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21、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填写说明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填写说明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行政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对案件的性质、处理依据和内容进行研究,所做的关于研究的过程和结论的记录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文书是反映行政机关对重大违法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讨论过程的,因此文书对讨论时(如认定由违法事实和情节,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项,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应当有明确的表述。
本文书如不能清楚的记录讨论的过程和内容,可以另附纸。
2、应将审议讨论的地点、起止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和记录人写清楚。
3、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意见应当记录
清楚。
要如实记录,不要遗漏,也不要加入记录人个人的意见。
4、结论性意见为研究后得出的最终意见。
5、在案件审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当将记录交主持人、参加人、汇报人阅读后签字确认。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湖农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湖农发〔2021〕71号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各单位(处室):《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已经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7日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和局法制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相应的集体讨论制度。
第四条拟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和对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
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5.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重大
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主管局长,监察支队领导,有关监察大队(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
会议由主管局长主持,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负责记录。
第五条监察大队(科)应当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由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负责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监察大队,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案件审理人员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本制度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环保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行政许可事项和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宋秋忠副组长:李凤华成员:黄道升陶毅李科李鹏飞魏利军郎福平丁青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四条行政许可集体讨论事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一)对行政许可所有事项;(二)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三)违法主体或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或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处罚案件;(四)拟对违法活动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办理和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规范政权力运作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和案件,须提前向规范行政权力运作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理、审核、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核,办理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
第六条集体讨论事项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核、办案人汇报。
第七条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事项或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5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新增)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由:
讨论时间:年月日时分
讨论地点:
主持人: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记录人:
讨论记录:
(讨论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1.办案机构(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2.审核机构(人员)汇报案件审核意见;3.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4.出席人员发表意见;5.主持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
共页第页
处理意见:
出席人员签名:
共页第页
制作说明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记录集体讨论过程和决定时,可参照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出席人员是指参与集体讨论案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是指列席会议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审核人员等人员。
各地应具体根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有关规定来确定具体人员。
2. “讨论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如实、简明地列明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
“讨论处理意见”应简明地表述案件处理意见,包括定性、处罚等方面内容。
3. 出席人员应当在讨论记录上签名。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区局以及以市、区局名义执法的各执法分局,分别成立本级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三)法律、法规界定不明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影响较大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五)影响较大的上级交办案件;(六)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及要求(一)案件承办部门遇应该实施集体讨论的案件,向本级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法制机构从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可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业务局长主持,法制机构负责记录。
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机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并据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区局和以区局名义执法的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履行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对需要上报市局终审的案件,市局法制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市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理以下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4、处罚依据是否正确;5、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对“重大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尺度。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由此可见,已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罚款,应当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可理解为较重的行政处罚。
因此,进行集体讨论是办案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凭这一点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
当然,案卷评分会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零分的评定,也许是为了提醒行政机关重视执法程序的一个策略吧。
至于,是否还想把分要回来,你自己考虑吧。
刑诉的案卷材料指哪些内容?1卷宗目录2.律师所案件承接审批表3.收费凭证4.委托协议5.授权委托书6.谈话笔录7.阅卷笔录8.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9.调查材料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起诉书、上诉书13.辩护意见14.辩护词或代理词15.出庭通知书16.庭审笔录17.裁定书、判决书18.上诉书、抗诉书19.证据交接清单20.结案审批表21.服务质量监督卡刑事诉讼案件卷宗整理都需要什么内容材料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颁布时间:1991-9-11发文单位:司法部分五章,26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随着我国执法体制不断完善,行政处罚机制也不断健全。
作为行
政执法的一部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逐渐成为了一种普遍
做法。
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行政处罚的法治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
行探讨该制度的具体作用和运作方式。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作用
1.提高执法效率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个人判断
力不足而导致的处罚决策偏颇。
多人集体讨论可以帮助执法部门减少
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降低决策的偏差程度,从而令决策结果更加客
观和准确。
同时,集体讨论可以充分利用不同专业和经验的执法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全面辩证分析和研判,最终达成共识和结果。
2.提高执法公正性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因为处罚结果的形成是经过讨论和多人决定的,其中每一个人的声音
和观点都有被融入和听取的机会。
不同的人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避
免个人的利益和意愿对处罚决策产生不正当的影响和干扰。
在这种制
度下,行政处罚的决策制定将更加公正和合理。
3. 提高行政处罚的法治性和公信力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法治性和
公信力。
因为多人的决策,需要遵守程序,坚持司法公正,并且公开
和透明。
法治性的加强和公信力的提升,可以有效地促进执法依法行
政的实践和规范,增强行政执法合法性的认可度和公众的信任度。
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
1.明确工作职责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每位执法人员的具体工
作职责。
通常,需要设立具体的处罚讨论小组,明确组员的角色与职责,确定任务分工。
比如,讨论小组需要有主持人、记录员、程序监
督员和专家组等,各自承担不同的任务和职责。
2. 确定讨论方式和流程
为了遵照程序,保证讨论的公开和透明,需要规划好讨论的方式
和流程。
具体而言,需要确定讨论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与人员名
单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制定一套详细的讨论程序和事项处理流程,
做到明确和规范。
3.保障讨论质量和独立性
为了保障讨论的质量和独立性,必须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讨论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充分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意见,尽量
真实客观地剖析问题。
其次,讨论应做到超越主观因素,尽量避免个
人偏见和意愿的干扰,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讨论
应该将责任和权力分开,强调不同人员之间独立思考和审议的自由,确保讨论结果能够受到公平和合法的认可。
总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在许多方面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公正性、法治性和公信力。
要想保障该制度的正常推进,就需要树立一种全面贯彻依法治理的思想,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沟通和合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