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法解释_规章制度_

担保法解释小编整理了担保法解析,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第⼀条资产保全部部门职能1、为公司担保业务保驾护航,防范风险,确保公司业务质量,提⾼公司担保能⼒,降低逾期率、违约率,维护国家⾦融秩序,维护公司与银⾏良好的信⽤关系。2、保障公司各项安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经营的良好环境。3、协助业务部门做好保后跟踪的⼯作,与业务部门和项⽬经理密切联系,互相配合。4、做好担保客户逾期的催收服务和保全⼯作。5、协助公司办理催收后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作。6、协助合作银⾏进⾏资产保全,促进公司与相关银⾏的良好协作关系。7、在做好本职⼯作的前提下,经公司许可对外开展资产保全业务,实现⼀定的经济效益。8、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作。第⼆条资产保全部组织架构本部门设置部门经理壹名、项⽬经理若⼲名、内勤壹名。●部门经理●项⽬经理●内勤第三条资产保全部岗位职责1、部门经理岗位职责:●组织本部门学习催收知识;●合理安排本部门⽇常⼯作;●根据风险管理部资料管理员提供客户应交公司保管资料情况安排催收;●根据银⾏的逾期单据和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催收计划;●关注客户保后管理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因突然出现重⼤变故⽽产⽣的各项事宜。2、项⽬经理岗位职责:●调查分析需上门客户的情况;●逾期客户上门催收;●车辆登记证等应交公司保管单据进⾏催收;●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3、内勤⼈员岗位职责:●整理逾期资料;●电话提前通知客户预存款;●逾期客户电话催收服务;●整理电话催收情况;●调出需上门催收客户档案及开具催收单及收据。催收⼯作流程(流程表:附表⼀)1、银⾏来单银⾏每周⼀、三、五来单。来单内容包括逾期客户名单、逾期⽇期、逾期次数、贷款总⾦额、逾期⾦额、还款期数、逾期原因、催收结果、备注、项⽬经理。
2、短信催收针对逾期的客户,⾸先通过短信催收,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客户,你通过我司担保的车贷供款本⽉已逾期,请您及时将本⽉车供款存⼊你的供款
帐号,多谢你的⽀付,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3、第⼀次电话催收对于短信催收⽆效的客户,逐⼀打电话进⾏电话催收。对于银⾏来单上电话联系不到的客户,在公司资料及其档案中查找其其他有效联系⽅式。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在中国市场上表现彰显。
作为一种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投资方式,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和需要承担的风险都比较高。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外担保的概念对外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偿付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公司应谨慎进行对外担保,不得轻率承担风险。
二、对外担保的条件1. 担保人资格条件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财务实力;(2)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2. 担保范围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三、对外担保的程序1. 提出申请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前,应当经过仔细考虑,并且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交申请。
2. 风险评估公司应当全面评估并掌握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约定合理的担保条件和期限。
3. 签订担保合同当公司批准对外担保时,应当与合作方签订担保合同,并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4. 监督控制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处理担保事故一旦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其他风险事件,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积极维权,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对外担保的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以下对外担保的限制:1. 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的监管要求和管理规定的限制。
2. 对同一借款人或者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担保的,应当经过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机构的同意。
3. 对外担保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绝不越过资金来源及监管范围。
4. 对外担保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不得轻率承担风险,并遵守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政策。
五、对外担保的责任作为担保人,公司应当承担对外担保的相应责任:1. 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证券代码:430159 证券简称:创世生态主办券商:西部证券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2月21日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原则第五条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三)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四)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二)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四)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决议;(五)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押金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押金管理,保障押金安全,维护押金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及对外经营活动中涉及押金的所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押金,是指因业务需要,由客户预付给本单位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客户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易安全。
第二章押金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押金管理部门,负责押金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押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押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2. 对押金收取、使用、退还等环节进行监督;3. 建立押金台账,定期进行核对;4. 对押金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5. 对押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防范风险。
第三章押金收取第六条押金收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押金收取标准应明确、合理,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八条押金收取时,应向客户出具押金收据,收据上应注明押金金额、收取日期、用途、退还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押金收取应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严禁收取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押金使用第十条押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押金使用前,需经押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押金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押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或转借。
第五章押金退还第十三条押金退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押金退还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押金退还前,需经押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押金退还时,应向客户出具押金退还证明,证明上应注明押金金额、退还日期、退还原因等信息。
第六章押金台账管理第十七条押金管理部门应建立押金台账,详细记录押金收取、使用、退还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八条押金台账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押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押金管理情况。
第七章风险防范第二十条押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押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押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押金账户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范逻辑解析——从《公司法》第16条属性认识展开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范逻辑解析—从《公司法》第16条属性认识展开甘培忠马丽艳摘要:关于公司担保诉讼问题多年来意见不一,盖源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的认 识有差异,对公司体制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及公司公章的应用事项范围见解相悖,合同法、担保 法及其司法解释交叉影响,出现了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援引表见代表这一商法理论工具解决了统一裁判标准的问题,且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消弭了法律规定的冲突,价值无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吸收延续了大部分规则。
但其中细化 的问题、衍生的问题仍然存在和发酵,特别是当下《公司法》修订在即,其第16条如何在吸收相关 司法文件的规定后内容更加清晰、约束范围更加明确,是我国公司法学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面临 的问题,研究尚需深入。
关键词:公司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审查义务引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般不是其常态化经营业 务之一。
但公司是商业社会的主力成员,在资源 融通和交易交往寻求依赖的市场体系中公司担保 又是必不可少的商业活动事项,如同公司需要借 钱融资一样。
在股东有两人以上的复合型公司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对外担保,势必给 其他股东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因此,公司法需要 设计一种制度约束恣意担保行为。
2005年修订的 《公司法》中第16条虽然终结了旧公司法时代对 公司担保能力的质疑,[1]但该条款本身又引申出 一系列新的问题。
长期以来,围绕公司法定代表 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效力争议一直悬而未决,*甘培忠,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马丽艳,兰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有学者主张该规定旨 在说明公司不具备对外担保能力,见张平:《对〈公司法〉第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解读》,载《法学》2003年第3期;另有学者 认为,该规定只是限制董事、经理代表公司对外担保,并未否认公司具备对外担保能力,见张迪忠:《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 定》,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0期。
