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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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边到多边银监会新规鼓励银团贷款

从双边到多边银监会新规鼓励银团贷款

从双边到多边银监会新规鼓励银团贷款
田天
【期刊名称】《农村金融研究》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 2005年,北方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世界著名企业集团拟投资建厂,向中国国内银行提出了1.2亿美元的贷款需求.由于该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裕,市场前景看好,贷款风险很小,国内各家银行趋之若鹜,纷纷登门"攻关",请求成为该企业融资的主体银行.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田天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发文鼓励银行业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J], ;
2.双边抑或多边:论FTA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J], 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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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监会:择机推动建立银团贷款二级市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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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共31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分散授信风险,优化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推动银团贷款的标准化,促进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下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的定义本规范所称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交易范围包括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包括贷款余额的转让交易、承贷额的转让交易及同时转让贷款余额、贷款承贷额的转让交易。

第四条交易的基本原则转让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评审、风险自担、贷款真实有效等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地位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推进交易标准化工作,起草、修订有关交易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的开发、运行和管理;收集和披露有关交易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

第六条优先使用《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在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时,应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该文本与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出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下称“《银团贷款合同》”)等适用于一级市场交易的银团贷款示范性文本具有一致性,在体系安排和内容设置上相互衔接,可以配套使用。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年71号)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年7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09]7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预测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预测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预测1、问答题请问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如何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正确答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江南博哥)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2、填空题贷款融资一般有三个渠道:商业银行贷款、()、()。

正确答案:辛迪加贷款;出口信贷及多边金融机构贷款3、问答题请问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是否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专业意见或服务?正确答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4、多选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等相关政策A、产业B、土地C、环保D、投资管理正确答案:A, B, C, D5、单选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评估项目风险时应当以偿债能力为核心,重点从技术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A.市场可行性B.财务可行性C.会计可行性D.风险可行性正确答案:B6、问答题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是否明确提出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正确答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

7、问答题《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关系?正确答案: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立法依据之一。

8、填空题信托基金结构的优点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现金流的控制比较容易。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总39页)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总39页)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总3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交银办〔2010〕196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

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

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6月5日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

银监会三办法一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内容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银团贷款中间业务收费行为自律公约

银团贷款中间业务收费行为自律公约【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银团贷款中间业务收费行为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银团贷款业务收费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规章制度,以及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收费行为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办理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本公约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办理或参与境内银团贷款时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费用,是银团借款人在贷款利息之外支付的费用,计为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并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银团贷款收费应当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有关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规定,体现“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牵头行应根据市场形势、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筹组难易程度等因素按市场原则与借款人商定银团贷款收费项目、费率及收取形式。

牵头行应根据银团角色、服务内容、承贷额度等因素,充分考虑各成员行利益,按市场原则确定各自收费。

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参加行提出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贷款参加行和借款人强制或不合理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六条银团贷款各成员行按照承担的角色和提供的服务可收取相应费用,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等。

银团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费用,仅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行所享有。

第七条银团收费由借款人负担,银团牵头行不得向参加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行应加强合作协商,共建合理、规范的银团市场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组成的贷款机构组
成贷款团体,共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


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了《商业银行组织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贷款金额:银团贷款的总金额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贷款用途: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4. 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应当明确各贷款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贷款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内容。

5. 贷款风险分担:各贷款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原则和风险控
制原则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贷款金额和风险责任。

6. 贷款审批程序:银团贷款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7. 贷后监管:各贷款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贷后监管,了解
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还款能力。

8. 信息披露:贷款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9. 业务合规:贷款机构应当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以上仅为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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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1•【文号】银监发[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

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银团贷款协议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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