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祥泰重大疾病保险
信泰人寿恒祥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利益分析

人生的追求快乐富有健康幸福富功业位誉力情庭福我们的尴尬!中国人的幸福生活一早起床,我们全家人都用「高露洁」致癌牙膏刷牙。
•给儿子冲一瓶「碘超标」的雀巢奶粉,儿子比他乡下的表妹幸运,那娃喝的是大头奶粉!或者喝着三鹿奶粉中国人的幸福生活中国人的幸福生活我自己和孩子他妈喝杯过期的光明牛奶!中国人的幸福生活•吃几个超标面粉做的馒头,夹点臭水池里面腌的榨菜!中国人的幸福生活用泔水油炸的油条中国人的幸福生活中午跟同事一起到肯德基吃顿「苏丹红」炸毒鸡。
中国人的幸福生活下午给朋友打电话,约她到新开的菜馆吃顿「地沟油」炒的菜。
其中有一盘避孕药催大的香辣鳝鱼丝,一个牛肉毒粉丝,老板给上一杯重金属超标100倍的碧螺春茶!中国人的幸福生活中国人的幸福生活下班回家做一锅掺入白腊油大米的米饭。
中国人的幸福生活炒一盘「先灌敌敌畏、再打青霉素、或激素」催生出的白嫩鲜亮的豆芽!中国人的幸福生活再来一份“敌敌畏”泡过的、苍蝇都不敢叮的金华火腿当小菜。
化学扫盲•中国人在食品里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火腿中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认识了硫磺,从木耳里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里认识了三聚氰胺。
外国人喝牛奶结识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乐了。
•日本:一天一杯奶,振兴一个民族•中国:一天一杯奶,震惊一个民族!竞争加剧生存压力大你要买车,你要供房,你要出国,你要读EMBA ,你要打败竞争对手,你要消费,你要事业的一切标志,你要熬夜,你要加班,你要陪客户吃饭,你要陪领导暴饮,你不到30岁,就有了将军肚,就开始脱发早秃,开始忘记熟人的名字,做事常常后悔,易怒,常会头疼、耳鸣、目眩,你也知道这种状况不好,可一直想挺过去,想等事业有一个阶段,天天幻想休假,哪天去世外桃源,去香格里拉,去好好休整一下,然而,那一天却不知何时能够到来,最可怕的是,这一天可能再已无法到来。
方瑜扮演着李钰追悼会于18日八宝山举行3月14日22时48分,在电视剧《情深深雨蒙蒙》中饰演“方瑜”的女演员李钰,因患淋巴癌医治无效,在北京协和医院病逝,终年33岁。
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疾及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疾),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同时投保了平安守护百分百两全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守护百分百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领取人给付金额领取条件重大疾病保险金李女士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确诊时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两者的较大值李女士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80种身故保险金小王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假设李女士在80周岁时身故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守护百分百疾 险种代码:1572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什么是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什么是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面对市面上的众多重大疾病保险,不少人会觉得难以选择,而且对保险的了解甚少,以致购买不到合适的保险,现在就和小编了解一下什么是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什么是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谓“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是指商业保险中,附加在主险后面的附加险,另一个名字也叫“生命尊严给付金”。
也就是在你购买商业保险切附加了重大疾病提前给付90日后,医院确诊你犯了重大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赔付你保险保额。
你可以用赔付的钱去看病,也可以不去看,自己支配。
例如:你买了这个保险,保额10万,90天后你被确诊重大疾病,那么你找你的业务员拿起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就会赔付你10万。
这个钱一般会在3天内打在你缴费卡上。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这是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需要附加在某些人身险主险上,所以这种大病险的保额要小于或等于主险保额,举例说,10万人身险附加8万重疾险,那么一旦得了重大疾病,先赔付8万元,此后无论何时身故再赔付2万元;还有一种情况是10万人身险附加10万重疾险,那么得了大病,即赔付10万元,合同终止,身故就不再有赔付了。
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优势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优势便是当被保险人被查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时候,被保险人只需要准备好二甲以上的医院出具的确诊证明书,那么便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从而获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全部的保险金额或者部分的保险金额。
由于被保险人在进行治疗之前便获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赔偿金,因此便能够达到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目的,并且还能够让自己得到更好的治疗。
此外,有的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还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分红,这样即使被保险人并没有被查出患有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那么被保险人仍然可以得到相应的分红,而这些分红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规避将来医疗费用上涨的风险。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
二、特殊规则(一)主附险组合关系必须与《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组合销售。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须与其主险一致。
(二)保险金额本险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与所附加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
