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
美国著作权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在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涉及多个法律文件和判例。
本文将从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效力、转让的限制等方面对美国著作权转让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主要是《美国著作权法》(United States Copyright Act),该法于1976年颁布,于1998年、2001年、2005年、2008年、2012年、2018年进行了多次修订。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效力等内容。
2. 合同法著作权转让涉及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在著作权转让中,著作权人和受让人之间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有明确规定。
三、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条件1. 明确的转让对象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对象,即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被转让。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制作录音制品权等。
著作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
2. 明确的转让范围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范围,即著作权转让的地域范围和期限。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特定地域的受让人,也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特定期限的受让人。
3. 明确的转让方式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方式,即著作权转让是通过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转让的效力。
4.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转让方有义务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合法的,受让人有义务按照转让合同履行义务。
四、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效力1. 合法性著作权转让的效力首先取决于其合法性。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转让无效。
各国对于盗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
盗版,即未经授权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各国对于盗版的法律规定,以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一、我国盗版法律规定1. 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对盗版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侵权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该法明确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3.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该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盗版商标行为进行了打击。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复制、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美国盗版法律规定1. 知识产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传播、信息网络传播版权作品。
”该法对盗版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侵权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专利法进口或出口专利产品。
”该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盗版专利行为进行了打击。
3. 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导致混淆。
”该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盗版商标行为进行了打击。
三、欧盟盗版法律规定1. 知识产权法欧盟《版权指令》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传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摘要】美国版权政策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典范,具有明显的特点和启示价值。
本文从美国版权政策的历史演变、法律框架、重点保护对象、对创意产业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数字化时代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美国版权政策以保护创作者权益为核心,注重平衡创意产业发展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数字化时代积极探索新的版权保护模式。
总结指出,美国版权政策的灵活性与创新性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意义,同时也引发了对于版权保护的深刻思考。
通过研究美国版权政策,可以为全球版权保护事业贡献宝贵经验,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美国版权政策、历史演变、法律框架、重点保护对象、创意产业、数字化时代、促进作用、适应性、借鉴意义、版权保护、思考、特点、启示1. 引言1.1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美国版权政策作为世界上最为完善和权威的版权政策之一,在其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特点和启示。
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美国版权制度的深厚历史渊源,还体现了其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发展以及应对数字化时代挑战等方面的优势和经验。
通过深入探讨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我们不仅可以加深对其具体情况的了解,还能够从中汲取借鉴和启示,为其他国家的版权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可谓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其源远流长的历史演变,也涉及其健全的法律框架和重点保护对象等方面。
美国版权政策在与创意产业的关系、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应对等方面也展现出了独特性。
在深入研究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着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这不仅对我国版权政策的制定与改革具有借鉴意义,也能够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对于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的深入探讨,不仅有助于增进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理解,也能够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美国版权政策的历史演变美国版权政策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制定时期。
