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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为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特别经济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保护法权、自由竞争、公平交易和依法管理等。

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保障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规。

2. 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律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3.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组织机构、经营行为和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4. 财税法律制度财税法律制度是规定财政收支和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国家财政法、税法、会计法等,旨在维护财政秩序、优化税收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

5. 外国经济法律制度外国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与国际经济合作、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进出口法、外商投资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旨在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促进经济合作。

三、经济法的实施方式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包括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途径。

其中,制定法律是最基本的方式,它通过立法程序来确立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四、经济法的重要性和应用经济法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法律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企业经营、市场竞争、税收征管、劳动关系和外商投资等。

遵守经济法有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个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结语:经济法是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体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汇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汇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一章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

监交人员(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财税2008年1号文解读

财税2008年1号文解读

财税[2008]1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道丰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套餐。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件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2000年9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以及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的内容,但也有一些调整变通。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财税[2000]25号文进一步明确该部分即征即退形成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的发布只是替代了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影响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增殖税优惠,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依然可以享受财税[2000]25号文和国发[2000]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4]116号文-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把握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4]116号文-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把握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4]116号文: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把握要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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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新闻通稿中所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实际就是201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先行先试政策》(财税〔2013〕91号)的一个全国推广。

从条款内容上看基本一样。

他们最大的差别在于:91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而11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换句话说,在当时上海自贸区的91
号文下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要享受优惠,要么你把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成立新企业,但如果要注入现存企业则必须符合59号文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的条件。

但116号文则放宽了,你设立新公司可以,投到现存的居民企业也行。

我去年就上海自贸区的这个政策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已经发在《财务与会计》杂志2014年12期上,就其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说明。

这里,就把其中作为一部分即涉及到这个政策实际操作中需要把握的一些要领摘录如下:
第一部分:59号文与116号文适用的差异点分析。

财税培训课程表

财税培训课程表

财税培训课程表一、税收政策与实务培训1. 税收法律法规解读本课程将对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帮助学员了解税收政策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点。

2. 个人所得税申报与优惠政策本课程将深入介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并重点讲解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帮助学员合理规划个人财务,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3. 增值税实务操作与风险防控本课程将详细介绍增值税的核心概念、税率和计税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操作演练,帮助学员掌握增值税的核心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财务管理与报表分析培训1. 财务报表解读与分析本课程将对财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教授学员如何准确理解财务报表,并通过比率分析和趋势分析等方法,帮助学员从财务报表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2. 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本课程将介绍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教授学员如何编制预算、控制成本,并通过实操案例演练,提升学员的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能力。

3. 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管理本课程将重点介绍股权激励的各种形式和实施方法,并结合企业价值管理理论,帮助学员了解股权激励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学习如何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三、税务筹划与合规管理培训1. 跨境业务税务筹划本课程将深入介绍跨境业务的税务筹划方法和技巧,帮助学员合理规划跨境业务,降低税负风险,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2. 合规风险管理与税务审计本课程将重点介绍企业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方法,帮助学员了解税务审计的流程和要点,并提供应对税务审计的实操指导。

3. 财务稽查与风险防控本课程将详细介绍财务稽查的程序和方法,教授学员如何进行财务稽查与风险防控,保护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税务实操与软件应用培训1. 税务申报软件操作培训本课程将重点介绍常用的税务申报软件的操作方法和技巧,帮助学员掌握税务申报软件的使用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2. 财务软件应用与数据处理本课程将教授学员如何使用财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财务分析,帮助学员提升财务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财税[2014]3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2014.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实务》 教案 项目八 财产税类

《纳税实务》教案
授课时间
授课班级上课地点
学习内容项目八财产税类课时 2
教学目标素质目标
1 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2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3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助、团队互助的意识
4 培养学生一丝不苟的职业情怀
知识目标
1 掌握房产税的构成要素
2 掌握车船税的构成要素
3 掌握契税的构成要素
4 了解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5 了解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6 了解契税的税收优惠
能力目标
1 会计算房产税的应纳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2 会计算车船税的应纳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3 会计算契税的应纳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教学重点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案车船税的计算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
目标群体高职财经类专业学生
教学环境理实一体化教室
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互动式教学
时间安

教学过程设计
【项目引入】
美华实业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42325*******0V5EC),2021年度年初有厂房5栋,房产原值3 000万元;办公楼一栋,房产原值800万元。

2021年度上半年房产没有发生增减变动。

该公司所在省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按季缴纳。

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30%。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考试时间:7月5日上午 6号楼A408题型:1、不定项15/30分 2、名词解释5/20分 3、简答题6/30分 4、论述题 20分书138-159、186-196、218-269要看,其他看条文即可。

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财税(2013)112

财税[2013]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之一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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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收支划分是指,财政体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方面的职权、职责所作的划分。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管子,确定各自的收支范围和权限的总称。

2、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 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

3、征税对象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分类的主要依据,也 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出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 而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其为课税客体。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 3、财产,即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如房产、车船等。4、行为,即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如屠宰行为等。5.资源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4、房产税[1]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 5、正 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有过错的、依照税法规定应承担一定税收法律责任的作为和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的这一概念,有四个层次的基本含义:第一,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是构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前提,也是区别税收违法行为与其它经济违法行为的重要特征。第二,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因过错而实施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只有行为人因过错而违反税法的规定,其行为才属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税收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税收违法行为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而发生违法后果的行为方式。例如,纳税人为达到偷税之目的,而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盈利数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

十条第三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

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账簿管理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制度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制度办法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

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偷税行为。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

十四条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为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

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

十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

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

则》第九十八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

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有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

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非法印制发票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为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为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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