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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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及组织)的关系,可以从“法律制度”和“国家政治体制”两个方面进行概括。

现行宪法表明,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党要实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中国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

1)实行政治领导A:党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内:提出具体文件);

2)实行政治领导B: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修改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改革事项等)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案

3)实行工作领导:立法工作、选举工作、会议工作、日常工作

4)实行组织领导:选举人大代表、常委会组人员及领导人员;选举、任命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及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

(2)党的领导很多并不是由党中央和党委直接同人大常委会发生关系,而是通过建立在人大常委会的党组织来实现的,涉及“两层关系”:

1)党中央或者党委与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关系

2)党组织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当通过上述领导方式,保证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从而使党能够通过人

民代表大会组织形式,把党的主张和意图变成让全体人民的意识和行动。

(3)人民代表大会对党的法律领导

1)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领导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人大对党的法律督

2)党的一切决议、决定和指示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而应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党的行为应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党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国家的领导应该尽量以法律的途径实现,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不应该直接发号施令,需要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党应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的办法,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或做出决定,不得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4)党要自觉守法,特别要自觉的间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和法律的监督,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从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4)中国共产党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因为:

1)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宪法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3)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4)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直接而又全面的执掌着国家的政权机关,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因此对国家和人民所承担的责任特别重大,更需要接受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监督

5)人大作为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最高监督机关,一次无论在政治

上还是法律上,有权对党的国事活动进行最高权威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决定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1.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

2.政府权力和发行来源

3.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形式

4.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

3.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之比较

1.最高立法权

(1)“全国人大最高立法权”

1)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并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出台四部宪法。从1982年以来,我国宪法已经修改了数次,都是全国人大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政治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做出的

2)全国人大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出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4.人大与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提高代表的素质和执政能力

1.调整代表结构,让更多与基层群众有联系的人进入全国人大,减少行政机关高级官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

2.改善代表的选举方法

3.强化代表与选举单位之间的联系,真正接受选举人监督

(二)发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用

1.适当扩大规模,增强其代表基础

2.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也延长会议期限

3.提高委员的工作效率

(三)完善专门委员会体制

1.在扩大全国人大常委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的数量,但不宜过多

2.扩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3.加强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4.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加强财政审议权力的运用

1.制定合理的审查程序,细化审议过程

2.重大财政收支项目应单独立项审议

3.严格决算审议程序

5.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普遍选举原则

(一)普遍选举的含义

1.普遍选举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普遍选举相对于限制选举,即普选反对和消除限定性选举的条件和特征

3.限选: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出公民资格以外,还有具备规定的财产、教育条件或性别条件

二、平等选举原则

(一)平等选举的含义

1.平等选举指每个公民拥有的投票数相等,切每张选票的价值相等的选举(一人,一票,一值)

2.平等选举相对于不平等选举而言

3.不平等选举:每个选民拥有的投票数不相等,或者投票数相等但效力不相等,主要有两种形式:

(1)每个选举人所投的票数不相等

(2)每票的票值不相等

(二)当代中国宪法及法律的规定

1.“每个选民再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人一票原则)

2.选举制度的“三个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

1.直接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2.间接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有下一集代议机关投票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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