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1)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1)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1)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马利东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执业风险也愈来愈大,特别是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从律师执业权益、律师管理机构等方面出台了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政策,重视和加强对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和防范,对刚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摘要:根据中发办30号文件精神,如何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专业特长,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倍受党和国家领导重视。社会管理与司法实践证明,律师队伍在整个国家司法程序中与法官、检察官一样,有着法律赋予的相应地位和作用,构成我国完整的司法诉讼制度。同时,律师在参与社会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等社会实践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

然而,律师队伍作为一个法律服务群体,在其设立、发展、规范、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阻碍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瓶颈,需要我们不断加以规范和突破。既要维护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队伍应有的社会职能;又要时刻规范其群体与个体执业行为,预防和控制执业中的过失与风险。对这样一个新型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已经成为律师所、律师协会和各级司法行

政主管机关长期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定义:

“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风险”。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

“律师执业风险”应定义为: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事故隐患。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分析“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其一,风险的存在来自于外部,即执业律师自身以外的原因,它来自于社会、民众,特别是有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作用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支持。当然,还包括对律师的误解和不法侵害,使律师执业缺少良好的环境,影响律师正确履行职务;其二,风险的存在来自于律师队伍内部,来自于律师本身。

(一)、社会上的原因:

1、体制上的原因,律师制度建立不久,虽然设立“辩护制度”,但是,在立法上限制律师的权利,使律师执业困难重重;

2、管理疏漏的原因,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却没有检查、落实,使得律师队伍纪律涣散;

3、领导、司法机关认同上的原因,许多社会人士对于律师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的”;“律师调查的证据是伪造的”;公、检两机关部分干警对于律师提前“介入”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使得律师执业“危机四伏”。

(二)自身原因:

1、部分律师道德品质低劣。只讲收费,不讲服务质量或者“糊弄”当事人;有的律师不钻研业务,将精力投入到与法官、检察官拉关系上,官司胜败说不清为什么?

2、有的律师业务素质不高,但是不注意学习,只求一知半解,不求熟知精通,无法正确履行职务;有的律师代理案件对于案件情况、适用法律吃不准,不请示、不汇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3、个别律师违法、违纪。

二、执业风险对律师“职业”的影响:

(一)、损害律师的整体形象、名誉。法律是为公平和正义而产生和存在,律师是法律的捍卫者,律师是正义和公

平的化身。律师执业风险,直接影响到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也将对律师正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二)、损害律师个人的职业信誉。律师是为法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战,律师这一职业是神圣、崇高的。法律体现社会的正义,如果律师不了解法律的本质是社会正义和权利的平等,执业中曲解法律,难以正确履行职务,将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律师”这种职业的不信任。

(三)、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名誉;律师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律师的委托代理权产生于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律师的执业水平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和名誉。

(四)、形成风险,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因为过错或者违约而发生执业风险,依照《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执业风险存在的范围

律师执业的业务范围,决定了风险存在的范围。实际工作中执业风险存在于以下业务工作当中:

(一)、存在于民事、经济代理业务中的风险;

(二)、存在于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风险;

(三)、存在于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的风险;

(四)、存在于具体法律咨询、代书服务中的风险;

(五)、存在于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中的风险。

四、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从风险主体上讲,分为“律师事务所”风险和“律师个人”风险;从风险的表现形式讲,分为“故意”或者“过失”。律师执业风险的形式,是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表现出来的。从律师的执业的性质来看,不外乎以下几种形式:

(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违反监所会见规定,携带他人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或者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传递信息、信件或者其他物品的。

(二)、违反诉讼法律的行为。威胁、利诱证人作虚假证词或制造伪证,影响司法公正;妨害、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扰乱诉讼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律师法》的具体规定,律师执业的法律依据,就是律师事务所同委托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因此,受委托律师的代理权,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受委托的代理律师只能在委托授权的限度内行使代理权,只有这样,才可能通过执业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如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超越委托当事人的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应当,也不可能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的制约,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该行为的后果责任问题,理所当然的应当由行为主体(执业律师)来承担责任。如若代理律师超越代理权

限,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行为主体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遗失、损坏重要证据。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法律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等)。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据以裁决的唯一依据和凭据。因此,证据在律师的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此可见,律师要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必须依靠收集来的证据来证明被代理人(包括刑事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主张)主张的合法性。律师无论是自己收集来的证据,还是当事人交来的证据,均应当精心爱护和保管,特别是那些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证明力的重要证据,更需妥善保管。如若造成证据灭失,无论其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都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归纳起来讲,律师在造成证据灭失过错责任中,一般有三种情景:(1)遗失证据(原始证据);(2)损坏证据(录音带、录像带、VCD,CD 、计算机软件等);(3)因保管不当,使证据失效(传真文件)。

