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电梯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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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验收标准

商品房质量验收标准

商品房质量验收标准一、房屋质量检验1.1 检验内容:包括房屋的整体质量、结构安全性、墙体、屋面、防水工程质量、门窗安装质量、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电气设备安装质量等。

1.2 检验方法:应采用观察、触摸、测试、仪器检测等方法对房屋进行详细的质量检验。

1.3 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标准。

二、设备清点2.1 设备包括:家具、家电、卫浴设备、厨房设备等。

2.2 清点内容:清点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能否正常工作。

2.3 清点标准: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清单相符,并确保所有设备均能正常工作。

三、公共设备3.1 公共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备、照明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等。

3.2 检查内容:检查公共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能否正常工作。

3.3 检查标准: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公共设备清单相符,并确保所有公共设备均能正常工作。

四、结构与区域4.1 结构:检查房屋的结构类型、建筑风格、结构安全性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4.2 区域:检查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等是否与合同相符,并核对房屋实际使用面积。

4.3 检查标准:结构与区域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相符,并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五、其他细节5.1 水电设施:检查水电气设施是否完好,管道是否畅通,开关插座是否正常工作。

5.2 安全设施:检查房屋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包括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

5.3 环境卫生:检查房屋的周边环境卫生情况,以及内部卫生情况。

5.4 检查标准:应确保水电设施、安全设施和环境卫生均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正)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正)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

国家住宅电气标准

国家住宅电气标准

国家住宅电气标准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电气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家住宅电气标准是保障居民生活安全、舒适和便利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住宅电气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标准背景任何一种标准总是有时间性的,随着居民生活的进步,新标准必然会不断取代旧标准。

目前所谈论的住宅电气设备标准,其依据是DBJ08-20-98,该标准是在DBJ-20-94的基础上作局部修订而成的。

它是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适用于除外销房以外的所有新建城镇住宅,包括动迁房、经济适用房、平价房、安居房以及商品房等。

三、电气设备标准1.每套住宅进户处必须设嵌墙式住户配电箱。

住户配电箱设置电源总开关,该开关能同时切断相线和中性线,且有断开标志。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电度表箱应分层集中嵌墙暗装设在公共部位。

住户配电箱内的电源总开关应采用两极开关,总开关容量选择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避免出现与分开关同时跳闸的现象。

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其他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每套住宅应设总的照明、空调及电热水的电能表,电能表箱应分层集中嵌墙暗装设在公共部位。

5.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中所列数量。

插座的位置应便于使用,不应被家具挡住,并便于更换。

7.照明灯具的控制开关应采用安全电压和带指示灯的安全型插座,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8.每套住宅的厨房和卫生间应设排气扇,排气扇应设有防回流措施,并宜接至户外排风口。

厨房内宜设置独立的灯具和电器插座。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月4日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苏规管(2008)13号)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苏规管(2008)13号)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机构:苏州市规划局文件编号:苏规管〔2008〕13号发布日期: 2008-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建设水平,规范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范围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仅限于住宅开发单元的公共服务设施。

住宅开发单元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具有明确边界范围的新建住宅区。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原则第五条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服务、行政管理服务、社会福利、邮政电信以及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第六条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三类:(一)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所建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等保障的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共享,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停车设施)。

其中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用于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用于补贴物业经费的商业用房两大类。

(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等服务,产权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由处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包括: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

(三)政府公共服务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住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具有政府公共产品属性,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运作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居委会等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四)文化体育、邮政电信、停车设施按不同的产权属性分别纳入上述三类设施内,除停车设施外其设置内容及设置标准不再单列,在各自允许的标准范围内自行调配。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需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包括上述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大类。

住宅小区交房标准

住宅小区交房标准

“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建筑标准一、该住宅小区由五栋11加1层的一梯两户小高层与一梯两户、四户的6加1层的多层组成,根底采用钢筋混凝土平板式筏基根底,持力层均为卵石层。

所有主体局部均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二、层高要求“住宅小区〞一层正负零高出地面0.5米,一层层高为4.8-5.1米,中间楼层层高均为2.9米;顶层层高3米,楼顶为上人屋面。

