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完整word版)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9年1月7日 16:37:48(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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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4月23日 18:11:55(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法官的任免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3.03.10•【文号】•【施行日期】2013.03.10•【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2013年3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4名,进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名额为161名,按照不少于8%的差额比例,提名174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3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4.24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4.24
•【效力等级】法律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2014年2月时事政治(国内)
2014年2月1日时事政治(国内)1.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将分别于2014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宣布,欢迎中外记者届时前来采访。
2.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月1日发布数据,今年首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较上月降0.5个百分点,尽管连续两个月下降,PMI指数仍保持在去年同期水平以上,显示2014年经济开局走势平稳。
3.作为我国油气探矿权登记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国土资源部近日完成3个盆地的油气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成功出让14个区块的探矿权。
此次国土资源部完成2013年度银额、南黄海、塔里木3个盆地的油气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共成功出让14个区块、67935.5平方千米的探矿权。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提供的说明称,此次进行竞争性出让的油气勘查区块共17个,总面积79685平方千米。
上述区块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曾被石油公司登记但未按法律要求完成最低投入,国土资源部依法收回并选择有利区竞争出让;另一部分是根据公益性油气地质调查评价选择的具有一定勘查前景的地区。
4.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我国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南海天然气水合物富集规律与开采基础研究近日通过验收,建立起我国南海天然气水合物基础研究系统理论。
5.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日前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明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安全座椅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4年2月2日时事政治(国内)1.据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统计,2013年我国共签订承接服务外包合同167424份,合同金额954.9亿美元,同比增长55.8%;执行金额638.5亿美元,增长37.1%。
统计显示,服务外包产业吸纳就业的规模稳步扩大。
2013年我国服务外包产业新增从业人员106.5万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3.1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3月10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普遍认为,立法法修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这次修改立法法,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密部署,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视发挥代表作用,是一次听民意、集民智的重要立法实践。
修正案草案全面总结立法法施行十五年来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立法程序的规定更加科学、具体,对司法解释和法规备案审查等进一步予以规范。
修正案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作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
主要修改是:一、有些代表建议在立法法中增加立法公开的原则。
有些代表提出,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形式,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中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作适当延长。
有的代表建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统一刊载,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查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适当延长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统一刊载法律法规,符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补充和修改:一是在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坚持立法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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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0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各位代表:现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2013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沉着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各项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得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过去一年,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
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以往基础上推动人大工作迈出新步伐,实现本届常委会工作的良好开局,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统筹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党的十八大对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提出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深刻分析人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本届常委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推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推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把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编制立法规划,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全面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建议、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协商的基础上,编制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及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明确本届任期内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
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一年来,常委会审议了1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0件;涉及修改21部法律,新制定2部法律。
第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继完成一批重点立法项目。
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常委会制定旅游法,重点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经营活动,完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在规划、促进和监管旅游业发展等方面的责任。
我国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广泛。
常委会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重点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监管,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和报废制度等,对于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常委会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重要修改,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更好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常委会还修改商标法,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扩大商标注册范围,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严格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环境管理过程控制,强化污染物排放行为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环境突出问题,努力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恶化趋势。
常委会还审议了资产评估法草案和行政诉讼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等。
第二,及时通过相关决定、决议,保证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常委会采取一揽子修改的方式,先后通过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对外开放模式,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这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国务院提出相关议案后,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第三,通过有关历史纪念日的决定,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为了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常委会根据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建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确立这两个纪念日,对于进一步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是法律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针对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过多等问题,强调要科学严密设计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常委会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践经验,对二次审议稿作出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仅法律草案条文就从72条增加到了101条。
二是探索法律出台前评估工作。
在旅游法草案提请审议表决前,我们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此后,又针对3部法律草案开展法律出台前评估。
实践证明,这有利于把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结合起来,既重视法律适用对象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认真考虑法律执行部门的意见,使得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周全。
三是完善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
在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要向社会全文公布,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同时,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在制定旅游法、修改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针对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商标审查时间过长、网络购物实行无理由退货等问题,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一年来,常委会还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4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以增强监督实效为重点,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常委会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认真行使监督职权,着眼于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方法,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
一年来,共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个工作报告,检查4部法律实施情况,组织开展3次专题询问和5次专题调研。
第一,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
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等工作报告,还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上下团结奋斗、共同努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实现了良好开局。
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确保“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要继续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战略的优先位置,进一步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环境保护步伐;采取找水、调水、节水等多种措施缓解西部水资源短缺问题,加强公路、铁路、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
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重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加强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