美国版权法与标准版权政策研究

【美洲册究】Standards Observation 标准观察38美国版权法与标准版权政策研究背景美国是对知识产权极为关注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其《1787宪法》中就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的条款。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美国现 已形成了涵盖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层次司法体系。
标准作为一种知识成果,同样在美国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之一,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知识产权涉及了众多篇幅版权是与标准相关性较高的知识产权,与专 利不同,版权与标准本身融为一体近年来,美 国的众多标准制定机构也对中国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较多关注。
可以预见,加强标准版权方面的国内外协调,是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的一个重要途径。
_、美国版权法与标准概述1.美国版权法概述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第一部《版权法》,是 世界上较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
1976 年,美国对《版权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构成了美国现行版权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后,美国《版 权法》又不断经历修订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 尔尼公约》,至此美国的版权法内容正式与国际接轨…现行的美国《版权法》是1990年修订的。
2.美国版权法对于标准的适用条款标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版权法》已经成为美国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基础,该法同样适用于美国标准的版权保护。
该法第102条“版权的客体”规定:“依据版 权法,版权保护存在于任何有形表现媒介(现已 知)中的原创作品中,这种表现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 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标准作为一种存在于有形媒 介中的技术文件,属于美国版权法的管辖范围,在ASTM、ASME、IEEE等美国标准制定机构知识产权政策中均有明确规定。
①版权标志美国《版权法》第401条规定,受该法保护的 作品在美国境内外公开发行物上出版时均应附有质■: 4标准化Quality a丨vj Standardization 2021.0339标准观察Standards Observation版权标记。
国外著名版权法

国外著名版权法
版权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它是保护文化创造的主要制度和手段。
在世界各国中,都有相应的版权法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外著名的版权法。
第一、美国版权法。
美国是世界上版权保护力度最强的国家之一,其版权法规定拥有版权的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
此外,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美国版权法还对数字作品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第二、欧盟版权法。
欧盟版权法作为世界上最为严格的版权保护制度之一,规定了版权人的多种权利,如制作、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
此外,欧盟版权法还保护了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日本版权法。
日本版权法保护原创者的版权,规定包括音乐、文学、美术作品在内的各种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日本还规定,在民间上演剧目时必须付给著作权人报酬。
第四、韩国版权法。
韩国版权法规定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对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另外,在韩国,参演人员有权分享剧目发行的利润,该利润由管理公司代表参演人员向版权人支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此,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网上版权保护法规和标准。
例如,美国通过了《数码千年版权法》;日本也针对网络著作权提出了《网络著作权法》。
总之,版权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保护了著作者的创作权利,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在网络时代,版权保护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技术手段等多种形式来加强。
美国对教科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科书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传授知识、培养人才、塑造价值观等多重功能。
在美国,教科书不仅作为教育工具,还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从美国对教科书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内容、目的和实施情况。
二、美国对教科书的法律规定概述美国对教科书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科书的内容审查2. 教科书的版权保护3. 教科书的出版与发行4. 教科书的采购与使用5. 教科书的更新与修订三、教科书的内容审查1. 宗教内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设立国教,不得限制言论、出版自由。
因此,在宗教内容方面,教科书不得违反宪法规定。
具体来说,教科书不得宣传或倡导某一宗教信仰,也不得对其他宗教进行歧视或诽谤。
2. 种族和性别平等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在种族和性别平等方面,教科书不得含有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不平等内容。
3. 科学教育美国法律规定,教科书中的科学教育内容应遵循科学原则,不得宣扬伪科学、迷信等。
4. 历史教育美国法律规定,教科书中的历史教育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歪曲历史事实。
四、教科书的版权保护1. 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示等使用其作品。
在教科书领域,版权法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共领域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在作者去世后70年内受版权保护。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五、教科书的出版与发行1. 出版商资质美国法律规定,出版教科书的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教科书质量美国法律规定,教科书必须保证质量,符合教育要求。
