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十二项费用设计概预算计列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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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规划030208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副本

合约规划030208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副本

附: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11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11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与铁道部现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配套使用,是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投资检算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中未区分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的费用费率,均适用于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的编制。

一、综合工费标准按铁道部现行规定执行。

二、再用轨料整修管理费再用轨料整修管理费费率为10%。

三、工程用水、电综合单价(一)工程用水基期综合单价为0.38元/吨。

(二)工程用电基期综合单价为0.55元/kWh。

四、运杂费(一)火车运价综合系数K1、K2见表2。

(二)火车、汽车装卸单价见表3。

(三)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见表4。

表2 火车运价综合系数注:①K1包含了游车、超限、限速和不满载等因素;K2只包含不满载及游车因素。

②火车运土的运价号和综合系数K1、K2,比照“砖、瓦、石灰、砂石料”确定。

③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除K1、K2外的其他加成,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表3 火车、汽车装卸费单价单位:元/吨注:其中装占60%,卸占40%。

表4 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五、施工措施费(一)投资预估算施工措施费费率见表5。

表5 投资预估算施工措施费率注: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按表列同类正式工程的费率乘以0.45的系数计列。

(二)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施工措施费费率见表6。

表6 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施工措施费率注: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按表列同类正式工程的费率乘以0.45的系数计列。

六、特殊施工增加费(一)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为3%。

(二)高原地区施工定额增加幅度见表7。

(三)原始森林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为30%。

表7 高原地区施工定额增加幅度(四)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1.接触网工程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为0.40%,其他工程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为0.31%。

铁建设[2006]113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6]113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6) 11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3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 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讣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 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 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汁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 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 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 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 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山铁路丄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1总则1.0. 1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IJ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Ll设汁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两阶段设计,初步设汁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

合约规划030208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 副本

合约规划030208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 副本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1-铁建设2010-162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1-铁建设2010-162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2号)时间:2011.01.24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已批复初步设计或已开工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对在建风险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

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关于_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关于_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完美WORD格式附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专业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 50MW~1000MW 燃煤发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35kV~1000kV 交流输变电工程和±800kV 及以下直流工程。

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具体包括四项费用,分别为项目前期工作费(含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

三、本指导意见之外工程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B:勘察设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C:招标代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D:工程监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一、说明(一)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阶段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评审评价以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矿产压覆评估、林业规划勘测、文物普勘、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分摊在本工程中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接入系统设计的咨询费与设计文件评审费,开展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等。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未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和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

(三)火力发电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安全卫生预评价费用、水资源论证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5 项费用。

(四)电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3 项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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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结算方法等。 总承包单位不按 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 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 6 月 1 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或依法签订施工 合同(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并执行《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 划分标准的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
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
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
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 《图集》 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
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 2019〕11 号)中超过一定规
上述不包括的施工措施项目, 其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 在安 全文明施工费中另行计取。
二、编制依据 (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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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 2019〕 10 号); (二)《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图集 >的通知》(京建发〔 2019〕 13 号);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勘查设计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勘查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政策和省公司“两型一化”要求,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使我院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设计工作顺利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以下简称“地灾评估”。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勘查或设计活动。

以下简称“地灾治理勘查、设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承担的220kV及以上电网工程地灾评估、地灾治理勘查、设计工作管理。

我院承担的其它工程地灾评估、治理项目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经营计划部负责我院地灾评估,地灾治理勘查、设计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对项目立项、工期和费用实施管理,协助生产分公司完成技术报告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条规划分公司负责我院电网工程项目可研阶段地灾评估,地灾治理勘查、设计任务的提出和跟踪管理,负责汇总治理工程费用估算。

第七条相关分公司确定地灾评估,地灾治理勘查设计专职岗位2-3人,专职负责地灾评估,治理勘查设计,设计、校核、审核工作。

第八条勘测分公司承担我院承接的地灾评估、地灾治理勘查任务。

负责评估、勘查项目策划、组织实施,报告编制、校审、专家评审和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变电、输电分公司分别承担我院变电、输电工程相应地灾治理项目设计任务,负责工程项目地灾治理设计工作。

当地灾治理设计外委时,负责外委工作。

第十条分管总工承担我院地灾评估、勘查和设计技术管理职责。

负责专业技术规划、开发、评审和验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印制室和信息中心分别负责我院地灾评估、地灾治理勘查设计项目报告出版印制和档案管理工作。

中电联定额〔〕号关于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专业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50MW~1000MW燃煤发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35kV~10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和±800kV及以下直流工程。

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具体包括四项费用,分别为项目前期工作费(含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

三、本指导意见之外工程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B:勘察设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C:招标代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D:工程监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一、说明(一)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阶段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评审评价以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矿产压覆评估、林业规划勘测、文物普勘、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分摊在本工程中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接入系统设计的咨询费与设计文件评审费,开展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等。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未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和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

(三)火力发电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安全卫生预评价费用、水资源论证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5项费用。

(四)电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3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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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十二项费用设计概预算计列指导意见的通知(铁建设〔2010〕151号)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十二项费用设计概预算计列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设计概预算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土地预审费、桩基检测费、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费、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编制费、地震安全性评估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压覆矿藏评估费、环境保护专项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费、通航论证费等12项其他费的计列,现印发《铁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十二项费用设计概预算计列指导意见》,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此类费用的支出。

