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5干部涉嫌贪污55万元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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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粮食局一处长受贿140余万被公诉 系边腐边升

安徽粮食局一处长受贿140余万被公诉 系边腐边升

安徽粮食局一处长受贿140余万被公诉系边腐边升来源:中安在线| 2014-12-24 09:47 | 作者:朱元友朱元友(资料图)金树芳受审(资料图)四年前,当朱元友走马上任担任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时,曾信誓旦旦地承诺,一定会恪守准则,廉洁自律。

然而,在此后的处长岗位上,却以一套完全相反的行为履行着自己的承诺。

日前,合肥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元友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7.7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6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

据了解,朱元友是被另一名官员检举后落马的。

梳理金树芳与朱元友贪腐案发现——有21家企业涉嫌向两处长都送了礼今年10月9日,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原处长金树芳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合肥中院开庭。

根据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金树芳涉嫌收受250余万元。

起诉书显示,金共收受了全省78家企业的钱财。

对比朱元友与金树芳两人的案件不难看出,这些送好处的企业都是希望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评审,或在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评审中得到两位关键处室负责人的关照。

记者一一对比金树芳与朱元友的两起案件的起诉书发现,共有21家企业涉嫌向两人“进贡”。

其中,2006年到2012年期间,安徽某食品企业为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及争取项目资金等事由,三次送给金树芳6万元;而在2008年到2012年春节,该企业为了通过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评审,五次送给朱元友7千元购物卡。

后来,为了通过龙头产业化企业项目贷款资金贴息评审,该企业又送给朱元友5千元购物卡。

公诉[落马]遭另一官员检举后暴露2013年初,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省粮食局被授予“2012年度全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先进单位”称号,而行业管理处处长朱元友荣获“全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先进个人”称号。

然而,一场意外将朱元友暴露在阳光之下。

今年10月9日,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原处长金树芳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8号——审计署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8号——审计署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8号——审计署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8号)审计署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2014年6月18日)审计署对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经济案件和事项,定期跟踪了解其办理情况。

现将近期收集到的已办结35起案件和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1.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原高级顾问、实际控制人李泽源等人挪用资金案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05年至2006年,李泽源伙同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赵祥等公司高管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债务。

2010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查处。

2014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泽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赵祥等4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不等,追回被挪用资金12亿元。

2.陕西省交通厅原副巡视员杜必栋等人受贿案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08年至2012年,杜必栋等人在省交通厅职工住宅建设管理中涉嫌索取和收受贿赂。

2012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查处。

2013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杜必栋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收缴赃款315万元;陕西省纪委给予交通厅原厅长曹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广东省惠州市发展改革局原副局长廖庆华等人受贿案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廖庆华等人在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广东惠州市境内的征地拆迁中,涉嫌收受施工企业贿赂。

2011年10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

2012年12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庆华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收缴全部赃款;以行贿罪判处深圳市华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林小光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铁道部一处长5年受贿290万

铁道部一处长5年受贿290万

铁道部一处长5年受贿290万作者:王维维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2期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落马以来,不足两年时间,铁路系统不断有涉嫌腐败的官员落马。

近日记者获悉,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原处长刘作琪因收受贿赂29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权力寻租从“小”开始现年43岁的刘作琪,在落马前曾为客车处处长,主管动车组。

已被双规的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早年也曾任此职。

2011年7月7日,刘作琪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12年5月11日被检方公诉至法院。

在还是一名普通职员时,刘作琪便开始了权力寻租。

据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刘作琪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工作人员、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客车零部件的生产业务过程中,为相关业务单位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谈某、陈某等7人贿赂款物290余万元。

2012年11月底,法院经过半年时间的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鉴于刘作琪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在家属的协助下已将赃款全部退缴,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刘作琪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商人为处关系送钱上门记者留意到,刘作琪收受的贿赂款多半来自无锡市一位民营企业家。

2006年至2011年间,刘作琪在客车零部件的生产过程中,为无锡市万里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为其支付的房款等贿赂款192万元。