(五)、应当收集证据而没有收集。调查取证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环节。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分清责

任,从而“护法”、“维权”。收集证据是受托律师的职责。应当收集,也有条件收集情况下,因为律师主观上的原因而没有收集,这无疑是受托律师的失职,失职的后果就是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主观过错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程序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就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起诉、上诉、反诉、申请执行)。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代理期间内,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必须在有效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代理权,如果因为律师主观过错超过诉讼期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就会形成律师过错赔偿。

(七)、不能正确行使主张权利。律师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际法律技能的专门人才,其职责是依照法律,忠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依照职责,应当帮助委托人正确行使权利,而决不能给委托人出“馊主义”、“歪点子”。否则,不但不能帮助委托人正确行使权利,致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还会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八)、无故拖延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后,律师应当积极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故拖延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那无疑是一种失职,也是一种违约。对于失职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律师应当赔偿。

(九)、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隐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一种以相互信赖为基础,以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为根本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当事人由于对律师的信赖,无话不谈,无事不讲,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接触到一些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作为律师对于接触到的当事人的秘密或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律师不履行保密义务,而随意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或隐私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城门失火,殃及鱼池”。律师执业风险的存在,是影响律师事业发展和律师正常执业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有效地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是提高律师社会地位,维护律师声誉,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必要手段。对律师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对防范“风险”于“未然”,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律师队伍政治思想建设,树立律师良好的执业形象。

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胡锦涛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全体律师进一步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

(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1、强化律师整体观念,自觉维护律师形象和声誉。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某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虽然具有“单独性”,但是,律师始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活动,律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我作起,培养良好的品质,远离不良行为,即便是独处一处,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慎独”。

2、强化律师“爱岗敬业”,献身“律师事业”的精神,实现律师工作价值。律师作为社会上的一种职业,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同时,全社会对律师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律师是一个法律学者,同时也是一位社会学者。因此,对律师来说,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研究与法律相关的政治、经济、外语、社会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等,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层面。决不可以“照猫画虎,照抄照搬”。只有这样,律师才能依托法律知识和技能,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三)加强律师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加强法律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律师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1、律师被社会公众称为法律的“老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律师应当熟知法律,并且做到“知

其然,知其所以然”。律师的业务素质越高,知识面越宽,相对风险就越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自我加压,不断“充电”,才能不断丰富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才能在法庭上,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在具体履行职务时,熟知案情,理清关系,准确用法。才能“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立于不败之地。

2、要求律师严格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应当全面履行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正确履行代理人职责。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具备“三心”,即“正义心”、“爱心”、“责任心”。“正义心”能使律师爱岗、敬业,护法、维权,维护社会正义;“爱心”能使律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心”能使律师认真履行职务,工作思路清晰,“取证”合法有效,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准备工作细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律师执业保护系统。

律师执业保护系统的设立,可以采用汽车“ABS 双重保护系统”的模式。“ABS 保护系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该系统设定车辆本身对于特殊路段、高速行驶时具有自动平衡功能,当车辆高速行使驶或者遇到特殊路面时,该系统自动启动,自我调整平衡。俗称“第一保护”。第二部分,

是当车辆发生碰撞或者翻车时,该系统第二保护系统自动启动,用“汽包”保护驾驶员免受伤害。俗称:“第二保护”,该系统已被许多厂家所采用。

实践中,律师行业也应建立执业保护系统,即:以“教育、自律”,“监察、校正”,“惩戒、处罚”为内容的综合保护系统。“教育、自律”为第一保护。基本功能是依托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对律师进行教育,使其符合规范。“监察、校正”为第二保护。利用律师、律师事务所年度审验,查处一般违纪现象,矫正律师行为。“惩戒、处罚”为第三保护。对于律师具有严重违法或者不适合继续执业的事由等情况,由律师协会惩戒对其限制执业,由司法行政部门处罚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从而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纯洁律师队伍。具体地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强化律师继续教育。对律师进行法律、法规业务训练,经常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使全体律师自我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称之为“预防教育”。

2、以狠抓“服务质量”为重点,加大“服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

规章制度重在“落实”,服务质量重在“检查”。笔者认为:“律师服务质量”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质量是指律师服务的结果。而广义的服务质量概念是指

律师服务的整个过程。律师辩护、代理的“艺术”体现在律师整个代理、辩护过程中,检查律师服务质量应当从检查卷宗情况着手,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案件应当从“事实是否清楚,代理观点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代理观点与证据是否“同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应当加强律师的卷宗、档案的管理,落实“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我们称之为“检查提高”教育。

