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调整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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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颁发2000《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颁发2000《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委(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为了配合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第七部定额的执行,根据川建价发(1994)464号文《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价发(2000)0205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组织编制了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并制定了成都市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现随文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凡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工并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五部定额的新建、扩建、建改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维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均应执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未编入的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核价,并报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三、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有关解释、材料项目的补充及材料价格的调整和管理,由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

附件:(一)成都市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二)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编制说明二○○一年三月八日成都市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为了适应我市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造价水平,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根据川建价发[1994]464号文和川建价发[2000]020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二○○○《四川省建筑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以下简称《价格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材料价差是指单位工程执行期材料价格与定额材料基价之差二、凡在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装饰工程,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均应按本材料价差调整办法执行三、调整办法(一)建筑工程1. 单调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单位工程材料价差=∑[单调材料定额用量×(单调材料价格-省计价定额单调材料基价)]2. 单调材料品种:(1)房屋建筑工程①金属材料及制品:分别按冷拔丝、高强钢丝、钢丝束、冷轨带肋钢筋、扁钢、槽钢、工字钢、方钢、钢板、钢管、钢轨、铁件、对拉螺栓、镀锌铁皮、成品钢门窗(含防盗门)、铁窗铁栅、金属栅栏、成品防盗栅、成品雨篷、金属压制屋面板、彩色涂层钢板、金属嵌条、防滑条进行调整。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在六个月以内,原则上不会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因素,及时了解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规定。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在六个月以上,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涨落所产生的价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的调价项目包括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和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1.材料价格调整事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

3.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

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4.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关于解除合约的复函XX

关于解除合约的复函XX

关于解除合约的复函XX
尊敬的XXX:
我们于XX年XX月X日晚收到贵司关于解除《XXXX》
合同的报告,并对此表示惊讶。

我们一直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对贵司提出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具体如下:
1.关于材料价格上涨要求调价事宜:我们并未收到贵司的
书面报告,也未在此事项上协商过。

我们的项目部已要求贵司发正式书面报告,但至今未收到。

因此,我们并未拒绝回复此事项。

2.关于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三条第X点第(X)项
的约定,仅混凝土可以调整价差价,其他材料一律不调整价差。

因此,贵司所提材料调价事宜已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所提理由不充分,且未提供任何数据,也未遵循合同契约精神。

我们希望贵司慎重考虑此事项。

3.我们认为贵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做法有违合同原则
和契约精神。

我们希望贵司能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双方再行协商。

如贵司坚持单方面解除合同,我们将保留追讨贵司的权利。

4.我们得知贵司在未与我们协商的情况下,已经将工人擅
自撤离现场,导致现场停工。

这一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原则,也给我们造成了损失。

我们希望贵司慎重考虑此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收到贵司的要求,并表示理解。

我们希望贵司能够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便我们进行调研查证。

我们建议贵司积极与我们沟通,妥善处理此事项,并尽快恢复生产,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我们希望双方能够本着合作共赢的精神,慎重处理此事项。

此致
敬礼!
XXXXXXXX
XXXX年X月XXX日。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大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大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大路工程项目的顺当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大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大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掌握工程造价的原则上,依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状况,按规定准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纳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掌握在整体计算之内。

依据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担当。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 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交通平安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钢材:111~143、182~183、191、 247~249)、265、290~291、301~304、310、667~ 668;水泥:832~834;中(粗)砂:899;碎(砾)石: 951~971、921~924;石油沥青:851~853;柴油:863。

上述材料依据《大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3.材料价格指数调差法计算公式:11()m n jit jio jt jt j i jio I I A M Q I α==-=???∑∑A ——调差金额;jt M ——j 章当期计量金额(扣除不参加调差的金额);jit I ——j 章i 材料当期价格指数;jio I ——j 章i 材料项目初期价格指数,即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指数; ji Q ——j 章i 材料的造价权重;α——风险幅度,按()jit jio jio I I I -梯级比例确定,()6%jit jio jio I I I -≤时,α取;()6%jit jio jio I I I ->时,+6%以下及-6%以上部分α取,+6%以上及-6%以下部分α取; m ——除100章外的清单章数;n ——调差材料类别数;不参加调差的金额是指项目实施期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编制的设计变更新增单价进行计量的金额。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