本附加险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每份基本保额为10000元,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三)本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额为每份10000元,且需满足以下保额限制条件:1、≤4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2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200,000元;2、5-17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3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300,000元;3、≥18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1,0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1,000,000元;4、本险种具体可承保保额需根据医学及财务核保结果确定,医学及财务核保请严格按照现行核保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保额限制的处理对转核后系统提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上述保额限制条件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按照承保规则及系统累计的重大疾病保额计算被保险人可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额,按此保额对主附险同时作限额处理;(2)剩余部分主险保额建议客户另行投保。
(五)客户同时投保主附险时累计保额的计算原则如客户同时投保主险及附加险,根据该险种产品形态的特点,在计算被保险人累计保额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即仅将主险保额计入累计保额。
示例:上海地区某未成年被保险人,16周岁,投保1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10份《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既往未投保公司其他险种,则根据上述原则计算,该被保险人累计保额为10万元。
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种了解常见的附加保险选项

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种了解常见的附加保险选项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能够为个人和企业在意外风险和财产损失方面提供保障。
保险合同中除了基本保险责任外,还有一些可选的附加险种,可以根据需求为保险合同增加特定的保障条款。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附加保险选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
一、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是一种针对意外伤害事件而设计的保险附加选项。
它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
这种附加险通常包括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内容,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二、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以便在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时获得一笔保险金。
这种附加险涵盖了多种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保障范围广泛。
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的赔付金额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三、医疗费用报销保险附加险医疗费用报销保险附加险是一种为保险合同增加报销医疗费用的附加选项。
通常情况下,基本的医疗保险只能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而医疗费用报销保险附加险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这种附加险可以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等方面的报销,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减轻因疾病导致的负担。
四、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附加保障。
与一般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险不同,这种附加险主要关注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例如交通事故、滑倒摔伤等。
它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减轻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负担。
五、旅行保险附加险旅行保险附加险是为出行人员提供的一种特殊保险保障。
在旅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突发风险,如旅行延误、行李丢失、意外伤害等。
旅行保险附加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以减轻旅行者的经济风险。
在购买旅行保险附加险时,需要了解其保障范围、赔付条件等重要信息。
总结:附加险种是保险合同中的可选项,可以根据个人或企业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附加险。
泰康祥云一号C 款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一号C 款保障计划一、产品特色1、交10 年/15 年,保30 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 年/15 年,可保30 年。
2、重疾+轻症,全方位的疾病保障42 种“大病”的高额保障,加10 种“小病”的贴心呵护,帮您全面抵御疾病侵袭。
3、满期生存,120%保费返还无论有无理赔发生,满期生存保费120%返还。
4、身故亦有保障,100%保费返还无论有无理赔发生,不幸身故,保费100%返还。
5、手续简单、安全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二、计划构成主险:泰康祥云两全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祥云如意C 款重大疾病保险泰康附加祥云如意C 款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三、保障利益(一)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您累计已交的本计划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
(二)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min(交费期间,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您累计已交的本计划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42 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向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保费豁免: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我们豁免您自确诊之日的剩余未交的保费。
我们视豁免的保费为您已交纳的保费。
四、投保规则承保年龄:0周岁至50周岁保险期间:30年交费方式:月交、年交交费年期:10年交、15年交五、举例说明王先生,今年30岁,投保祥云一号C款保障计划,保额10万,合同保障期间30年,交费期为10年,月交保费416.49元。
1.如果王先生于第二个保险年度不幸身故(非重大疾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累积已交保费,合计9995.76元。
民保办[2018]11号:附件3《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2018》投保规则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 2.主险采用一次交清或终身交费方式的 3.投保人从事 5、6 类职业的 4.投保人 EM:100%的 5.投保人为残疾人员 6.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期 含 以下的。
三、 本险种按以下方式计算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和寿险风 险保额 保险金额×交费年期×0.5