3、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度注册、审验工作,强化对律师队伍的管理。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证书每年进行年度注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届时,司法行政部门将对注册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常规的继续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整顿,从而对于违纪律师、律师事务所给予“不予注册、缓注册”的处罚,或者其他处罚。我们称之为“约束、矫正”教育。

4、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惩戒。

结合集中教育整顿、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认真作好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注册、审验工作。并针对举报或者整顿中发现的问题,由律师协会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律师一般违纪行为,依照《律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训诫、退费、或者通报批评;对于律师违纪情节严

重的,给予三个月至一年限制(停止)执业的处罚。

对于律师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不适合继续执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我们称之为“惩戒教育”。

5、建立完善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

律师执业保险制度是防范和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和维护行业信誉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种让当事人和律师“双赢”的良好机制。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信用和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律师执业风险存在于律师执业的整个过程,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能使律师有所为,有所不为;检查监督,教育整顿,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律师过失行为;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能够治理执业环境,纯洁律师队伍。最终达到教育广大律师,规范全体律师行为的目的,防范、杜绝律师执业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律师法》1996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

《违反职业》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律师: 二、律师执业: 三、律师执业风险: (一)内涵 (二)来源: 1.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2.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3.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4.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风险。 5.我国目前这种司法环境存在大量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边缘地带,对律师违规进行选择性执法。 6.在陈瑞华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另一种情况则有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三)分类: 1.民商事风险: ①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例如因写错诉讼主体等耽误了诉讼时效,或因过失错过了上诉期、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等。 ②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比如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等。 ③专业水平欠缺,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例如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④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非诉风险: 3.刑事法律风险: ①《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306条实际包含三个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引用最为广泛)。 ②泄露国家秘密罪: ③偷税罪: ④包庇罪: ⑤寻衅滋事罪: ⑥玩忽职守罪 ⑦诬告陷害罪 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合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⑨行贿罪 ⑩ (四)行政法律风险:

医疗风险管理方案

医疗风险管理方案 医疗风险指卫生技术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对患方或医方造成伤害的危险因素。对患方是指存在于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损害或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情。对医院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失误或过失导致的不安全事件的风险。因其存在不确定性且与医疗质量有密切联系,故医院制定本制度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疗管理方面 1、因医院内部对各专业的人力、技术、设备配置等不同,客观 会造成对某些疾病诊治水平的差异,故医院界定有关专业疾病收治范围进行专业准入规范,各临床科室均须严格按照收治范围诊疗患者。 2、对科室手术级别和人员资质进行规范,并由医院统一按照规划分配名额,各临床科室要严格执行手术分级制度,并落实手术准入制度。特别在ICU、门急诊等关键科室的人力和设备配置也要按照医院部署开展诊疗工作,避免出现漏洞或制度缺陷。 3、医院统一医疗、护理流程,制定各项诊疗操作规范,强化环节控制。 4、保障医疗信息通畅,强化问题逐级上报机制,杜绝出现医疗问题后隐瞒不报现象,加强不良事件防范力度,规避同一问题重犯的风险。