公司内部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以及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为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第二章担保业务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担保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批、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担保业务应充分评估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2. 合规性原则: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 诚信原则:担保业务应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公司声誉。
4. 审慎性原则:担保业务应严格审查被担保人资质,确保担保项目安全。
第六条担保业务流程:1. 担保申请:由被担保人向担保管理部门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审批:担保管理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3. 担保合同签订:经审批通过的担保项目,由担保管理部门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备案: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备案。
5. 担保合同履行:担保管理部门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担保业务安全。
第七条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担保合同管理台账,定期跟踪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2. 担保管理部门妥善保管担保业务相关资料,建立担保业务档案。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
第九条公司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监督,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上级监管部门。
XX担保有限公司内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担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笫一条、公司为追求人事管理制度的健全,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效益的日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的招聘、任用、服务、待遇、调迁与差假、工作交接手续、教育与训练、员工福利、解骋、辞职、考核与奖惩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及有关规定外,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除董事、监事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为准。
第五条、公司员工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中心经理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呈报总经理核准招聘。
第六条、公司实行年终考核自然淘汰制。
第七条、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
第二章任用第八条、公司人员的增补以公开招聘为基本原则。
第九条、公司增补人员的考选席分初试与复试。
初试以口试为原则,必要时兼行笔试。
初试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办理。
复试由录用部门主管办理。
第十条、公司增补人员录用,职员级别高者呈总经理批准,总(副)经理、三总师以上者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人员招聘作业程序:1、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订招聘计划。
2、登报征聘。
3、应征者的处理:(1)对合格应征者发“初试通知”,通知前来公司初试。
(2)对不合格者的应征资料,归档半年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给予退件。
4、背景调查:经初试合格者,初步决定录用的人员,视情况应做背景调查,包括原服务单位正式书面工作鉴定或派员亲临原单位外调。
5、结果评定:经评定未录取人员,人力资源部须发出谢函通知。
将其资料归入储备人才档案中,以备不时之需。
经评定录取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和录用部门的经理商定报到日期后,发给报到通知书。
第十二条、新进员工应验对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并于报到时递交以下资料:1、相片两张2、自传一份3、最高学历证件、学位证件及职称证件各一份(均需原件)4、市级以上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第十三条、应聘人员从到职日起一个月为试用期。
担保资产管理制度
担保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如下简称担保)行为,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证公司旳资产安全和维护投资者旳利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我司及我司旳全资、控股子公司(如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旳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涉及公司对子公司旳担保。
具体种类涉及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旳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实行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旳原则,回绝强令为她人担保旳行为。
第五条公司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旳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审慎看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旳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旳损失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需规定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当能力。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八条公司可觉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单位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觉得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伙关系旳被担保人,担保风限较小旳,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担保旳审查与审批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一方面掌握被担保方旳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并在董事会报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旳资信状况至少涉及如下内容:一、公司基本资料;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三、近来一期经审计旳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四、与借款有关旳重要合同;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旳条件;六、在重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七、其她重要资料。
浅谈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浅谈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摘要】在融资过程中,债权人为防控债务人出现违约状况,尽力降低损失金额,通常要求企业或第三方对债务提供担保。
国有企业因其良好的信用资质情况,往往较易成为“适格”担保人,由此,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的现象时有发生,担保金额不断增加,管理当局对担保风险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升。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担保风险、风险管控1.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概述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主要是指国有企业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既受到《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约束,又受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逐步放缓、企业经营风险增高,企业融资环境也随之收紧。
部分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自身资产规模小(抵押物价值或变现能力不高)、抗风险能力有限、信用资质较差,金融机构在向其发放贷款时通常要求其国有股东对贷款提供担保,国有企业为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因此也就较为常见。
此外,在境外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等领域,项目融资逐渐成为主流融资模式。
一般的项目融资结构下,融资银行为控制贷款风险,通常要求设置担保(含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等)作为项目自身未来收益的补充还款来源。
部分拥有资质的国有企业在此类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作为项目建设的投资方及总承包方通常会发起设立SPV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项目公司),并以SPV公司名义进行项目融资借款,国有企业则会因借款人股东的身份而需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保证、股权质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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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四届六次董事会资料之三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
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
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2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
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
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
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
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
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
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
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
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
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
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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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
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
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
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
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
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
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
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
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
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
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
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
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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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