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第一部分)
美国著作权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在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涉及多个法律文件和判例。
本文将从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效力、转让的限制等方面对美国著作权转让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主要是《美国著作权法》(United States Copyright Act),该法于1976年颁布,于1998年、2001年、2005年、2008年、2012年、2018年进行了多次修订。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效力等内容。
2. 合同法著作权转让涉及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在著作权转让中,著作权人和受让人之间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有明确规定。
三、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条件1. 明确的转让对象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对象,即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被转让。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制作录音制品权等。
著作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
2. 明确的转让范围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范围,即著作权转让的地域范围和期限。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特定地域的受让人,也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特定期限的受让人。
3. 明确的转让方式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方式,即著作权转让是通过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转让的效力。
4.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转让方有义务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合法的,受让人有义务按照转让合同履行义务。
四、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效力1. 合法性著作权转让的效力首先取决于其合法性。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转让无效。
92茂凝-美国的版权登记和版权保护概述

美国的版权登记和版权保护概述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蒋茂凝〔2008年9月1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一、美国版权局概况美国版权局隶属于国会图书馆,是国会图书馆下面的六个部门之一,属于美国的国会系统。
它的法定编制是530人,现在实际的员工是480人。
根据1976年的版权法规定,版权局是局长一名,副局长四名,但现在只有一正两副,还空缺两名。
在06年财政年度(美国的财政年度是从本年的10月1号到次年的9月30号),美国版权局的工作经费预算是5800万。
经费一部分来自财政部的拨款——2200多万,其它部分,则需要用版权登记的收费来补充。
也就是说,自己要补充3000多万。
美国的国会图书馆与其它国家的国家图书馆的职能是不同的,美国国会图书馆设立的目的是为国会的议员服务。
它规定:只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首先满足国会议员需求的前提下,才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美国的版权登记制度也有为充实国会图书馆馆藏作品而服务这样一个目的。
美国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作品的版权登记。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就版权的法规和政策,对国会、法院以及其它行政部门提供咨询,为国会修改《版权法》提供建议,并协助司法部进行版权保护,这个版权保护是指刑事保护。
美国的版权登记制度肇始于1790年( 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颁布后两个星期,就开始了版权登记)。
当时的法律里面对版权登记就有明确的规定。
1790年的《版权法》施行至今,经历了50余次的修订,其中大的修订有4次,第4次就是1976年的修订,美国现行《版权法》也被称为1976年的版权法,自78年的1月1号开始施行。
1976年《版权法》里强化了对版权登记的许多规定。
版权登记制度是美国《版权法》首创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起因于当时美国国内的盗版非常泛滥,侵权现象比比皆是。
为了正本清源,法律规定:作品无论是发表与否,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可以在版权的有效期内,向版权局登记自己的作品。
深度解析美国音乐版权法保护侵权与赔偿

深度解析美国音乐版权法保护侵权与赔偿音乐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带给人们快乐和享受,还能够表达情感和传递信息。
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版权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本文将深入解析美国音乐版权法,重点关注其对侵权行为的保护及相应赔偿措施。
一、美国音乐版权法的概述1.1 背景与发展美国音乐版权法的建立源于对音乐创作者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
早在18世纪末,美国国会就开始考虑须要立法规定音乐版权的保护,迄今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1.2 法律框架美国音乐版权法主要来源于《美国宪法》中的版权条款,以及一系列补充性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美国音乐版权法是基于著作权法,但相对于其他领域的版权法律,其特点是更为复杂且涉及的利益方众多。
二、美国音乐版权法对侵权行为的保护2.1 著作权保护范围美国音乐版权法规定了对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标准,包括原创性和独创性等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音乐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2 禁止侵权行为美国音乐版权法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数字传播等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版权法提供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并对侵权者进行追责。
2.3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随着数字音乐的兴起,美国音乐版权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加强了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
数字音乐提供商需要获得版权拥有者的授权,以避免侵权行为。
三、美国音乐版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措施3.1 判决侵权损失美国音乐版权法规定,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被告的非法获利。
版权拥有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法定赔偿额。
3.2 双倍或三倍赔偿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或恶意,法庭有权判决赔偿金额增加一倍或两倍。
这一规定旨在惩罚故意侵权行为,强化版权保护。
3.3 律师费用补偿如果版权拥有者通过诉讼获胜,法庭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版权拥有者的律师费用。
这一规定旨在减轻版权拥有者的诉讼成本,同时降低恶意侵权的风险。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益,旨在鼓励和保护创作力量的发展。
在美国,版权是基于宪法授权的,通过美国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并介绍相关案例和适用的法律原则。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和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法对版权保护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字、音乐、艺术作品、戏剧、摄影作品、电影和音像制品等。
这些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必须是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独创性。
二、版权的取得与保护在美国,版权的取得相对简单,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就已经拥有了版权。
根据“即创即权”的原则,只要作品以任何形式被表达出来,例如文字、图片、录音等,版权立即生效。
此外,作者可以选择注册版权,以加强其法律保护力度。
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版权保护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再7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和作品对公众有贡献但作者难以辨认的情况,版权保护期还可能更长。
三、版权侵权行为与惩罚在美国,版权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因此得到了严厉打击。
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翻版、复制、散布和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等。
