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程序构建视角对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理论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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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刑事司法措施,旨在加强刑事司法效果,提高对社会安全的维护能力。

以下是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促使被告快速认罪认罚。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提供降低刑罚幅度的激励,促使被告迅速主动认罪认罚,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强案件的办理效率。

这对于希望及时受到正义判决的受害人和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公众对司法判决能够更加了解和信任。

当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的过错,并愿意主动接受法律的制裁,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将得到提高。

第三,刑罚的个别化和适当性。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对刑罚进行个别化和适当化处理,使刑罚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加公正合理。

这也有助于避免对一些拖延时间、逃避责任的被告人过度宽容的问题,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四,加强被害人的赔偿权利保障。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强化被告人的赔偿义务,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被告人主动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时,被害人能够更快、更直接地得到赔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改善刑事司法的效果评估机制。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促使刑事司法机关更加注重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质证过程,加强对证据的法律分析和审查,提高案件质量。

同时,对于那些主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激励他们更加诚实地供述犯罪事实,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准确的证据和信息。

然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需要保证被告人的主动认罪和认罚是真实有效的,而不是被逼迫或误导。

其次,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免过度依赖认罪认罚从宽,导致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过轻或民事赔偿不公。

最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相衔接,如与证据收集、审查和诉讼程序等环节的配套措施进行协调,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司法体系日益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及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行为,换取从宽刑事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尊重与保护。

同时,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

2. 程序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后,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的判决。

3. 效果评估:实践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1. 制度适用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2. 辩护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导致其无法有效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有待提高:部分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未能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悔罪表现,导致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受到质疑。

五、完善建议1. 统一制度适用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该制度时的一致性。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程序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这一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直是律师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一种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对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效辩护能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有效辩护还能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

四、有效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一)全面了解案情与证据律师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为被告人提供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应重点审查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关注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律师应关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如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应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调整量刑建议。

同时,律师还应向被告人解释量刑建议的含义及可能的影响,以便被告人作出明智的决定。

(三)发挥庭审中的辩护作用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充分发挥辩护作用,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同时,律师还应关注被告人的心理变化,为其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着重阐述被告人的从宽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四)积极寻求和解与调解律师应积极与检察机关、被害人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和解与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减轻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提供了机会。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有效地减轻法院的审理工作,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同时也能够提高被告人的犯罪认识,从而达到法律的目的,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但是,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功能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一种奖励机制,它通过给予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来鼓励那些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归案自首,或者愿意主动认罪悔罪的被告人。

这对于减少庭审次数、缩短审理时间、降低司法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优点(1)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可以减少庭审次数,加快审理速度。

对于那些明显有罪,并且愿意主动认罪悔罪的被告人,能够及时得到量刑,并迅速结束诉讼,缩短审理时间。

(2)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可以降低司法成本。

庭审费用和律师费用都是很高的,如果能够减少庭审次数,那么也就减少了存在于此的费用,起到降低司法成本的效果。

(3)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可以提高被告人犯罪认识。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为被告人提供了一次更加深刻的认识犯罪问题的机会,可能会起到教育和警醒的作用。

2、缺点(1)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对于某些被告人来说,可能会成为一种逃脱惩罚的手段。

因此,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只是为了获得从宽处理,而并不是真正的自愿认罪认罚的话,这种机制也就减弱了其应有的作用。

(2)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过于强调快速审判和刑罚执行的行政效果,也可能掩盖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1、如何有效维护公平正义?对于那些确实有犯罪事实,但有可能在被采纳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后,免于刑罚追究的被告人来说,应该要谨慎处理,要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确保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真正自愿的。

同时,应该建立相关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要求和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让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工具。

2、如何避免滥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当前,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滥用情况在一些地方已经比较突出,一些个别案件中,庭审中往往缺乏审判程序、被告人的自主性也得不到充分保障等等问题。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独特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认罪认罚的机会,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情况,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后。

1984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首次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披露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起先揭发并协助侦破其他的严重犯罪案件,那么不仅有可能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过去十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深化,其本质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审判进程。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对社会保持稳定,折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关键证据对嫌疑犯的惩罚的高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刑事过错信息。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滚动执行的过程中,保护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在舆论上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进步。

3.认罪认罚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法律空子,拖延认罪认罚的过程,使司法程序进展缓慢,也给道德侵权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审判进程,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度和公正性;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过去十年中得到的广泛认可,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评估,以便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嫌疑人法律意识在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进行宣传,让嫌疑人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其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密不可分,是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伴随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办法。

标签: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完善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两高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