二、医务人员能力和道德培养 医务人员是医疗活动的主体,是降低医疗风险的基本要素,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的医疗行为以及强化全员参与意识,对于降低医疗风险和提高医疗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医院要定期组织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医德教育,通过分析讨论,批评教育和学习培训,以及必要的按章处罚来提高全院职工风险防范和持续质量改进的意识和能力。 三、设施问题 1、抢救设备必需定期检查、维护并务必有记录,使其永远处于备用正常运行状态。一旦抢救病人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尤其是呼吸机、麻醉机、喉镜、吸痰器等等,容易导致严重后果。对于电源插座之类都应列入定期检查和维护项目之中。 2、实验设备故障导致检查报告有误。错误报告可能会引导临床医师判断失误。 四、医疗风险防范管理的监控程序 深刻地认识那些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医疗风险以及现有医疗风险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为确定最合适的医疗风险应对方法奠定基础。医疗风险评估的结果可作为组织决策过程的输入。 1、医疗风险识别医疗风险识别是发现、认可并记录医疗风险的过程。目的是确定可能影响系统或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事件或情况。一旦医疗风险得以识别,组织应对现有的控制措施(人员、过程和系统等)进行识别。医疗风险识别过程包括识别那些可能对目标产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1天版2018》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任何管理者首先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是企业的第一大成本,如何有效地选择、开发和规划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今天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困境,使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有序而有效的顺畅状态,使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能重视与发展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真正成为企业成长的左右手! 实战型管理教练-黄俭老师简介: 滨江双创联盟荣誉理事长;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多家知名企业特聘高级管理顾问。 黄老师多年在企业管理、公司战略规划、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员工管理、绩效考核、上市公司等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理解了东西方管理精髓。进入培训教育行业,作为资深培训讲师,在企业内训课、公开课、CEO总裁班等百余家企业和大学课堂讲授战略管理、营销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专业课程,结合自身的企业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营销课程收到企业和广大学员的欢迎和热烈反馈。听黄老师上课,可以聆听他的职场经历,分享他的成绩,干货多多!课程突出实用性、故事性、新鲜性和幽默性。宽广的知识体系、丰富的管理实践、积极向上、幽默风趣构成了独特的教学培训风格,深受听众欢迎。通过一系列案例剖析点评,使管理人员掌握一些管理先进理念,分析技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擅长领域:战略管理/领导力系列/ 经典营销/新营销/大数据营销 授课风格:采用情景式教学法,运用相关的角色模拟和案例分析诠释授课内容,理论与实战并举,侧重实战,结合视听教材,帮助学员在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方面全面提升。广大的学员认为授课风格为:幽默风趣、条理清晰、实战、理论联系实际。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蓝草企业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企业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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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们不断加以规范和突破。既要维护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队伍应有的社会职能;又要时刻规范其群体与个体执业行为,预防和控制执业中的过失与风险。对这样一个新型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已经成为律师所、律师协会和各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长期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定义: “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风险”。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 “律师执业风险”应定义为: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事故隐患。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医疗风险防范和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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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第150中心医院 医疗风险识别、监控、防范、处理措施 医疗风险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对患方或医方造成伤害的危险因素。对患方是指存在于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损害或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情。对医方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失误或过失导致的不安全事件的风险。因其存在不确定性且与医疗质量有密切关系,故医院制定本措施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构建和诣医患关系。 一、医疗风险识别 医疗风险识别是发现、认可并记录医疗风险的过程。目的是确定可能影响系统或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事件或情况。一旦医疗风险得以识别,组织应对现有的控制措施(人员、过程和系统等)进行识别。 二、医疗风险防范 医疗风险重在防范,全院职工必须树立医疗风险防范意识,自觉参与风险监控与报告,一旦出现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平时工作中就严格执行相关卫生管理法规和制度,总体要求:(一)、临床、医技科室及有关部门围绕保障病人的医疗质量与安全,防范医疗风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二)、切实做好“重点”病人管理与沟通。

(三)、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做好“严重创作、急性心梗、脑卒中”等重点病种的抢救“绿色通道”。(四)、严格医务人员资格准入,特殊岗位持证上岗。 (五)、加强围手术期管理,认真落实手术资格准入、手术分级管理、手术安全核对制度。 (六)、实施临床路径的单病种质控,执行临床诊疗常规和技术准备,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七)、严格把握高风险诊疗操作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八)、切实保障患者的权益,做好知情同意告知工作。(九)、遵循药物使用原则,安全、合理用药。 (十)、各诊疗环节认真做好检查。 (十一)、各种救治设备、设施和器械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特殊抢救设备,需要时服从医务处、护理部统一调配。 (十二)、全院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就竭尽全力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积极应对医疗风险,保障病人安全。 三、医疗风险监控范围 (一)、临床 1、推诿、延误治疗; 2、未按规定知情告知,谈话签字不规范; 3、重点病人管理不到位; 4、入院一周内仍诊断不清,病情疑难由外院转入的病人; 5、院内急会诊未按时到达;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控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 控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控 能否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问题,与律师自身的经验有关,关键在于如何尽到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中的程序性事项 (一)关于保密事项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会获得很多调查对象的资料和信息,甚至是调查对象的一些商业秘密、重要技术信息。律师应结合尽职调查计划,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信息是重要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在可能获知商业秘密情况下,履行保密义务是律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律师可据相关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二)关于承诺事项 对于无法获取资料的情况,律师应要求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文件;对不能完全获悉的情况,律师应要求调查对象作出声明和保证。律师应向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告知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必要性。这不但是律师审慎调查的要求,往往也会成为调查对象及相关方对于收购方的承诺。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上述承诺文件会成为证据资料,起到对收购方有利的作用。 (三)注重细节并完善工作底稿

在公司提供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后,律师应将已收到的材料列出清单,并由双方人员签署确认。对于尚未取得或还需要补充的资料,应列出补充清单,待调查对象进一步补充。对于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应做好留痕工作,完善工作底稿。 二、关于公司历史沿革和现状的尽职调查 (一)调查要点提示 1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显示公司为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2 公司的设立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程序是否规范。 3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4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认缴,是否存在抽逃、挪用出资行为。 5 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是否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股东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满足特殊行业要求。 7 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公司商号是否侵犯她人知识产权。 8 公司历次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9 公司章程是否载有特殊条款,如限制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分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7-24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迄今为止已经9年。该部法律是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国家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因此,在相关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必然要贯彻这一宗旨。《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主要差异在于,《合同法》更多的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劳动合同法》则着重体现了国家干预。 基于此,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频发,企业往往败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认真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树立正确的用工法治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 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

