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引言生产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生产安全事故则是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各行业和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的生产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判定标准,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煤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隧道透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转2.煤矿地质条件和瓦斯体系的稳定性3.煤矿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善程度4.矿工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5.煤矿通风系统和排水系统的畅通程度三、化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2.化工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化工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管理情况4.化学反应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情况5.化工厂的防火防爆设施是否完备四、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环境和隐患情况2.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3.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5.施工过程中的危险行为和事故预防措施五、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2.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驾驶状态3.交通路况和天气状况4.交通运输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5.交通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法情况和事故预防措施六、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2.电力生产中的供电系统和电力传输设施3.电力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4.电力生产过程中的用电管理和用电安全5.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情况七、医疗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执行情况2.医疗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消毒管理3.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医疗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5.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对能力八、总结与展望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都是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1月1日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应急管理部发布(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2 -应急管理部发布(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要:本文通过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常见的隐患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判定标准,旨在防范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事故的原因煤矿事故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事故,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为操作失误。
由于职工教育培训水平不高,工作疲劳、精神压力大等原因,导致操作失误。
2.设备老化或故障。
煤矿设备使用时间长,经常发生故障,而一些企业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导致设备老化,出现事故。
3.管理不规范。
煤矿管理不规范,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不及时、不充分,导致事故频发。
常见的隐患情况通过对煤矿事故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常见的隐患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1.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包括设备缺陷、设备老化等。
2.作业区域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如防爆、隔爆、防火等措施不到位。
3.安全标识缺失或不规范,包括警示标识、安全标记、禁止标志等。
4.物资库房管理不规范,如堆放不规范、库房布局不合理、物资储存不当等。
5.非法作业或管理不当,如违规生产、违规加工、吸烟、饮食等。
隐患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防范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我们提出如下隐患判定标准:1.煤矿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设备是否维修齐全、运行稳定、升级设备是否更新及时。
(2)试车记录是否齐全,设备是否检查履行保障职责策略。
(3)配有诸如自动故障诊断及故障记忆功能的高级检测方法,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
2.作业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地质环境复杂、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作业区域。
(2)是否实时监控作业人员及设备位置,防范作业在不当地点及时报警刹车。
(3)是否落实防爆、隔爆、防火等措施,特别是设备站区域是否落实堵洞、防火帷幕、防爆门窗等措施。
3.安全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主干道路、重要机房和隧道等处,是否立有相应的标识和标牌;(2)业务场所、设备站、矿井散部、人员出入口、机车库房等,是否标识存放清晰;(3)访问路线、载物车路径等区域,是否标识设置密度过低导致的防护效果显著偏低。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因此,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设备设施隐患。
1. 设备老化,设备长期使用后,易出现老化现象,如设备表面生锈、机械部件磨损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从而引发事故。
2. 设备维护不当,设备维护不当可能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甚至发生故障,因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十分重要。
3. 设备操作不当,操作人员对设备操作不当也是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十分必要。
二、生产作业隐患。
1. 作业环境不安全,作业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如作业场所狭窄、通风不良等。
2. 作业人员操作不当,作业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制度隐患。
1. 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不落实,将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将为生产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四、其他隐患。
1. 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企业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将会加大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2. 安全意识淡漠,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将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总结。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介绍随着我国煤炭产业的不断发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相应的隐患判定标准。
本文档旨在介绍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帮助煤矿企业逐步建立、完善并落实隐患判定标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标准分类按照不同的隐患类型,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机电设施类隐患机电设施类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备、机械运行异常;•机械设备维护不及时;•通风系统异常;•发电机异常;•电缆预防线故障。
安全管理类隐患安全管理类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及时;•班组长与工人安全意识差;•操作规程不规范;•生产任务管理不严格;•安全监测不及时。
煤炭自然性质类隐患煤炭自然性质类隐患主要包括:•煤与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煤矿水害危险;•灾害山体滑移、坍塌、崩塌危险。
判定标准为了将隐患判定标准落到实处,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标准判定:根据隐患等级判定按照隐患等级,可以将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分为三级,分别是一般隐患、重要隐患和紧急隐患。
•一般隐患:指存在的问题只是表面问题,并对生产安全没有显著影响;•重要隐患:指存在的问题会影响生产安全,需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解决;•紧急隐患:指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生产安全,需立即解决,处理过程要有计划性和紧迫性。
