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告密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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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法律诽谤的案例(3篇)

关于国家法律诽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李明,男,38岁,某市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系多年好友,平时关系融洽。

2018年3月,张伟发现公司内部出现关于其个人名誉的负面言论,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言论均出自李明。

张伟认为李明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经过1. 张伟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聊天记录,显示李明在聊天中散布关于张伟的负面言论;(2)公司内部邮件,显示李明在邮件中转发关于张伟的负面言论;(3)同事证言,证实李明在公司内部散布关于张伟的负面言论。

2. 李明对张伟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抗辩:(1)李明承认在聊天和邮件中转发过关于张伟的言论,但声称这些言论是真实存在的,并非捏造;(2)李明认为,即使言论存在,但并未对张伟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张伟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李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2. 关于李明抗辩的言论真实性,法院认为,虽然李明声称言论真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言论的真实性,故法院不予采信。

3. 关于李明抗辩的言论未对张伟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法院认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对他人名誉的侵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李明的言论可能未对张伟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但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市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张伟名誉的影响;2. 李明赔偿张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家法律诽谤案件。

《装在套子里的人》

《装在套子里的人》

可是一个礼拜还没有过完,生活又恢 复旧样子,跟先前一样郁闷、无聊、 乱糟糟了。局面并没有好一点。”
“虽然我们埋葬了别里科夫,可是这 种装在套子里的人,却还有许多,将 来也还不知道有多少!”
结尾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含意。“大 快人心”表现作者对新生活的向往与愿 望,而不久“恢复旧样子”却是告诉人 们愿望和现实还有距离。别里科夫是社 会的产物,只要当时那样的社会还存在 ,就会有新的别里科夫存在,就会一切 “又恢复旧样子”的。
世界四大短篇小说家
美国的欧· 亨利
代表作
《警察和赞美诗》 《羊脂球》 《装在套子里的人》
法国的莫泊桑 俄国的契诃夫 美国的马克· 吐温
《竞选州长》
思维拓展:
在现实生活里,是 否也有这样那样的 “套子”?你如何 看待这些“套子”?

关于“套子”和“套中人”的思考: 无论什么时代什么社会,都有不同形式的 “套子”和“套中人”出现。因为时代发展、 社会进步,总会有变革,那么就会有反对变革 的人出现。这些人除了极端维护自己利益,仇 视社会进步,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旧制序统 治者以外,更多的是墨守成规,因循守旧的小 人物,他们对新生事物不适应不理解,甚至满 怀恐惧,他们主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抗拒社会 变革。我们在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就可以发现 这样的人和事。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各种各样的“套子”束缚 着人们,阻碍社会的进步。请同学们联系实际, 看生活中有那些“套中人”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别里科夫其人
别里科夫其人
生前职务 婚配情况 住所 口头禅
兴趣爱好
身体状态 死前状况
特点
人际关系 其他方面
别里科夫其人
别里科夫之死属于自然死 亡的范畴
他思想保守、顽固,仅仅是看到 华连卡姐弟骑自行车,他便无法接 受,与科瓦连科的冲突以及华连卡 并无恶意的笑,让他恐惧、担忧, 以致抑郁而死。

法律讲堂诬告罪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诬告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导语:诬告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诬告罪案例的分析,帮助大家了解诬告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危害。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甲,男,32岁,某公司员工。

被害人乙,男,30岁,甲的同乡。

甲因与乙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某日,甲捏造乙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甲提供的证据均系虚假,甲的行为构成诬告罪。

二、案件分析1. 诬告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诬告罪的理由(1)甲捏造事实。

甲在报案中捏造了乙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并无实际证据支持。

(2)甲意图使乙受到刑事追究。

甲的目的是为了报复乙,使乙受到法律的制裁。

(3)甲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甲的行为导致乙的名誉受损,给乙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3. 案例中乙的权益受到侵害(1)名誉权。

乙被甲诬告为盗窃犯,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2)合法权益。

乙因被诬告而受到调查,导致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干扰。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先行拘留。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其捏造事实、意图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甲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他人,避免因个人恩怨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诬告陷害他人、捏造事实的行为,我们要敢于揭露、坚决抵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武器报复人的案例(3篇)

法律武器报复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遭遇不公待遇时,往往会选择报复他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报复案件为例,分析法律武器在捍卫正义中的作用。

