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的公告
2018年饲料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变化--全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8号令: 删去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
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 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发 布,2016年第3号修订) 3号令: •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 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 (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 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2、修订、取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和委托生产备案(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54 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取消)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45号、2014年2134号、2017年2634 号修订) 增补辅酶Q10渣和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34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第5号、 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25号)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 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 订、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 令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2013年第645号修订,2016 年第666号、2017年676号修订)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鄂农办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22〕24号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保障畜禽水产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饲料行业监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饲料行业监管责任饲料业为现代养殖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为粮食和粮油食品工业副产品转化利用提供有效途径,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饲料质量安全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畜禽水产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当前,饲料行业仍存在药物违法添加、不合格或非目录饲料添加剂违规添加、非目录原料违规使用、产品质量把关不严、饲料包装标签不规范、规定成分不达标等问题,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饲料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到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避免职责悬空、任务落空,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促进饲料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持续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按照“减时限、减环节、减证照、减材料、减基层负担”要求,持续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
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其生产许可按照湖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实行“一网通办”。
组建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和专家库(附件1),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建立专家队伍动态增补和退出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专家技术特长、年龄等因素,及时调优专家团队结构,强化现场审核质量管理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的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通则一、本目录所称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含载体和稀释剂)。
饲料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并符合本目录的要求。
二、本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三、按照本目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本目录第二部分给出了常用饲料原料加工术语的名称、定义及其形成产品的修饰语,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应术语的,其含义与第二部分的定义一致。
五、本目录第三部分原料列表给出了原料名称,饲料原料标签中标识的产品名称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饲料产品标签中“原料组成”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也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
“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
“原料名称”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物质形态,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
六、本目录第三部分中原料编号采用三级编号格式,第一级表示大类编号;第二级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来源;第三级表示相同原料来源下的不同产品。
第二级和第三级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排列。
七、本目录第三部分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规定的为质量要求或卫生特征指标,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
八、本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九、生产或使用涉及转基因动物、植物、微生物的饲料原料,还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目录中所列原料,应按照保证饲料和养殖动物质量安全的原则和要求,根据饲喂对象和原料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1867号〕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及委托生产备案申报
材料要求 〔农业部公告1954号〕 四、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
电子秤: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 :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 噪音控制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4、质量检验 〔1〕检验化验室要求:生产企业要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 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别离。设置:天平室、理化分析 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检化室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各类型生产企业应配 备专用检验仪器: 固态维生素预混料企业: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 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枯燥箱、样品粉碎机 、标准筛;
7.检化员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8.厂区平面布局图〔注明生产、检化验、生产、办公区等,其中生产区须
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根本尺寸〕; 9.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流程图使用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
