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3.2.11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8的规定。此时:甲类工艺装置距甲A类液化烃储罐30m,甲B、乙类可燃液体25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报批稿)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

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

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各项防火间距的详见该规范“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节;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间距≥12米;

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间距≥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

于50米):

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米,与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米-50米);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12米-30米),

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25米-40米),

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米;甲类厂房距厂外道

路(路边)≥15米。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注: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例如二个1000≤V<5000m3的罐区之间的间距应为40m)。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0%。

三、有关规范的适用范围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

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

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四、有关规范的特点

1、《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的特点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有明确的规定,且间距较大。

(2)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的总平面布置装置间的距离较大,但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较为紧凑、装置储罐临近装置布置,间距较小,装置内的控制楼距装置距离也很紧凑。

(3)装置体量可以较大(第4.2.1条,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装置的高度(露天或半露天)未作规定。

(4)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的总容积较大,且罐组间的距离较小(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第5.2.13条,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5)消防要求严格、消防灭火用水量要求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高

第7.3.6条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状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根据表7.3.6,中型石油化工装置消防用水量150~300L/S(540m3/h~1080 m3/h,一次消防水量;1620~3240m3),大型石油化工装置300~450L/S。

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特点

(1)规范以厂房为对象,厂区与厂区之间无明确间距要求,只规定了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围墙两侧为两个甲类厂房,则其间距至少12m,若一边为甲类厂房,一边为甲类罐区(总储量<1000m3),则其间距应达到25m)。

(2)工厂内部总平面布置以单个厂房为单位,间距不大,但甲类厂房不能成组布置。

例如:甲类多层厂房,二级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m2。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要求≥25米,厂房附近只能布置零星室外储罐(作为室外设备、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量(参照厂房内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

(4)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若有几个罐区,则间距要求严格且距离大。

(5)消防用水按建筑物计算,相对较小(一般工厂(甲类)室内10L/S,室外30L/S,火灾延续时间3小时,一次灭火用水量432m3),消防用电负荷对于一般甲类厂房,要求为二级。

五、设计中应用规范时存在的困惑和问题

根据《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特点可以看出,前者适合于大、中型的石油化工企业应无疑义,但对于除此之外的化工类工厂的设计由于没有一个专门的化工厂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关审批部门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

化工类工厂的生产原料大部分涉及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是否都属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

石化、化工类工厂都有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因此是否都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

鉴于此,目前设计中的不确定性是很大的,往往是套用哪个规范有利就套用哪个,例如工厂与周边的距离受到限制,就尽量套《建规》,车间的体积很大,中间储罐很多,但与周边的距离没问题,则套用《石化规》。

随着新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实施,这个问题可能会明

确一些,从该规范报批稿的适用范围看来,今后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将变窄。但大、中型的化工类企业套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存在着相邻工厂间距太小的问题,且也不利于装置大型化和一体化。而小型的化工企业套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也存在与周边距离难以满足的问题。

六、设计套用规范的设想

2009年3月18日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内容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研究所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

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第7.5. 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第7.5.3 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术语 (2)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区域规划 (6)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厂内道路 (12) 4.4厂内铁路 (13) 4.5厂际管道规划 (14)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 5.1一般规定 (16) 5.2装置内布置 (16) 5.3泵和压缩机 (21)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 5.7其他要求 (25) 第6章储运设施 (27) 6.1一般规定 (27)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 6.5灌装站 (33) 6.6厂内仓库 (33) 第7章管道布置 (35) 7.1厂内管线综合 (35)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 7.4厂际管道敷设 (37) 第8章消防 (38)

8.1一般规定 (38) 8.2消防站 (38)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 8.4消防用水量 (39)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 8.8蒸汽灭火系统 (43) 8.9灭火器设置 (44)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 8.11建筑物内消防 (46) 8.12火灾报警系统 (48) 第9章电气 (49)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 9.2防雷 (49) 9.3静电接地 (49)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防火窗技术要求(谷风软件)