201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关于认罪认罚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则,并且完善发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在相应程序上的规定。

至此,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直贯彻落实的政策“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制度化,是刑事法律制度随我国实际状况发展完善的结果。

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变复杂,我国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走向,然而暴力性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轻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势必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应用,对于高效合理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非指单一的实体制度方面也不是指单一的程序制度方面,而是存在于刑法适用的定罪量刑阶段和刑事诉讼阶段。

对“认罪认罚”的准确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取得应有的保障。

(一)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异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对于是否认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一致为准,不但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还必须保证认罪态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建设的推进,刑事司法领域在不断完善。

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刑事司法制度。

本文将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刑罚的认定和处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2. 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刑罚目的理论,即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的报应与预防功能;二是诉讼效率原则,即通过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该制度还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实践应用及效果1. 实践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往往会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效果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

一方面,该制度鼓励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减少了翻供现象,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该制度还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存在的问题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被告人可能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迫于压力而被迫认罪;同时,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导致从宽处理的范围和幅度不当。

此外,该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仍有待完善。

2. 面临的挑战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面临以下挑战:一是如何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何防止该制度的滥用和误用;三是如何更好地协调该制度与刑事司法其他制度的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分析

2018年第3期(总第13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3㊀2018(SumNo 13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分析虞惠静(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ꎬ北京100088)摘要:从2014年开始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下两高在我国部分地区实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ꎮ而2016年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法的出台和实施ꎬ则使得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得到进一步深入发展ꎮ通过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进行归纳总结ꎬ在与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和具体国情进行有机整合下ꎬ重点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ꎬ有利于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ꎬ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ꎮ关键词:认罪认罚ꎻ刑事速裁程序ꎻ刑事辩护ꎻ协商从宽中图分类号:D925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8)03-0101-03收稿日期:2018-03-10作者简介:虞惠静(1993-)ꎬ女ꎬ浙江温州人ꎬ2016级法律硕士ꎮ㊀㊀一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㊀㊀虽然现阶段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法律文件给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明确定义ꎬ但绝大多数研究人员通过深入学习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认罪认罚制度ꎬ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定义为一种基于对公诉机关所指控基本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ꎬ且行为人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情况下ꎬ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ꎮ但相比于通行于欧美等国家的认罪认罚制度ꎬ我国所制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仅只针对量刑交易ꎬ罪名及罪数交易并不包含在内[1]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ꎬ一方面使得我国司法更加具有人文性ꎬ有助于提高我国刑事案件裁定与审判效率ꎬ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对目前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予以了有效回应ꎮ㊀㊀二㊁建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分析㊀㊀(一)控制轻犯罪数量通过从网络中了解到的数据显示ꎬ我国仅在2015年一年ꎬ刑事一审连件数便超过了11万件ꎬ其中包括抢劫㊁强奸㊁故意重伤等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ꎮ而随着刑法干预范围的进一步扩大ꎬ使得近些年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直线递增ꎮ但与此同时ꎬ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和极坏影响的暴力犯罪数量却正在逐渐减少ꎬ可见我国现阶段轻刑事犯罪在整体刑事案件数量中的占比较大ꎮ针对此类案件ꎬ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已经难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案件需要ꎬ因此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ꎬ可以通过立足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具体增长特点ꎬ优化调整刑事诉讼程序ꎬ以此有效达到控制轻犯罪数量的效果ꎮ(二)深化员额制改革当前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落实员额制司法改革ꎬ其要求在政法编制当中ꎬ员额法官以及检察官的占比需要始终控制在39%以内ꎮ截至2016年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工作ꎬ但总体来看ꎬ员额法官和检察官数量仍然无法同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数量保持同步ꎬ因此使得平均每人要比以往负担更多的案件量ꎮ而通过建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ꎬ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现有员额法官以及检察官的数量ꎬ同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数量之间的关系ꎬ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重点审理疑难案件ꎬ在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下使得我国员额制改革能够得到进一步深化落实ꎮ(三)司法公正与宽容虽然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孜孜不倦地追求司法公正ꎬ并主张围绕司法公正建立相应的司法制度ꎬ但始终未能准确找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点ꎬ因此使得在公正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