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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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使用权,确保资产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安全完整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损毁或被盗用,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避免闲置和浪费。

4、效益优先原则注重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通过优化管理和资源整合,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二)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一套涵盖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有章可循。

2、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减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增值。

3、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减少资产闲置,充分发挥资产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中的作用。

三、资产购置管理(一)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存量状况,合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预算编制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过程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资产符合质量要求和价格合理。

(三)验收与入账资产购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四、资产使用管理(一)资产登记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对资产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二)日常维护使用部门和责任人要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投资或委托管理的资金、设备、房屋及其他财产等。

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有制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公有制,必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2. 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用途和产权关系的不同,国有资产分为专用资产和非专用资产。

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公益活动和公益服务的资金、设备、房屋等;非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3. 资产管理职责: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进行监督和控制;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

4. 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维护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营活动、投资等方式增加资产收益、增值国有资产。

5. 资产使用权: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和登记。

6. 资产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程序和条件;对于不再需要使用的资产,可以依法进行处置,但必须提前报批或报备。

7. 监督与责任追究:国家和社会各界有权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和相关的费用,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_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_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资产管理原则第三条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2.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3. 公平公正原则: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公平公正,确保各方权益。

4. 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1. 制定和实施资产管理制度;2. 负责资产登记、统计、核算、评估、处置等工作;3. 对资产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建立健全资产档案,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条使用部门负责:1. 按照规定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2. 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3. 如实反映资产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四章资产管理内容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2. 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3. 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流动资产管理:1. 建立健全流动资产采购、领用、报废等手续;2. 加强库存管理,定期盘点,防止库存积压;3. 对库存物资进行合理调配,提高使用效率。

第九条无形资产管理:1. 建立无形资产登记、评估、使用、处置等制度;2. 加强无形资产保护,防止侵权行为;3. 积极开展无形资产评估、转让、许可等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监督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08〕15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房产、土地等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和事业资产管理分开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局财务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五)督促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七)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所有制和使用权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由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的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各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为经营资产和非经营资产两大类,经营资产是指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资产是指用于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中的资产。

第三章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党委、行政机关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产的入库和出库第五章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保管资产,不得挪用、私自处置或者搬离。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良好状态。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由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审批、执行。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变卖、出租、招标等方式,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4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是指对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些通用的规定:1. 国有资产登记:事业单位应当对自己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明确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相关信息。

2. 资产保护: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损失、浪费、挪用、侵占等情况的发生。

3. 资产使用: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高效地利用国有资产,不得超越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进行资产的投资经营活动。

4. 资产处置:事业单位需依法依规对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通过拍卖、竞争性协议转让、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5. 资产评估: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的价值得到准确的反映。

6. 资产报告: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进行国有资产的报告,包括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等信息。

以上是一些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用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部门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作为国家财产管理者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2.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编制、登记,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队伍。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特点,用于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禁止以牟利为目的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

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定合理的资产使用计划和预算,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5.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维护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防火等措施,确保资产的完好无缺。

6.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出售、抵债等处置行为应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7. 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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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制度、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占有、使用和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效益,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和管理的职责,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应当实行资产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资产状况。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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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3.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00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
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八、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将本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
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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