出版商需对教科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内容、编校、装帧等方面符合标准。
3. 发行渠道美国教科书发行渠道多样,包括直销、代理、电商平台等。
发行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教科书的质量和供应。
六、教科书的采购与使用1. 采购程序美国学校采购教科书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招标、评审、签订合同等。
美国版权法网络侵权制度对中国版权法中网络保护的启示
方 面 , 传 统 的有 形 纸 质 版权 市 场 及 相关 权利 人 有控 制 享有 版权 的国外 为 的发 生 , 时也 在 一定 意 义 上推 动 对 同 ( 6 2条 ) 第 0 ,凡违 反上 述 规定 版权 人 代 位侵 权是 在 夏皮 罗 案 中最早 出
带 来 了很 大 冲击 , 量 的作 品被 下 载 输 入复 制或 录 影和 录音 等 作 品的 权利 了科技 的进 步 。 大 和复制 , 网络 版权 受 到 极 大 的挑 战 。
的对 比 , 讨 我 国 版权 法 的 不 足和 今 帮 助侵权 三 种 形 式 。 探 后 的发 展方 向 。
售 或进 行 管理 ,在 侵权 行 为实 施 时还
引 诱 侵 权 一 般 认 为 是 案 件 双 方 引导越 来越 多 的用 户参 与 ,网络 产 品
中 的某 一 方 利 用 产 品 销 售 的 方 式 来 和 服务 提供 者 就被 判定 具 有代 位 侵权
来 了重 大影 响 ,大 大改 变 了 传统 的生 权许 可 或违 反 法律 规定 ,私 自使 用或 规 定 的 引 诱 侵 权 行 为 只 对 故 意 的 不
活 和 工作 模 式 , 给人 们 的生 活 和工 作 传播 受 法律 保 护 的作 品 ,损 害版 权人 正 当宣 传 和 相关 的误 导行 为 有 效 , 对 带 来 巨 大利 益 , 也导 致 了很 多侵 权 行 及相 关权 利 人 的行 为 ,均 可认 为 是 网 于 法律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销 售 行 为 则 不 3 96 美 适 用 。 因此 , 侵 权者 必 须 具 备充 分 为 的 出 现 。无 限 制 的数 字 服 务器 的 出 络 侵权行 为 。 l在 17 年颁 布 的 《 被 现 ,一 方 面致 使 版 权 的传 播 形 式 、 载 国版权法 》 , 为版 权人 及 相关 权利 的证 据 举 证 软 件 设 计 人 员 通 过 软 件 中 认 体 方 式 和 营 销 管 理 手 段 出 现 了革 命 人拥 有 复制 、 行 、 出 、 演和 演绎 设 计 是故 意 引诱 用 户 侵权 。法 律 上 的 发 展 表 类专 有权 利 ( 16 ) 版 权人 规 定 更 加 纵 容 了 软 件 设 计 者 侵 权 行 第 0条 , 性 的变 化 ,拓 宽 了 版权 市 场 容量 ;另 等 5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剽窃,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剽窃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翻译、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 侵权责任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美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506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三、英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
2. 侵权责任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侵权法》第2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英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典》第279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四、德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美国知识产权法
美国知识产权法课程主题内容1.知识产权法的宪法基础2.思想表达二分法3.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4.合理使用制度5.虚拟角色的版权保护6.受商标法保护的客体7.商标的显著性 8.混淆的可能性 9.商标淡化10.可专利的主题 11.等同原则 12.商业方法专利13.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14.形象权的保护第一讲 美国知识产权法概述1.宪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2.联邦法与州法在知识产权的作用3.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背景知识1.美国的国家机构)即联邦层面与州层面的法院2.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dual court system上诉法院13个区域上诉法院12个 1个联邦上诉法院1.美国的宪法与知识产权立法Article1 section8国会有权规范与外国的贸易、各州之间的贸易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与US Cons.1.8(3)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有关的立法)(贸易条款)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间内US Cons.1.8(8)就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
(版权与专利条款)联邦一级的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在1946年的兰哈姆法中问:我国宪法有无版权商标条款,若无是否需要补充无2.联邦法和州法关系:①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了联邦法效力优先于州法(即美国宪法,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和美国签订的条约)②州法构成联邦法律的补充(尤其在版权法上,因联邦法没规定)例子:1992年在视觉艺术家保护之前,精神权利不受保护,但现在的精神权利也只是部分。
州立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思想观念,形象权,反不正当竞争3.知识产权的范围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思想观念提供法 商标法 形象权保护法 版权法4.知识产权与鼓励机制)功利主义学说(Utilitarianism知识产权既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依据公平公正原则而获得的权利,而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设计,以赋予某些智力劳动成果以财产权的方式,鼓励作者、发明者和商家创造出更多的信息产品,达到有利于社会的某种目的。
警告本网站内容受美国
警告本网站内容受美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美国法律对于互联网内容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
根
据美国法律,任何在美国境内创作的作品,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视频,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在互联网上使用了这些受保护的作品,而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就有可能触犯美国法律,面临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其次,对于网站内容的使用,我们也需要遵守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在