5.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变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但改变工作内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6.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劳动合同范本”进行必要的补充,为可能出现的变动留有余地。从某种意义讲,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具有相对的优势;而变更劳动合同时,职工占有一定的优势。 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试用期条款是约定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亦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原因防范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 (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

师执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 (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 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 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 2007年07月07日 12时16分阅读次数: 1271 简要描述: 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识别、防范、控制,确立法律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合法经营、依法决策。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诠释了企业法律建设,解决了法律应当做什么、到什么应当由法律做的问题,通过设定法律风险控制事项,确立法律顾问对经营决策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程序,从而防范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李建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造就了大批明星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曾几何时,鲜花、掌声和福布斯排行榜的荣耀,使他们成为国人的骄傲。令人沉重的是,以国企老总褚时健、私企首富牟其中、乡企大佬禹作敏为典型的中国知名企业家纷纷身陷囹圄,以“央视标王”爱多、“目标宏伟”的三株集团、“股市明星”德隆集团等为代表的辉煌企业纷纷破产。然而,悲剧不但没有结束的迹象,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苗头:唐万新、黄宏生、顾雏军、张海、涂景新、周正毅、袁宝璟……锒铛入狱,郑州亚细亚、马胜利造纸集团,上海冠生园、金华有毒火腿……相继垮台。发生在这些知名企业和企业家身上的悲剧,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思想的启迪。俗话说:幸福的家庭各有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从细节看,每个企业或企业家的悲剧各有不同,但从本质上看,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缺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或完成以后,不了解法律风险在于何处,更不知道规避风险的必要技巧。 殊不知,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风险如影随行,风险与利润是成正比的,成功的经营者即要获得利润,又要规避风险。而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无疑是最大的风险,也往往是最致命的风险,如前文所述,多少富豪、多少企业,由于一个小小的法律风险而倒闭、破产。 诚然,有人将部分知名企业家的个人遭遇归结于“原罪”,认为是当时的机制存在问题,而不是企业家个人的错。的确,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因法制不健全,外部干扰严重、游戏规则不平等,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缺乏合理的保障,为争取生存发展空间,不得不“打擦边球”,那都是无奈之举。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加深,社会已认可“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还想着靠钻法律空子来发财,就十分危险了。可喜的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存在法律风险已被企业家所认识,但认识深度还远远不够,也尚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因为对于风险,需要进一步地识别、评估、防范、进而选择和获取增加企业经济价值的机会,才能达到保障企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学习汇报

