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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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前,家长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生预防接种证明;3. 学生出生证明;4. 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干。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生学籍卡》。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1. 学生姓名变更;2. 学生住址变更;3. 学生就读年级变更;4.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七条学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 原学籍卡;2. 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籍管理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 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2. 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3. 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工作;4.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咨询、解答等工作。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记录;3. 学生学业成绩;4. 学生奖惩情况;5.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记录;6.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学生死亡;2. 学生自动退学;3. 学生被开除学籍;4. 学生学籍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经查实;5. 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应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填写《学生学籍注销登记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针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注册: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入学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学校还需核实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2. 学籍信息更新:学校需要定期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变动情况、转学情况等。

3. 学籍转学:学生如需转学,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新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籍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转学,并将学籍转入新学校。

4.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学校需要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理。

5. 学籍存档:学校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依法保护学生的隐私。

6. 学籍核查:相关部门或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8. 学籍保障: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共同保障学生的学籍权益,确保学生正常接受教育,享受教育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学籍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2. 公平性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对每位学生一视同仁。

3. 实事求是原则:学籍管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

4. 服务性原则:学籍管理应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2. 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办理。

3. 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填写学籍档案。

4. 家长(监护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配合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

四、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档案的建立与保管(1)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2)学籍档案应按照学年度统一编号,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2. 学生学籍变动管理(1)转入:外校学生转入本校,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转出:本校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出,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3)休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4)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1)学生学籍信息应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

(2)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学生学籍信息应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 教师应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收的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取新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出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情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如因故需要休学、转学、退学,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1. 一学期或累计两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2.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3.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4.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当退学的情况。

### 第四章学籍恢复与毕业第八条退学后因故需要复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九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1/ 11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篇一」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

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

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

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

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

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篇二」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患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准时返校,到所在系报到,并到计财处按规定缴齐各项费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

招生录取花名册,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生登记表,奖惩情况记载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升学情况记载表。

三、入学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____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

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____、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填写“接收证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学校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

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1)填写休学申请表。

(2)县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

(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二、学籍建立1.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生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2.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分配唯一的学籍号,学籍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学籍变动1. 转学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及时转接,并妥善保管。

举例:如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从A 城市转到B 城市,需提供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转学。

2.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可申请休学。

休学应由学生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和医院康复证明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复学。

例如:学生因生病需要长期治疗,可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休学,病愈后凭康复证明复学。

3. 退学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有权按照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学的,应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四、成绩与考核1.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课程标准,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学业成绩应如实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2.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升学的重要依据。

五、毕业与结业1.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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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责任部门为教务处,并指定专门学籍管理员,建立健全落实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本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学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者结业)、普通高中毕业(或者结业)、历届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中国四冶技校。

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簿,按本校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并得到校方允许。

填写《增补学生学籍申请表》提交学生教务处审核允许后方能补注册。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未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抛却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由学校总务科组织学生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者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1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县级及以上医1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销入学资学生入学后,教务处严格审核入学资格及其他相关材料,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即将上报校委会,相关部门再进行复核,确认后取销其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入学通知书;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2.基本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3.体检表,由总务科负责提供; 4.思想品德评价材料,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5.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教务处负责提供;6.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7.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由政教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提供;8.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上述材料由教务处统筹采集,并负责整理归档。

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者移交相关部门。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春季入学的学生 (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 3 月 31 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 10 月 10 日。

完成上述手续后将学生基本信息移交给教务处。

教务处及学籍管理员和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教务处科长、学籍管理员严2格审核、严格把关。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学生升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教务处应及时将每学期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本校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教务处负责每一个月 25 日之前核实学生基本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情况并上报校部。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 成绩合格者 (获得相应学分) 或者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 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

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干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销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2.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重修的学生,须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转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者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的原则,严格把握好转学的程序和尺。

具体转学程序如下:31. 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允许;2. 学生和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允许;3. 经双方学校主管部门核准;4. 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5. 凡是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需提供本人的健康证明,并向对方学校了解无违纪处分的,再经过招毕办和教务处的面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转专业:因正当理由可以提出转学其他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务部门依照江西省人保厅的相关文件中的具体细则进行审核、报校部批准允许,方可转专业: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者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者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3. 学生留级或者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住手招生。

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允许,可准予休学:1.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2. 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3.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者;4. 学生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普通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4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

4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者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允许,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退学: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90 课时以上;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成绩考核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本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者取得学分的依据。

按照《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5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结束,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对学生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以及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先后统一安排补考一次。

补考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后须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重修或者改修其它课程。

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操行评价,基本方法是评定操行等级和写操行评语,学生操行评定以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制定出本校的学生操行评定实施办法,每学期评定一次,分成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学生奖惩条例》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实行奖学金制度。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撤销其处分。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谨慎而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6取本人申辩。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

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赋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学校学制为 3 年。

学校实行学分制后,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者推迟毕业,提前毕业普通不超过 1 年,推迟毕业普通不超过 3 年。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完成为了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成绩合格,得到规定的学分即可获得毕业证书。

3. 顶岗实习或者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毕业证书由教务部门统一颁发。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 (含实习) 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者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只取得规定学分 75%以上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以在允许的年限内 (五年) 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者补修学分,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后可换取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7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证书遗失由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江西省教育委员会规定。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 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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