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错案纠正中的作为探析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当前刑事冤假错案问题的司法反思

调 配合 的司法体制制约 着司法独 立。如何 从体制上确保 司法独立 , 保 障 司法公正 , 必将是我 国司法改革亟待解 决的问题 。 不 断增 强律 师在控 、 辩、 审诉讼 活动 中的地位 , 扩大律师在刑诉 中的诉讼 权利 , 促 进律师辩护权 的充分发挥 , 有助于减 少冤
假错案的发生。
生之所以防不胜防与司法上过于重视行为人是但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处理疑案的方定应判决关也与实体法的理论指导不够没有形成客观绝死刑立即执行而处以死缓无期徒刑
2 0 1 4 年5 月
安 阳工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An y a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Ma y. 2 01 4
第l 3 卷 第3 期( 总第 6 9 期)
V o 1 . 1 3 No . 3 ( G e n . No . 6 9 )
当前刑 事冤假 错案 问题 的司法反思
刘 用 田
( 河南上 合律 师事 务所 , 河南 安 阳 4 5 5 0 0 0 )
摘 要: 湖北“ 余祥 林案” , 河南“ 赵作 海案 ” 等错 案的不断 出现 , 再次 凸显 了司法过程 中存在 的一些 问题 。公、 检、 法协
、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3 — 0 7 作者简介 : 刘用田( 1 9 6 6 一 ) , 男, 河南安 阳人 , 河南上合律 师事务所二级律师 。
关键词 : 冤假错案 ; 刑讯逼供 ; 司法裁量 ; 辩护权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2 8 ( 2 0 1 4 ) O 3 一 O 0 0 8 — 0 3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或事实不符的现象。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误判案例进行剖析,分析误判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例简介:张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李某刺伤,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遂改判无罪。
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误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之间有邻里纠纷,李某在纠纷中动手打人,张某某持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体现了对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
二、案例二: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例简介:王某某酒后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重伤。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对王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误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某酒后驾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审法院改判,体现了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
三、案例三:李某某强奸案案例简介: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后,以谈恋爱为由,将王某带至偏僻处,实施强奸。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李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误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之探讨

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之探讨作者:戴天歌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接二连三被曝光,不断刷新社会大众的认知。
冤假错案无疑是社会的毒瘤,不仅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不可挽回,而且也时时刻刻危害着社会稳定,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也成为了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关键词:冤假错案;无罪推定;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79-02作者简介:戴天歌(1996-),女,汉族,河南鹤壁人,法学学士学位,厦门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一种原因导致的,同样,冤假错案的防范也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转变司法观念,提高素质能力,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等措施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突破口。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我们鄙视黑心商贩利欲熏心,痛恨无良医生草菅人命,但如果因为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办了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带来损害,变成了通往公平正义的绊脚石,同样应该反省。
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只有将以“冤假错案”为耻的司法观念牢固树立,在思想上对其高度重视,才能筑起坚固的思想堡垒,真正让冤假错案远离我们。
思想和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办案亦然。
要想防范冤假错案,就应该从根本上、从源头上转变司法人员落后的司法理念。
司法人员必须充分意识到防止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
1.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的司法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二者同等重要,辩证统一;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是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我们要以程序公正为前提和基础,保证实体公正的质量,严格要求司法机关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必须符合程序规范,即实现实体公正,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
冤假错案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华案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背景和过程。
2000年,某市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被残忍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通过目击者指认,将张华列为嫌疑人。
经过审讯,张华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在法庭上供认不讳。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张华的供词被证明是虚假的,他实际上是受害者。
二、案件经过1. 初审阶段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一名目击者声称在案发现场看到张华的身影。
警方据此将张华列为嫌疑人,并对其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张华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承认了犯罪事实。
随后,警方将张华移交给检察机关。
2.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张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华有期徒刑15年。
张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 再审阶段张华在服刑期间,始终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2010年,我国开始推行司法责任制,鼓励当事人申诉。
张华的家属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张华的供词存在重大疑点,于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张华的供词是虚假的。
同时,法院还查明,当初指认张华的目击者曾因涉嫌其他犯罪被警方调查,其指认张华的行为可能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宣告张华无罪。