防火窗技术要求 一、防火窗及其相应配件产品需满足的标准、规范 1 《防火门窗》 03J609 2 《防火窗》 GB 16809-2008 3 《建筑木门、木窗》 GB/T 122-2000 4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T 5464-1999 5 《防火膨胀密封件》 GB 16807-2009 6 《防火封堵材料》 GB 23846-2009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1995 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除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外,产品必须符合消防局验收标准,供货商必须配合消防验收通过。 二、防火窗的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 耐火完整性:甲级不低于1.5h、乙级不低于1.0h;耐火隔热性:甲级不低于1.5h、乙级不低于1.0h;其他未列项严格依据国家规范的相应要求。 三、防火窗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偏差值 窗框高度±3.0 窗框宽度±3.0 窗框厚度±2.0 窗框槽口的两对角线长度差≤4.0 项目偏差值 活动窗扇高度±2.0 活动窗扇宽度±2.0 活动窗扇框架厚度±2.0 活动窗扇对角线长度差≤3.0

活动窗扇扭曲度≤3.0 活动窗扇与窗框的搭接宽度+2-0 四、防火窗其它技术要求 (1)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5763.1-2009表4的规定,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5763.1-2009表5的规定。防火玻璃可选用不影响防火窗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玻璃透光度不小于相同层数普通平板玻璃的75%。 (2)窗框框架采用具有一定强度使其足以保障构件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钢框架或木框架。 钢框架与压条可选用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其选材标准符合GB12955-2008《防火门》中5.1条的规定。 (3)钢、木框架内部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火灾时能起到防火隔烟的作用。 (5)五金配件应为经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产品。 (6)抗风压性:防火窗抗风压性能不低于GB/T7106-2002表1规定的4级。 (7)气密性能:防火窗气密性能不低于GB/T7107-2002表1规定的3级。 (8)防火性能:防火窗的防火性能符合本要求第二条。 五、安装要求 1、验收甲方收货时应认真按供货合同核对数量、规格、等级及各种配件是否合格、齐全。 2、保管、贮存防火窗应垂直存放于干燥的室内,并要有防腐措施,玻璃应搁置和依靠在不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3、安装 (1)防火窗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如因运输贮存不慎导致窗框、窗扇翘曲、变形、玻璃破损,应修复后方可进行安装。 (2)防火窗安装时,须用水平尺校平或用挂线法校正其前后左右的垂直度,做到横平、竖直、高低一样。 (3)窗框必须与建筑物成一整体,采用木件或铁件与墙连接。钢质窗框安装后窗框与墙体之间必须浇灌水泥砂浆,并养护24小时以上方可正常使用。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定稿版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 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类] HG20571-95 颁布日期﹕1995-05-31 1995-10-01实施 1 总则 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 2. 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 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 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 2 厂区总平面布置

(技术规范标准)幕墙铝合金门窗防火窗工程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幕墙、铝合金门窗、防火窗工程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执行的标准 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检测、试验、协调配合等事宜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及当地政府颁发的现行幕墙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等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设计图纸与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不一致处,以高标准为准。 一、幕墙工程应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1.1本幕墙工程应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投标人应使用所执行标准的最新版本。 1.2幕墙设计规范 《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2007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2007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2008 《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 18250-2000 《建筑幕墙抗震性能震动台试验方法》GB/T 18575-2001 《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2007 《小单元建筑幕墙》JG/T 216-2007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玻璃参数的测定》GB/T 2680-1994 2.幕墙设计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96)等 国家幕墙设计、施工及其他有关规范进行,并符合设计要求。3.幕墙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强度、气密性、水密性、冷凝水的排除 以及防 胀缩措施,防火措施、防雷措施等各项有关技术指标。 4. 如建筑设计图纸中所选的玻璃厚度不能满足强度要求,玻璃厚度 以投标 单位设计计算并经招标单位确认为准。玻璃应按《建筑玻璃应用技 术规程》 (JGJ113-97)进行设计。 二、合金门窗 1.合金门窗设计规范 《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0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11976-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版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避难室防火窗