GB/T 24352-2021,标注关键控制点;工艺说明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 的、原理、实施方式与效果等〕; 10.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按比例绘制,标明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 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及根本尺寸,标明主要检验仪器的具体位置〕; 11.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按申请 书检验仪器明细表顺序〕; 12.企业主要管理制度〔表格式汇总1500字内:制度名称、主要内容 〕 13.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14.相关证明材料〔如变更证明材料等〕。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2、办理权限: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三)法律效力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五、审批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
(四)续展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国家再次公布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国家再次公布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按:为了提醒广大饲料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饲料安全法律法规,特转载国家相关部门于2011年4月23日再次公布的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82种饲料添加剂等物质名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
五、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向饲料企业销售的,由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或个人,由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851号(批准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饲料级复合微生物添加剂(I ( ) 枯草芽孢杆菌 、 沼泽红假单胞菌)
一
5 一 4
中国饲料添加剂
20 07年第 7期 ( 总第 6 期 ) 1
1 9 2 0
饲添( 07 2 7 2 0 ) 19 饲添( 07 2 8 2 0 ) 10
饲 料 级 甘 氨 酸铁 络 合 物 (I) I
6
7
饲添 (0 7 24 2 0 ) 10
饲 添 (O 7 2 4 2O ) 13
济南德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济 南 静 远科 技 有 限 公 司
8 9 1 0 l l
1 2
饲添( O 7 2 4 20 ) 14 饲添( 0 7 2 4 2 0 ) 17 饲添( 07 2 6 2O )11 饲添( 07 2 6 2 0 ) 13
VE)
饲料级复合酶制剂 (I) 木聚 糖酶 、 葡 聚糖 酶、 ( B一 果胶 酶、 纤维 素 酶、 甘露聚糖酶 ) 饲料级矿物元 素( : Ⅱ) 氯化钴 、 碘化钾 饲料级天然叶黄素 ( 源自万寿菊 ) Ⅱ)饲料级辣椒红 ( ( Ⅱ) 饲料级大蒜素( Ⅱ)饲料 级维生 素添加 剂 ( : E V V 、 B 、 Ⅱ) V 、 K CV I
饲 科 级 矿 物 质 (1): 化 钴 、 化 钾 饲 料 级 维 生 索 (U): K3 V 、 I 氯 碘 V 、 B1
1 3 1 4 1 5 1 6 l 7 1 8
饲添 (0 7 27 2 0 ) 10 饲添 (0 7 27 2 0 ) 13 饲添( 0 7 2 7 20 ) 14 饲添 (0 7 2 7 2 0 ) 15 饲添( 0 7 2 7 20 ) 16 饲添( 0 7 2 7 20 ) 18
我国饲料法规标准体系及国外宠物饲料法规介绍
4
我国饲料行业法规标准体系
1个基本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999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 ✓ 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首次修订稿 ✓ 目前正在进行第二次修订
5
我国饲料行业法规标准体系
6个部门规章: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
法》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品名标示,以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正确鉴别; ✓净含量声明 (重量、体积、容量或计数); ✓生产、包装或分销的名称和地址; ✓所有原料按所占重量比的降序排列列表,使用原 料的通用名称或常用名称 ; ✓……
24
美国饲料控制官员协会(AAFCO)范列法规:
对标签标示在以下几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术语和定义; ✓标签形式和标识要求; ✓商标和产品名称; ✓分析保证值; ✓原料组成; ✓药物和添加剂的使用 ✓营养充足或目的声明; ✓能量要求 ✓饲喂说明; ✓生产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饲料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部611号公告) ✓ 《饲料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农业部517号公告)
7
我国饲料行业法规标准体系
3个强制性国家标准 ✓《饲料标签》(GB 10648) ✓《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 )
8
我国饲料行业法规标准体系
11
二、国外宠物饲料法律法规介绍
12
美国
宠物饲料行业概况
✓ 宠物数量呈现缓慢上升趋势 调查表明,62%的美国家庭拥有至少一只狗或猫; 美国宠物约有95%的营养摄入来自宠物饲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857号(批准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饲料级防霉 剂 (Ⅱ) 丙 酸钠、 ( 磷酸 )饲 料级调 味剂 (Ⅱ) 糖精 ( 7 饲添 (o 7 2 北京旭农 国际营养饲料有限公司 2 o ) ̄v 钠) 饲料级蛋氨酸铜络合物 ( ) Ⅱ
政 策法 规
一 5l 一
8 9
饲添( 07 25 无锡杰能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 ) 2 1 饲添( 07 2 5 河北博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20 )2 2
a d idYes G o i ̄ oA n e a t tB o e
美 国国际原料公 司 20 07 h 4 0 m舶 l l I 瑚i l e c p , 叩I l l 啊. 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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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S
2 l. O2 0 4
(O 7 外 饲 2O ) 鱼饲料 准字 13号 | e d 3 hFe
发 给添加 剂预 混合饲 料生产 许可证 ( 见附件 2 ; 天津市挑 战生物 技术有 限公 司等 l 企业 增加 )准予 6家 饲 料添加 剂 生产 品种 、 变更 企业名称 或注册 地址 , 并换 发生 产许 可证 ( 附件 3 ; 予广 州市 萝 岗联 见 )准 丰饲料 材料有 限公 司等 4家 企业期 满换发饲 料添加 剂 生产许 可 证 ( 附 件 4 ; 见 ) 准予 四川 省绵 阳 巨大
反刍动物除外
秘鲁 N  ̄' e tna 司 P 。- e i Ae e 公 o  ̄ -o ca h 工厂 2o.4 07 0 — A l l x p n m c t n e e m・ mn  ̄ la N @  ̄ t e . . . P c- O2 0 e x mAe a5 A C . ao 2 l . n 4
饲料级丙酸钙( Ⅱ) 饲料级枯草芽孢杆菌 ( Ⅱ)饲料级蛋白酶 ( ( 自米曲霉 、 Ⅱ) 产 枯 草芽孢杆菌 ) 饲料级磷酸氢钙(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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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9.07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
•【施行日期】2010.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455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湖南先伟实业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从事饲料添加剂生产,并发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见附件1);准予衡阳市久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43家企业从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并发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准予河南孟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增加饲料添加剂生产品种、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名称,并换发生产许可证(见附件3);准予上海嘉定外冈饲料添加剂厂等49家企业期满换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见附件4);准予山东省大发饲料有限公司等90家企业期满换发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5),准予长沙湘和化工厂等50家企业注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6)。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期满换发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名单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