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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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

三小场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二)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三)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等;(四)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五)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六)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七)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八)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二)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三)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

三小场所标准

三小场所标准

三小场所标准
三小场所是指规模较小、管理方式相对简单的小型食品经营场所、小型服务场所和小型经营场所。

对于三小场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因为不同地方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三小场所标准:
1. 小型食品经营场所:小型餐饮店、小食品摊点等。

一般要求营业面积小于某一特定的平方米数,没有带有明火的烹饪设备,例如炉灶和燃气炉,食品原料、加工设备和存储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操作人员需要持有相关食品卫生健康证。

2. 小型服务场所:小型美容美发店、小型修理店等。

要求营业面积小于某一特定的平方米数,卫生环境要符合相关规定,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操作人员需要持有相关职业证书和健康证。

3. 小型经营场所:小型零售店、小型便利店等。

要求营业面积小于某一特定的平方米数,交易行为要合法合规,商品质量要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店面设施要符合相关要求。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阅,以确保遵守当地的规定和要求。

建议你联系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前 言 随着我省经济改革和建设的快速发展,劳动日趋小型化的公共娱乐场所、密集型企业、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等层出不穷,消防安全问题的矛盾日趋尖锐。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企业的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等条件远不能满足现有规范的要求或目前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能适用的。 结合我省的特点,我们特别规定了对我省经济政治和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几类典型的建筑物的消防技术要求,以预防、缓解或减少重特大火灾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本标准的 (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 (以下简称 “三小”场所) 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 “三小”场所 ,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 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 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 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 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连平县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

连平县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

连平县“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刻吸取中山市“6.26”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全县范围内现有“三合一”场所、出租屋。

二、整治重点内容(一)出租屋1.防火分隔不到位问题。

2.违规用火用电问题。

3.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问题。

5.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问题。

6.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问题。

7.消防设施器材不全问题。

8.是否安装可靠的简易报警和简易喷淋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三合一”场所1.防火分隔不到位问题。

2.违规住人问题。

3.违规用火用电问题。

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问题。

6.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问题。

7.违规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问题。

8.违规采用木质板材搭建阁楼问题。

9.消防设施器材不全问题。

10.是否安装可靠的简易报警和简易喷淋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整治任务(一)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欧阳赞锋为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周理为副组长,各镇和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统筹全县专项行动,定期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周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具体事宜。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行动具体事宜,成立行动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

1.各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网格员、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脱产组建联合整治小组开展整治工作,落实人员、经费、政策保障。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概述三小场所是指烟酒茶小吃店、网吧、歌舞厅、KTV、洗浴中心、按摩店等服务场所。

这些场所经营活动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三小场所的管理规定办法。

一、烟酒茶小吃店管理1. 经营执照烟酒茶小吃店必须拥有合法的经营执照。

经营执照应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 食品安全和卫生烟酒茶小吃店应该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食品处理和存储区域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

经营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和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洗。

3. 公共安全烟酒茶小吃店必须保持公共安全。

每个经营场所必须装备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它们的有效性。

不允许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以避免火灾风险。

二、网吧管理1. 网吧的开放网吧的开放时间应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吧必须为用户提供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不提供上网时间太过短或太过长的服务,确保用户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安全和质量标准。

2. 网络安全网吧必须规范网络安全。

不允许用户在网吧内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传播色情信息、赌博、诈骗等。

网吧应该保证网络安全,防范电脑病毒和黑客攻击等。

3. 公共卫生网吧应该保持公共卫生。

每个网吧必须配备防火、灭火设备,确保设备正常有效运作。

应加强清洁管理,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杀菌。

三、歌舞厅/KTV管理1. 经营执照歌舞厅/KTV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经营执照应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 环境卫生歌舞厅/KTV应该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经营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干净、卫生,加强消毒管理。

音响、灯光等设备也应定期清洗并保持良好状态。

3. 安全管理歌舞厅/KTV应该强化安全管理。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检查吸毒者或醉酒者。

经营场所必须配备防火、灭火设备,确保设备正常有效运作。

四、洗浴中心/按摩店管理1. 卫生管理洗浴中心/按摩店应该加强卫生管理。

经营场所必须保证卫生和消毒,保证使用的设施和用品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

2. 安全管理洗浴中心/按摩店应该强化安全管理。

必须配备防火、灭火设备,保证设备正常有效运作;禁止执行非法或危险的按摩服务,以确保顾客的安全。

深圳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

深圳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

深圳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
鉴于深圳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深圳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责任人员
1.每个三小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该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得到消防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2.每个三小场所的负责人应对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消防设施
1.每个三小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2.消防设施应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

三、消防安全教育
1.每个三小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消防安全教育应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应急处理流程、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方面。

四、责任追究
1.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未经消防机构批准擅自拆改、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的,将面临
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以上为《深圳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三小场所负责人牢记安全第一,严格按照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3“三小”场所