郑州中天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面向全国针对防火窗,断桥铝防火窗,防火玻璃生产销售的招商加盟,郑州中天公司提供生产防火窗,断桥铝防火窗的生产设备,生产防火窗的技术方法和配方,协助办理防火窗检验手续。 高层建筑避难间防火窗:铝合金防火窗 随着人们防范火灾意识的提高和近年来国家对高层建筑防火要求的规范,防火窗得到大量应用,铝合金防火窗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高层建筑防火窗由采用钢质防火窗,发展到目前应用广泛的铝合金材质的防火窗。 铝合金防火窗远远优于普通断桥铝门窗,更是克服了通常采用的钢质防火窗作为居家用窗的不足之处,它是迎合大众需求更具人性化功能和防火功能的新型产品。 铝合金防火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铝合金钢窗框、铝合金钢窗扇、防火玻璃等组成,可以兼具外观漂亮、耐火、隔音、隔烟等性能的防火窗。

铝合金防火窗 铝合金防火窗的优点: 1、抗腐蚀性,外观漂亮。铝合金板材表面经过防腐蚀处理,可经受风吹日晒,长时间使用不会发生变色、掉漆等问题。防火窗表面的颜色等要求可根据客户喜好进行定制,满足客户、设计师的多样化需求。 2、气密性好。整体窗户经过严格的科学计算,采用优异的密封方式和密封材料,气密性好,同时具有隔音降噪的效果,免受临街噪音大的困扰,创造一个安静温馨的环境,防止休息和睡眠时间被打扰。 3、抗风压性能强。防火窗内框采用空心设计、抗风压变形能力强,抗震动效果好。

4、优良的保温特性,节约能源。防火玻璃采用中空防火玻璃,有效降低外层玻璃带来的热量;铝合金型材经过处理,导热慢,一定程度上也防止热量的传播,由此保持室内稳定的温度,节约能源。 5、耐火性能好。这是铝合金防火窗的最大功能之一。经过试验表明,其可达到耐火1小时候左右,在火灾发生的情况下,可为逃生和等待救援争取更多的时间。 铝合金防火窗严格筛选板材,工艺制造精湛,产品结构合理,质量稳定,质量保障。 断桥铝防火窗的性能优点 2015年5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对高层建筑的房间设计规范有了详细规定。对于住宅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4m 时,每一户必须有一个避难间,避难间需要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3、当采用B1级、B2级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高层建筑避难间安装防火窗必不可少,断桥铝防火窗是优质选择。断桥铝防火窗将铝合金从中间断开,中间采用塑钢将两端连成一体,塑钢导热性较慢,提升了整体的导热性和隔热性。 断桥铝防火窗的优点: 1、优良的保温隔热性能。断桥铝防火窗型材采用内外框软性结合,同时边框采用一胶条或双毛条三密封方式,关闭严密,也能保证良好的气密性和水密性,玻璃采用中空耐火玻璃,保温性能优越;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适用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表3.2.11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重点解析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重点解析 近日,《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息,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该标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哪些区别?精细化工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重点? 出台背景 精细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事故多发和我国在精细化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法规标准有关。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大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下简称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以下简称GB 50160)来设计。长期以来,精细化工项目是采用GB 50016还是GB 50160,社会上一直存有含糊不清的现象,设计采标比较混乱,从而造成很多建设项目防火间距不足,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以下简称GB 51283)的颁布,使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过程中的采标有了可依据的标准。它将进一步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标准关注的重点 01 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设定原则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大多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厂房或框架式装置进行生产,而原料的储存又大多以储罐形式采用露天方式储存,产品也大多为桶装或袋装在仓库内储存。因此,GB 51283在防火间距的设定上,本着既要遵从GB 50016的要求,又要考虑GB 50160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标准要求。 02

细化了工艺过程的安全要求 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多样,风险特点不一,控制方式不同,简单地沿用GB 50160的通用要求是无法满足工艺安全个性化要求的。因此,GB 51283在工艺设施的本质安全方面,从泄压、防爆、阻火、紧急冷却等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03 强调了非电气设备带来的风险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大多空间比较狭窄,物料泄漏后不易扩散,可燃蒸气遇到火花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引发爆炸的火花除了来自电气设施外,还有可能来自泵、风机、管道的机械摩擦或晃动接触产生的火花。非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的风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04 引入了不同危险度等级的管理要求 对精细化工工艺危险度等级进行确定是《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指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进行反应风险评估”的要求,通过反应风险评估确定生产工艺的危险度等级,并根据工艺危险度等级确定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要求。 05 融合了安全仪表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内容 化工企业对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及安全性评定,主要在《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中进行规定,在GB 51283中融合了相关规定,明确了设计阶段必须对配备的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判定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适用范围 GB 51283规定了标准的适用条件,仅适用于不超过规定储存设施规模的精细化工企业。超过规定储存规模的则不能适用本标准。这样既能满足精细化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事故波及的范围扩大。

