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行政工作规定
县政府值班工作制度

县政府值班工作制度县政府值班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县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政府领导实行每日、法定节假日轮流带班制度,县政府值班安排每周安排一次,内容包括值班时间、县政府带班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县政府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干部,于工作周例会上分发给与会人员,并公开在县政府信息公开栏上。
二、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处理当天有关重大事务和突发事件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处置工作。
三、遇有重大情况、事故、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县政府总值班室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向县政府办主任报告,县政府办根据事件缓急及时向县政府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四、值班带班领导要按时到岗,不准漏岗和擅自离岗,做好交接-班工作,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统一协调,并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五、要重视值班工作,关心值班人员学习、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条件,值班室配备先进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副、办公室主任离开德化外出,应事先向请假,出访、外出学习等活动应书面向请假。
七、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2015-10-08 16:29 | #2楼为使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外地区有关政务工作的联络和衔接。
(二)负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党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联系办理印章制发工作。
(三)负责制定公休日、节假日、夜间值班值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办理来电、来函,接收、传递有关信息,接收、办理公休日、节假日、夜间其他单位发来的传真。
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细则模板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各县直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卷宗。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和立卷情况。
注重评查效果,把行政执法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作为评查重点。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注意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评查。
第七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由县司法局组织、抽调行政执法部门选派推荐的业务骨干组成,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商请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等单位派员参加。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评查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办件)质量评查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进行评查。
第九条案卷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被评查案卷存在实施主体形成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反馈,并听取意见。
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条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查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被评查单位与评查组对被评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应当重点复核。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阜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第十章督查考评制度第十一章廉洁从政第十二章工作纪律第十三章效能和作风建设第十四章附则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着力打造高效务实为民政府。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政发[2007]13号【发布部门】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7【实施日期】2007.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江政发〔2007〕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上级政府的的有关规定和县委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六、县人民政府职权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所规定。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长县政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 年10月25日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县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长沙县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县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和县长交办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长府办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4日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县(市)区政府部门(含国家级开发区和莲花山旅游度假区,下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的申报、审核、公布等动态调整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实行市权责清单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和复核,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协调审核,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实施部门(以下未注明市级的均指县〔市〕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实施部门承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主体责任,应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处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法定依据、部门职责、权责事项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具体信息。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权责清单调整:(一)实施部门主动要求以取消、转变管理方式等形式改变行政权力需调整权责清单的;(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变化需调整权责清单的;(三)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相关文件需调整权责清单的;(四)权责清单的承办机构、承办责任人、投诉电话、咨询电话、监管制度、服务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分级属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级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级属地管理,是指按照行政区划和行政层级,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层级,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等实施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分级属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合法、合规、有序;(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三)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四)高效便民原则,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五)改革创新原则,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实际的分级属地管理模式。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分级属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属地管理体系第五条本地区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一)省级政府:1. 负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2. 负责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的规划和建设;3. 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划代码管理;4. 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5. 负责本地区应急管理、防灾减灾;6. 负责本地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7. 负责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8. 负责本地区国防动员、国防教育;9. 负责本地区其他重大行政管理事务。
(二)市级政府:1. 负责贯彻落实省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2. 负责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的规划和建设;3. 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划代码管理;4. 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5. 负责本地区应急管理、防灾减灾;6. 负责本地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7. 负责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8. 负责本地区国防动员、国防教育;9. 负责本地区其他重大行政管理事务。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延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延政发〔2010〕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县政府制订了《延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延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延庆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还适用本规则。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三)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四)制定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五)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六)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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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行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县政府布署阶段性工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
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
县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民主、公开和公众参与;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
“规定”、“办法”、“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以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用条文的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或篇幅较长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分章、节。
条下可以分款、项、目。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该保持协调和衔接。
第九条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
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事先将规范性文件样稿、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章立项
第十一条县政府原则上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十二条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上一年10月底前,按程序向县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具有制
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已经基本成熟,拟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
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起草完成的时间和报请县政府审议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论证,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部门应当自觉维护规范性文
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凡未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起草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委托县政府
主管部门起草。
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部门职权的,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由一个部门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