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
2023年农村老房子原地重建政策解读

2023年农村老房子原地重建政策解读
首先需要到土地所办理住建产权相关登记,并说明具体想要2023年农村老房子原地重建的理由,得到部门同意之后才可以重建。
目前农村的宅基地都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只要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搭建的房屋,都需要根据正规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避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村民在申请住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时,还需提供申请者本人的住房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经济证明。
农村的居民在集体组织经济的所有申请房屋权初始登记时,还需提供由村民召开会议的同意书或由居民进行会议的授权,以及经过居民代表之间同意的证明材料。
对于农村老房子原地重建到底要不要办手续,我国并无法规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一些地方政策有明确规定,不管是易地新建住房还是在原地重建房屋,都是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
以xx为例,根据《xx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
因各地的规定不同,如果不清楚当地政策的,*在重建房屋前先去当地了解清楚相关规定要求。
那些家里房子已倒塌数年的朋友在重建房屋前要特别注意,因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在报批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集体可收回宅基地的。
这种情况下,可能你家对原宅基地已不再享有使用权了。
农村搬迁怎么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搬迁怎么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地区,拆迁问题总是不能避免地会碰到,再加上现在国家对于农村发展的重点扶持,农村拆迁已经算是一种普遍现象了,有的地方是因为新农村建设需要对老旧房屋进行拆迁处理,有的地方则是因为一些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占地,不管你们那里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拆迁,拆迁补偿的问题是每个人都关心的。
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怎么计算?多少钱一平方?接下来一起看看2023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怎么计算?多少钱一平方?首先大家需要注意在农村拆迁,农村宅基地补偿和农村房屋补偿是分开计算的,宅基地补偿通常由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结合起来计算补偿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是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
农村房屋补偿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不同的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比如草房每平米补偿1900元,砖瓦房每平米补偿2400元,砖砼结构房屋每平米补偿2800元;楼房每平米补偿3300元等。
当然房屋里面的其他附着物也会给予等价的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货币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安置费;第三种是重新分配宅基地,并且给予等价的房屋重建成本。
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2023农村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费用: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被拆迁的农房结构以及折旧程度划定,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这一部分补偿主要是针对被拆迁的农友因为临时找住房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这一部分补偿费用主要是鼓励被拆迁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者是主动放弃一些权益,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组成,户口数会直接影响到安置补助费用的金额。
土地补偿费一般分为两种补偿形式,一种就是直接用货币补偿,根据当地补偿标准计算出你应得的补偿金额,然后下发给你;另一种就是置换补偿,置换成等价的面积补偿给你。
2023年土地流转政策规定范文三篇

2023年土地流转政策规定范文三篇【篇1】2023年土地流转政策规定 2023年最新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农村土地流转哪些条件可以领补贴财政部发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原有浙江、宁夏两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共13个省份开展土地流转财政支持试点,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给予必要支持。
这说明,国家对土地流转的鼓励机制已经不仅限于政策支持,而是政府将实际拿出补贴款鼓励土地流转了。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流转才能拿补贴具体到每个省、市补贴的情况不太一样,但按照国家标准,只要满足以下五种条件的,地方财政将按每亩100元的标准对土地拥有者(土地已确权)给予一次性奖励。
也就是说,如果我有1000亩土地,只要我流转出去,就可以一次性获得10万元的补贴金。
1、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时间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
按这个亩数算的话,土地流转方如果不知道这个奖励政策,分分钟损失3-10万元。
2、土地流转价格与农户收益限制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
举个例子,拥有土地的农民一直种玉米,每亩的销售额能有2023元,但他需要减去种植成本(包括农资、农械等),按照他的净收入计算承包土地费用。
如果有较长的土地流转时间,也需要根据当地物价上涨的情况,每年增长土地的承包费用。
3、优先获得资格已经取得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且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或规模、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 )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农场,可以优先获得相应的补贴扶持。
4、符合法规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已经签署了正规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手续完备,且此合同具有法律效益。
一起来学习农村滑坡搬迁补偿2023

一起来学习农村滑坡搬迁补偿202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2023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具体如下: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地质灾害搬迁补偿政策2023一、地质灾害点搬迁国家政策规定1、具体要看当地政府提供的措施和方案,由各个地方的政府制定相关政策。
2、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二、搬迁治理原则及政策1、统一规划,整体搬迁。
农村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与移民搬迁政策、沉陷区治理政策相结合,城市居民搬迁实行拆迁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并与市政府实施的沉陷区、滑塌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及下山出沟政策相结合。
2、积极申请地质灾害点治理资金,将治理同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土地资源整合置换、城镇建设相结合,城镇居民搬迁后的土地不得用作商品房开发。
3、搬迁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滑坡办协调督办。
三、搬迁补偿安置办法1、对持有《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合法的私房,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真的吗)

