是否应当将豪旭公司本身排除在外, 各方对此意见不一。本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 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 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 基础的。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 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 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 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 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应属有效。
(二)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不 成立之诉的主体
1.原告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5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2)-谢安平

第四节 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概念和种类独任制合议制※※审委会合议庭组成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庭组成原则合议庭活动原则一、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1.陪审团制。
陪审团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有职业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认定,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应独立决定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
2.参审制。
专业法官和普通公民一起参与案件的审判,二者有同等权力,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1.任何人都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2.克服法律职业墨守成规的职业病。
二、陪审员的条件(一)积极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消极条件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陪审案件的范围(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四)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一)产生1.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第三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人民陪审员培训内容(讲义)

人民陪审员培训内容(讲义)人民陪审员培训内容(讲义)各位领导、陪审员:这次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高度重视,我受XX领导的委托与大家简单交流一下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和人民调解的基本方法技巧,仅供大家在陪审案件的工作过程中借鉴参考:一、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我有三个方面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1、要努力学习,为依法履职筑牢基础我们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要当好陪审员,还应当具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公正的司法理念;注重学习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常了解国家的法治动态,对公布的案例和裁判文书进行了解和分析,供平时参审案件借鉴、参考;平时要注重向法官请教,虚心向合议庭学习,不懂就问,不会就学。
2、端正陪审态度,强化陪审责任平时说起陪审员,有很多人都说陪审员只是陪坐坐、当“陪衬”,没有发言权。
其实这反映出了人们对陪审员制度的不了解。
我们的陪审员不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地混时间、走过场,更不允许“乱陪乱审”。
我们且不说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陪审员的价值不仅体现了司法民主,更重要的是在于发挥其来自人民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通过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丰富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3、秉持公道良心,依法履行职责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能否真正行使审判权,而合议庭评议是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
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主审法官很注重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都要征求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陪审员要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用事实和法律说话,不“人云亦云”,不“勉强”迎合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观点,不怕因观点与主审法官不一致而得罪主审法官。
我们要以陪审的每一件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判、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司法公信率得到有效提升为目的,这样我们陪审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才算得到了有效发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讲义)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讲义)(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左宁目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总论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具体制度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最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基本概念:法制法治人治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2、相辅相成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23年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事诉讼法管辖
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事诉讼法—管辖备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解决的案件。
①欺侮、诽谤案(刑法246条第1款,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③虐待案(刑法260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④侵占案(刑法270条,但职务侵占除外)(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八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必须是轻伤案件);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条);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条);④重婚案(刑法258条);⑤遗弃案(刑法261条);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也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意: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局限性、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也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
(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的被害人涉及近亲属)注意:缺少罪证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不备案、撤消案件、不起诉)【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及稽查取证稽查业务骨干专题培训班讲义
¨ 1、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低)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刑法的区别)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生效实施)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相关法律及稽查取证稽查业务骨干专 题培训班讲义
¨ 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 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 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 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还是2001年6月1日后 的复合计税办法?
相关法律及稽查取证稽查业务骨干专 题培训班讲义
¨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低)
¨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
¨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比例 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 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 款的具体时间,一般有按次征收,按期征收和按年计征、 分期预缴三种。 ¨ 6、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 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 为发生地的。 ¨ 7、税收优惠: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 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 形式。
¨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 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相关法律及稽查取证稽查业务骨干专 题培训班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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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 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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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 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 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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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在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对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在开 庭3日前发布公告。在庭 审时要遵循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的顺序,上一个阶 段的任务没有完成,不能
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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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传统机械按键设计?