防火窗技术参数

防火窗技术参数 一、术语和定义 1 固定式防火窗fixedstylefirewindow 无可开启窗扇的防火窗。 2 活动式防火窗automatic-closingfirewindow 有可开启窗扇,且装配有窗扇启闭控制装置(见3.5)的防火窗。 3 隔热防火窗insulatedfirewindow 在规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4 非隔热防火窗un-insulatedfirewindow 在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5 窗扇启闭控制装置sashclosingequipment 活动式防火窗中,控制活动窗扇开启、关闭的装置,该装置具有手动控制启闭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 注:窗扇的启闭控制方式可以附加有电动控制方式,如:电信号控制电磁铁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控制电机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气动机构关闭或开启等。 6 窗扇自动关闭时间automatic-closingtime 从活动式防火窗进行耐火性能试验开始计时,至窗扇自动可靠关闭的时间。 二、产品命名、分类与代号 1产品命名 防火窗产品采用其窗框和窗扇框架的主要材料命名,具体名称见表1。

表1防火窗产品名称 2分类与代号 2.1防火窗按其使用功能的分类与代号见表2。 表2防火窗的使用功能分类与代号 2.2防火窗按其耐火性能的分类与代号见表3。 表3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分类与代号 三、规格与型号 1规格

防火窗的规格型号表示方法和一般洞口尺寸系列应符合GB/T5824-1986的规定,特殊洞口尺寸由生产单位和顾客按需要协商确定。 2型号编制方法 防火窗的型号编制方法见图1 图1防火窗的型号编制方法 示例1:防火窗的型号为MFC0909-D-A1.00(乙级),表示木质防火窗,规格型号为0909(即洞口标志宽度900mm,标志高度900mm),使用功能为固定式,耐火等级为A1.00(乙级)((即耐火隔热性≥1.00h,且耐火完整性≥1.00h)。 示例2:防火窗的型号为GFC1521-H-C2.00,表示钢质防火窗,规格型号为1521(即洞口标志宽度1500mm,标志高度2100mm),使用功能为活动式,耐火等级为C2.00(即耐火完整性时间不小于2.00h)。 四、材料及配件 4.1防火窗用材料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参见附录A。 4.2密封材料应根据具体防火窗产品的使用功能、框架材料与结构、耐火等级等特性来选用。 4.3五金件、附件、紧固件应满足功能要求,其安装应正确、齐全、牢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防火间距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学习要求】 掌握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的区别 熟悉建筑消防安全布局的原则 熟悉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和防火间距不足时的防火技术措施 *掌握建筑防火间距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规定 掌握建筑平面布局中重点部位、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1、周围环境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地势条件: 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3、风向(风吹来的方向)。 【概念解读】常年主导风向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风先吹到的地方位于上风向,后吹到的地方位于下风向。也可以说风吹来的风向是上风向,风是由上风向吹向向下风向的。侧风是指与某一方向或行进方向有正交分量的风。 【例题1】某厂为满足生产要求,拟建设一个总储量为15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所在地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东北风。在其他条件均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储罐区宜布置在厂区的(A)。(2015年) A.东北侧 B.西北侧 C.西南侧 D。东南侧 【例题2】某机械加工厂所在地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西南风,最大频率风向为西北风,在厂区内新建一座总储量15t的电石仓库。该电石仓库的下列选址中符合防火要求的是(C)。(2016年) A.生产区内的西南角,靠近需要电石的戊类厂房附近地势比较低的位置; B.辅助生产区的东南角,地势比较低的位置; C.储存区内的东北角,地势比较高的位置; D.生产区内的东北角,靠近需要电石的戊类厂房附近地势比较低的位置。 【例题3】下列关于建筑选址的说法错误的是(B)。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方; C.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D.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于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Array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防止火灾蔓延;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3、节约土地资源; *4、防火间距的计算: (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 (2)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3)储罐与其他场所的间距为从储罐外壁起算的最近水平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臵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臵。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臵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臵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臵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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