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暂行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其他公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其他公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管理水平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促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活动开展,充分调动我局协管员队伍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打造高效和谐服务型城管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单位定职责、职责定标准、标准定奖惩的考核机制,规范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和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考核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二是坚持日常考核与突击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绩效考核推动工作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数字城管、垃圾场及行政服务大厅协管员、合同制、公益岗人员。
四、考核奖惩办法1、绩效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数字化城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垃圾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月。
4、行政服务大厅人员每上班一天增加15元(行政服务大厅人员可来机关上班)。
5、机关值班每次每人增加10元;城管大队早市(6:30前)值班每人每次增加10元(晚上增加5元)。
6、遇节假日加班每天每人增加15元。
7、稽查大队、绿化办公室、环卫办公室加班每次10元。
8、工作日迟到一次扣5元。
9、请假1-5天内每天扣10元、6-10天每天扣15元、请假超过十天扣除当月200元绩效;旷工一天扣20元,连续旷工5天以上扣除当月200元绩效。
五、考核组织机构成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文斌担任。
负责具体考核评定工作。
六、相关要求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科室负责人要把绩效考核工作放到突出位置,确保以考核促进工作成效、以考核促进队伍建设、以考核促进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是各科室负责人要根据考核办法认真抓好本科室人员考勤登记工作。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19年8月1日执行。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标通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实现以下目标:1.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水平和素质;3.确保行政执法的高效运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4.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和举报;5.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估,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市城管局下设行政执法监督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1.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程序性;2.受理和调查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和举报;3.协调处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4.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包括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控制;5.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五、行政执法人员管理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2.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工具和执法记录的有效性和规范性;3.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4.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规程执行职务;5.对执法人员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等措施。
六、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2.对收到的行政执法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调查和处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3.对经过初步核实属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行政执法考核评估1.制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指标,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2.定期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及时进行整改;3.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现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奖励,并对表现不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或处罚。
八、行政执法公开1.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文书,应及时公布在市城管局的官方网站上,确保公开透明度;2.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的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可在市城管局的官方媒体上进行宣传;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导语: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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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21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绍政办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107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4〕33号)精神和《绍兴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以“洁净、有序、靓丽”为目标,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管理标准,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城市管理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常态化,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
二、考核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严格标准、分类考核、奖惩激励的原则。
三、考核机构考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各区、市直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机构。
四、考核对象(一)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二)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三)23家市级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电力局、市工贸国资公司、市供销总社、市旅游集团、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邮政绍兴分公司、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广电总台。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在道路、广场或者庭院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贯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层级监督与行业监督同时运作,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专项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出现异议,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由出现异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当设立精干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检查。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有城市管理经验,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后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容市貌、市场监管等方面。
第二章:执法职责和权限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具体权限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劝阻、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执行执法行为,要遵守执法程序,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由,依法警告或责令当事人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尽量采取以劝阻为主的方式,对于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执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要求复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向法治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岗位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
依 法 行 政
业务
学习
按计划开展法律业务学习。局业务考核合格 率95%以上。
2
未开展的母次扣0.2分;合格率未达标的扣1分;
1.查看活动(会议) 记录本。
2.看实际教
规
科
台账
案卷
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各类工作日志、执法文
书、活动保障等相关台账资料。
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必
每次扣2分;
公车私用的,每次酌情从0.2分起扣;未及时清
1.查看台账资料。
办公
室
洁、保养、检查,致使车况不良的,每查实一次 扣0.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共性 部分
信息宣传
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有反映相关问题涉及本 部门工作职责的,须在当日予以回复,如有 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媒体宣传按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考核办 法》执行。
明确分工,专人负责,认真登记,及时处理;
1.5
无专人负责、台账记录不全、接待态度消极的每 项扣0.2分;
在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时,有违犯文明执法规范, 造成严重影响的,酌情从0.5分起扣;