商铺出入口朝南。

二层住户另赠不小于25平方米的平台,设统一分户围栏,阳台设置出入平台的出入口。

三、剪力墙、外围护墙、分户墙、客厅隔墙、内墙的设计“住宅小区〞所建商品房结构采用框剪结构。

客厅、卧室等重要房间应少露或不露梁柱角。

外墙除剪力墙外的砌体采用250mm厚多功能轻质复合砌块,然后再贴面砖。

分户墙采用200mm 厚加气砼砌块砌筑,卫生间为120mm厚多孔砖,其余内墙为不小于120mm厚的轻质墙板〔双方选定材料〕,保证楼房的节能保温到达二步节能50%〔国家统一标准〕。

四、地面要求楼梯踏步为砼压光地面加钢筋护角、防滑条,地下室为砼压光地面。

卫生间、厨房为防水楼地面,防水与保护层做完后,地面拉毛。

室内地面均为砼毛地面。

五、墙面要求外墙面为中高档墙面砖〔双方选定材料〕,室内墙面为找平压光、刷白,地下室、楼梯通道、电梯厅为普通涂料刷白;楼梯前室墙面刷白;卫生间、厨房需贴瓷砖处拉毛。

墙面考虑空间留洞,并结合立面处理空调位置预留空调平台。

客厅、主卧各一处。

六、屋顶设计与防水要求屋顶保温采用砼加砌块,楼顶贴地缸砖,防水采用优质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双方选定型号〕。

七、门窗设计1.单元门有防盗对讲功能〔非可视〕,一次性设计到位,暗设。

2.入户门为保温防盗门〔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组织招标,订购品牌防盗门〕。

室内需要安装木质门框的,可向出卖人提出,由施工单位安装解决,不收安装费。

不需要的不再安装,只在门洞砌体中预留木砖。

3.窗户全部采用免检中高档铝合金材料,为中空保温玻璃。

客厅落地窗窗台为40公分高,内部设有围栏。

绿城设计140个强制性标准

绿城设计140个强制性标准2014—04—13明源地产研究院一、建筑规划设计1。

多、高层公寓架空层层高不应小于5。

0m,除建筑高度及容积率限定者外。

2。

别墅类建筑一层层高不应小于3.6m。

3.监控中心与消控中心应合为一室,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地方规定要求.4。

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应小于0.6㎡。

5.高层、多层等建筑形态应设计弱电井道.6。

在未做防火挑檐或未用防火玻璃的情况下,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应≥1。

2m。

7.候梯厅、过道、楼梯休息平台等完成面的净尺寸应不小于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8。

阳台栏杆高度应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条文约定,其中玻璃栏杆扶手高度尚应≥1.3m。

9.会所、酒店应保证正对大堂入口的景观面被充分展现,不应有背景墙等视线遮挡.10.外墙采用面砖、石材等饰面的多、高层公寓出入口应设置雨篷类构筑物,出挑宽度应≥1.5m,或挑出足够宽度线条,具体尺寸由设计师根据立面效果确定.11.排屋、别墅后门等次要出入口应有宽度不小于0.9m的雨蓬空间。

12.会所、酒店等公共建筑出入口应设置雨篷等挡雨设施,其宽度应适宜。

若满足单车通行及人员等候的,应保证净宽4.5m以上;若满足两车并行及人员等候的,应保证净宽7.5m以上;若满足两车并行并有一辆车及人员等候的,应保证净宽10.0m以上.13。

园区内主要人行路线及高层各单元主要出入口应进行无障碍设计,设计坡道宽度和坡度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14。

地下车库车辆出入口如按照双向车道设计,则车道净宽不应小于7。

0m.15.别墅类建筑应注重建筑与室外景观的交流,设置亲近户外的灰空间,其进深不应小于2。

4m。

16。

室外(包括灰空间)地面铺装设计应使用防滑材料,不得使用光面材料。

17.园区应设置网络、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移动通信等各运营商的接入间,并采取降噪、防电磁辐射等技术措施.18.园区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19.法式建筑园区及庭院景观植物,不得使用竹子类植物。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住宅设计多种规范要求(合集)K V住宅设计规范〉1.1住宅的层数:1-3底层;4-6多层;7-9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