包括: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价格10%时,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

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号)精神,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和规范操作的原则,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拟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应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确定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但材料品种、风险幅度、基准价和调整价取定方法、调整周期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超出豫交〔2011〕42号文件相应要求范围。

由于项目特殊性需超出以上范围的,应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集团,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仅对主体工程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房建、机电、交安、绿化工程不予调整材料价差。

第四条 材料调整价原则上应采用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当期指导价。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调查核实料场、出厂价、运距、运价等,计算工地材料价格,并书面确认作为材料调整价。

确定料场应按就近原则,必须采用运距较远的料场时,应事先由项目— 2 —公司批准,并书面说明。

第五条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组织进行一次调查、核实、计算和书面确认,每半年将各月确认的材料价格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材料价差调整应按季度进行。

调整价应采用总监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时间所在季度的材料价格。

需经调查核实计算并书面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季度内各月算术平均取定。

材料价差不计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调差材料数量应按实体工程数量分析计算,不计损耗。

计算原则如下:(一)钢材数量按计量数量计算。

(二)水泥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底基层、基层中的水泥、砂石、生石灰、片石等和沥青混合料中的砂石等地材数量按实体计量体积,以施工配合比分析计算。

其中,沥青路面用碎石与普通碎石分别分析计算。

1.工程调差计算表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3724.68
0.00 0.00 0.00 798.37 0.00 256.90 0.00 430.40 210.85 640.99
3841.40
0.00
C减/元
备注
∑Qi*Pi/(Q总*P0)<0.95,且Pt>∑Qi*Pi/Q总
C减=Q总*Pt*(0.95-∑Qi*Pi/(Q总*P0))
∑ Qi*Pi/(Q 总 *P0)<0.95, 且 Pt<= ∑ Qi*Pi/Q

C减=0
0.00
2018年3月
3803.64
0.00
0.00
0.00 3518.71 0.00 3518.71 0.00 3518.71 798.37 3518.71 0.00 3518.71 256.90 3518.71 0.00 3518.71 430.40 3518.71 210.85 3518.71 640.99 3518.71
3767.59 3767.59 3767.59 3767.59 3767.59 3767.59 3767.59 3767.59 3767.59 3767.59
0.00 0.00 44,002.63 6,729.48 0.00 0.00 0.00 1,290.19 939.98 4,021.42 4,724.62 12,614.04 10,561.95 3,345.08 30.48
0.00
#########
0.00
#########
0.00
#########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2009)46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1—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2—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四川省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土建册说明一、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

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二、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三、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四、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

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五、本定额的预制大型屋面板已考虑了蒸汽池养护费用,其他预制混凝土构件必须采取养护池养护时,需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蒸汽养护费45元计算。

凡采用露天养护者,一律不得计算蒸汽养护费。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构件)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T.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七、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构件制作安装定额项目,未包括吊装机械费及模板费,发生时,另按“T.措施项目”计算。

八、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T.B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项目执行。

九、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装饰、市政、安装工程定额执行。

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工程(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高度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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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装用商品混凝土调整价差
根据湖北省[2011]145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铺装垫层用C20商品混凝土,投标报价279元/m3,施工单位承担的合理风险范围为279*5%=13.95元,则商品混凝土在292.95元/m3,范围内不予调整价差,
在实际施工时,根据咸宁市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一期,C20商品混凝土信息参考价格为269+25(运费)+地泵19=313元/m3,申请每平方调价为(313-292.95)=20.05元/m3
竣工铺装C20商品混凝土垫层10cm厚面积16105.34
12cm厚176.69,总方量1631.7m3
申请调整价差为20.05*1631.7=326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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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30 0:00:00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没有招标
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

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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