2023年农村宅基地拆迁一般会有两部分的补偿,一是土地的补偿;二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土地的补偿:农村房屋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因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也就是宅基地,所以这部分补偿费用通常会直接发放给村集体,被拆迁人并不会拿到。
不过,对于这部分的补偿款,并不是说发放到村集体就归村集体了,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其他的宅基地,那么村里要按照村规为其重新安扰游排宅基地,让村民在缓枣销重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子,若无法岩备按照村规进行再分配宅基地,那么上面所说的补偿款就应当要分配给被征收村民。
房子的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则是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而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3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农村搬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置换补偿、货币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房屋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以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后对农民进行安置,正常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1比1.33的值。
货币补偿指的是是按照面积的多少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货币补偿可以参考周边的商品房价格补偿,通常是不可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昆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改进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委托审批事项为昆明市行政辖区已批准入库的村庄规划范围内,因农村村民建房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用地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
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托管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磨憨—磨丁合作区托管范围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承接好委托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行使委托审批事项,对委托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委托审批事项规范高效行使。
要依法严格审查,全面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确保委托审批事项“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不得将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新一轮农民建房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
市新一轮农民建房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送审稿)为深入开展新一轮农民建房三年专项行动,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题、难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满足农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加快乡村改革发展为目标,全面实施“133”行动计划,即实现三年内完成“农民建房审批2万间(套)以上”一个目标,全面实施“摸底行动、落地行动、办证行动”等三大行动,落实多部门实体化运作、配套政策优化和督查考核跟进等三项保障措施。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群众需求相呼应的宅基地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
逐步实现建房用地基本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基本清零、农民建房需求基本解决,消除农村无房户、缺房户、危房户。
实现农村存量宅基地、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提升乡村建筑风貌,激发农村发展潜力,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
聚焦农民建房审批难、批后监管难、建筑风貌管控难、不动产证办理难、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难等五大问题,建立完善“市级指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民建房管理体制,重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审批程序,积极探索创新农民建房管理新模式。
——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实施。
将农民建房工作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有计划、分阶段推进。
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建房需求。
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全保障,农房建设审批全提速,确权颁证工作全面跟进。
——坚持结果导向,高位推进。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规划先行作用,梳理部门职能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严把建筑形态关和住房质量关;健全机制,常态监管,严把长效治理关。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宅基地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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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进行计算;2、附属物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法给予等价补偿;3、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草房一平米补偿1900元;农村砖瓦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砖砼结构房屋一平米补偿2800元;农村二层及两层以上楼房一平米补偿3300元;4、农村房屋附属物补偿:一般是按照等价方式进行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国家征用宅基地拆迁补偿形式有:1、货币补蚂局毕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腊裤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闷芹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2023年2023宅基地政策新规定是:宅基地开始实行一户一宅制度,灵活的利用闲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进行流转的镇携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房屋和庭院。
每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因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设标准建房,禁止未经批准建房和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御迹》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23年最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一般如1、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补偿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结合起来算的;2、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3、新增拆迁过渡费。
农民可拿到2万元以上的拆迁过隐和渡期安置补偿费。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2023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2023具体如下:1、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2、在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敏尺辩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桥缺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困陆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023农村宅基地新规法律主观: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对此,陈*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凳含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明逗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宅基地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
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
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
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
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
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激粗卖,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耕地。
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内容。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3宅基地新规1、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退出三权:所谓退出三权,是指农民退出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交给政府,农民获得补偿,补偿金可用于养老等。
退出三权可有效利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让这些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变成集体用地。
后面可以进一步码源开发,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2、宅基地购买者资格受限:宅基地购买人若是城市居民或者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是不符合宅基地买卖的条件的。
这种情况下想要买卖宅基地,需要将户口先迁入本地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枣源。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迟岩态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2023年农村建房新政策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喜欢在农村盖房子,尤其是银型裂春节回家看到别人盖新房,他们也想自己盖房子。
毕竟,这是我们的家园,我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喜欢在农村盖房子,尤其是春节回家看到别人盖新房,他们也想自己盖房子。
毕竟,这是我们的家园,我们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任何风格和租此布局来建造它,感觉很好。
过去,农村地区可以建造他们想要的房子。
反正没人调查他们。
但2023年新政策出台,农村宅基地确认一户一宅政策,国家也严薯哗弯格管控。
1.2023年国家出台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后,有些人不愿意留在农村,就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别人,这样这些农民就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了。
意味着原村没有宅基地。
2.中国人口众多,有些地方没有可以申请的宅基地。
如今,国家对家庭有严格的控制。
在农村人口太多的村庄,没有宅基地的计划,所以一些农民不能再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