美国,有关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非常严格,任何未经授权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创作和发布网站内容的时候,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免触犯法律。
此外,美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网站内容的发布和传播提出了明
确的要求。
在内容创作和发布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总之,警告本网站内容受美国法律保护,提醒我们在创作和发布网站内容时要
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在互联网上创作出更加优质、有价值的内容,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法律,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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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 (修订至1987年9月30日止)
第一章 版权的客体和范围 条次 第101条 定义 第102条 版权的客体:总类 第103条 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 第104条 版权的客体:作品的起源国 第105条 版权的客体:美国政府作品 第106条 有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 第107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 第108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 第109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特定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转移的效力 第110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某些演出和展出的免责规定 第11l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转播 第l12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临时性录制品 第l13条 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第114条 录音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第115条 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证 第116条 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通过自动点唱机进行公开演奏 第117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计算机程序 第118条 专有权利的范围:关于非商业广播对某些作品的使用
第10l条 定义 本版权法专用名词及其各种不同形式的意义如下: “不具名作品”是在该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无法识别任何自然人为其作者的作品。 “音像作品”是由一系列有关的图像所组成,目的是用机器或装置例如放映机、观察器或电子设备将其放映的作品,如伴有声音则连同声音一起放映,不论体现这类作品的物体例如影片或磁带的性质如何。 作品的“最佳版本”是在交存之日以前任何时候在美国出版的、并为国会图书馆确定的最适合该馆用途的版本。 某人的“子女”是某人的直接后代,不论合法与否,以及由某人合法收养的任何子女。 “集体作品”是期刊、选集或百科全书之类的作品,由一些本身单独独立的作品所组成,汇编成一个集体的整体。 “编辑作品”是通过收集和汇编原有的材料或经过选择、整理或安排的资料,使由此产生的作品作为整体构成作者的独创作品。“编辑作品”一词包括集体作品在内。 “复制件”是除录音制品外,作品以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地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该作品。“复制件”一词包括除录音制品外,作品初次固定于其中的物体。 “版权所有者”是指版权中包含的任一特定专有权利的所有者。 “创作”一个作品,是指把一个作品初次固定于一个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如一个作品是经过一段时间作成,其中一部分是在任一特定时间固定下来的,则该部分构成那个时候的作品。又如果该作品以不同的文本作成的,则每一文本分别构成单独的作品。 “演绎作品”是根据一个或更多个原有的作品对其进行重新安排、改变形式和改编的作品,例如译文、乐曲改编、改编成的戏剧、改编成的小说、改编成的电影剧本、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节本、缩写本或任何其他的形式。凡作品内有编辑的修订、注解、详细解释或其他修改,作为整体成为作者的独创的作品均为“演绎作品”。 “装置”、“机器”或“方法”是指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装置、机器或方法。 “展出”一个作品,是指直接地或用影片、幻灯片、电视图像或任何其他装置或方法显示该作品的复制件,如系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则是显示不连续的个别图像。 把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表现媒介上是经作者授权,使作品形成为一个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其长期性、稳定性足以使作品在不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被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为了本法的召的,被播送的由声音或图像组成的或由两者所组成的作品,如果是在播送的同时进行录制,即为“固定”作品。 “包括”和“例如”是属于举例说明而非限制性的词。 “合作作品”是两名或多名作者创作的作品,其意图是把他们的创作部分合并成为一个单一体中的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部分。 “文字作品”是除音像作品以外的用文字、数字或其他言辞或数字符号或标记表达的作品,不论体现这种作品的物体例如书籍、期刊、原稿、录音制品、影片、录音带、唱片或卡片的性质如何。 “电影”是含有一系列有关联的图像,在连续放映时——如伴有声音,连同声音同时放映——给人以活动的印象的音像作品。 “演出一个作品”是指朗诵、表演、演奏、舞蹈或扮演一个作品,不论是直接地或使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如系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则是显示任何连续的图像或使伴随作品的声音可以被听到。 “录音制品”是除伴随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各种声音以外的声音由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任何方法加以固定的物体。通过这类物体,声音可以被听到、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无论是直接地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录音制品”一词包括初次录制声音的物体。 “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包括平面和立体的美术作品、刻印艺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照片、印刷和艺术复制品、地图、地球仪、图表、技术绘图、图解和模型。艺术性的工艺作品就其形式而非就其机械和实用方面而言,应属于这类作品。按本条所下定义,实用物品的设计,如果有可以同该物品的实用方面区别开来单独存在的绘画、刻印或雕塑特征,在这个范围内,该设计应视为绘画、刻印或雕塑作品。 “假名作品”是在该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以虚构的名字标明其作者的作品。 “出版”是用出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办法,或用出租或出借的办法向公众发行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为了向一些人进一步发行、公演、或公开展出的目的而提供发行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则构成出版。公演或公开展出作品本身不构成出版。 “公开地”演出或展出一个作品是指: (1)演出或展出作品的地点是向公众开放的地点,或聚集超出一个家庭及其社交关系正常范围的相当数量的人的任何地点。 (2)利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向以上第(1)项规定的一个地点或向公众播送或用其他方式播送作品的演出或展出,不论能够收听收看该演出或展出的公众是否在同一地点收听收看以及是否在同一时间收听收看该作品的演出或展出。 “录音作品”是经录制一系列音乐的、说话的或其他的声音产生的作品,不论体现这类作品的物体例如唱片、录音带或其他录音制品的性质如何,但是不包括伴随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各种声音。 “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自由联邦,以及根据国会法案、本版权法适用的任何领土。 “版权所有权的转移”是关于版权或包括在版权中的任何专有权利的转让、抵押、给予专有许可或任何其他的转让、让与或抵押,不论其时间和地点的效力有无限制,但非专有性许可不包括在内。 一个“广播节目”是以作为一个单元向公众连续地广播为唯一目的而制作的一整套题材。 “播送”一个演出或展出,就是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发送该演出或展出,从而在播送地以外的地方可以接收到发出的图像或声音。 “美国”在地理意义上使用时,包括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联邦和美国政府管辖下有行政组织的领土。 “实用物品”是具有内在的实用功能的物品,这种功能不仅仅是描绘该物品的外观或传递信息。通常属于一个实用物品的组成部分的物品,视为“实用物品”。 作者的“寡妇”或“鳏夫”是依据作者死亡时定居地的法律尚存的配偶,不论该配偶以后再婚与否。 “美国政府的作品”是由美国政府的官员或雇员在其公务范围内制作的作品。 “雇佣作品”是: (1)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所制作的作品;或 (2)经特约或委托的作品,用来作为集体作品的创作部分,作为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译文、补充作品、编辑作品、教学课文、试题、试题解答材料或地图集,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则该作品应视为雇佣作品。上述规定中的“补充作品”是指作为另一作者的某一作品的附属物而出版的作品,其目的是介绍、断定、用图解释、说明、修订、评注或协助使用该某一作品,例如序言、跋、插图、地图、图表、表格、编辑注释、乐曲改编、试题解答材料、书目、附录和索引;“教学课文”是为出版而制作的并以在系统的教学活动中使用为目的的文字、绘画或刻印作品。 “计算机程序’’是一组说明或指令,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使之产生某种结果。 第102条 版权的客体:总类 (a)依据本版权法,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版权保护,这种表现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作者的作品包括如下各类: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包括所配任何歌词; (3)戏剧作品,包括所配任何乐曲; (4)哑剧和舞蹈作品; (5)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 (6)电影和其他音像作品;和 (7)录音作品。 (b)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在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 第103条 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 (a)第102条规定的版权的客体包括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但是对于使用具有版权的原有材料的作品的保护,不适用于该作品中任何非法使用这种原有材料的部分。 (b)编辑作品或演绎作品的版权仅限于该作品的作者撰写的部分,以区别于该作品中所使用的原有材料,而且并不意味着对原有材料有任何专有权利。这类作品的版权独立于原有材料的任何版权保护之外,也不影响或扩大原有材料的版权保护的范围、期限、所有权或存在。 第104条 版权的客体:作品的起源国 (a)尚未出版的作品——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范围内的作品,在尚未出版期间,依据本版权法受到保护,不论作者的国籍或定居地如何。 (b)已出版的作品——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范围内的作品,如已出版,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依据本版权法受到保护: (1)在首次出版之日,一名或多名作者是美国国民或定居者,或是与美国同为一个版权条约的缔约国的外国国民或定居者或该国的主权当局,或是在任何地方定居的无国籍人;或 (2)作品在美国首次出版,或在外国首次出版,而该外国在首次出版之日是世界版权公约的缔约国;或 (3)作品是由联合国或联合国的任何专门机构或由美洲国家组织首次出版的;或 (4)作品是总统文告范围内的作品。如果总统发现,一个特定的外国,对作者系美国国民或定居者的作品,或对在美国首次出版的作品,给予与该国对其本国国民和本国定居者的作品以及在该国首次出版的作品大致相同的版权保护,则总统按本版权法可以发布文告,对在作品首次出版之日一名或多名作者是该国国民、或该国定居者、或该国主权当局的作品,或对在该国首次出版的作品给予保护。总统可以修改、中止或撤销任何这种文告,或对文告给予的保护附加条件或限制。 第105条 版权的客体:美国政府作品 本法规定的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但美国政府仍可接受并拥有通过让与、遗赠或其他方式转移给它的版权。 第106条 版权作品的专用权 受第107条至第120条之限制,版权所有人依据本篇享有从事及允许他人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专有权利: (1)使用版权作品制作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2)根据版权作品创作演绎作品; (3)以销售或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或者以出租、租赁或出借的方式向公众发行版权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4)涉及文学、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哑剧和电影作品以及其他音像作品时,公开表演该版权作品; (5)涉及文学、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哑剧及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时,包括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单个图像,公开展出该版权作品。 第106条之二 某些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a)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受第107条之限制并独立于第106条所规定的专有权,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 (1)有权—— (A)在其作品上署名,以及 (B)禁止在任何他或她未创作的视觉艺术作品上作为作者使用其姓名。 (2)在歪曲、篡改该视觉艺术作品或对作品作其他可能有损于他或她声誉的修改的情形下,有权禁止作为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使用其姓名。 (3)受第113条(d)款规定的限制,有权—— (A)禁止故意歪曲、篡改作品或者对作品作可能有损于作者声誉的修改。对作品所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