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

办法(试行)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银行文件关于印发《***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辖属各机构:

现将《***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行

2013年8月9日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推动全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是指授信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或五级分类列入不良贷款而对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责任人包括办理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的违规信贷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规指信贷从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规章制度以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敷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授信出现的不良资产。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银行2013年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岗位变动后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属于发放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来具体认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划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审核、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各岗位经办人违规情况和责任大小来认定。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涉及多个业务环节或岗位的责任认定时,可先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再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发生岗位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办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应承担不良资产主要责任:

(一)越权、变相越权、拆分或随意降低授信条件进行审批的;

(二)审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授信业务的;

(三)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

(四)发放抵(质)押物价值不足或担保人明显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授信业务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第八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坚持“化解风险、责任到人、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既要有效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保护信贷从业人员积极性。

第九条不良资产实行行长负责制,根据不良资产余额占比,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一)出现不良资产的分支行:公司类授信超100万元(含)、个人类授信超2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资产逾期超6个月(含)的,信贷员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二)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支行超2%(含)或余额超1000万元(含);

1.支行信贷部负责人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2.支行分管行长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3.给予支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警告。

(三)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支行超5%(含)或余额超2500万元(含)。支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同时暂停支行新增授信业务,恢复视清收处置结果由总行决定;

(四)分行直做授信业务部门参照支行标准执行;

(五)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分行超2%(含);

1.分行分管副行长(分管公司部、个人部)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2.给予分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警告。

(六)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分行超5%(含)。分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同时暂停分行新增授信业务,恢复视清收处置结果由总行决定;

(七)总行、分支行各级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在违反我行授信政策的条件下审查通过并形成不良资产,视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停职等处分;

(八)以上各级停职清收处置人员,停职清收期间只发固定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条不良资产查明原因和责任认定后,根据我行“五项禁令”、审计处罚规定等相关制度,对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违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具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办理授信业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形成逾期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过、记大过、降低行员工资等级(或档次)、停职收贷、降职、撤职收贷直至开除处分。形成不良贷款(或损失),同时须按我行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贷前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严重失实的;

(三)质押物重复质押或灭失的;

(四)未面签合同文本等法律性文件资料的;

(五)未落实主要用信条件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 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 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 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 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 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 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 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14-06-25发布2014-2014-06-25实施

精品文档 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 管理工作流程图 2欢迎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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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包括: 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 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 3.账销案存资产; 4.抵债资产; 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 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 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专业化原则。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机构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级人员责任意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是指总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定义的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或责任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违规行为的公司

各级机构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人员,包括各级机构员工和为其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等。 第五条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须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报送公司党委,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理。 第六条 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七条 公司根据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路径由责任追究机构发布下辖机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一)司法案件: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重大违规案件: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

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案件责任追究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降薪、赔偿经济损失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公司视情况进行追偿,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以追回。 第七条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标准和范围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以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校长、分管副校长(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工。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教

师队伍对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 (三)其他副校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工范围内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分工范围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常向分管副校长沟通情况,共同分析解决问题。 (四)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师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五)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与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六)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直接组织责任人,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小卖部、宿舍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堂卫生及小卖部食品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落实整改。 (七)其它处室主任:是本处室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配合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对本处室分工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相关处室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 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

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第十一条对非清收部门人员、社会力量收回不良贷款可比照清收人员上述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计提。但新增移交不良资产由原管理信贷人员收回一般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非清收部门人员、社会力量收回不良资产实行即收即缴,即缴即奖制。清收部门费用实行控制性预支,年终结算。 第十三条当天收回的不良贷款最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上划本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开立账户储存。 第十四条清收部门每半年对已得到处置资产形成文字报告存档,以备日后查证。 第十五条清收费用每年年初根据本社实际情况确定,经主任办

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规定

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规定

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客户投诉管理,规范客户投诉工作,提升客户服务标准化,有效减少客户投诉问题发生,根据公司《客户投诉管理规定(修订版)》、《客户投诉工作考评办法(修订版)》、《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和《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补充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或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关系单位委派到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处罚应遵循“尊重事实、依法合规、严谨客观、证据确凿、区分责任、惩教结合、公正透明”的工作原则。如实核定每件有效投诉案件是否存在投诉责任单位与个人,不得推诿、掩饰与诿过,也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四条投诉受理部门在投诉案件转出前收到投诉人要求撤销投诉时,能够撤销投诉;在投诉案件转查处机构后,该案件即被认定为有效投诉案件,无论是否存在被投诉责任人,该有效投诉案件均不可撤销。 第五条客户投诉责任类型 本规定所指客户投诉责任,主要为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中,明显没有达到或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

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从而造成客户或投诉人投诉的责任问题,按投诉责任原因分为服务态度、疏忽或过失、失职或渎职三种。 其它涉及违法违规等问题引发的投诉责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一)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态度不好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被客户或投诉人投诉指证并予以坚持,且当事人无法举证说明自身不存在态度不好。 (二)疏忽或过失: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给客户或投诉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并被投诉。 (三)失职或渎职: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未履行职责或故意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给客户或投诉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并被投诉。 第六条客户投诉责任的认定 (一)由受理投诉的客户服务管理部和理赔中心(或产品线),依据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规定,按投诉原因提出客户投诉责任问题,确定客户投诉级别。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59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版本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类别 1、安全事故; 2、生产事故; 3、设备事故; 二、事故性质: 1、安全事故:轻伤(一类)重伤(二类)工亡(三类) 2、生产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大(三类) 3、设备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

大(三类) 三、事故追究责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产或清理中:追究钳工正副班长、车间安全员、工艺员责任。 ⑵、在修检过程中:主要追究钳工班长、车间安全员、机电员责任。 2、生产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工艺技术员责任。 3、设备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机电技术员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及相关技术员扣罚当月奖金30%。

二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及相关技术人员半月奖金。 三类事故:当班班长、工段安全员免职,车间安全员(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月奖金,相关技术人员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案件防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级机构管理和业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内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银监局《关于印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6〕35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合作银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市办事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案件是指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诈骗、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贿赂、挪用公款(资金)等刑事案件和违规违纪案件,以及由于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包括农村信用社案件的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和各级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

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阻止案件发生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知情人是指明知当事人作案,未能及时报告、制止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对于知情人的认定,要有充足的证据。 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岗位职责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发生案件的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二章案件责任确定 第五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问责机制,与内控、风险机制有机结合,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风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问责委员会,作为案件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策机构。 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问责委员会由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人,委员会主任由县级联社一把手担任(统一法人社为理事长,未统一法人社为主任),副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市级联社问责委员会由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人,委员会主任由市联社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市办事处问责委员会由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5—7人,委员会主任由市办事处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 页脚内容1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页脚内容2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达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现特对工伤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生产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3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 3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肇事人罚款50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6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 罚款100元/次,肇事人罚款10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3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50元/次,肇事人罚款15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5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2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5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3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1000元。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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