三、案件分析张华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其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目击者指认存在虚假在张华案中,指认张华的目击者存在虚假指认的行为。
这可能是因为目击者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故意指认张华。
2. 警方审讯手段不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可能采用了不当手段,导致张华在心理压力下承认了犯罪事实。
3. 法院审理存在漏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错判。
4. 司法责任制不健全在张华案发生时,我国司法责任制尚不健全,导致错案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冤假错案的产生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人间噩梦错案在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无比痛苦和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司法公正带来冲击冤假错案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这些原因包括初动侦查粗糙、原始证据不足、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和命案必破的现实要求有罪推定的传统司法理念侦查监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和证人的虚假证言、侦查司法人员人权观念淡漠、律师的不作为和外界不当干预对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活动原因探析目录引言 (2)一、冤假错案的界定 (2)(一)冤假错案的概念 (2)(二)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标准 (2)二、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3)(一)初动侦查粗糙,原始证据不足,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祸根。
............................................................................... .3(二)“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和“命案必破”的现实要求导致错案。
(4)(三)侦查监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是导致错案的重要原因。
............................................................................... ..5 (四)侦查、司法人员人权观念淡漠、律师的不作为和外界不当干预导致错案。
(6)三、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7)(一)严格依法办案 (7)(二)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8)(三)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 (9)(四)上级公安机关须加强审核和监督力度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引言: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
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存在错误,或者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
司法机关不当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 权、隐瞒证据、误导法官等,导致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技术手段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局限性,可能存在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验证或者无法发现关键证据的情况,从 而造成冤假错案。
对涉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 自由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 至可能导致终身无法弥补的伤 害。
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造成 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信任下降,对社会安全感 的降低。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类
证据不足
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缺乏可靠的证 据支持,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从而造成 冤假错案。
研究意义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研究,为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建议。
缺乏科学证据支持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缺乏科学证据支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某些涉及 DNA证据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主观原因
01
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
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办案人员可能缺
乏专业知识、经验或责任心,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不准确或不
从刑事错案谈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近年来, 余祥 林案 、 浙江叔 侄 强奸案 、 呼格 吉勒 图公厕奸 杀妇 的 、 急 切 的 。可 以说, 他 们 的 申诉是推 动刑 事错 案纠 正 的最大 力
可 能 引起涉 诉上访 事 件 的大 量发 生 , 进 而威 胁到 社会 安 有 些错 案十 数年未 得到及 时纠 正 , 作 为错 误生效 判决 的一种 纠错 的保 障 ,
被 改判 1 5 年有 期 徒刑 。事 发 l 1 年后, 张在 玉突 然 出现 , 佘 祥林 抗诉 更 多是站 在维 护被 害人 的立 场 , 结 果可 能 导致再 审加 刑 。 因
最 终 被判 无罪 , 领取 7 O 余万 元 国家 赔偿 。这 是一 起 典型 的刑事 此 , 真 正 由人 民法 院和 人 民检 察院提 出的再 审 申请 和抗 诉所 占比 错案, 判 决与案 件 事实 严重 不符 。 ( 二) 刑 事错 案 的影 响 女案 等重 大刑 事错 案不 断被媒 体披 露 , 当事人 被错 判甚 至错 杀 , 例很 小 , 而 最早 认 为案件 错判 、 具有最 强 烈纠错 愿望 的往 往只 是 当事 人及 其法 定 代理 人 、近亲 属 。他们 提 出 的 申诉请 求 是大 量 量。 如 果当事 人 的 申诉 得不 到重 视 , 他 们 的纠错 权利 得不 到真 正
一
、
( 一) 刑 事错案 的认 定 标准
根据 《 刑 事诉 讼法》第二 百 四十二 条 “ 当事 人及 其法 定代理 而 再审 审理 程序 是指 法 院对 于经 审查符 合 条件 的生 效判 决进 行
作 为审 查程序 , 它 决定 了是否 能启 动之 后 的审 人、 近 亲属 的 申诉符合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人 民法院 应当重 新审判 ” 重 新审 理 的过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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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错案纠正中的作为探析
在错案纠正中,律师要与委托人、法官做充分的沟通外,还要与
社会大众、媒体、人大等多方进行沟通,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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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进程推进,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在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时
期,各种司法制度的改革为错案的纠正营造良好的环境,念斌案之所
以能够平反,背后正是司法改革这股巨大的动力。在这场改革风暴中,
律师在刑事诉讼的权利得到扩张,逐步地使控辩审诉讼结构之间得到
平衡,这也是念斌案能够纠正的关键环节。
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
在错案纠正中,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不仅是买卖服务的关系,更是
委托人的分身,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而在纠错的案件中,委托
人追求的最佳审判结果便是无罪释放。
可是,现实中的委托人对于律师并不是完全的信任,或者说对于
那些不会去法院疏通关系的律师便称为是不值得信任的。信任是律师
和委托人之关系的最重要且最理想的纽带。
①众所周知,能够让错案纠正的律师费用相当昂贵而且并不是
各地都具备这种律师。那么,律师如何取得委托人信任来纠正错案?
