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目的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遴选、评估及分级管理的制度,规范医师的用药行为,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耐药性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临床治疗的全过程。
三、内容(一)分级原则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非限制使用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临床应用分级管理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1)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4)合理用药的原则最关键的是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5)门诊处方抗菌药物的使用以单药为主,原则上不超过3天量,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病种用药除外);遇有不良反应时应做好记录,并填表上报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6)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临时采购的处理)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 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 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 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 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 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 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 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 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
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 明安全、有效,对 细菌耐药性影响较 小,价格相对较低 的抗菌药物。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 ★高级---培训考核合格---特殊使用级处方权 ★中级---培训考核合格---限制使用级处方权 ★初级---培训考核合格---非限制使用级处方权 ★药师---培训考核合格---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 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加强购用管理。 2、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 度。 3、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制度。 4、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已于2012 年 2 月 13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以宣告,自2012 年 8 月 1日起推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拥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督查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督查管理。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种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依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推行分级管理。
依照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别使用级。
详细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远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远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也许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别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拥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抗菌药物:1.拥有明显也许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防备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订,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也许装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院2016.12目录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三、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四、抗菌药物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公示制度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诫勉谈话制度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质量持续改进制度九、抗菌药物新药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十、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调整办法十一、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使用管理制度与程序十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评价标准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卫办医发〔2015〕4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42号)为主要依据,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及部门职责(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行责任制。
院长是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目标考核及晋升、评先树优等的重要指标。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采购供应)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 、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临时采购的处理)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 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 、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 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 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 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和考核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
,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窄谱、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货源充足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
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指征。
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谱较广、疗效好,但不良反应较明显或价格较贵的药物,或近年来耐药发展较为迅速的品种,属控制使用。
管理措施:有药敏结果证实;若无,应由高级职称医师查房签名,无高级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查房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 。
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疗效独特但毒性较大、价格昂贵、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以及一旦发生耐药即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品种:管理措施: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主任(或医疗小组组长)查房签名或感染专家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或报院“专家委员会”批准。
注1:1. 按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目录2. * 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监测网抗菌药物使用消耗量排序前100种注2:1.氨基糖苷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不作为儿童的一线用药,2.氨基糖苷类不用于门诊患儿。
住院的严重患儿确有指征应用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氟喹诺酮类不用于儿童。
4.氨基糖苷类作为老年人的一线用药应慎重。
5.审慎使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1)万古霉素及去甲万古霉素的适应证①治疗耐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革兰阳性球菌的严重感染。
但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敏感革兰阳性菌,万古霉素不如β-内酰胺类抗生素杀菌作用强。
②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的革兰阳性球菌感染的危重病人。
③对甲硝唑治疗无效的抗生素相关性腹泻或病情严重危及生命者。
④按美国心脏学会推荐,用于有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高危因素的某些手术,并且患者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者预防用药。
⑤在MRSA或MRSE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进行假体或人工材料植入(如:心血管材料、全髋关节置换)时预防用药。
一般在术前给予1次剂量,手术时间超过6小时可追加一次,最多不能超过2次用药。
(2)以下情况不应使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①常规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患者也非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者。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抗菌药物分级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四、不同级别抗菌药物如何使用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合理选择。
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原则如下:01非限制使用级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02限制使用级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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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立康唑(注射)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口服胶囊)
*卡泊芬净
特比萘芬
*米卡芬净
克霉唑
注:1.本目录收录121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吉米沙星
氧氟沙星
吡哌酸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多粘菌素类
粘菌素(口服)
*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B
咪唑衍生物
甲硝唑
替硝唑
奥硝唑
左旋奥硝唑
硝基呋喃衍生物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其它抗菌药物
磷霉素
利福平
夫西地酸
利福昔明
*利奈唑胺
利福霉素
*达托霉素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
两性霉素B
氟康唑(口服)
甲氧苄啶
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阿奇霉素(注射)
阿奇霉素(口服)
地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
依替米帕米星
大观霉素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洛美沙星
诺氟沙星
安妥沙星
*氟罗沙星
左氧氟沙星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3.本目录抗菌药物的分类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方法。
头孢替安
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吡肟
头孢克肟
头孢匹罗
头孢他啶
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泊肟酯
头孢哌酮
其他β内酰胺类
头孢美唑
氨曲南
头孢西丁
法罗培南(注射)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
法罗培南(口服)
碳青霉烯类
厄他培南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复方磺胺甲噁唑
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分 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四环素类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土霉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广谱青霉素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
磺苄西林
替卡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
苯唑西林
氟氯西林
氯唑西林
β-内酰胺酶抑制剂
*舒巴坦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氨苄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第一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唑林
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呋辛(酯)
头孢丙烯
头孢克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