关于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学习汇报 7月19日至22日,我同纪康康律师一道参加了省律师协会组织的2011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历时四天,共开设《律师法》解读、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民事法实务、刑事辩护实务、公司法律实务、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几门课程。作为初学者,可谓是开大眼界、受益匪浅,因为参与培训的都是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准青年律师,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是本次培训的重点,不但有由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张良庆主讲的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课以及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冠军律师主讲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课,其他几门课程也都重点突出了执业风险防范问题,我最深切的感受是:律师是个高危行业,执业有风险,代理须谨慎。现在,我将我的学习体会向各位前辈、老师汇报,因为根底浅薄、目光局限可能无法避免地对所学知识有所疏漏、曲解,造成措词不准、观点片面的现象,在此诚请检阅并批评指正。 一、律师是高危职业,在执业过程中,态度消极不尽职责有风险、过分积极、过度热情风险同在,因此,在执业过程中既要恪守职责、又要掌握分寸,须深记规则、拿捏有度。 1、一起因不尽职责导致风险的案例: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原因是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起诉时,将被告“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上海律师界的一位巨擘,曾经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被其委托人索赔了百万元之巨。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13个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13个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一部分买家严格履约 1、购房资格 易犯错误:不少买家自以为资格没有问题,结果签约后资格核验不通过,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甚至要求赔偿违约金。以北京为例,常见的核验不通过情形有:社保缴纳中断过、社保曾短暂迁至京外又回京、通过黑中介突击补交、个税不连续、一些合伙类型企业个税缴纳不具有连续性等。 律师支招:买家必须落实自己的购房资格是否完善,否则绝不签约。社保记录可以在官网查询;持身份证,在社保中心和税务所可以现场查询社保和个税缴纳记录。买房人应当花半天时间,先查询,后签约。 2、定金支付义务 易犯错误:未按时、足额缴纳定金,或未留存有效付款凭证。买家一旦出现这样错误,卖家就有可能根据迟延履行责任条款,解除合同。 律师支招:首先,支付定金是买家的义务,必须足额且准时支付,如果支付有困难,在订立合同前就必须考虑好,在订立合同时,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状况作出约定。第二,现金支付的,必须让卖方给你出具收据;汇款转账的,必须支付到卖方本人的账户,或者卖方书面签字指定的收款账户,汇款后留存好汇款凭证,如果可以,最好让卖方出具收据。 3、首付款支付义务 常犯错误:首付款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支付的,常见的错误有:选错监管方式、选错监管机构。(首付款直接支付给卖家的,参见第2点) 律师支招:有一类监管,支取的条件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持证明文件由监管机构放款,若期间发生任何纠纷,任何一方无法提取款项,此方式可取;还有一类监管,不少银行都提供,支取的条件是某个约定时间到来,则自动放款给卖家,此方式不可取,因为合同履行过程有很多变量,甚至纠纷,原定时间到了,买家未必已经取得相应房屋权利。有关监管机构,有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监管服务,可取;有些非常有诚信的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有监管专户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可取;一些小中介未经备案的所谓监管账户,不可取,已发生多起卷款潜逃事件。 4、申请贷款义务 常犯错误:买家在合同中约定批贷的具体时间;买家没有约定第一次申贷失败后的处理方式。买家如果犯了第一个错误,极容易构成迟延履行,让卖家抓住机会解约;买家如果犯了第二个错误,申贷失败,自有资金难以支付,也会导致卖家解除合同。 律师支招:买家在合同中只能根据自身情况,约定何时提交申贷资料,而不能约定何时取得批贷通知,因为何时批贷是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权利,买家是掌控不了的;买家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第一次申贷失败后的处理方式,律师建议的方式是:若第一次申贷失败,买家有权利更换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再次申请,再次申请失败的,应在N日内自行筹集款项支付(如买家有能力自行支付余款)/或选择约定: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卖家因合同履行花费的合理支出由买家承担。 5、缴税义务 常犯错误:存量房买卖中,绝大多数地区都会约定由买家承担全部税款,不少买家未事先预判好税负大小,缴税时发现税负远超预期,导致骑虎难下。房屋交易税收复杂繁重,主要涉及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最新科室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精品文档 科室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科室管理与自身建设 1、科室全面管理制度完善,人员岗位职责明确,日常管理资料齐全。 2、科室及所开展技术依法准入,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3、制定科室发展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注意科室人才梯队建设 4、科室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医德医风和行风建设,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廉政要求,无违法乱纪情况发生。 二、医疗质量与安全 1、科主任、护士长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运用科学的组织、计划、控制等方式创新性进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 2、有全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及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科室质量控制有标准、有措施,建立日常检查、分析、评价、反馈、处理等制度,建立医疗服务质量可追溯制度,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 3、定期开展科室全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 4、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健全,落实到位,有核心制度落实保证措施,有质量持续改进措施及记录。医疗质量关键流程(主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 要指危重病人管理、围手术期管理、输血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创诊疗操作等)管理制度落实好。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临床操作规范,无违规操作现象。 5、有科室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计划、考核计划及实施方案,相关档案完备、真实,记录规范、详细;心肺复苏等基本技术操作规范实现全员掌握。 6、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符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单位关于新技术、新项目的审批、准入、应用、评价、医学伦理学等相关规定。 7、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医疗护理文书书写及时、准确、规范。科室有专人负责病历质量管理,有定期的运行病历和出院病历质量评价制度和病历质量持续改进措施及记录,对病历质量实行全程监控、评价和反馈,不断提高病历质量。 8、临床用药合理、规范,科室有临床用药控制的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抗生素应用符合指导原则,用药记录能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全年科室平均药品收入占科室业务总收入比例不超出本单位具体要求范围。 9、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护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病人提供优质、规范、温馨、安全的护理服务;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学习汇报

