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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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为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组长:谭明杰局长副组长:周广能副局长吴代慧副局长杨永峰副巡视员成员:李勇强办公室主任蒙恒干财务规划处处长朱代平药品注册处处长银河医疗器械处处长曾华林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吕泽华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赖家范稽查处处长曾祥林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曾立威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文东旭自治区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主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二、工作机构与职责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李勇强、曾华林担任。

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报送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药械组、新闻组、保障组,各组人员名单见附件。

由杨永峰副巡视员、曾华林处长分别代表我局作为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联络工作由区局办公室李汉生副主任承担。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组成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桂建管[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五章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充分发挥本自治区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自治区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等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医药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平乐县二塘镇102非法生产爆竹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平乐县二塘镇102非法生产爆竹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平乐县二塘镇“10.2”非法生产爆竹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1年10月2日7时46分,桂林市平乐县二塘镇崎村麻地窝一非法爆竹加工点发生爆炸,共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的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刘君、市长李志刚立即指派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黄济贤带领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平乐县人民政府、平乐县安监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的原因、经过、责任等进行了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事故的是一非法爆竹加工点,业主蒋品芳、陶窕妹夫妇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2010年10月,在平乐县二塘镇崎村麻地窝租用村民莫远志废弃的两间瓦房,并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氯酸钾、银粉、引线等原材料,由卢荣福负责混药、装药,再通过蒋玉青介绍聘请村民张秀平等人插引线,非法生产爆竹。

2011年3月17日,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平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廖继峰带领2名协管员与县供销社联合对该非法爆竹加工点进行了打击,没收了全部4包原材料,摧毁了作为生产场所的自架的竹架挡雨棚,收缴了生产工具,当时在该非法爆竹加工点做工的都是老年妇女,因业主不在场,没有做询问笔录,事后也没有继续深入调查该非法爆竹加工点的原料来源及幕后业主。

之后该非法爆竹加工点一直未生产,直到9月下旬,蒋品芳、陶窕妹夫妇见风声已过,又在同一地点同一瓦房,并在瓦房前自架挡雨棚作为工房重新组织生产爆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1年10月1日晚,混药人员混合了五、六十斤药粉,并将药粉装进炮筒,共装了400多饼,10月2日上午7时许,蒋玉青等人插引线时,该非法加工点发生爆炸。

10月2日7时46分,平乐县公安局接报案称:二塘镇歧村麻地窝一个非法爆竹制造点发生爆炸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号:(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发布日期:1997-9-24执行日期:1997-9-24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

但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和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三)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四条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对举报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可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自治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诊断、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及享有司法救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3月1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何国林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鸿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唐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梁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石文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潘晔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黎明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陆炳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卫福喜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岑可成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李良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黄方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宋继东自治区建设厅厅长黄华宽自治区交通厅厅长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曾东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林金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李格训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高枫自治区卫生厅厅长管跃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沈德海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红伟自治区新闻办公室主任陆瑞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黄文标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韦干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桂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叶建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何辛幸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程志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朱日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陈湘文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邓于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杨永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其娴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黄显阳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黄赤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副局长甘向群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局长唐中克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副主任谈爱和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主任江裕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副局长吴全兵自治区邮政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劳王枢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文杨思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副局长耿文福广西海事局局长邵力平柳州铁路局局长刘卫民民航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建新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李泽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杨观胜广西军区副参谋长秦兆雄武警广西总队副总队长韦宁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马德文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陈锦祥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徐达明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张国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经理助理黄奇志广西日报社副总编覃理爱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凌华生广西电视台副台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鸿起兼任,副主任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文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韦干、罗桂元、叶建进、何辛幸兼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钦政办电〔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8〕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钦州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方案为全面推动我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提升“菜篮子”产业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1号)和《关于印发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8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在体制创新、机制完善、供给高效、种类丰富、质量安全、流通顺畅、调控有力等方面实现均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2018年度工作目标如下:确保全市蔬菜播种面积、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水平的98%;猪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水平的95%。

科学合理实施“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促进市场功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建设和改造工作得到具体落实;每个社区平均建有“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达到2个以上。

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菜篮子”产品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菜篮子”主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中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古籍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是我国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广西的古籍保护初显成效。

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区的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古籍保护任重道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更有效地做好广西古籍的保护、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不可再生性。

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对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登记在册的古籍共30多万册,主要为广西图书馆、广西桂林图书馆和广西博物馆馆藏。

但由于多种原因,古籍保护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修复人才匮乏。

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企业:
县(市)辖区内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页岩、砂页岩、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不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二、自治区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安全审查的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
三、管辖区域内的跨设区市建设项目;
四、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县(市)安全监管局承担本辖区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之外的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四、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自治区、设区市负责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0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非行政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直接下放
——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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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
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8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9
【实施日期】2007.07.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8号)
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药品是人民群众医疗保健必需的特殊商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
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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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药品安全的科学监管
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
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
品,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
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
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
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
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
管执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要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应对和
有效处置药品安全事件,降低药害事件的损失和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三)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敷衍推诿导致
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管制度
按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相关
制度。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生产经营,增强自律意识,完善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大力推进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
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优、劣不同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戒。要充
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四、进一步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7年全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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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药品安全源头监管的力度,认真开展注册申报资料核
查工作,清理药品批准文号,做好再注册工作;强化药品生产环节和高风险产品、重点
品种的监管,加强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跟踪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执
行情况,消除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以城乡结
合部、农村药品市场为重点,加大监督抽验力度,推进药品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生
产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保持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
高压态势,巩固药品市场整治和规范成果;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
工作,建立药品安全性信息预警机制和控制处理机制,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推动药品分
类管理,提高全社会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意识。
五、加强农村药品安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改进和加强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加大农村药品供应
网、监督网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两网”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两网”建设扶持
政策和经费保障制度,稳定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促进农村“两网”建
设。要依法创新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的思路和方式,改变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相对薄弱的现
状。继续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的建设和发展,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
品,支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大对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运行的投入,提高农
村药品安全监督成效。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提
高农民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
六、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
础,整合财政性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测分析、信
息通报和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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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药品安全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快实施国务院批准的《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和支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建设。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办公用房问题的
通知》(桂政办发[2002]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 [2004]49
号)要求,抓紧解决好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公用房用地问题。有关部门要
尽快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立项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
(三)加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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