将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ꎬ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筹兼顾ꎮ其通过对实体法以及程序法进行简化ꎬ通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ꎬ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有效帮助提升司法效率ꎮ不仅如此ꎬ在我国现代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下ꎬ人们对于司法宽容的呼声也逐渐提高ꎮ在许多发达国家中对于未成年㊁孕妇㊁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等犯罪均设置了相应的宽容条款ꎮ通过建立减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ꎬ针对真心101悔改且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定罪ꎬ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ꎬ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彰显我国人文精神ꎬ践行司法宽容ꎮ㊀㊀三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分析㊀㊀(一)值班律师介入案件为有效掌握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ꎬ笔者通过以所在城市为例ꎬ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工作ꎬ发现不仅看守所内专门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小组ꎬ且有专门律师负责值班ꎬ同时当接到速裁案件审查起诉通知之后ꎬ由律师统一严格审查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ꎬ并对其是否与刑事速裁程序使用条件相符合进行判断之后ꎬ即刻将判断结果反馈至值班律师处ꎬ由其负责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ꎮ在实际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ꎬ从法律援助中心抽调的值班律师小组不仅负责轮流值班ꎬ同时还会遵照犯罪嫌疑人的委托㊁申请随时介入速裁程序ꎬ使得犯罪嫌疑人始终能够获得专业可靠的法律帮助ꎮ(二)案情审核意见征求笔者在对值班律师进行一周的跟踪调查中ꎬ发现当其完成案卷材料的阅读和研究之后ꎬ将会亲自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ꎬ并且在会见时律师能够对自身身份来历进行准确说明ꎬ寻求对方同意之后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ꎮ在这一过程中ꎬ律师将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ꎬ包括其是否收到刑讯逼供㊁是否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证据存有异议ꎮ在犯罪嫌疑人表示无异议且愿意认罪的情况下ꎬ值班律师将通过向其直接告知刑事速裁的基本内涵与具体流程ꎬ向其征求意见ꎬ从而与检察官共同进行量刑协商ꎮ彭剑鸣(2017)在研究当中ꎬ发现通过采用刑事速裁程序ꎬ由律师和检察官就量刑建议进行相关协商ꎬ法院进行量刑时ꎬ可以减少大约10%到30%的基准刑[2]ꎮ(三)协商给出量刑建议针对检察官提起的公诉案件ꎬ在确保值班律师在场的前提下ꎬ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ꎬ询问内容与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所询问的内容基本一致ꎮ在犯罪嫌疑人表示无任何异议且同意自愿认罪的情况下ꎬ检察官将给出具体的量刑建议ꎬ此时由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进行共同协商ꎬ如果犯罪嫌疑人或是律师有特殊需求ꎬ可以要求检察官回避ꎬ其通过将最终的协商结果告知至检察官处ꎬ由三方进行相互协商讨论进而对量刑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和明确ꎮ最终由犯罪嫌疑人㊁检察官㊁律师共同在意见书上签字确认ꎬ从而有效完成量刑建议的协商和明确ꎮ(四)法院当庭速裁审判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过程中ꎬ法院在进行案件受理之后ꎬ首先将通过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符合情况进行认真审核ꎬ并立刻进行开庭审判ꎮ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ꎬ截至去年年末ꎬ本市法院共计审结超过500件刑事速裁案件ꎬ在全部审结刑事案件中占比约为19%ꎬ平均4个工作日内便可以完成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ꎬ当庭宣判率达到了100%ꎬ而服判息诉率基本能够稳定在98%左右ꎬ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ꎬ没有出现任何一起实际上诉案例ꎮ因此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阶段内ꎬ不仅量刑协商范围和成效得到极大提升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普遍能够接受刑法ꎬ同时在法官的严格监控管理下ꎬ双方的量刑建议协商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有效性ꎬ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ꎮ而刑事速裁程序的成功试点ꎬ也为我国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了坚实良好的基础ꎮ㊀㊀四㊁基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路径㊀㊀(一)明确协商主体与内容通过立足刑事速裁程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有效建设的过程中ꎬ首先需要对参与协商的主体进行统一明确ꎮ这主要是由于虽然各主体均在刑事速裁程序当中ꎬ但由于彼此的地位㊁利益诉求之间存在极大差异ꎬ因此也导致其参与协商的目的与内容相差较大ꎮ根据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可知ꎬ在协商中参与主体多为公安机关㊁律师以及被害人ꎮ考虑到目前我国在新修刑事诉讼法当中ꎬ严厉禁止公安机关使用暴力胁迫等一切非法手段进行审讯ꎬ因此在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程中ꎬ协商逐渐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种手段ꎮ因此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协商带有明显的目的正当性ꎮ而在2016年出台实施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法»当中ꎬ明确规定需要在进行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时对被害人以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进行认真听取ꎬ但在«速裁程序办法»当中也同样规定ꎬ被害人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即便未能达到协商一致的结果ꎬ也并不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作用ꎮ出于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目的ꎬ在被害人参与协商的过程中ꎬ需要加强对控辩协商的实时监督和管理ꎮ另外ꎬ虽然目前无论是在速裁程序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中ꎬ都明确规定案件处理律师具有参与协商的权利ꎬ但其并未对具体的权利方式进行明确规定ꎬ因此笔者认为在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下ꎬ建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还需要严格秉持协商性原则对律师在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当中的具体权利㊁职责等进行统一明确ꎬ规范其参与协商的具体方式[3]ꎮ不同于向国家碎片化的犯罪构成要件ꎬ我国以集合行为模式为主的犯罪构成中ꎬ通常会同时含有众多具体行为ꎬ罪名之间几乎不存在相互交叉和互相包容的情况ꎮ并且我国是在限制加重的原则指导下实施数罪并罚ꎬ譬如五个罪名下的有期徒刑相互叠加ꎬ刑期总和在35年以内ꎬ执行刑期则在20年以内ꎮ而刑期总和超过35年ꎬ则执行刑期将在25年以内ꎬ这也使得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适用于量刑协商ꎮ检察官㊁律师㊁犯罪嫌疑人㊁被害人等主体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ꎬ职能立足犯罪嫌疑人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对量刑问题展开协商ꎬ且无论是否就协商结果达成一致ꎬ均需要接受法官的严格审查ꎮ(二)统一从宽条件与标准通过结合目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我们不难发现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的从宽ꎬ从本质上来说服务于认罪认罚ꎬ是实行刑事速裁程序ꎬ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㊁自愿认罪认罚的一大原动力ꎮ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从宽的强大201效用ꎬ并有效确保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能够得到有效深入落实ꎬ还需要对从宽的具体条件和相关标准进行统一明确ꎮ以退缴赃款赃物为例ꎬ当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办法条例中将该情节归纳至从宽处罚的条件范畴当中ꎬ但其实质上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激励效应ꎬ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将包括退缴赃款赃物等在内的相关条件剔除在从宽出发条件范围外ꎬ根据使用速裁程序且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原则依法进行从宽处理ꎮ使得认罪认罚和从宽之间能够形成明确关联ꎬ进而充分发挥出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效用ꎬ促使更多有罪的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自愿的前提下ꎬ积极认罪认罚ꎬ以最终达到提升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