关于律师执业风险防的学习汇报 7月19日至22日,我同纪康康律师一道参加了省律师协会组织的2011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历时四天,共开设《律师法》解读、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民事法实务、刑事辩护实务、公司法律实务、律师执业风险防等几门课程。作为初学者,可谓是开大眼界、受益匪浅,因为参与培训的都是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准青年律师,律师执业风险防是本次培训的重点,不但有由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良庆主讲的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课以及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冠军律师主讲的律师执业风险防课,其他几门课程也都重点突出了执业风险防问题,我最深切的感受是:律师是个高危行业,执业有风险,代理须谨慎。现在,我将我的学习体会向各位前辈、老师汇报,因为根底浅薄、目光局限可能无法避免地对所学知识有所疏漏、曲解,造成措词不准、观点片面的现象,在此诚请检阅并批评指正。 一、律师是高危职业,在执业过程中,态度消极不尽职责有风险、过分积极、过度热情风险同在,因此,在执业过程中既要恪守职责、又要掌握分寸,须深记规则、拿捏有度。 1、一起因不尽职责导致风险的案例: 2004年12月13日,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原因是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起诉时,将被告“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律师界的一位巨擘,曾经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被其委托人索赔了百万元之巨。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

医疗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测试题(1)

医疗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测试题 科室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共14分) 1、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情节严重的,应()。 3、影响医疗安全的因素有()、()。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谨任何人()、()、隐匿、销毁、()、窃取病历。 5、以医疗事故为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起实施。 二、选择题(共16分) A型题(单选) 1、医疗事故中造成患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e.7年 2、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 a.三级 b.四级 c.五级 d.六级 e.三级三等 3、在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中最重要的是() a.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b.履行医师职责 c.保护患者隐私 d.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诊治 e.医疗告知 4、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多少小时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4小时 b.5小时 c.6小时 d.7小时 e.4.5小时 X型题(多选) 5、医疗机构可以让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a.入院记录 b.体温单 c.医嘱单 d.化验单 e.首次病志 6、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有() a.协商 b.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c.诉讼 d.医学鉴定 e.吵闹 7、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为() a.医疗费 b.误工费 c.陪护费 d.伙食补助 e.丧葬费 三、名词解释(共40分) 1、医疗事故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控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控 能否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问题,与律师自身的经验有关,关键在于如何尽到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中的程序性事项 (一)关于保密事项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会获得很多调查对象的资料和信息,甚至是调查对象的一些商业秘密、重要技术信息。律师应结合尽职调查计划,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信息是重要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在可能获知商业秘密情况下,履行保密义务是律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律师可据相关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二)关于承诺事项 对于无法获取资料的情况,律师应要求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文件;对不能完全获悉的情况,律师应要求调查对象作出声明和保证。律师应向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告知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必要性。这不仅是律师审慎调查的要求,往往也会成为调查对象及相关方对于收购方的承诺。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上述承诺文件会成为证据资料,起到对收购方有利的作用。 (三)注重细节并完善工作底稿 在公司提供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后,律师应将已收到的材料列出清单,并由双方人员签署确认。对于尚未取得或还需要补充的资料,应列出补充清单,待调查对象

进一步补充。对于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应做好留痕工作,完善工作底稿。二、关于公司历史沿革和现状的尽职调查 (一)调查要点提示 1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显示公司为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2 公司的设立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程序是否规范。 3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4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认缴,是否存在抽逃、挪用出资行为。 5 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是否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股东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满足特殊行业要求。 7 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公司商号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8 公司历次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9 公司章程是否载有特殊条款,如限制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一票否决权等。 10 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约定,如固定回报条款、业绩回购条款等。 11 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如公告、通知债权人。 12 公司历史上股权转让是否均已支付对价、是否完税、是否存在纠纷;公司的境外股权是否存在被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情况,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13 公司历史上是否经年检或年报公示。 14 公司历史沿革演变过程是否合法。 15 各项文件所载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医疗风险防范措施

医疗风险防范措施 一、医疗风险防范措施 1、告知与沟通: ①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替代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要力求全面准确,避免因告知不足而导致医疗纠纷,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②告知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方式。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书面告知适用于有告知义务的医疗管理、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面告知必须要有患方签字;见证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方拒绝在书面告知上签字或无患方家属而本人也无法签字的告知,告知时必须要有第三者在场,并签字证明。 ③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统一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有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由其他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④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者,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选择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选择书,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选择书。 ⑤医务人员在各个诊治环节中应当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并解答其咨询,解答应当热情友善、耐心细致、通俗易懂、表达准确,重要的沟通应当记录在病历中,并请其签名。 ⑥手术及有创诊疗措施(包括各种组织器官穿刺、内窥镜和血管内的诊治等),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及麻醉方式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告知患方,并请其签字。 ⑦手术过程中,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患者组织器官等,手术者必须征求患者(方)同意并签字后才能进行,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措施。 ⑧手术告知原则上由主刀医师负责,特殊情况可以委派有相应资质的助手告知,但告知内容应当经主刀医师审核同意。重大、疑难、多可合作、新开展手术必须由主刀医师亲自告知。 ⑨科室对非手术诊治(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自费药品和治疗方法使用等)的医疗措施及风险要实行告知制度,取得患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采取诊治措施。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诊治措施。 ⑩科室必须对危重、大型、疑难、复杂、高风险、毁损性、新开展的手术或操作进行术前讨论,然后由主刀医师进行第一次术前谈话,填写《新技术、新项目、重大疑难手术审批表》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备案并提交业务副院长批准,并由医务科组织人员进行第二次术前行政再谈话后实施。 2、首诊负责和值班交接班: ①第一次接诊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科室,首诊医师和科室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

