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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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试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录

岳西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

太湖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9)

潜山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4)

金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2)

霍山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0)

石台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8)

岳西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岳西县地处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在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3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本清单涉及国民经济7个门类14个大类29个中类55个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7个门类14个大类25个中类51个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个门类1个大类4个中类4个小类。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

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太湖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太湖县地处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在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3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7个门类15个大类20个中类28个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个门类3个大类4个中类6个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7个门类12个大类16个中类22个小类。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

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潜山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潜山县地处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在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3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个门类15个大类26个中类38个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2个大类5个中类5个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个门类13个大类21个中类33个小类。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

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金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金寨县地处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在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3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七门类16大类32中类62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七大门类、15大类、28中类、58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一大门类、1大类、4中类、4小类。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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