目的ꎮ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ꎬ笔者发现其在自愿认罪认罚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情况下ꎬ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独立量刑标准ꎬ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最终获得了从宽处罚结果ꎬ但并不能够准确体现出具体的量刑优惠ꎮ因此我国应当通过积极参考现有的量刑指导意见ꎬ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㊁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标准进行统一规定ꎮ可以考虑从对量刑优惠幅度进行明确方面入手ꎬ使得认罪认罚或是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能够有相对应的量刑优惠作为报偿ꎮ譬如说量刑优惠幅度可以同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标准保持一致ꎬ也可以在充分对其余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之后ꎬ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量刑优惠幅度ꎮ譬如说在结合自首或戴罪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后ꎬ还可以额外给予30%以上但不超过50%的量刑优惠幅度ꎮ(三)制度需以自愿为前提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还是具体实行ꎬ其需要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根本前提ꎬ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非自愿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ꎬ则一方面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ꎬ另一方面也大大破坏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ꎮ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出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4]ꎮ而事实上各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方式也大相径庭ꎬ譬如之前震惊全国的 躲猫猫 事件㊁ 喝水死 事件正是由于在侦查阶段ꎬ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㊁暴力取证等非法侦查待遇ꎬ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严重后果ꎮ为此ꎬ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新修订的过程中ꎬ严格规定在看守所内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需要对整个审讯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ꎬ从而在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㊁暴力取证的现象ꎮ而在笔者对本市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的过程中ꎬ也发现检察官始终高度关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待遇和非法侦查的情况ꎬ将有无违法侦查行为等纳入了重点审查范畴ꎬ因此在建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ꎬ有必要对案件证据㊁事实的调查过程予以严格审核和重点把关ꎮ除此之外ꎬ为进一步提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ꎬ消除其后顾之忧ꎬ在建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还应当专门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赋予相应的反悔权ꎬ允许其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协定ꎮ而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其反悔决定而产生不良后果ꎬ还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ꎬ并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审判其刑事案件ꎬ使得审判权利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ꎬ进而在紧紧围绕审判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之余可以将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紧密联系ꎬ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ꎮ(四)应中立审查控辩协商在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以来ꎬ庭审重点出现了明显的辩护ꎬ而这也使得我们在建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ꎬ需要重点加强保障裁判的正当性与合法性ꎮ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中的罪ꎬ应当以具体犯罪事实为基础ꎬ离开这一基础前提ꎬ纵然犯罪嫌疑人㊁报告人自愿认罪认罚ꎬ其同样与该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不相符ꎮ因此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案卷材料的审查阶段需要注重增加严谨性ꎬ特别是需要对指控犯罪事实是否真实㊁明确予以科学㊁精准的判断ꎮ譬如说某市在进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ꎬ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ꎬ而犯罪嫌疑人则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量刑建议ꎬ但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拥有该案件中ꎬ涉及吸毒场所的控制权㊁所有权ꎬ吸毒场所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公共性ꎬ因此判决犯罪嫌疑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成立ꎮ另外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ꎬ如果辩方无审批人员在场ꎬ则其整体势力则相对较弱ꎮ而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ꎬ几乎无法平等地同控方进行协商ꎮ因此法院在对控辩协商进行严格审查的过程中ꎬ可以将关注重点放置在协商过程中辩护律师是否在场㊁值班律师是否提供有效帮助等层面上[5]ꎮ而如果证明被告人㊁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或是向值班律师寻求帮助ꎬ则法院需要将审查重点放置在检查机关是否真实㊁详细㊁全面地将证据展示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ꎬ是否向其详细说明刑事速裁程序适用问题等ꎬ一旦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存在非法行为ꎬ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否定ꎮ参考文献:[1]李云.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速裁程序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ꎬ2017ꎬ(1).[2]彭剑鸣.律师实质参与:公正的呼唤 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结合试点为视角[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ꎬ2017ꎬ(1).[3]顾永忠ꎬ肖沛权.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亲历观察与思考㊁建议 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J].法治研究ꎬ2017ꎬ(1). [4]艾静.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改革定位和实证探析 兼论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理性衔接[J].中国刑事法杂志ꎬ2016ꎬ(6).[5]赵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律师辩护制度发展 以刑事速裁程序为例的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ꎬ2016ꎬ(6).[责任编辑:范禹宁]301。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优惠,鼓励其认罪悔罪,主动揭露案件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达到惩罚犯罪、挽救罪犯、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相关理论依据、具体操作方式、案件适用范围、优缺点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更全面地了解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理论依据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法治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理念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宗旨,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其通过法律方式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揭露案件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达到对罪行的惩罚和庇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2. 人道主义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秉承了人道主义原则,关注罪犯的改造和挽救。

