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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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案例分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案例分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案例分析民事合同是当事人以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达成的约定,旨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可撤销民事合同的理解经常存在误解。

本文将分析十个重大误解案例,以增进对可撤销民事合同的理解。

1. 误解:只有双方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恶意行为合同才可撤销。

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遭受重大威胁,或者基于巨大的不公平议价地位等情形时,可撤销民事合同。

2. 误解:合同一经签订,就无法撤销。

实际情况:若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新的情况发生,一方可以申请合同的撤销。

3. 误解:合同一旦撤销,双方必须恢复原状。

实际情况:尽管法律要求双方恢复原状,但存在部分情况下难以实现,法院会依法判决补偿金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

4. 误解:合同一经撤销,对方一定要赔偿全部损失。

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撤销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方要承担全部损失,根据双方过失的程度,法院会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

5. 误解:合同的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才能实现。

实际情况:撤销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除合同,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这种方式是有效的。

6. 误解:一方申请合同撤销后,合同即自动失效。

实际情况:当事人一方提起合同撤销诉讼后,合同暂时有效,直至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合同。

7. 误解:合同撤销后,双方在经济利益方面会受到损失。

实际情况:合同撤销后,由法院依法判决双方退还已履行的合同成果或者相应的补偿金,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8. 误解:一方撤销合同后,另一方一定会遭受声誉损害。

实际情况:若合同撤销以合法合理的理由为基础,相对方无法以此指责或指控撤销方,以避免声誉损害的情况发生。

9. 误解:双方协商一致即可随意撤销合同。

实际情况:合同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滥用撤销权利,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规范。

10. 误解:一方提出合同撤销即可随时生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在⼀般情况下,如果双⽅当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签订有瑕疵的,可能是可撤销的合同。

那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以欺诈、胁迫⼿段订⽴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效的原因。

1、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实施⼀种欺骗他⼈的⾏为,并使他⼈陷⼊错误⽽订⽴的合同。

2、胁迫。

胁迫是指⼀⽅当事⼈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与已订⽴合同。

也就是⾏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的⾏为。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1】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我们在2017年的时候对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针对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问题而言,而针对于民法总则的撤销权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相关资料来进行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吧。

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我们在2017年的时候对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针对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问题而言,而针对于民法总则的撤销权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相关资料来进行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吧。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

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

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为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中显失公平解析1、何谓公平。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深入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深入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深入剖析近年来,民事合同纠纷频繁发生,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当事人对可撤销民事合同存在误解所导致。

本文将深入剖析十个重大误解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可撤销民事合同。

误解一:民事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无法变更或解除。

典型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后来乙方发现市场价格下跌,希望变更合同价格。

深入剖析: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误解二:口头承诺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可以随意撤销。

典型案例:甲方承诺要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并支付一定款项,后来甲方反悔。

深入剖析:尽管该承诺未以书面形式记录,但依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当事人之间应当信守承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误解三:合同上没有约定期限,可以随时解除。

典型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期限,甲方随时解雇了乙方。

深入剖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未约定期限,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可能要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误解四: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不需要特别授权。

典型案例:公司A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了一份业务合同,后来公司A宣布该合同无效。

深入剖析: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需要依法获得授权,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当事人须仔细核实对方的授权情况,避免合同纠纷。

误解五:违约方只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即可。

典型案例:甲方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要求甲方赔偿额外的损失。

深入剖析: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额外损失。

违约方的赔偿不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误解六:书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完全排除责任。

典型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排除了甲方的一切责任。

深入剖析: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排除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对免责条款进行约束和解释。

误解七:一方无偿为另一方提供帮助,对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47.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理解与适用

147.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条的规定是上述规定的延续,但没有规定当事人的变更请求权。

二、重大误解的含义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并非传统的民法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是错误。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错误的概念,其中普通法中区分了双方错误(mutualmistake)和单方错误(unilateralmistake)。

在双方错误的情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当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形成真正的合意时,才能使合同被撤销。

但单方错误并不能导致合同被撤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使用了错误的概念,该通则第3.4条规定:“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

”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原理在于,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共秩序无关。

将撤销权给予表意人,由表意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表意人不行使的,受到损害的也仅仅是表意人自己,更何况重大误解的原因不是别人造成的,而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1.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是什么合同⼀旦双⽅签订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跟约束,有些⼈签订了合同,但对合同内容不太满意打算撤销它。

合同是能够撤销,只要能符合撤销的相关情形,法律上⼀共有8种情形获得⽀持,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是什么?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种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之危五种情形。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除此之外,合同撤销权还有三种情形: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2、⽆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3、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为,受损害的债权⼈有权⾏使撤销权。

