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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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5年9月24日以粤公路函〔2015〕729号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养护、增设、撤除、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充分发挥路网功能。

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监督管理以及全省高速公路、国道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委)主管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各市、县公路(管理)局及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管辖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或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详尽的路网调查,掌握路网中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城市主干道、相交叉道路的情况,对周边路网已有交通标志信息、道路指引影响因素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设计总体方案(重点是远、中、近端地名信息的选取,互通立交、相交路段之间的相互指引),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养护、增设、撤除、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充分发挥路网功能。

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监督管理以及全省高速公路、国道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委)主管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各市、县公路(管理)局及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管辖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或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详尽的路网调查,掌握路网中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城市主干道、相交叉道路的情况,对周边路网已有交通标志信息、道路指引影响因素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设计总体方案(重点是远、中、近端地名信息的选取,互通立交、相交路段之间的相互指引),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设计单位在设计总体方案的框架下,进行交通标志位置、内容、版面、支撑方式等细化设计。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沿线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旅游部门及相交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意见。

县乡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旅游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要紧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 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都市和要紧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要紧乡(镇\要紧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要紧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要紧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行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都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都市进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都市建设区域的进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盾形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治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进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进展打算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禁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交规[2015]35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23日以粤交规〔2015〕359号发布
自2015年3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改扩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是指为满足交通量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原有高速公路基础上主要通过加宽路基(桥隧),包括局部新建分离式路基、
桥隧,以扩大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省境内所有已批准收费的高速公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2004年11月1日前在建或已投入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的全线改扩建工程;
(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指导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路政总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省厅组织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条例》是我国公路管理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公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指导意见》是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践,根据《条例》所作的细化性规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切实执行好《条例》和《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有关《条例》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出台后,省厅将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修改《指导意见》或者出台新的规定。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组织做好领导干部、公路执法人员对于《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在省厅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条例》的培训工作,凡是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公路执法人员,要收存执法证件,暂停上岗执行职务。

三、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执法水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

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加强公路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路执法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年月日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一、明确公路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许可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从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影响考虑,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既有公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影响,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事项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封闭公路半幅以上路面施工;(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八)公路接线设置道口和拆除公路分隔带;(九)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十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十三)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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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粤公路函〔2016〕829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第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驻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的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门式、一网式”的政务服务,接受行政效能监督。

全省具体路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应当统一使用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许可管辖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相互交叉路段的路政许可,原则上应由涉路工程项目对既有公路影响较大的一方作为路政许可主体实施路政许可,实施路政许可的许可主体应邀请另一方参加必要的专家评审、协调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

许可批准后,被许可人应当及时报送一份纸质许可材料到另一方管养单位备查。

路政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不了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路政许可,不得再次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路政许可。

第三章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二)占用、挖掘公路: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169号令、第172号令等规定,确定本单位的路政许可权限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纳入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后实施,并随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事权下放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省政府令要求下放至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第十五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事权下放承接工作并作出调整,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公示承接事权,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四章许可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属于本许可机关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申请时,要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路政许可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通行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可由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申请通行期限。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前款规定的许可有效期限,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二节申请材料第十九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附件2),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4);(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还应提交含跨越设施上年度的技术评定或者评估数据内容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六)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二)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施工资质复印件;(三)公路维修养护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公路维修养护协议;(四)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三)车辆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各一张;(四)通行方案(含通行路线和时间、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附件5),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二)公路护路林木权属的证明材料;(三)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四)采伐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紧急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清单及填写说明,除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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