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退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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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退药管理办法

【目的】为加强医院用药安全管理,规避因退药而带来的医疗安全隐患。

【范围】适用于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急诊药品管理。

【责任人】医务人员

【内容】为规避医院因退药而带来的医疗安全隐患,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1.处方规范

临床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病情,药品适应证和禁忌症、临床诊疗常规,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等,合理选择药品种类、剂型、剂量和疗程,并向患者告知自费药品信息。

2.退药原则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的原则,药品发出后,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予退换。

2.1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2.2医生处方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范,且患者不宜使用。

3.退药流程

3.1药品质量问题

3.1.1患者提供疑似质量问题的药品、处方底方、收据及药品明细单。

3.1.2门诊药房药师核查药品确由医院售出,批号与药房记录一致,门诊药房组长确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进行登记。

3.1.3药房开具退药处方,患者凭退药处方和收据到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2医生处方问题

3.2.1患者提供所退药品的处方底方、收据以及药品明细单。

3.2.2由处方医师在所退药品明细单上注明同意退药及相关理由,并签字加盖名章。

3.2.3门诊药房药师核对,确认所退药品批号与药房记录一致。

3.2.4门诊药房组长开具退药处方,患者凭退药处方和收据到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2.5门诊药房药师对退药进行登记,井保留退药的药品明细单3个月备查。

3.2.6当医患双方无法就医生处方问题达成共识时,由医务处门诊办公室或医患关系办公室咨询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予以确认。

4.退回药品的处理

患者退回的药品一律不得再次使用。药学部(药剂科)每月向规财处报表,计入医院药品报损,对退回的药品给予集中销毁。

5.退药损失费用的承担

5.1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药经济损失,由药学部反馈药品生产厂家给予赔偿。

5.2由于医生处方错误导致的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承担50%。

5.3药学部(药剂科)每月汇总退药凭据,上报医务处,并经医院质量监督办公室核实,对由于医生处方错误导致的退药,从责任人绩效工资中扣除应承担部分。

本规定由医务处门诊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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