⼆、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案由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其具体内容不同⼜可以区发为三种,即撤销债务⼈放弃到期债权⾏为纠纷;撤销债务⼈⽆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般来讲, 重大误解” “ 是指 : 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合 同法律 认识错误 。 是有可能构成 重大误解的 , 如把处理 品当成合 格品 , 把二等 品当 效果 的重大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 其后果是使 当事人受到较大 损 成一等 品等 , 这种误解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应按“ 重大误解 ” 处理 , 适
第三人的误 解或错误 ( 如误 传 ) 不属于 《 同法》 4条 规定 的“ 大误 规定 了当事 人的撤销 权 ; 时, 则 合 5 重 同 为防止交 易关 系长期处 于不稳定 的状态 , 解”, 而应直 接依法 主张合 同不成 立。也就 是说 , 当事人 一方 或双方 有过 《 合同法》 在第 5 5条又规定 了撤销权的消灭。 ( ) 销 权 一 撤 失, 才可构成合 同上 的误解。这种 错误可 以是单 方误解 , 可 以是 双方误 也 解,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 , 必须是双方误解 才可导致撤销权的行使 。
实践 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作如下探讨。

解, 使合 同 目的落空 , 方 当事 人遭 受重 大损 失 , 属于 “ 使一 应 重大 误解 ” 。 2 对 标 的 物 质 量 的认 识 错 误 。 一 般 说 来 , . 当事 人 对 标 的 物 的 质 量 发 生

构成 “ 大 误 解 ” 条 件 重 的
前 已 述 及 ,重 大 误 解 合 同 ” 当事 人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撤 “ 的
(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三) 销或变更合同。但是 当事人 的这种权利 , 只是一种诉权 , 能否撤销或 变更。 我国《 同法》 合 规定 , 有构成 “ 只 重大误解 ” 才 能使当事人具 有变更和 要 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的一 方, 然是承 受合 同 , 显 撤销合同的诉权。“ 重大误解 ” 是对与合 同履行后果 有密切联系 的合 同基 不利后果的一方, 应对 自己的主张 负举证责任 。当然 , 法律 要保持 双方 当 本条件的错误理解。误解பைடு நூலகம்否“ 重大”, 当从两个方面来 考察 : 应 其一 。 对什 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依我 国《 同法》 5 合 第 8条规定 的精神 , 民法院或 人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民事合同是个人或者单位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成立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然而,由于各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法律常识的了解程度不同,常常会出现一些误解。

本文将介绍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并剖析其中的原因。

一、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某房地产交易中,卖方未向买方披露存在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情况,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发现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方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尽到披露义务的一方,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二、误解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在某建筑合同中,甲方责成乙方提前完工,约定若提前完工,则乙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在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时,由于未明确表示违约金支付方式,导致合同成立后双方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产生争议。

合同当事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清晰明确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三、未单独约定价格能否调整在某国际采购合同中,由于双方未约定价格能否随市场行情变动进行调整,导致合同生效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甲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乙方拒绝。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是否可调整,对此类合同而言,推导方法不如明确约定明晰可靠。

四、误解合同解除的条件在某劳务合同中,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未尽到合同义务,甲方认为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同意。

甲方以为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解除合同,而未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方应仔细阅读合同,了解解除条件的具体约定。

五、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某借贷合同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损失。

然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导致乙方难以主张违约赔偿。

为避免此类纠纷,合同当事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对方的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六、误解合同成立的条件某租赁合同中,甲方提出租赁要求,乙方同意租赁,却未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合同文件。

双方各自误解合同成立的条件,导致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便开始履行租赁义务。

十个关于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

十个关于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依法订立、变更或者终止财产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可撤销民事合同中,存在许多常见的误解,这些误解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的产生问题。

本文将介绍十个关于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并进行细致剖析。

首先,一些当事人误以为合同一经签署,就不可撤销。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时,可以撤销合同。

其次,当事人普遍认为合同一旦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随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撤销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需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即可。

第四,存在一种误解,即当事人以为签订不完整的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实际上,不完整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条款和要素,无法成为有效合同。

第五,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合同的条件,就不能撤销合同。

实际上,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仍然可以撤销合同。

第六,有些人错误地认为不良后果会妨碍合同的撤销。

实际上,即使合同撤销后可能产生不良后果,也不能作为不撤销合同的理由。

第七,存在误解,即当事人认为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撤销合同。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面撤销合同,无需对方同意。

第八,有些人误以为只有在一定时间内才能撤销合同。

实际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任何时间内,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撤销合同。

第九,存在一种误解,即当事人认为撤销合同需要向法院起诉,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对方,以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

最后,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撤销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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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
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立法、司法解释(4)
条地方法规(2)条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
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
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
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
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 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
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
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 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
无效。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
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
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
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
中的“紧急情况”。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
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
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
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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