谈某在证言中称,自己的公司正是凭借“强大的拿单能力”吸引外资企业与之进行技术合作,给刘作琪送钱是看中他手中的职权。

合资企业中铁长龙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中铁长龙)法定代表人陈某是刘作琪受贿的第二大“贡献者”。

中铁长龙官网称,该公司为中国最大的客车整体卫生间供应商,公司市场份额已占铁路市场总份额的95%以上。

陈某承认,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刘作琪收受了他的20万元贿赂款及价值2.4万余元的金鸟巢一个。

中国联通员工营私舞弊案例

中国联通员工营私舞弊案例

中国联通员工营私舞弊案例一个是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联通)的客户经理,一个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的财务部干部,这两家央企的两位女性员工之间,发生了一宗“营私舞弊”案。

最终,来自中国联通的行贿者被处以实刑;而中粮集团的受贿者,被法院认定受贿28万余元,但得到了缓刑的优待。

2021年5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布的韩佳佳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将这一案件的过程公之于众。

受贿28万余元获缓刑北京西城区法院在这份判决书中认定:生于1981年1月的韩佳佳,时任中粮集团财务部干部,她利用负责与网络供应商签订履行合同的职务便利,为时任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经理的李旭仑,在联通公司与中粮集团的网络合作业务上,提供报价呈批、合同签署、合同款支付等事项的帮助,并从李旭仑处收受了28万元余元的贿赂。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韩佳佳犯受贿罪,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她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0万元。

这意味着,受贿28万余元的韩佳佳,无需坐牢服刑。

判决书还显示,此案中,韩佳佳并未聘请律师为自己出庭辩护。

同时,她在2020年4月23日,就获得了取保候审。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缘起联通内审李旭仑案发后“自首”行贿之事经济观察网记者获得的另外数份司法材料还显示,李旭仑一案,同样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并早于韩佳佳案宣判。

李旭仑案的庭审记录显示,这起发生在两家央企员工之间的案件,缘起于中国联通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的内部审计。

1977年2月生于北京的李旭仑,案发前担任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战略客户部客户经理,中粮集团即为她对接的客户之一。

痛忆粮食部请查“五一六”

痛忆粮食部请查“五一六”

痛忆粮食部请查“五一六”清查“五一六反革命阴谋集团”是十年浩劫的一项重要内容,粮食部是这场劫难的重灾区。

在军代表的领导下,制造了一个以朱相远(原粮食部科学研究设计院绵阳所技术员,后任民建中央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祝南(原粮食部办公厅办事员、后为国家粮食储备局下的司局级干部)为“黑头目”,陈国栋(原粮食部副部长、党组书记,后为粮食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中共上海市顾问委员会主任)、浦通修(原粮食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后为教育部副部长)为“黑后台”的“五一六”阴谋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冤、假、错案。

原中监委驻部监察组副组长苏生(行政10级)、原计划司司长吴园宏(行政10级)被打成“黑顾问”。

原中监委驻部监察组监察员窦桂林(行政12级)、原农村粮食管理司价格处处长马洪柱(行政12级)、原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顾志达、原政治部组织处处长徐锐、宣传处处长秦焕民、原计划司计划处处长郑志勋、原办公厅宣传处副处长吴硕等七人被打成“黑参谋”。