根据不同隐患方法判定根据不同隐患方法,可以将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分为预防、检查、整改三个阶段。
•预防:在生产实践中,提前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问题的问题进行提前预防,避免问题的产生;•检查:对生产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记录;•整改:在发现隐患的情况下,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排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推广和实施隐患判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是落实生产安全的关键。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隐患判定标准的宣传培训并进行推广;•与职工一起落实隐患判定标准,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隐患判定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严格制定监管标准,确保隐患判定标准的执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2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标准,针对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和判定的一套标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防范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
2. 安全设备方面,包括生产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的安全性能、安装、维护和检验等。
3. 安全操作方面,包括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4. 安全环境方面,包括生产场所、环境气氛、卫生条件、消防设施等。
5. 安全人员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员、安全监测人员、安全操作人员等。
综合以上标准,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保护工人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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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课件
⑦“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 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 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⑧“有冲击地压危险, 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或者开采有冲 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 未进行采 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 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 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 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 违规开采孤岛煤柱, 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 不符合国家规定, 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 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 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 措施进行作业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 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 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 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环境污染。
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隐患。
因此,制定和贯彻各行业和领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显得至关重要。
一、煤矿行业煤矿行业是一个潜在的高危行业,因为矿井中经常有可燃气体和煤尘等易燃物质存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影响严重。
煤矿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包括:矿井通风系统不畅、安全出口不畅通、矿井巷道支护不力等。
这些隐患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将导致火灾、瓦斯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
二、化工行业化工行业是一个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因为化工生产过程中常涉及有毒、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化学物质。
化工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包括:设备老化、操作失误、泄漏等。
这些隐患一旦引发事故,不仅会对工人造成伤害,还可能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严重危害。
三、建筑行业建筑行业是一个容易发生高空坠落、塔吊倾倒、坍塌等安全事故的行业。
建筑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拥挤、操作规范不严格、施工材料质量不达标等。
这些隐患如果得不到妥善管理,将导致工地安全事故频发,给施工人员和周围群众带来极大危险。
四、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是一个交通载体很多,危险较大的行业,如公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交通等。
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包括:车辆设备维护不当、驾驶员驾驶习惯不良、通讯设备故障等。
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排查和消除,将给乘客和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五、医疗卫生行业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行业,因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为重要。
医疗卫生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包括:医疗器械使用不当、手术操作失误、传染病防控不力等。
这些隐患一旦暴露,将影响患者治疗效果,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六、食品行业食品行业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因此食品安全隐患尤为重要。
食品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超标、原料质量不达标、生产环境不洁净等。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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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介绍
本文档旨在制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标准内容
安全生产设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安全生产设备是关键因素之一。
以下是判定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存在隐患的标准:
- 设备是否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 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 设备是否存在老化、磨损、松动等问题;
- 设备是否存在技术缺陷或设计缺陷。
作业场所安全
作业场所安全是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另一
个关键因素。
以下是判定作业场所安全是否存在隐患的标准:
- 作业场所是否清洁整齐,是否有防滑措施;
- 作业场所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累的情况;
- 作业场所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进行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 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尘埃积累、电气设备故障等问题。
危险源排查
对危险源进行及时排查也是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的一部分。
以下是判定危险源排查是否存在隐患的标准:
- 是否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的情况;
- 是否对危险源进行了分类管理和标识;
- 是否存在煤矿地质结构等变化导致的新隐患。
应急管理措施
应急管理措施对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同样至关重要。
以下是判定应急管理措施是否存在隐患的标准:
- 是否制定了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
- 是否进行了应急演练和培训,培养了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是否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 是否建立了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响应机制。
结论
通过制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和监督,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最大程度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