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色专业建设中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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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建设中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及其实施

摘要:在进行“教育部法学特色专业”质量工程建设中,为凸显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改革特色,烟台大学法学院致力于“应用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探索,宏观设计,微观落实,以适应现代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

关键词:卓越人才;专业建设;质量工程;特色举措

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已从传统型向创新型、规模型向质量型、大众型向精英型方向发展。在此进程中,各法律院系十分注重特色意识和特色规划、特色优势和特色亮点、特色举措和特色路径的彰显。作为首批建设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走什么样的特色办学之路,也一直是烟台大学法学专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我们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努力。

一、特色之特在于思——法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思想的发动是行为的前提,犹如一座灯塔,指引人们“走向豁然开朗的境界。”表现在人才培养领域,地方高校首先要深邃思考“为什么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通过理性的思维设计,为现代法学教育提供导向、航标、对策。

(一)对法律精英培养需求的审思。众所周知,任何法学教育系统都应该具有适应需求、达求目标、服务社会等诸多功能。加大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思考,也才能使这种方案真正体现一定的能量、能力和效果。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复苏和社会冲突的频繁多发,催发了大量行政、民事、商事、经济案件不断涌出,违法、违约、犯罪现象也一定规模存在。“这种社会变迁要求更多的各类质量的法律服务,而经济的发展最可能将这种潜在的需求一步步转化为有支付能力的实在的需求。”[1]为此,我国“需要一大批高端人才,其中也必然包括能够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驾驭复杂局面的‘治理类’卓越法律人才。” [2]诸如,我国缺乏了解公共政策的法律人才,缺乏处理大规模经济活动的法律人才,缺乏处理外贸金融业务的法律人才,缺乏发展对外关系的法律人才。这警示我们,“如何在法学教育的起点上吸引精英、如何把进入法学院的学子培养成为精英、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是精英教育的基本内涵。”[3](二)对应用型人才定位的反思。在教育领域,我国长期存有学术型和技能型模式的争议。改革开放之初,为填补法学空白,法学教育偏于基础的、抽象的、理论的知识传输。现如今,务实教育、职业教育、技能教育的呼声水涨船高,风行一时。究其原因,在于作为法律人或后备法律人的“人”,是法律制度的实践者,是国家运行的工程师,是发展法治文明的改革家。“是他们来调整这个社会的社会关系,是他们来解释这个社会的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他们把这一平衡的知识来应用于社会的调整过程中”。[4]法律教育也因此被称为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造型”之一。基于这种分析,实现从“研究型院系”向“应用型院系”的转型,已成为时代所趋。据此,本专业确定了面向基层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培养优秀法务人才的教育导向,又面向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乃至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培养公务员、管理者、企业家、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以及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方向的特殊人才。在这一导向下,烟大法学院每年培养约200名本科生,150名硕士生,80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30名英美法专门人才。

(三)对法科人才能力培养的深思。本文认为,虽然“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

模式”已使法学教育的中心工作发生转移,但法律职业技术的把握绝非让学生仅仅“读几个法条”、“举几个案子”、“写几个状子”就能完成。因此,目前流行的“工匠式”育人方式令人忧思。现代高校必须关涉下列学生能力的培养:(1)汲取能力的培养。法科学生能否成为优秀毕业生,首先在于其能否根据教育功能的指引,获取学习专门知识的本领。如今,法学教育的诱导功能已经彰显,主权在民论、法治国家论、责任政府论、法律监督论、利益平衡论等,都无疑要在法学教育中传承和递进。(2)分析能力的培养。法科学生不能满足于被动的“听”老师授课,还要主动的“用”所学知识,通过比较、观察、讨论、阐发、解析法律,洞察各种法律现象的产生、运行、变化和规律。(3)选择能力的培养。法律领域会呈现出多元化竞争,各色各样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在学习期间,法典模式与判例模式、个体本位与国家主义、立法冲突与多元纠纷等,都摆在了学生面前,需要学生把握博弈的技术,有效地进行甄别。(4)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改革精神的支配下,学生要将主体意识和想象能力结合起来,发挥自己的作用,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解惑,而决非照猫画虎、东施效颦、走抄袭路线。(5)实践能力的培养。司法实践部门希望招聘到高素质的学生,而接受教育的学生也需要奠定司法技能,包括全方位掌握立案、管辖、侦查、证据、审判、辩论、推理、解释、仲裁、调解、执行等司法程序和诉讼技术。(6)运用法律方法能力的培养。在现代,掌握比较法、实证法、文献法、统计法、调查法、观察法、个案法、经验法等方法,有利于开阔视野、纵横驰骋。就此看来,法学教育的工具性,正在于体现“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基本导向,使各种法律方法作为“工具”,为学生未来的职业有效利用。

(四)对法律思维养成教育的构思。法律思维,包括法律思维形态、思维习惯、思维定式,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的理性和方法[5]。推之法学教育方案的确定,需要为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格、学术范式和心理素质而精心思谋。(1)法治意识的引领。法律理性是现代法治的内在精神品质,体现为法律对于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遵守者的底线要求,要求法律人拥有“以法律为准绳”和“以程序为核心”的职业担当。“因此,法学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使受教育者将法律理性内化为自己的职业心性。” [6]可以说,法治理念统领着法律人,并由此而统领着现代法学教育。(2)公平意识的传播。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决定了立法、执法、司法的命脉,如果法官、检察官、律师不能做到刚直不阿、大公无私,必然会导致“满街讼棍游走,触目黑心法曹”的状况。如此看来,养成公平正义的理想情操,不仅是构筑未来司法公正的特殊防线,更成为衡量一国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根本指标。(3)社会意识的养成。法律人首先是“社会人”,法科学生也是如此,他们源自社会,又回归社会,需要在社会中历练自己的思想,考验自己的行为。同样,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中国立场”和“平民情怀”,即要教育学生从国情出发,心系底层、面向实际、服务大众,进行学业规划和事业定位。(4)伦理意识的孕育。道德判断是法律的心脏。这意味着,凡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禀赋博学的知识、正直的人格、崇高的修养,还要坚守特殊的职业操守。反之,我们不能幻想一个品行不端的法学家会创制出优良的法律思想体系,也不能幻想一个行贿受贿的法官能作出合法的判决。(5)独立意识的历练。现代法律具有职业性特征,这使法律人群体的一个显著征兆,就是实行“行业自治”,不能屈服于他人的、团体的、行业的、行政的、人治的、特权的意志操控。法律工作的独立性,还要求未来的法科毕业生面对社会纷繁复杂的情景,灵活运用法律原理进行分析、推理和升华,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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