传统的机械按键设计是需要手动按压按键触动PCBA上的开关按键来实现功 能的一种设计方式。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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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1、概念: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2、特点:(四个特点)具有专门性(是纪检监察机关专门的活动,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法定性(审理工作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职责、遵循法定的程序进)、多样性(承担审理、申诉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多种职能)和专业性的特点。
3、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纪的原则;保障权力的原则。
4、内容:案件审理工作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审核,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案件前,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所作的审核审理工作;二是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的审查、作出处分决定和对处分决定执行的工作。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是查处案件工作最后一道“工序”,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担负整个案件查处的把关定向,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重要位置。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所审案件就必须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要求,这就是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案件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只在扎扎实实地、认真负责地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办案,所办理的案件质量才能有保证。
1、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它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
事实是定性和处理的基础,有两层含义,一是认定的违纪事实真实,情节具体,表述准确,语言确切;二是结论认定的有关人员责任分明。
也就是说,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从而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做到事实清楚要注意几点:一要看错误事实能否作为处理的依据。
错误事实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政纪的有关规定;三是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
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
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划分清楚。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分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责任。
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二是主要领导责任。
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自己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三是重要领导责任。
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次要领导责任的人。
2、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确凿的含义有两点:一是要求证据确实,即真实、可靠;二是要求证据充分,即足够、尽量。
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何把好证据关,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件审理过程就是通过鉴别证据,使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在审理工作中,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
做到证据确凿要注意四个方面:一要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要二人取证,不能逼供、诱供);二要审查证据与案件是否有联系;三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要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3、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
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也是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
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
如果定性低了,把受贿错误定为受礼错误,处分必然就轻。
如果定性高了,把非法占有定为贪污,处分必然就重。
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定性要有依据:①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
这是我们定性定性的主要依据。
②国家的法律、法规。
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标准。
(2)所定错误性质要符合违纪构成条件。
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4、处理恰当。
是指依照党纪、政纪给予违纪单位或个人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和处理。
从关系上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而处理恰当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结果,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
处理恰当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要符合党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是要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三是要注重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四是要在严格掌握党纪条规的处理幅度前提下,要考虑处理的影响以及对比其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进行综合平衡,防止处理结果出现畸轻畸重。
5、手续完备。
是指审理案件全过程要按规定的环节办理,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文字记录,使案卷具有完整性,促使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手续完备要看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
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
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审理案件时就是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审理过程中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与受审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6、程序合法。
程序是质量的体现和保证。
审理过程中,规定的程序不能减少,顺序不能颠倒。
现在强调“程序合法”,就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审理程序审理案件。
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程序来讲,信访举报、初查、立案、调查、审理、处理、执行等环节都要依法定程序展开。
如果立案手续在处理阶段才补办,手续上是完整了,但没有经过法定立案程序就开展调查工作,没有立案就采取只有立案后才能采取的调查措施,显然违法。
从这个角度看,程序合法的提出弥补了“手续完备”的不足,是对案件工作的更高要求。
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审理程序是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纪检监察条规,对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审理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这些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今天主要谈乡镇纪委在审理一般违纪案件时的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
受理是案件审理活动的开始。
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调查、审理人员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移送审理的案件,要求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材料不齐全的由移送单位补齐后再予受理。
1、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1)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2)立案依据。
主要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送达回证等;(3)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4)全部证据材料;(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6)受审理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7)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8)如果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体起诉书、判决书或载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3、需要做的具体事情(1)按受理的条件接收调查卷宗;(2)履行接收手续。
(二)案件审理。
1、指定承办人。
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个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进行审核。
(通过“受理案件登记表”体现)。
根据查审分离的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必须要由没有参加过案件调查的专职或兼职的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来承担。
2、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简称阅卷。
阅卷是承办人掌握案情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事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功。
其目的是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审查调查报告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是否能够认定,情节是否清楚;每一错误是否都有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是否应该给予处分,移送或呈报单位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是否有政策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
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
审阅卷宗要认真做好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主要有:标题、正文和阅后意见三部门组成。
标题:关于某某某案件的阅卷笔录正文:有四个部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及证据材料(通常有两种写法:一是分散写,二是集中写);处理意见及条规依据;阅卷完结时间。
阅后意见:阅卷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等五个方面提出综合意见。
3、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不需要补充调查;反之则需要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有三种形式,一是向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或要求,请他们进行补充调查;二是审理部门直接派人进行补充调查;三是审理部门会同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共同进行补充调查。
(三)谈话。
和受审查人谈话。
审理人员在对案件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党委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前,一般情况下,应派人与受审理人员谈话,特别是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意见分岐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