1.2卧室应有直接的采光和通风,其使用面积要求如下:双人卧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不小于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平方米1.3起居室(厅)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起居室(厅)内家具布置长度不小于3米。

1.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及过厅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1.5厨房一二类不小于4平方米151厨房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并言布置在套内的靠近入□处。

1.5.2厨房应布置洗涤迪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的流程排列操作台净长不应小于2.1米。

1.5.3单排布置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米双排布置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

1.6卫生间1.6」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1.6.2设便器洗浴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1.63设便器洗面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1-6.4设便器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

1.7套内应考虑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1.8经济技术指标1.8.1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1.8.2套内使用面积1.8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1.8.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1.8.5住宅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1.8.6套型建筑面积1.8.7套型阳台面积注:a.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b、住宅标准层的而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活相临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保温层吋,按保温层的外表面计算。

)c、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二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相邻走中心线计算)+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由上条反推: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的阳台建筑面积d、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各部分阳台结构庇板投影净面积之和c、跃层建筑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f、烟道、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9日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和生产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和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商品房建筑标准

商品房建筑标准一、土地要求1.土地性质:商品房应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规模:土地面积应满足建设规模要求,一般以净用地面积为准。

3.土地位置:土地位置应具有良好的交通、通讯、商业等配套设施,同时避免环境污染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二、建筑规划1.规划设计:商品房建设应遵循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

2.建筑密度:建筑密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充足的绿化和公共空间。

3.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同时考虑周边环境及景观因素。

4.绿化率:绿化率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良好的环境品质。

三、建筑设计1.建筑风格: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同时注重现代化和美学要求。

2.功能布局:功能布局应合理、舒适,满足人们居住、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3.结构设计:结构设计应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

4.设备设计:设备设计应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包括给水、排水、供电、供暖、制冷、通风等设施。

四、建筑材料1.材料质量: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2.材料性能:材料性能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如强度、耐久性、保温隔热等性能。

3.材料环保性:优先选择环保、可再生、节能型建筑材料,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五、建筑施工1.施工队伍:建筑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完成,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管理:实行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施工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4.施工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六、建筑配套设施1.水电设施:水电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2.通讯设施:通讯设施应具备宽带、电话等设备,满足信息时代的需求。

3.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居民安全。

4.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电梯间、公共卫生间等,应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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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电梯配置标准
1. 建筑物层数与电梯配置:
1.1 低层建筑(1-3层):至少配置1台电梯;
1.2 中层建筑(4-7层):至少配置2台电梯;
1.3 高层建筑(8层及以上):至少配置3台电梯。

2. 电梯类型及尺寸:
2.1 乘客电梯: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需求,选择载重量、速度、门尺寸等参数合适的乘客电梯;
2.2 货物电梯:对于需要运输货物的建筑,至少配置一台载重量适中的货物电梯。

3. 电梯数量准则:
3.1 为保证住户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每座住宅楼至少配置两台电梯;
3.2 对于建筑物总面积过大,住户数量众多的大型商品房项目,建议增加电梯数量以满足住户需求。

4. 电梯运行速度:
4.1 低层建筑:建议速度在0.63m/s至1m/s之间;
4.2 中层建筑:建议速度在1m/s至1.5m/s之间;
4.3 高层建筑:建议速度在1.5m/s至2.5m/s之间。

5. 电梯门尺寸:
5.1 适当考虑到商品房住户的出行需求,建议乘客电梯门的最小通行尺寸为
900mm×2000mm;
5.2 货物电梯门的尺寸应根据运输需要合理配置。

6. 电梯安全配置:
6.1 保持电梯设备安全性能稳定,配备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6.2 安装紧急通信装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与外界联系;
6.3 配备防止非法入侵、防火、监控等安全设施,确保住户安全。

以上是关于商品房电梯配置的一般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和当地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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