首先,律师主动代理错案为纠正做主动力。在目前的现状,仅有少数
的律师愿意主动请缨为错案纠正出一份力,而法律援助提供的律师一
般是欠缺经验的律师,这不仅是错案就算是正常的案件也是对被告人
极度的不公平。其次,委托人不喜欢夸大其词、炫耀自己的律师,这
样的人会带来不信任感或者高高在上以致与委托人之间隔着千山万
水。委托人需要的不是胯下海口,而是简单地案情分析,或者是对于
要如何进行错案纠正的可靠方案。最后,律师要及时地跟委托人进行
沟通,如实说明案件进展的情况,并通过行动来表明对案件的投入,
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在念斌投毒案中,念斌在冰冷的监狱里呆了漫长
的八年,在无助的环境中几经死刑判决,早已使其对这个世界失去了
希望,更是有放弃上诉的念头,倒过来苦劝律师不要为他做无用功。
此时此刻的律师,便要充当一个心理咨询师的职能,为委托人疏导情
绪,鼓励其不要轻易的放弃,调动多方的力量来让其重获希望和信心。
二、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
律师需要帮助法官发现错案的症结所在,加快错案纠正的速度,
而不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②当委托人将案件呈递到律师面前,这时律师将充当初审法官
的身份,把委托人罗列的大量无章的事实,进行排列组合,并对其中
与司法相关的信息抽出来。律师在面对这些独立、看起来毫无关系的
材料,进行选择、组合和分类,并建立适合该案的司法秩序。整个处
理的流程看起来就是升级版拼图游戏,但不仅是要其拼成一副完整的
图像,在过程中还需把无关的信息过滤掉,以免影响到图片的连贯性。
律师受理案件时要避免受到前印象的影响,利用长期的办案经验,给
案件提供一个适合的轮廓,像久经风霜的骸骨需要用高科技术将其复
原,设立本案的司法构造,然后将材料放入在构造中。前述的能力并
非所有的律师都具备有这种对法律的敏锐的“感觉”,而
是要在律师事务所经过百般锤炼、多年的实践才能在时间沉淀中慢慢
形成洞察力。律师在错案的识别过程中,正是需要这种能力。在念斌
案中,资深律师张燕生第一次接触案件时,便提出了“水壶里
面的水是否有毒”的证据漏洞,这便是常年累积的洞察力,依
助案件的材料识别出本案时错案,而非简单地相信委托人的言词和泪
水,最后受理该案。这初步的工作也是为能充分地与法官进行充分的
沟通做的前提准备。在庭上,律师便只能做诡辩,不提案件重点,只
为在委托人面前表现,浪费司法资源,这样法官对此只能让其陈述而
不采纳他的观点。法官并非与律师是对立方,相反二者是合作的关系,
律师帮助法官接近真相,靠近真相。
在错案中的法官,此时面临社会压力是普通案件的数十倍,这将
严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律师便要想方设法地将法官的顾虑一一
消除,使其能够回归到中立的位置。
笔者认为律师在错案纠正中庭审过程与法官的沟通需要做到以
下几点: 第一,在庭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提前知会被告人庭上大致的
流程,避免在庭上被告人对律师的表现一头雾水,勿让法官认为律师
与被告人之间隔着鸿沟,两者之间的关系疏远,将意味着律师所言并
非被告人的意思,而只是律师的个人秀不是代表被告人的法庭辩护,
这影响到法官对律师意见的采纳度。第二,律师在发言的时候,要围
绕着案件的情况展开并重点集中于造成错案的程序和内容,以最直接
和准确地表达来陈述所持的观点,点出错案的成因所在,并用收集的
证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律师在庭上不需要使用华丽的辞藻来炫耀才
华更不需要声嘶力竭,因为在错案纠正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前期
对案卷的查阅已经在内心对案件形成轮廓,在庭上仅全神贯注集中在
律师提出纠正的观点是否能使其达到内心的确信。
三、律师与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
在错案纠正中,律师要与委托人、法官做充分的沟通外,还要与
社会大众、媒体、人大等多方进行沟通,加大力度进行纠正工作。当
下的司法环境中,法院在错案纠正的工作进行中会遭遇多方面因素的
阻碍,这些因素是体制遗留下来的历史恶果,单凭法院的力量是不足
以将其消除,需要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推动错案纠正的运行机制。
笔者从念斌案中总结一下几点: 第一,律师给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写