本指导意见凡有费率或费用取值范围的费用项目,编制设计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经分析论证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当国家、相关部委、行业或地方政府发布相关费用标准后,按其标准规定执行。

施工图审核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与评估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与评估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河道占用补偿费、施工图审查费、用地勘界费、文物保护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购建费,静态检测、联调联试、运行试验与安全评估费等费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铁道部或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标准,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分析计算确定,并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目前铁道部实行施工图审核与施工图审查合一制度,施工图审核费(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外)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按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林地资产评估费按工程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列入设计概算第一章拆迁及征地费用项下,与征地拆迁补偿费一并处理。

设计咨询服务费及航道养护费等费用不得计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铁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十二项费用设计概预算计列指导意见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是指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对铁路工程建设运营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所需的费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按表1所列标准计列。

表1 铁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标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基本收费M1(万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M评估线路长度L≤30km 评估线路长度L>30km复杂 15 M=M1 M=M1×[1+(L-30)/50]中等 13简单 11注:1.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见表2。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超出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勘察工作范围的,确需进行的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表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复杂中等简单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二、土地预审费是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方案制定、组卷汇总、各级的材料核查、初审及上报国土资源部终审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图件费、咨询费、听证费及差旅费等。

一般铁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费综合按0.65×(1±20%)万元/正线公里计列,单独立项的大型客站、维修基地、动车段、集装箱中心站等占地相对集中的项目,根据项目用地数量,按110×(1±10%)元/亩计算。

三、桩基检测费是指为保证铁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桥梁桩基进行无损检测所需的费用。

桩基检测费根据设计需检测的桩基数量,按下列标准计列,其中声波透射法检测费标准不包含有关声测管埋设的费用。

瞬态激振法检测:110×(1±10%)元/根。

声波透射法检测:415×(1±5%)元/根(3根管)。

声波透射法检测:930×(1±5%)元/根(4根管)。

四、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费是指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在无砟轨道铺设之前,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对观测数据抽检、检查,建立沉降变形观测数据库,对观测数据及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进行评估等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评估人员人工费、规费、差旅费、住宿费、汽车使用费、设备费、会议费、办公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费按表3所列标准计列。

表3 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费标准无砟轨道线路正线长度(L)L≤200km L>200km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费用(万元) 260 260+150×(L-200)/200注:当同一建设项目由多个建设单位共同建设时,该费用可按各建设单位承建的段落长度分别计算。

五、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编制费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申请用地之前,依据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规范和要求,对铁路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开展设计、提出具体工程措施,编制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计算土地复垦费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等所需的费用。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编制费按土地复垦建安费用的2.0%~2.5%计列。

六、地震安全性评估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所需的费用。

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的范围,包括地震烈度复核、活断层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费用内容包括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管理费。

地震安全性评估费按0.85×(1±20%)万元/正线公里计列。

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就洪水对铁路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所需的费用。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按1.0×(1±10%)万元/正线公里计列。

八、压覆矿藏评估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了解铁路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对压覆矿藏进行评估所需的费用。

压覆矿藏评估费按0.5×(1±20%)万元/正线公里计列。

九、环境保护专项监理费是指为控制铁路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铁路工程施工进行环境检测、检查、监理所发生的费用。

环境保护专项监理费根据项目工期长短按150×(1±20%)元/(月•正线公里)计列。

十、水土保持监测费是指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所需的费用。

水土保持监测费按表4所列标准计列。

表4 水土保持监测费标准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万元) 30 60 90 140 180 220 275 310 350 385 420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及以上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万元) 460 490 525 560 600 640 680 710 735 760注:1.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2. “主体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路基、桥涵基础及附属、隧道、房屋基础及附属、站场等专业的建筑工程。

3.采用内插法计算。

十一、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费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初步验收之前,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所需的费用。

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费按表5、表6所列标准计列。

表5 环境影响验收报告编制费标准整个建设项目的概算投资额(亿元) 0.3以~ 0.3~ 2 2~ 10 10~50 50~100 100以上验收报告编制费 5~ 6 6~15 15~35 35~75 75~110 110注:采用内插法计算。

表6 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费标准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报告编制费(万元) 10 18 30 36 42 48 54 60 66 72 78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及以上报告编制费(万元) 84 107 111 116 119 126 130 144 150 160注:1.“主体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路基、桥涵基础及附属、隧道、房屋基础及附属、站场等专业的建筑工程。

2.采用内插法计算。

十二、通航论证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修建的与通航有关的铁路工程设施进行安全论证和尺度论证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下列标准计列:Ⅰ、Ⅱ级航道:由建设单位与通航论证单位协商确定;Ⅲ、Ⅳ级航道:按75×(1±20%)万元/处计列;Ⅴ级及以下航道:按35×(1±20%)万元/处计列。

“处”指跨越航道的桥梁座数,跨越大型航道取大值,多次跨越同一航道或跨越小型航道取小值。

主题词:基本建设费用价格通知抄送: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中铁上海院,地方铁路协会,经规院,鉴定、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计划、财务司。

铁道部办公厅2010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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