四、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五、 本附加险交费期间 年数 为主险交费期间 年数 减一 六、 险种搭配规则
一 本险种可以与以下主险搭配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 2017 分红型 》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 B 款 2017 分红型 》 《民生金榜题名 2017 少儿两全保险 分红型 》 《民生传家福终身寿险》
附件:3
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8 投保规则
本投保规则除须执行《个人人身保险投保规则 2016 版 》 的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则
一、 投保年龄 18 周岁)65 周岁,且在交费期满时不超 过 75 周岁
二、 本险种的保险金额为所豁免的主险及其一年期以上 的附加险保险费之和 不包括有豁免保险费责任的险种 。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民生鑫满堂 少儿版 年金保险 分红型 》 《民生鑫满堂 成人版 年金保险 分红型 》 《民生鑫享一生年金保险》 《民生如意畅行两全保险》
二 目前可被豁免的长期附加险包括 《民生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康 裕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提 前给付男 重大疾病保险 2017》、《民生附加提前给付女 重 大疾病保险 2017》、《民生附加定期寿险 2015》、《民生附加 如意畅行意外伤害保险》
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GDD-北京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有关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DD。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泰康祥云二号升级版保障计划产品简介
泰康祥云二号升级版保障计划“泰康祥云二号升级版保障计划”是一款返本型重疾保障计划,责任简单明晰,涵盖生存、身故、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责任,为您提供全面保障。
本保障计划由《泰康健康人生C款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组成。
一、计划特色✓保险期间长:保至70、80、90岁,三种可选✓交费方式灵活多样:趸交、5、10、15、20年交自由选择满期返费高:满期生存返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资金保值增值✓重疾病种多:重疾病种涵盖42种重疾,为您提供全方位保障✓轻症责任额外多次给付:10种轻症疾病额外给付20%保额且不同病种可以多次给付二、适用条款《泰康健康人生C款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三、保险利益1.主险:泰康健康人生C款两全保险✓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与主险搭配投保,为投保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此首付产品旨在预防发生重大疾病时给予资金支持,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投保对象为中国公民、持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年龄在18岁至50岁之间。
二、投保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渠道购买民生附加如意隽康。
投保人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资料,并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三、投保费用投保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以及保险金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保费用一般以保额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计算,并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浮动。
四、保险期限五、保障范围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一定的重大疾病进行赔付,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在确诊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给付金额。
六、投保须知1.对于已知其中一种特殊保险责任的疾病(既往疾病),一般不予承保。
2.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健康状况信息,如有不实信息导致事后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表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事项、保险金额等相关内容。
4.对于已经确诊或治疗过相应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通常不予承保。
七、赔付规则1.确诊重大疾病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递交赔付申请,提供医疗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3.如果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额进行赔付。
4.赔付金额一般会分期给付,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八、其他事项1.投保人应定期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责任的有效性。
2.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恶性疾病的发生。
3.投保人需要保留所有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1 页 共 7 页 生命附加祥泰重大疾病保险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八、九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第十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 2 页 共 7 页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祥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祥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的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第 3 页 共 7 页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5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6或患艾滋病7; 九、 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7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0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 4 页 共 7 页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十年支付,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 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5. 由医院11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
11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