信。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一府两院的政治结构,宪法赋予了
人大权力之一是监督一府两院,在人大闭会的期间将信件递交给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念斌案中,律师用信件的形式将本案的情况和
纠正本案的必要性呈递给了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得到了人大的回
应。在某些律师眼中这种写信给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简直是白做功,
根本对案件的纠正起不了作用,不如直接去法院疏通关系来得快,案
子是法院审理的事情不关人大的事。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肤浅,即使
在我国司法能够独立,但是它依旧是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而在我国人
民监督的形式便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因此通过人大的影响力为错
案获得纠正的机会,不是为纠错的运作机器加水而是再加润滑剂。第
二,律师利用互联网,让普罗大众知悉错案,适当地为错案纠正增加
社会压力,加大错案纠正机制的开启。在前文所提法官在纠错的时候
需要保持中立的姿态,此处却提出了要增加社会压力,这两者之间是
否是矛盾的关系? 笔者认为两者不是矛盾的关系。在本案中,念斌的
律师将案件的进展在互联网上更新,增加了社会各方对案件的关注度,
并引起了热议,将社会舆论变成一股错案纠正的推动力。这是引起错
案纠正的权力机关注意的重要方式,我国错案的纠正主体主要是司法
机关,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不足以让司法机关把错案一一地寻找
出来,因此通过律师来发现错案然后经由互联网,给错案纠正的开启
提供了有效的动力。通过此契机使案件进入错案纠正程序后,律师应
该停止在互联网的活动,不能继续在网上扇动大众,在案件还未出递
送到法官面前时,社会媒体便对此案作出审判,这已不是对司法工作
的监督,而是对于司法工作的严重干预,最后造成了法官的审判压力
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所以律师利用互联网这一工具时,一定要把握住
度,既要促使错案得到纠正,又要避免社会舆论对案件进行审判。第
三,在错案纠正中,律师要善于利用全国律师协会和律师同行的合作。
念斌案出庭的律师是张燕生律师,其实本案的背后由十几名律师
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念斌案的纠错工作进行奔波。
律师团队的成员参加的目的在于帮助错案的纠正,不是为了报酬,
况且本案中的委托人念斌的姐姐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很多律师都是基
于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和坚信司法公正来参与此案。
③在错案的纠正过程中,律师团多次召开会议,商讨案情、辩
护策略等,集合多方意见,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获取辩论的精华,并
可以邀请法学家参与到错案纠正工作中,富有理论知识的法学家将为
辩护意见提供理论基石,使得辩论意见更具有说服力。念斌案还有一
个小细节,便是辩护律师给律师协会写的信也在结案后公布在网上,
信件的内容主要是对念斌案的说明和请求帮助。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
的组织,主要职能是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律师。
[ 注 释 ]
①皮罗·克拉玛德雷. 程序与民主[M]. 北京: 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5,3: 73.
②樊崇义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6: 37.
③李林,郭美宏. 念斌案张燕生律师: 司法进步将念斌从刀口救
下[EB/OL]. 中 国 网. 2014 - 12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