美国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通常是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一系列权力来保护他们的作品权益。
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美国知识产权法设立了多项法律制度,例如采取法律诉讼、申请行政执法手段、索赔损失等。
同时,美国法律对于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违法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刑事指控甚至坐牢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1. 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对Napster的起诉案1999年,索尼音乐娱乐公司起诉Napster公司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
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Napster服务关闭。
这个案例凸显了版权法保护作者权益的重要性,也展示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在维护版权方面的实际效果。
2. Disney对亚马逊公司的版权侵权案近年来,Disney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亚马逊公司侵犯其电影作品的版权。
美国版权法与标准版权政策研究

【美洲册究】Standards Observation 标准观察38美国版权法与标准版权政策研究背景美国是对知识产权极为关注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其《1787宪法》中就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的条款。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美国现 已形成了涵盖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层次司法体系。
标准作为一种知识成果,同样在美国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之一,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知识产权涉及了众多篇幅版权是与标准相关性较高的知识产权,与专 利不同,版权与标准本身融为一体近年来,美 国的众多标准制定机构也对中国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较多关注。
可以预见,加强标准版权方面的国内外协调,是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的一个重要途径。
_、美国版权法与标准概述1.美国版权法概述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第一部《版权法》,是 世界上较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
1976 年,美国对《版权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构成了美国现行版权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后,美国《版 权法》又不断经历修订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 尔尼公约》,至此美国的版权法内容正式与国际接轨…现行的美国《版权法》是1990年修订的。
2.美国版权法对于标准的适用条款标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版权法》已经成为美国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基础,该法同样适用于美国标准的版权保护。
该法第102条“版权的客体”规定:“依据版 权法,版权保护存在于任何有形表现媒介(现已 知)中的原创作品中,这种表现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 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标准作为一种存在于有形媒 介中的技术文件,属于美国版权法的管辖范围,在ASTM、ASME、IEEE等美国标准制定机构知识产权政策中均有明确规定。
①版权标志美国《版权法》第401条规定,受该法保护的 作品在美国境内外公开发行物上出版时均应附有质■: 4标准化Quality a丨vj Standardization 2021.0339标准观察Standards Observation版权标记。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其媒体法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版权和隐私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法是指对媒体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美国的媒体法,特别是针对言论自由、版权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美国以其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保护而闻名于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也不得剥夺人民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保障了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然而,尽管言论自由受到广泛的保护,但也有一些限制。
美国法律对于一些特定的言论活动实行严格监管,如恶意中伤、诽谤、诬告、侵犯国家安全等。
此外,关于版权和隐私的法规也对言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
二、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是指对作品原创性的保护,确保作者享有合法权益。
在美国,版权保护是基于宪法授权的。
宪法第一条款赋予国会权力:“为科学等文艺所作之新发明创究,按有权人所得,以为一定期间所有权利之保管。
”美国版权法对版权作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作品的形式、权利的定义、权利的行使方式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只有原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版权包括了文学、音乐、戏剧、艺术和摄影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如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一系列法律,如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索尼-百事达案等,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三、隐私保护隐私保护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
它在媒体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款规定隐私权,但最高法院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定量。
例如,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首次确认了个人的隐私权。
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各种形式的创造性作品的独有权利。
在全球范围内,版权法都扮演着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创作的重要角色。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创意产业中心之一,其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重点介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保护的对象以及寻求版权保护的程序。
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美国版权法,几乎所有表现形式的创意作品都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常见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剧本和其他文学作品等。
2. 音乐作品:包括音乐作曲家的音乐创作、歌曲和乐谱等。
3.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和其他视觉艺术作品等。
4.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广告和其他视听作品等。
5.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城市规划和其他建筑设计作品等。
6. 软件和计算机代码:包括计算机程序、应用软件和网站等。
7. 衍生作品:包括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演绎或者二次创作的作品等。
二、版权的保护对象除了特定的作品类型外,版权法对于作品的原创性和固定性也有要求。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作品才能享受版权保护:1. 原创性: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不仅是单纯的复制或模仿。
2. 固定性:作品必须以某种形式予以固定,可以是书面、录音、录像、电子或数字形式等。
版权法并不要求事先登记或标记作品以获得版权保护。
作品在创作者创作的同时就已经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为了在侵权纠纷中拥有更有力的证据,作品的登记和标记仍然被鼓励和推荐。
三、寻求版权保护的程序在美国,作品的版权保护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来说,版权保护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作作品:创作者在创作作品时,需要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固定性。
2. 登记版权:尽管版权并不需要登记,但是作品的登记可以加强对版权的保护。
创作者可以通过美国版权局的网站或邮寄方式进行登记。
登记作品后,创作者可以获得有关作品的官方证明和登记日期等证据。
