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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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甬政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及国家、省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粉煤灰掺量30%以上并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的粉煤灰烧结多孔砖(包括空心砖,下同),视同新型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依照国家、省和本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其它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38号令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38号令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3月6日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民用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国土、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第五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鼓励发展:(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株建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株建发〔2018〕62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城建局,经开区国土建设部,各相关单位、企业:为进一步巩固“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成果,防止出现粘土制品使用反弹的现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株洲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株办电〔2017〕23号)、《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湘经信原材料〔2017〕17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7〕188号)等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逐步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实现“十三五”期末新建建筑工程正负零以上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95%的工作目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市住建局“限粘禁实推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何安国任组长,总工程师谭家利、副局长陈华仁任副组长,局节能科、勘设科、行政审批科、执法科、建管科、市质安处、市墙改办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局“限粘禁实推新”工作实施,研究制定“限粘禁实推新”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限粘禁实推新”工作难点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墙改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款。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新墙材工作机构”修改为“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中的“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修改为“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四)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新型建材的发展运作状况与措施

新型建材的发展运作状况与措施

现代经济信息5新型建材的发展运作状况与措施纪学榜范西朋(永城煤电集团龙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商丘476600)新型建材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它即包括新开发的原料及产品,也包括原有产品的新制品。

新型建材与传统建筑材料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节能、节水、节地、利废、轻质、低污染、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

主要品种有: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材料等。

1.新型建材的发展状况发展新型建材对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工业废料的综合利用、贯彻“保护环境和土地”的基本国策、实施国民经济与人口与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目前,中原新型建材工业基础薄弱,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产业相对落后,高、中档产品种类少、产量低和价格高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据统计,中原各类建筑应用新型建材的比重不足30%,因此优化新型建材的生产、推广及应用的环境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新型建材的发展是当务之急。

2.新型建材的运作环境2.1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协调配合发展新型建材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需形成一种以政府为核心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沟通信息,明确责任,合力规划。

新型建材的主观部门与环保、土地、城建、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计划,确保逐年提高新型建材的应用比例,这是优化新型建材的运作环境的关键。

2.2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通过报刊,杂志和网络,结合世界环境日,土地日和节能宣传周等重大活动,大力宣传新型建材的节能、节地、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住房建筑质量、增加建筑物使用面积、满足住宅现代化要求的优势等方面,去引导人们转变传统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推广应用新型建材浓烈的舆论氛围,为新型建材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2.3加大科研力度,及时解决难题新型建材的推广和应用,必须遵循市场的经济原则,以产品质优价廉为前提,以经济效益为杠杆。

昆明市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昆政办通[200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相关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5〕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性我市自1994年开展墙改工作以来,墙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品种明显增加,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和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但是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产品档次与快速发展的城乡建设不相适应,节能技术发展不平衡。

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是巩固我市墙改成果,加大墙改力度,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居住质量、提高建筑抗震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性,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常抓不懈。

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市建设局要继续牵头与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昆明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2005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机构,做到组织、人员、职责“三落实”。

新余市:五措施推进墙材革新

新余市:五措施推进墙材革新

监 督检查 主要 分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是 加 强 墙 体材
市经 贸委分管墙 改 的领 导 市经 贸委 法 规 处 等相 关领

料 生 产 和 应 用 的监 督 管理


是 加 强 新 型 墙 材 产 品质量

导 及 墙 改 办 的人 员 组 成


领 导 小组 下 设 墙 改 行 政 执法



节 从 立 项 规划 入 手 狠 抓新墙 材 的推广应 用




五是
的新 型 墙材产业 链

(谌 姝 君 )
沛 县 墙 改 办 :四 措 施提 升 服 务 质 量
本 刊讯
江 苏省 沛 县 墙 改办充分发 挥职 能优势


为 企 业 发 展 提 供 优 质 高效 便捷 的服 务 ;三 是 实 行 跟 踪
. .
源节约型


循 环 经 济型 石膏制 品企 业


总投 资 2 00 0 步煅 烧 机
万元
目前 该 产 品 不 仅 畅 销 长 三 角 地 区 而 且 远 销



多万 元 对 年产 60 万 吨建筑石 膏粉

步煅 烧 工 艺 进

美 国 加 拿 大 韩 国 中东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深 受 用 户 欢
江 苏省发展 新 型 墙 体材料条例》 的贯 彻 落实打下 了 《
良好 的 基 础

2 0 10 年 1 期
19
类 墙 材 企 业 产 品废 渣 掺人 量 监 督 检 查

( 武维辉 )

湖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四)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七条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材行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

第八条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六)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七)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八)产品原始工艺配方;(九)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十)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或市州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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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牧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鼓励互联网与墙体材料行业深度融合,发展电子商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供应、采购电子商务和服务平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信息与公示系统资源共享,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过程中的协调服务作用。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新
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排放企业应当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消纳工业固体废物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自治区推广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工业副产石膏、陶瓷渣粉等固体废物在新型墙体材料中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城镇污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生产,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新型墙体材
料产品认证,经过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其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禁止损毁耕地、草原、林地烧砖,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二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应当以预拌混凝土替代现场搅拌混凝土,逐步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应当以预拌砂浆替代现场搅拌砂浆。

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砖等传统墙体材料外,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城镇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装配式预制构件、墙板部品。

鼓励农村牧区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四条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时向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机构报送生产经营数据。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加强对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和验收规程,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造价信息和预算定额,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应当对墙体材料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墙体材料的使用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生产经营数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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