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浙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2024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一、聚焦聚力提升政策引导保障成效准确把握政策取向,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实效性。
(一)迭代升级“8 4”经济政策体系。
优化8个政策包和4张要素保障清单,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023.6亿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精准落实惠企政策,为市场经营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
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二)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政策。
统筹做好项目甄选、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清单。
(三)发挥“4 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
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完成专项基金组建和运行机制建设,制定尽职免责细则,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年度计划投资2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000亿元,并扩大省科创母基金规模。
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催生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成长企业。
(四)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切实提升服务理念、能力和质效,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四章监督工作第五章履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12月12日)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结合本办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事项包括群众来信(或电子邮件、传真)、来电、来访投诉、提出异议等。
第三条信访工作由办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信访工作及协调突发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
信访事项的办理由秘书行政处负责牵头,按照职能分工协调相关处室共同承担。
第四条秘书行政处对群众来信进行登记后,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按职能分工提出承办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相关处室具体办理。
(二)属于行政复议的来信,转复议监督指导处登记处理。
(三)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将来信转有关单位办理。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无有效署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的信访件,做好收信登记后不作答复。
(六)匿名举报、投诉的事项,可视情转有关部门或处室依法调查处理。
(七)已作过书面答复,信访人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的事项,原则上不再答复。
第五条群众通过信函直接向处室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在收信当日送秘书行政处登记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群众来电提出信访事项的,第一位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的,可直接答复和处理,并将来电事项及答复处理情况告知秘书行政处;不能当场答复处理或不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的,应记录来电人基本情况、信访事项和联系方式后送秘书行政处按程序办理,同时告知来电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
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共同缔造。
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
顺应群众期盼,以确保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为重点,积极借鉴未来社区理念,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建设美好家园。
———系统联动、整体推进。
整合各方资源,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未来社区建设、美丽城镇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
———创新机制、优化治理。
强化服务监管,推进多元化融资,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改造。
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浙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范围和内容。
省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要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或增设审批条件。
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提出管理要求,但未明确以审批方式管理的,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审批内容。
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审批,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确需数量限制的,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依法制订并公布许可数量、遴选规则。
省政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向省法制办提出维持、取消、调整、下放等相关建议,经省法制办会同省审改办、省编委办审查后,对行政审批目录作出相应调整。
(二)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省政府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选派业务骨干承担窗口工作;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
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外,一般行政审批事项授权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后直接办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浙政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03]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浙政发〔2003〕10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指示,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浙江省台州市《综合职业能力测验》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浙江省台州市《综合职业能力测验》事业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公告所具有的特点不包括()。
A、内容的规定性B、发文机关的特定性C、告知的广泛性D、语言的通俗性【参考答案】D2. 关于假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构批准,但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可以不用批准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C、对于被判处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也可以适用假释D、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20 年【参考答案】B3.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一些内容,这些内容不包括()。
A、案由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C、证据D、开庭时间和地点【参考答案】C4. 以下生活常识说法错误的是()。
A、烧菜时最好在菜将出锅时加碘盐,可以减少碘的损失B、发生火灾逃生时以湿毛巾掩口鼻呼吸,降低姿势,可以减少浓烟的吸入C、中药不可用铁锅熬制D、铜器可以盛放醋【参考答案】D5. 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它是一个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因此成员国仅限于亚洲国家B、它的法定资本是一万亿美元,中国为最大股东C、截至2015 年 4 月15 日,它的意向创始成员国确定为57 个D、它是由中国倡导成立的,总部设在中国上海【参考答案】C6. 如下公文处理环节属于发文处理过程的是()。
A、拟办B、审核C、批办D、注办【参考答案】B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8.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伟大的贡献是()。
A、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B、创立了唯物史观C、确立了辩证法的科学地位D、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参考答案】B9. 甲欠乙l000 万元,丙为保证人,丁以楼房抵押。
甲到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
后法庭查明,丁之楼房,现价为600 万元。
问: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A、500 万元B、400 万元C、1000 万元D、200 万元【参考答案】A10.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浙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并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聘请5至7名法律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法律顾问组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三)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省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省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四)协助省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五)受省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六)对涉及我省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办理省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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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1997]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08
【实施日期】1997.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199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此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