3. 保留证据:创作者应该保留与作品创作和发表相关的一切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创作过程中的草稿、照片、音频和视频等。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剽窃,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剽窃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翻译、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 侵权责任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美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506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三、英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
2. 侵权责任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侵权法》第2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英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典》第279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四、德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solemnly adjudged in Great Britain, to be a right of common law.” • Statute of Anne 1709 (England)
– 14 years © plus another 14 if author still living – 21 years for works already published – Controversy over whether © endured at common law after expiry of statutory time limits – Millar v. Taylor (1769) 4 Burr. 2303, 98 ER 201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Law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U.S. Copyright Law
Dr. Prof. Graeme W. Austin J. Byron Professor of Law, University of Arizona, USA Professorial Fellow,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School, AUSTRALIA Honorary Fellow,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NZ
• Act of May 31, 1790, c. 15, 1 Stat. 124 § 1
– 14 year term – Additional 14 years if author survived
• § 1 limited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person(s) “being a citizen or citizens of these United States, or residents therein”). Like the original state copyright laws, protection extended only to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Foreign-origin works were in the public domain.
• Rights endure at common law
– Donaldson v. Beckett (1774) 4 Burr. 2408
• Statute of Anne replaces the common law
• The public good fully coincides in both cases with the claims of individuals
• Early attempts to extend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foreign (French and English) authors failed.
– S. Rep. No. 179, 24th Cong., 2d Sess. (1837): “*Limiting the © to nation-origin works] would have been hostile to the object of the power granted. That object was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They belong to no particular country, but to mankind generally. And it cannot be doubted that the stimulus which it was intended to give to mind and genius . . . will be increased by the motives of which the bill offers to the inhabitants to Great Britain and France.”
• Governing U.S. philosophy: private (individual profit motive serves the public good) •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knowledge+”
• The States cannot separately make effectual provisions for [copyright]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It became a popular practice to reprint cheap editions of best-selling English books and sell them without the burden of royalties, a practice which infuriated both English authors who went uncompensated by the marketing of their books in America and American writers whose sales were undercut by cheap reprints of English books.
Lecture 1
Introduction
U.S. and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hips
1. Constitutional Initiatives
Federalist 43 (1788): A power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a limited time,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 This Bill failed to pass.
Charles Dickens (1842)
• “I spoke, as you know, of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t Boston; and I spoke of it again at Hartford. My friends were paralyzed with wonder at such audacious daring. The notion that I, a man alone by himself, in America, should venture to suggest to the Americans that there was one point on which they were neither just to their own countrymen nor to us, actually struck the boldest dumb! *…+ Every man who writes in this country is devoted to the question, and not one of them dares to raise his voice and complain of the atrocious state of the law. It is nothing that of all men living I am the greatest loser by it. It is nothing that I have a claim to speak and be heard. The wonder is that a breathing man can be found with temerity enough to suggest to the Americans the possibility of their having done wrong. *…+ My blood so boiled as I thought of the monstrous injustice that I felt as if I were twelve feet high when I thrust it down their throats.”
– Copyright Enact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Solberg ed., 1906), at 11-14.
2.Federal Copyright Law (1790)
• Copyright legislation is empowered by art. I.8.8.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1788)
•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preConstitution document) gave no power to enact copyright laws • Continental Congress passed a resolution encouraging states to pass copyright laws • All but one of the original states had copyright legislation
• The first copyright statute, passed by the Connecticut Assembly in 1783, afforded protection only to “the author of any book or pamphlet not yet printed, or of any map or chart, being an inhabitant or resident of these United States.” In the same year, the Massachusetts General Court issued a copyright statute that was similarly limited to “any subject of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