目录第一章深圳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概述 (1)第一节背景 (1)第二节基本概念 (1)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二、隐患排查 (2)三、隐患治理 (2)第三节深圳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现状 (2)第二章《深圳市(“三小”场所)安全隐患自查基本指引》结构和内容 (4)第一节自查基本指引的结构 (4)第二节自查基本指引的内容 (4)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信息 (4)二、《深圳市(“三小”场所类)安全隐患自查基本指引》主要内容 (6)第三节自查基本指引表各列栏目内涵通解 (7)第四节自查基本指引使用说明 (8)第三章《深圳市(“三小”场所)安全隐患自查基本指引》实例分析 (9)第四章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使用操作指南 (13)第一节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13)第二节用户登录 (13)第三节安全生产信息 (14)附录1:深圳市(“三小”场所)安全隐患自查基本指引 (15)第一章深圳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概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是国家和广东省统一部署的重点工作。

2011年底国务院安委办、2012年初广东省安委办相继下发文件,并分别在北京顺义、广东珠海召开现场会,专题部署全国、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实现了全覆盖、无缝化和动态化管理。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节背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广东省珠海市等地经验,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小场所消防等级分类

三小场所消防等级分类
随着社会主要消费方式的改变,三小场所如网吧、、书吧等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

根据《消防设施安装设计规范》(50016-2006)对三小场所进行了消防等级分类:
一级场所:人均面积小于1平方米或人数超过300人的三小场所属于一级场所。

如某些大型网吧或卡拉。

二级场所: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之间或人数在100-300人之间的三小场所属于二级场所。

这是三小场所中人数最多的类型。

三级场所:人均面积大于2平方米或人数少于100人的三小场所属于三级场所。

如一些小型书吧或家庭式网吧。

根据不同等级,对场所进行不同的消防设施要求,如灭火器数量、应急照明和报警设施等。

要求一级场所消防设施规格最高。

三小场所线管理部门也将根据等级对场所消防条件进行不同程度检查和排查隐患工作,以保证安全。

但不论场所等级,安全意识应一视同仁。

出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所适用的出租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私人住宅。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提高出租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章火灾防控措施第四条出租场所应建立健全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和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出租场所应设置消防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出租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出租场所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出租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出租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参与火灾应急处置。

第三章疏散逃生措施第十条出租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并确保其不被遮挡或损坏。

第十一条出租场所应制定疏散逃生方案,明确各个区域的疏散路线、避难点和应急出口,并向员工和租户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出租场所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存放杂物或堵塞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出租场所应进行定期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和租户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四条出租场所应建立疏散逃生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疏散逃生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第十五条出租场所应配备疏散逃生的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照明、广播系统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出租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出租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出租场所的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出租场所的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妥善使用和维护消防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条出租场所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提交消防施工和举办活动的申请,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小场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二)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三)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等;(四)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五)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六)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七)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八)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二)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三)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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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 11 -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 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 11 -核、无验收等违章、违规建设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查处。

2、安监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3、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中有关违法经营、使用、安装燃气的查处工作。

4、各村(社区):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条:供电公司、水务公司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的服务保障工作:1、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

2、水务公司。

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消防用水充足,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水措施。

第八条:规划建设办、工商分局、质监站等部门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协助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规划建设办。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

消防安全规划应与镇建设总体规划接轨。

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镇城乡消防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事业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实施办法- 11 -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指导村(社区)消防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

2、工商分局。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

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法严把“三小”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质监站。

负责对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食品行业、小作坊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单位安装消防设施。

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小作坊。

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知会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各村(社区)把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每个巡查队员,确保每个片区、街道、楼宇、场所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

第十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对各村(社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村(社- 11 -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

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年度火灾隐患重点村。

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一、初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 11 -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

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处罚第十六条: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

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

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

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

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 11 -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变动情况上报至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

对存在住人等消防隐患复查合格的,各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应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回潮。

凡属隐患回潮的单位一律停止营业一个月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业。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村(社区)消防专职巡查员优势,将每个“三小”场所、出租屋责任到村(社区)每名专职巡查员,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做到全时监控。

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监管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村(社区)要与“三小”场所、出租屋的业主(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健全镇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村一级管理,加强对业主或经营者、承租者的监督,规范村(社区)、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村一级监管、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各职能部门巡查人员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至相关村(社区)进行跟踪整治,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部门。

第二十条:加强消防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要详细地记录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经营者、场地、经营范围、办证情况、被监管对象及负责的户籍管理员的资料及变更去向情况,并将每个场所重点部位用数码相机拍照存入电脑归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

整治工作标- 11 -准依照《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检查流程:全镇所有“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检查工作具体落实到每名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由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包干负责,分工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1)巡查。

由各巡查部门、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每周对所包干“三小”场所、出租屋全部巡查一遍。

对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责令当场完成整改,及时上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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