质量与安全管理 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

质量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药剂科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 一、药剂科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及任务 1.全面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组成:在院质控科的领导下,成立药剂科质控小组(简称质控小组)。组长由药剂科主任担任,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常务)。各室组质量管理员任组员(负责人与主管药师)。 2.质控小组的主要任务 (1)定期检查、考核全科药品质量、工作质量和管理情况,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督促全科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落实。 (2)定期(每月一次)检查调剂室和药库毒、麻、精神、贵重等特殊药品管理情况,有无“四无”药品(有无假、劣、过期失效和变质药品)。 (3)定期(单月)检查护士工作站药品质量和特殊药品管理情况(主要由药房执行,质控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督导持续性改进情况)。 (4)定期(单月)到临床各科室了解医护人员及病人对药剂工作意见,介绍新药,收集有关不良反应的情况,不断提高药剂工作质量,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5)定期召开质量与安全管理会议,对本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检讨,对全院的药学质量与安全进行总结分析,每季度至少一次。 (6)定期向临床科室通报医院临床用药安全监测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对从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员工有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教育。 二、药学工作质量与安全管理考核指标(质控指标)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科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质量与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1.调剂工作: (1)门诊处方总数复核率100%. (2)门诊处方合格率≥95%(抽查100张处方)。(3)住院处方复核率90%,处方双签字率90%。(4)发药出门差错率<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劳动用工管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法 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长,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劳动用工领 域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如何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在日常经 营活动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大人事管理问题。本文拟结合《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论述一下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 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比较复杂,有很多类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其他民事关系等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 实劳动关系。笔者根据多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总结认为, 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专指劳动关系一类)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在招用人员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因招用员工存在违反公平就业规定引起的法律风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 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何谓“ 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虽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就业促进法》仍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就业歧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行为包括:1、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标准; 2、录用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歧视残疾人;4、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如果企业在招用人员的过程中,出现上述行为又没有基于 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就业歧视,进而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忽视这个 主动告知义务,导致风险的发生。 (三)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 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践中,有些企业 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辞而别,给企业带来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法律一贯是严格禁止的。但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转而采取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押金的目的,如收 取服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通过扣押劳 动者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比如暂住证、学历证书等)以达到目的。针对实践中企业的 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延续我国一贯的做法,作了严格的禁止性

医疗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医疗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有效地识别、分析、评估、处理和监控医疗风险,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医疗安全。依据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风险识别与监测范围 (一)临床 ⒈推诿、延误救治; ⒉未按规定知情告知,谈话签字不规范; ⒊重点病人管理不到位; ⒋入院一周内仍诊断不清,病情疑难由外院转入的病人; ⒌院内急会诊未按时到达; ⒍超权限、开展诊疗或擅自改变集体讨论诊疗方案; ⒎各种医疗意外; ⒏非计划再次手术; ⒐重大、疑难、复杂、危重等手术未经术前讨论和审批; ⒑病人身份识别错误或手术部门、方式错误; ⒒麻醉、护理、手术和各种有创诊疗的严重并发症; ⒓使用药品、剂量、剂型、浓度错误; ⒔急救药品、设备不能及时到位或失效; ⒕无执业资格独立从事一切诊疗活动。 (二)医院感染 ⒈重大、特殊的医院感染(传染病院内扩散);

⒉多重或泛耐药菌株感染; ⒊消毒、隔离、预防违规。 (三)医技部门 ⒈“危急值(像)范围”检查结果; ⒉医学标本错误、缺失,不能正常检测; ⒊医用试剂或材料不合格,保管不当。 (四)药剂 ⒈处方、医嘱(剂量、剂型、浓度、用法、禁忌症等)错误,调剂差错; ⒉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⒊药物存放不当,效期已过。 (五)仪器、设备、器械 ⒈医疗仪器、设备运转异常; ⒉医用器械使用不正确; ⒊医用耗材、内置物不合格。 (六)医患矛盾 ⒈医疗损害争议; ⒉医疗质量投诉、医疗纠纷; ⒊患者满意率明显下降; ⒋患者占床不出院,高额医疗费拖欠。 (七)后期保障 ⒈供电、供气、供水故障; ⒉防滑跌未禁示或未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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