我(原机关党委办公室办事员)被打“集团”第五号人物。

部内约780人中,约,120人被打成“五一六”。

连在游行集会人群后边摇旗呐喊的司机、电工、理发员、收发员、服务员、保育员都未能幸免。

多人被打掉牙齿、打聋耳朵、打折胳膊,两人被整死。

灾难起因1967年9月,国务院决定向各部委派军代表。

樊省轩是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副部长,9月20日进驻粮食部任军代表。

当天两派群众实现了大联合,坐到一起开大会,欢迎他两派组织议定,各选派6人组成大联委执行机构服务组。

朱、廖是4个服务组召集人(每派两人)中的两个。

我是12名服务组成员之一。

在群众组织大联合实现不久,派性尚未消除的情况下,樊从亲一派、疏远一派发展到支一派、压一派。

我和一些人多次跟他面谈,希望他改正,他拒不接受。

我们只得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写信。

这些信或三人五人、或十人八人联名,共写了十来次。

结果,多数转回到他的手里,他以“斗私”、“围剿派性”等名义办学习班;批评我们,通过群众的口说我们写了八封信,告军代表的状,要把军代表赶出粮食部,要我们检讨。

刑法习题

刑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出于灭口的目的而将被害人杀害,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CA.抢劫罪的加重情节B.抢劫罪C.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D.故意杀人罪2.甲、乙二人多次在火车站出口处伺机劫取旅客的财物,见有单身旅客出站,二人即尾随在旅客的左右,前行一段后,由一人赶上前去撞击旅客的肩膀,乘旅客转身不备之机,另一人迅速上前用刀(经查为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包带划断,劫取他人背包及包内财物。

二人屡次得手,多次作案取得财物数千元。

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d A.盗窃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3.某甲是某国有大学负责后勤处处长,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

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

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

某甲的行为:BA.成立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成立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成立受贿罪.4下列四个选项中,不成立数罪的情形是:AA.抢劫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杀人B.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后骗取保险金C.抢劫财物以后杀人灭口D.长期虐待被监管人,最后一次使用暴力,导致其死亡的二、不定项选择题。

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

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

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BC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2.甲某是某图书公司的经理,由于某部小说特别畅销,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在某印刷厂印制了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该小说5万本,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全部据为己有。

对甲某的行为:ACA.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B.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C.应当按照个人犯罪论处D.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论处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AB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4.下列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是:CDA.李某系外交部工作人员,在外交交往过程中接受外宾价值800元人民币的礼物,按规定应交公而未交公的B.高某系某部属大学校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学校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占为己有C.章某系邮递员,在送信过程中经常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并通过这种方式窃取财物3000多元D.杨某系某国有公司会计,本来想挪用公司的20万元炒股,准备赚钱之后再返还。

经典案例——刑事卷

郭某某等绑架案问题提示: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公历还是农历,事关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

户籍登记按规定应为公历,但有证人证言等大量反证证明登记有误,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要点提示】单独的书证并不能确证案件事实,只有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才能确定能否采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少刑初字第8-1号(2009年2月27日)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6号(2009年11月30日)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二复88443423号(2010年6月10日)【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郭珍付、郭江峰。

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合谋绑架本村村民李跃兵,并于次日准备了绳子、棉花等作案工具在村内铁道桥处伺机作案,因时机不当而未逞。

同月17日下午,郭某某、王某继续在等候李跃兵时遇见被告人郭江峰(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郭江峰称本村汾江水泥厂老板王文生最有钱,如果绑架了王文生的大孙子王江号,要5000万元都会给。

郭某某、王某遂决定绑架王江号。

次日,郭某某、王某在铁道桥等候王江号伺机作案时再次遇见郭江峰,郭某某告诉郭江峰准备绑架王江号,后与王某在村里多方打听王江号的住址。

同月19 日中午,郭某某告知其父被告人郭珍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准备当晚绑架个人索要500万元,让郭珍付在家等候电话负责接应。

下午,郭某某从家拿了一条毛巾去铁道桥,与王某和郭江峰会合,后独自将毛巾与绳子、棉花装进塑料袋内藏匿,郭某某邀郭江峰参与绑架,允诺事成之后给郭江峰分钱,并让郭江峰去村里找王江号,郭江峰答应后即离开(实际上并未去找)。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ID(5081): 乙某是派出所的一个值班警察,一次在值班时将过路群众拾到上交的的5000元钱据为己有,请问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B. 滥用职权罪C. 职务侵占罪D. 贪污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1条评论罚,不包括行政处罚B. 累计贪污数额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C. 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D.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4条评论B.挪用资金罪C.违法发放贷款罪D.高利转贷罪[多项选择]:A B C D本题27条评论B. 构成挪用资金罪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 不构成犯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4条评论ID(5085): 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

