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通过支付额外费用购买的保险产品,用于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包括个人缴费、企事业单位缴费以及财政补助等。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设立与运行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设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评估合规并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有明确的费用支付范围和额度限制。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并定期按时缴纳。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应当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权益保障与服务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享有依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益。
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额外的保障和服务。
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理赔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在合理范围内享受保险赔付。
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合理的医疗服务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鼓励和支持参保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通过提供相关服务和措施,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合理确定费用支付范围和额度限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防止过度医疗和滥用医疗资源。
第十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国家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是住院所支付的费用,即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是按160元为一人进行计算,其中最低标准是140元一人,其中医疗统筹基金需要20元。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1、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6、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1、合法性原则。
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2、合理负担原则。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
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3、针对性原则。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员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特定办公人员。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为员工购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两部分。
基本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缴费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补充保险由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
第五条存在和社会保险机构相冲突的规定,以及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相同的保险额度的保险条款,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章条款约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特殊疾病费用。
第七条基本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补充保险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范围进行报销。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自付比例为20%。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由公司按照员工薪资水平和保险费用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进行说明。
第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调整前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申请报销流程为员工在就诊后收集相关发票和报销材料,填写报销申请表,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员工不需要额外缴纳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由公司负责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在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期间,如有欺诈、虚假申报等行为,将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员工事先同意外,不得泄露。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XXXXX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减轻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省公司下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年度结转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公司下列人员:(一)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职工。
(二)内退、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方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29周岁及以下,200元/年。
30-39周岁,300元/年。
40-49周岁,400元/年。
50周岁及以上,5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住院就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以下补助:1、一个年度内,补助一次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20%来进行补助。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严格遵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项目费用),不得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可以分别申请和分别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应遵循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设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参保登记、费用收取、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三章参保对象与参保方式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可选择自愿参保,通过管理机构规定的渠道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八条保险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风险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管理和运营费用,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程序应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披露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监督机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与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与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有关书面文件并阅读有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与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与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有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与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与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早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与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
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
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与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与接收,而且务必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
补充医疗保险规定

增补医疗保险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为企业员工供应增补医疗保险的实在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促进员工的福利满足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体在职员工,不包含临时工、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
二、增补医疗保险管理标准1. 参保范围企业员工享受增补医疗保险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手术费用、病愈治疗等。
实在的参保范围将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2. 参保条件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增补医疗保险:—在职员工,非临时工、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3. 缴费和福利调配3.1 缴费:—在职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增补医疗保险费用,依照肯定的比例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从企业经费中支出相应的增补医疗保险费。
3.2 福利调配:—员工支出的增补医疗保险费用将全部用于保险资金池,用于保险理赔和保障后续的保费支出;—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实际保险理赔情况和费用支出,由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决议每年对员工的增补医疗保险补贴;—实在补贴标准将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财务情形和员工需求进行订立,并向员工公示。
4. 组织管理和监督•公司将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负责增补医疗保险的设计、管理和理赔工作;•公司管理部门将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处理员工参保、理赔等日常事务,并定期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络、沟通;•监督部门将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三、增补医疗保险考核标准1. 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评估每年度结束时,公司管理部门将对员工的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进行综合评估,以衡量员工对增补医疗保险的实际需求和企业对员工福利的支持程度。
评估参考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员工保险理赔金额、就诊频次、住院次数、重点疾病赔付情况等。
2. 考核评分和嘉奖2.1 考核评分:—依据员工在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评估中的表现,调配相应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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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
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
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
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
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
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
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
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四)公司做出整改要求,但仍未予以整改的;
(五)其他视同情形的。
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未按制度进行医疗保险申报且严重影响参险员工和公司利益情形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取消其参险资格并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非参险员工本人进行医治的;
(二)开具与参险员工本人所患病症不相符药品费用的;
(三)其他视同行为的。
第十二条凡未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并造成任何负面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和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将以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自2015年3月31日废止。
篇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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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
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篇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1 总则
1.1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
(浙政〔2000〕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5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1.2基本原则
1.2.1公司员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1.2.2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2.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1.2.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1.2.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
2 经费来源
2.1经费来源的组成:
2.1.1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作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基本来源;
2.1.2上年度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节余;
2.1.3其他。
2.2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4%提取的经费在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3 经费使用
3.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主要用途如下:
3.1.1住院补助费:是指补助员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社保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补助费;
3.1.2其他特殊大病临时补助费:是指由于长期慢性病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元以上或一次住院医疗费在元以上的临时性补助。
3.1.3门诊包干补助费:是指对原公司员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包干费较低的补助;
发生上述费用时,按排列顺序优先安排经费的使用,直至当年度经费使用完毕。
3.2住院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3.2.1工龄5年及以下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40%补助;
3.2.2工龄6年至1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50%补助;
3.2.3工龄11年至2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60%补助;
3.2.4工龄21年至3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70%补助;
3.2.5工龄31年及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80%补助;
3.2.6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额实行全年累计最高限额办法,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公司工龄在0~2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万元;
(2)本公司工龄在2~3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3)本公司工龄在3年以上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
3.3其他特殊大病的临时补助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条件,由公司临时研究决定。
3.4门诊包干补助费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当年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节余额,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工龄分档和岗位贡献每年确定一次。
3.5工伤医疗费和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产妇住院费、医疗费按原公司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3.6员工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助的,必须持所有医疗费收据、社保报销单、病历等向公司提出申请补助。
属住院补助费的,在向社保办理报销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各管理处签署意见向公司组织人事部申请补助。
3.7员工住院要到社保部门定点的医院就医,否则公司不予补助。
4 管理监督
4.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要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协议。
4.2员工需要补助时,先由公司财务部门垫付,然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领取。
4.3公司财务部门要根据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当年有节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4.4公司要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5 附则
5.1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