通过对自首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优惠,倡导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表明其悔罪立意,增加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和改造的机会。

3. 社会效益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旨在通过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揭露案件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促使办案机关有效获取证据,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保护社会安全。

以上理论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社会支持,也为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指导和支撑。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推进:1.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主动赔偿损失或者积极安排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自首犯罪嫌疑人可以被依法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赔偿损失或者积极安排赔偿的,还可以被依法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些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源于党的⼗⼋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2016年7⽉22⽇,党中央全⾯深化改⾰领导⼩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试点⽅案》,指出完善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推进试点⼯作。

直⾄2018年1⽉26⽇《刑事诉讼法》⼤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刑事诉讼法》,2019年10⽉24⽇,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此,认罪认罚从宽在超过70%的刑事案件中被适⽤。

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下⾯,笔者就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整理如下:⼀、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中,不应只是起到见证的作⽤。

笔者作为值班律师,在某天上午,见证了三个盗窃罪和⼀个诈骗罪的被告⼈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主动提出的认罪认罚,但我发现,有两个分明刚达到⽴案追诉标准,尽管累犯从重处罚,但建议量刑⼀个在六个⽉到七个⽉,⼀个在七个⽉到九个⽉,怀疑这样的量刑建议是否真的从宽处理了。

说真⼼话,对于这种⼏进看守所的当事⼈,其中两个是⼏个⽉前才释放出来的,屡教不改的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真不赞同。

但是,既然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不是真的从宽?刚达到⽴案追诉标准,没有其他加重或者从重情节,起刑点应该是选择低位的六个⽉或者七个⽉。

检察院对其建议量刑六个⽉到七个⽉,这种量刑建议体现的从宽在哪⾥呢?个⼈认为,既然选择对当事⼈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就应该真正让他们感受到从宽。

在这两起盗窃罪中,有⼀起盗窃价值1500元的,因为之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才刚达到⽴案追诉标准的。

如果不是之前五年内被判刑,则根本就达不到刑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盗窃罪量刑起点是⼀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个案件的量刑起点应当选择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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