1.查看科室台账资 料。
办公
室
安全
工作
定期开展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责任到人, 措施到位;
2
每缺一项扣0.2分;
发生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1分;
1.查看台账资料。
装备管理
装备严格按规范操作使用,确保装备完好率 在95%以上;
严格执行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严格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2.5
台账资料不全、装备完好率不达标、文件、保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一、目标制定目标制定是目标考核管理的基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目标应该与上级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要适应本队伍的实际情况。
在制定目标时,需明确具体的任务和时间要求,便于落实和跟进。
二、考核指标1.执法合规性。
要考核队伍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是否尊重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2.工作质量。
要考核队伍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预期目标,是否能够有效解决问题,是否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工作效率。
要考核队伍的工作进展是否及时,是否能够高效地完成任务,是否能够有效利用资源。
4.群众满意度。
要考核队伍的服务态度是否良好,是否能够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三、考核方式1.督查检查。
通过定期的督查检查,了解队伍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2.考核评分。
根据考核指标,制定相应的评分细则,对队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分,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现场执法。
通过组织现场执法活动,观察队伍的执法过程和执法行为,评估其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
4.问卷调查。
定期组织对被执法对象和群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队伍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数据。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该是公开透明的,要及时向队伍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根据考核结果,对队伍的优点和不足进行分析总结,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方向。
对于表现优秀的队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再接再厉;对于表现不佳的队伍和个人,应该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提高工作水平。
总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目标考核管理细则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和考核指标,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管理,才能够提高队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城市管理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0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20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焦点1执法范围包括工商、交通等6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城管的执法范围,尤其是其行政处罚权如何划分,一直存有争议。
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严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为了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只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办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焦点2执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频出。
对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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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暂行办法
【内容摘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暂行办法,为加强行政执法监
督工作,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促进队伍依法履
行职责、行使职权,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方位目标责任
制及考评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督察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日常督察与定期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
的原则,
3、监督与纠错、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察内容,主要是对各科室、执法中队、全体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文明执法等行为及效能进行监
督、检查、考核、评议等,
三、督查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全方位目标责任制及考评办法》执行,
四、督察方式,督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与专项,日常
与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在值班局长的指导下,实施督察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暂行办法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工作,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促进队伍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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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行使职权,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方位目标责任制
及考评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督察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日常督察与定期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
的原则;
3、监督与纠错、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察内容主要是对各科室、执法中队、全体工作人员履
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文明执法等行为及效能进行监
督、检查、考核、评议等。
三、督查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
方位目标责任制及考评办法》执行。
四、督察方式 督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与专项,日常与
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在值班局长的指导下,实施督察工作。
1、督察工作应坚持在同一时间段内,尽力做到督察区域或路
线、范围和项目大致相同。
2、督查科每天进行不定期督察,督察时间、内容等由督察科
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每次督察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每周由值班局长组织一次定期督察,参加人员为值班局
长、督查人员,督察时间、内容等由值班局长确定。
4、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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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重点时段、严管路段的督察进行全面巡回督查,冬季每
天上午10:30—12:00,下午5:00—6:00,其他季节每天上午
10:30—12:00,下午5:30—7:00。
6、对一般时段和其他路段的督察,在重点时段以外,对各中
队在所属辖区内其他路段的督察,须确定大致相同的督察项目、
内容和路段长度。
7、执法严管路段的市容督察标准是自早上8:00—下午6:
00的时间内,占用城镇道路的非交通活动,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
或外墙摆卖商品,无乱搭乱建,乱扯乱挂,破损牌匾。其它路段
的市容督察标准是无占用主车道,慢车道的非交通活动,无乱摆
乱建,乱扯乱挂,破损牌匾。
8、对各中队辖区内的违章违法案件,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
查、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督察人员发现后,须在当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责任中队,有中队长签字确认。
9、对上级领导交办、局组织开展的集中活动等工作的专项督
察,须在值班局长组织下,督查人员和各执法中队的中队长共同
参加,采取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10、每次的督察结果应填写
《督察记录》,两名督察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督察考评依据。值
班局长组织的督察,须有值班局长和督察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作
为督察考评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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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察人员应当每天填写督察工作日志,写明督察时间、参
加人员、督察内容、督察范围、督察区域或路线、发现问题以及
处理建议等。
五、督察考评
1、督察科对日常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解决的,要及
时通知责任科室、中队进行现场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在
当日内下达书面督察整改通知书,由值班局长交办责任科室、中
队,并督促整改。责任科室、中队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要
求的,不再作为考评依据。没有按照要求整改的,作为考评依
据。
2、各科室、中队对在督察中提出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及时加
以解决。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半天之内应进行整改查
处,一天内报告处理结果;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一天
内要报告制止、整改情况,15天之内要报告查处结果。
3、督察科对日常督察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应及时加以通
报,每周不少于一次。责任科室、中队对督察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在2日内提出申诉,由值班局长会同督察科核查确认。在2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直接记入当月考
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