二、案件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报复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因土地界限不清,两家曾发生过多次争执。

在一次争执中,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拨离间,心生怨恨。

此后,张某心生报复之意,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打击李某。

三、案件过程1. 张某收集证据张某为了报复李某,开始收集证据。

他先后找到了多位证人,证实李某曾故意挑拨离间。

同时,张某还找到了一些录音、照片等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张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于是请教了律师。

2. 张某提起诉讼在律师的建议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李某故意挑拨离间、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照片等。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并未挑拨离间,且与张某并无矛盾。

但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

同时,法院还责令李某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武器的作用本案中,张某通过收集证据、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武器在捍卫正义方面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公民在面对不公待遇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报复行为的危害本案中,张某因报复心理而采取法律手段,虽然最终获得了胜利,但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和艰辛。

这提醒我们,报复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在面对矛盾和纠纷时,我们应该理性思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3.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诽谤法律新闻案例(3篇)

诽谤法律新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诽谤事件层出不穷,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件,旨在分析诽谤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名誉权的保护以及舆论监督的边界。

(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知名企业家李某因涉嫌违法经营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此期间,网友“网络侠客”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李某的诽谤言论,称李某为“黑心商人”、“贪污犯”等。

李某得知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将“网络侠客”及某网络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争议焦点1. 网络诽谤是否构成侵权?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及标准?3.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边界?二、法院判决(一)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友“网络侠客”在网络上发布针对李某的诽谤言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依法应得到赔偿。

(二)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网络侠客”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诽谤言论;在某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网络诽谤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网友“网络侠客”在网络上发布针对李某的诽谤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言论已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

(二)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及标准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判定“网络侠客”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三)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边界舆论监督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但舆论监督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造谣诽谤案例

造谣诽谤案例

造谣诽谤案例【案例背景】在2010年以前,网络舆论尚未如今这样繁荣,互联网信息传播水平相对较低。

然而,即便在这个时期,也存在一些造谣诽谤的案件。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详细描述其中涉及的事件,并对该案进行律师点评。

【案例描述】事件时间: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涉及当事人:原告A先生:某知名企业高管,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与商业信誉。

被告B先生:一位不满公司待遇的前员工,曾在公司任职但于2008年离职。

事件经过:2008年4月1日,B先生开始在公开社交网络上发布一篇名为《知名企业高管A先生涉嫌贪污,违法行为曝光》,宣称A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他声称这些消息来自公司内部的知情人,还附上一份匿名举报信。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篇文章被不同网站转载和散布,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虽然文章内提到的消息几乎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但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性与连锁效应,一些人开始质疑A先生的诚信,并对他人品产生怀疑。

A先生在得知这个情况后,于2008年6月5日向B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他删除该文章并向公众澄清事实真相,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然而,B先生对此置之不理,继续在网上发布更多诽谤言论,并向A先生发送恶意邮件。

在2009年5月15日,A先生雇佣了律师团队,起诉B先生诽谤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造谣诽谤罪,违反了中国法律中关于人身权益和商业信誉保护的相关规定。

A先生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予以维权:1.民事索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B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A先生的声誉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

A先生可以要求B先生赔偿损失,其中包括被损害的商誉、名誉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因诽谤行为对A先生心理和精神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2.刑事诉讼:B先生的造谣诽谤行为不仅涉及民事纠纷,还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相关规定。

如果A先生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B先生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并给其造成损失,警方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对B先生立案侦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将对B先生刑事追责。

公然挑衅法律权威案例(3篇)

公然挑衅法律权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环保法规,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本案例以XX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事件为例,揭露其公然挑衅法律权威的恶劣行径。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XX企业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该企业逐渐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企业忽视环保法规,长期非法排放污染物。

2. 事件发展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XX企业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现象。

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XX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3. 事件处理针对XX企业的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首先,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非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其次,对企业进行罚款,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最后,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评析1. XX企业公然挑衅法律权威XX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事件,暴露出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环保法规,公然挑衅法律权威的恶劣行径。

该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采取隐蔽手段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 环保法规的重要性环保法规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依据。

XX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事件,警示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XX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事件,反映出政府在环保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一方面,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敢于公然挑衅法律权威。

四、案例启示1.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企业应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环保法规的学习,提高环保意识,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

