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_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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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范本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_________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

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_________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各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

1.2一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

1.3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

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

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1.7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

1.8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

1.9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第二条许可范围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年#月%&日海关总署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八条权利人申请备案应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及商品类别情况缴纳备案费!有关备案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的!应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海关总署可根据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备案证书#的副本&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应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第十条备案应自海关总署签发"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备案的有效期为’年&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第十一条备案申请已经海关总署批准后!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因备案有效期期满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续展备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应在收到续展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续展的决定&对不予续展的!海关总署应予书面通知并申明理由&经海关总署批准续展的备案应自上届备案期满之次日起生效&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年&凡自备案续展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一#权利人的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发生变更的$"三#载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情况发生变更的$"四#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的$"五#需要变更备案的其他情况%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应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书’(备案证书)和有关知识产权变更的证明文件%凡知识产权变更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案权利人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变更的文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予注销备案!"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二#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三#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四#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规定的费用的$"六#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三章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第十五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就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的要求附交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用中文书写%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系外文!应附交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要求%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十六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应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第十七条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同时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和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文件%第十八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本章上述规定的!进出境地海关不予接受%第十九条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保护措施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二十条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向收发货人制发扣留凭单并同时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第二十一条对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担保金)’二(向海关书面声明放弃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三(向海关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以上方式予以回复的!海关可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扣留的货物放行"第二十二条收发货人认为海关扣留的货物不构成侵权的!应自收到海关发出扣留凭单之日起*日内向出具扣留凭单的海关提出书面异议"海关收到收发货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送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第二十三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海关发出的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海关并随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逾期!海关可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扣留的货物放行$第二十四条收发货人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事先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海关在放行货物前!应将其提取的一份样品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和收发货人在封志上签章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接受收发货人提出的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一)收发货人未按规定对海关扣留货物提出异议的*(二)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提交担保金的*(三)海关扣留的货物同时具有其他违法性质的*(四)人民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五)不符合其他海关放行的条件的$第二十六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自扣留之日起"#日内开始对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终止调查’(一)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应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在调查过程中!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予以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七条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放行货物的!应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由于申请不当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后向权利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对上述货物此前已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放行的!海关应向收发货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第二十八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应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对已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放行的侵权货物!海关应予以追缴没收&无法追缴没收的!海关应向收发货人追缴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价款"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应向收发货人制发处罚通知书"第二十九条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后!对收发货人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提交的担保金!应在扣除追缴侵权货物的价款%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和保管费用以及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等款项后予以退还"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后!应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对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除有关费用已由海关按照本条上款的规定从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外!海关应在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后予以退还"第三十条因权利人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的金额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或者判决确定"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和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收发货人和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不足以偿付货物的仓储!保管!处置费用和追缴侵权货物的等值价款的#海关有权予以追偿"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内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第三条:进境货物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的货物,出境货物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海关有权采取暂扣、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进行可能的证据保全,以便依法处理。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由国家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海关依法制定,报国家海关总署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进出境货物的查验第六条: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可进行的查验包括有限查验、查验所有货物以及其他必要的查验。

有限查验是指对货物样品或部分货物进行查验。

查验所有货物是指对每件或每批货物逐一查验。

第七条:海关应当对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

第八条:对进出境货物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全部货物予以查验。

第九条:进出境货物的查验包括查看、取样、鉴定等。

第十条: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时,有权要求货主、收货人协助查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表格样式》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违法行为处罚范围》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附则》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xx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九年三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实施办法》(精)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注销备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对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续展之次日起算;海关总署在备案届满前核准续展的,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之次日起算。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续展之次日或者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之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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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_合同范本
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专
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权保护工作中的
联系配合,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入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国专利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海关总署_中国专利局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实施专利权的海关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凡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发生下列情况变更,专利权人应依据《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中国专利局的证明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
手续;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变更;
(二)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专利权终止;
(四)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
(五)专利的许可情况发生变化;
(六)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变更情况。
二、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应在海关要求时交验海关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中国专利局指定部门
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薄出具的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
三、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根2据《条例》的规定,将侵权争议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处
理的,应当向采取保护措施的进出境地海关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上款所述的侵权争议,适用中国专利局制订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
纠纷办法》。

四、依据《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
货物进行调查,应作出构成侵权或排除侵权嫌疑的决定书。进出境地海关可以凭专利管理
机关的决定书作出放行或者没收货物的决定。

五、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争议过程中,可以要求海关予以必要的协助。
六、海关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调查时,可以要
求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协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技术性判定,专利管理机
关应给予协助。所作出的技术判定应出具技术判定书。

七、本规定所称的专利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
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八、本规定由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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