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收藏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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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收藏版下)!

2.书证的审查书证具有直接性、稳定性的特点,书证所

表达的内容较为明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实。如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钱的陈述可能会有不同,嫌疑人说的少、被害人说的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等,反映出来的数额则更直接和客观。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

a.书证是否为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不要轻易相信侦查机关收集的书证,有时存卷的复印件也会被变造。

b.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

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侦查机关直接将被害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附卷,并未注明来源,所以对于这类证据要注意。

C.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d.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e.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对于具备辨认条

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实践中需要鉴定的一般都是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比如辩称书证记载内容有改动、名字非本人签署等。强调一点,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书证,是否有人为改动痕迹,所以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对这部分要重点关注,有的时候你多注意了一点,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3.物证审查

从物证排在《刑诉法》证据第一项就可以看出,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的

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目前大多数的侦查卷宗中,物证均是以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形式呈现,而不是随卷移交物证原物。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本身,而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所保全和固定下来的原物。所以对于固定和保全物证有着严格的要求,故而对于以照片等形式出现在卷宗中的物证,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a.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是

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是或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物证进行拍照附卷的比例最高。而大部分的物证照片是不做是否与原物相符的说明,很多没有经过辨认,不记载照片的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的文字说明及签名,这是基层侦查最容易忽视的方面。针对侦查机关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就要特别重视。

b.律师同时要注意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

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这里要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对于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特征、质量等等一定要审查其是否注明清楚。如果一个毒品案件关键的物证因为提取等相关程序存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而予以排除,那么这个案件最后的走向是不是更有利于被告人呢。所以说对于物证的审查关键在于物证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性的审查。

C.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这一点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最不容易得到重视的,因为办案检察官都有一种思维就是侦查机关搜集到了物证必然记录在案,但作为刑辩律师,对于某些个案可能就要在这方面多上心,可能就因为这一点,会使案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d.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

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

品,是否通过DNA 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

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e此外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

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有好多的案件对这一程序是缺失的,比如说对于搜集扣押的凶器没有让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4.鉴定意见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做出,因此,鉴定意见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由此导致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见质证难以下手,无从下手。所以多数律师不去认真分析,盲目迷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权威性,总认为无法提出异议,其实不然。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还不完善,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鉴定经验、执业道德参差不齐,鉴定意见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给我们律师质证留下广阔的空间,具

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质证,这里我结合我办理的三起案件,

都是从鉴定意见入手进行辩护,达到非常满意的效果。第一,

鉴定人资质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

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

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一资质要求既包括鉴定机构,也包括参与鉴定的人员。而实践中无鉴定资质、超越鉴定资质从事

鉴定工作的比比皆是。比如在众多的经济类犯罪中,经常会见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这些鉴定意见书往往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这时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个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事鉴定的会计有无司法鉴定资质?如果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就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比如我曾经办理的一起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涉及到一起水库溃堤原因的司法鉴定,可能是由于没有专业从事这类问题鉴定机构的原因,当时事发之后旗政府成立了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小组,人员分别从市、旗水利部门抽调的专家组成,最终认定事故原因是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主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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