诽谤罪法律案例(3篇)

诽谤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40岁,张某某的前夫。

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关系日益紧张。

2015年,两人协议离婚,李某搬离原居住地。

离婚后,张某某因对李某心生怨恨,遂在网络上散布李某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名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6年1月,张某某在某知名论坛上注册账号,以“复仇女神”为昵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李某的虚假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1. 李某在外包养情妇,并育有一私生子;2.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百万元;3. 李某曾因参与黑恶势力活动被警方逮捕。

这些虚假信息迅速在网络传播,引起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转发。

李某得知此事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侦查过程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对张某某进行侦查。

经调查,发现张某某散布的虚假信息均无事实依据,纯属诽谤。

专案组迅速锁定张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6年2月将其抓获。

四、审理过程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的损失。

李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五、判决结果2016年5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如下判决:1. 张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 张某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六、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诽谤罪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诽谤手段多样化。

张某某通过网络发表虚假信息,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迅速扩大了李某的名誉损失。

2. 诽谤对象明确。

本案中,张某某针对李某进行诽谤,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名誉。

3. 诽谤后果严重。

张某某的诽谤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李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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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告密者的案件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
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
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
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
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
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
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
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
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
律,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据当时的某些报道说,
德国的法院正是这么做的,对这个案件,德国的法院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
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
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后来的许多案件都
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
能够被看作是法。”
针对二战后德国法院面临的困境,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哈特教授和富勒
教授爆发了一场大论战。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
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
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随后,哈特教授于1961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
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教授的批评;富勒教授则于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
一书,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批评哈特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论。1965年哈特教授撰
写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富勒在1969年《法律的道德性》再版的时候回答了
哈特的批评。在这次反复的论战中,许多法学家纷纷加入其中,或支持哈特或支持富勒。
对于联邦德国法院的这种做法(后来的材料表明,实际上联邦德国法院并没有这样做,
哈特和富勒论战时依据的是不实的报道)是否明智,哈特明确表示了疑问。在哈特看来,面
对这种困境,除了诉诸自然法之外,我们必须面对两个选择:“其一是免除对该女子的惩罚,
人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件坏事。其二是惩罚该女子,这时,人们必须面对适用溯及既往的法
律的事实”。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
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我们从伦
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因此,两害之中取其轻
者,应当发布一项溯及既往的法令,惩治战争期间以告密及其他手段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罪
行,而不应宣布纳粹的法律不是法律。富勒教授则支持联邦德国法院的这一做法,他提出了
著名的“法律内在道德”论(即所谓法治八原则),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存有最低限度
的道德”,如果道德水平降到某一点一下,那么就可说该法律制度丧失了其功能,因为它不
能具备要求它的公民服从它的权力。法律必须:具有充分的普遍性;公开发布;是可预期的,
不得溯及既往;含义明确,是可理解的;不矛盾;能够实现,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倒的行为;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经常变动;官方行为必须与公布的规则保持一致。这八条原则被称
作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个法律制度能够成其为法律的底线的要求。纳粹用以惩治反对
国社党(纳粹党的正式名称)及其领袖的言论的一些法令是没有公布的“秘密法”,这违反
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因而战后德国法院就可以据此宣布其无效。
基于本案的情,请你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2

问题1、你认为战后联邦德国法院可不可以宣布纳粹法令无效从而惩治告密者?为什
么?
问题2、富勒教授的意思似乎是说,如果法律满足了“内在道德”的要求,那么这样的
法律在内容上也就不会过于邪恶,也就是说,法治原则可以制约统治者不能发布体现邪恶价
值准则(例如种族歧视、扼杀言论自由等)的法律。哈特教授反驳富勒教授说,“法治八原
则”只是体现了立法的“良好的技巧”,它有助于立法者有效率地实现自己的目的,但它本
身不是道德。他用一个著名的类比来说,投毒也需要技巧,诸如“毒药必须足以致命、毒药
不能体积过大无法吞咽”等,但这些是不是也可以称作“投毒的内在道德”呢?据此,哈特
认为“法治”是一柄双刃剑,可以用来为好的目的服务,也可以用来为邪恶的目的服务。你
对这些说法是怎么看的?为什么?
问题3、根据上面的材料,你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到底有没有必然联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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