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

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多项选择]:A B C D本题2条评论人一拍即合,李子随被录取。

事后,李送甲1万元。

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B.请托人乙,为减免养路费找甲帮忙,甲安排下属办妥,乙送上1万元。

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C.交通局与香港人林某合资开办汽车整容公司。

请托人丙因购房需要求甲帮忙,甲遂与整容公司负责人商量,将款借与丙使用,丙事后送甲1万元。

对于此笔事实应成立受贿罪D.丁通过朋友认识甲,觉得今后可能有求于甲,遂以甲子考上大学贺喜为由,送上1万元,至案发,甲未为丁谋取任何利益,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8条评论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多项选择]:A B C D本题0条评论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多项选择]:A B C D本题2条评论B.职务侵占罪C.贪污罪D.盗窃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2条评论B.贪污罪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5条评论ID(5094): 下列情形中所涉及的某甲、黄某、王某、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是: ()做生意B.农民李某、刘某想通过养猪赚钱,但苦于没有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受审 涉嫌收受500万人民币30万美元贿赂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受审涉嫌收受500万人民币30万美
元贿赂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下半月》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被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500余万元人民币与30余万美元一案,6月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总页数】1页(P34-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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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重庆原人大代表王能因涉黑等多项罪名被判无期

重庆原人大代表王能因涉黑等多项罪名被判无期核心提示:9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人大代表王能等11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王能涉嫌非法暴力垄断浙江绍兴柯桥镇至重庆朝天门市场的货运业务,非法聚敛财物1000余万元,以及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华龙网9月13日16时讯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能等11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非法暴力垄断浙江绍兴柯桥镇至重庆朝天门市场的货运业务,原人大代表王能因涉黑、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5月,王能注册成立重庆市朝天门联托运输有限公司。

从1997年开始,该公司经营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至重庆朝天门交易市场的布匹货运业务。

为非法控制该运输线路,王能以联托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王晓山(另案处理)、王同庆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暴力方式强迫布匹经营户在联托公司托运货物,非法聚敛财物1000余万元。

王能将聚敛的财物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日常开销,部分用于注册成立西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其它经济实体,以获取更大经济利益。

期间,上述人员曾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逐渐形成以王能为组织、领导者,以王同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张娅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行业内给经营户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今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朝天门市场联托运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第三届原人大代表王能等11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能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同时,对其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和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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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5 干部涉嫌贪污 55 万元受审 因涉嫌贪污 55 万元小金库,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5 名干部集体落 马。

昨天,原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秘书长陆昊兴及其属下赵秀琴、丁 维等 5 人因涉嫌贪污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审。

据北京晨报报道,今年 60 岁的陆昊兴是原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 秘书长,1998 年时他担任原中国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1998 年 3 月 10 日,国内贸易部改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干部也大量分 流。

陆昊兴到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就将工作还没有着落的丁维、赵 秀琴等人拉了过去,但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不负责发工资。

陆昊兴于 1993 年到国内贸易部担任国际合作司副司长时,其主管部 门的小金库还有 55 万元。

机构被撤销后,管理小金库的赵秀琴建议将钱拿出来自己管理。

于是,陆昊兴等人就以虚假名义提款和用假发票平账等手段,把 55 万元拿了出来。

1998 年 8 月份, 原来国际合作司和美国商谈的一项合作项目仍在进行, 为了给大家安排工作,陆昊兴等人一起商量后,用其中的 50 万元以个人 名义成立了北京百瑞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5 人均有股份,由陆昊兴担任


董事长,进行和美方的合作。

公司成立后没有挣到钱,陆昊兴又从 50 万元资金中提出十余万元给 大家发补贴。

1999 年 9 月该公司注销后,陆昊兴等 5 人将剩余款项私分。

其中陆昊兴、 丁维、 赵秀琴、 伍勇各分得 7 万元, 王启军分得 5 万元。

去年年底案发后,检察院共追缴赃款 3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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