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工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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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09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09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09
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座经济发达的大都市。

在这样一个繁华的城市中,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自然也备受关注。

2009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文件,2009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


一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同时,北京市还规定了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2009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这一提高是基于城市
的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做出的决定。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外,北京市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工资的监督
力度。

通过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不得拖欠。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避免因用人单位的恶意拖欠工资而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2009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这一提高是基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进行综合考量后做出的决定。

同时,北京市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工资的监督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举措,可以让更多的劳动者在这座繁华的城市中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京政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关系首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坚决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也要看到,拖欠现象并未根本杜绝,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一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继续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劳动保障、行业主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2022最新北京市事假和病假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2022最新北京市事假和病假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2022最新北京市事假和病假⼯资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资⽀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的,在病休期间,⽤⼈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假⼯资。

⽤⼈单位⽀付病假⼯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付其⼯资。

”⼀、最新北京市事假和的规定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的,在病休期间,⽤⼈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假⼯资。

⽤⼈单位⽀付病假⼯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付其⼯资。

”⼆、关于⼯资的其他规定有哪些?对于病假⼯资,⽤⼈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进⾏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的80%就可以。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8年1⽉1⽇之前,职⼯全年⽉平均⼯作天数和⼯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时,2008年1⽉1⽇之后⽇⼯资、⼩时⼯资的折算为:⽇⼯资:⽉⼯资收⼊÷⽉计薪天数;⼩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

因此,根据北京市最低⼯资标准,按80%就计算出每⽇的病假⼯资最低⼯资标准。

对于事假⼯资,企业完全可以不⽀付。

每个省份对事假、病假⼯资的规定都不⼀样,主要都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作出的规定。

⼩编带来的这篇⽂章,希望能给各位劳动者提供⼀个参考。

北京市病假工资发放标准2021

北京市病假工资发放标准2021

北京市病假工资发放标准2021引言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中心,拥有众多的企业和劳动力。

在职工的权益保障中,病假工资是保障职工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职工在生病时能够获得应有的工资,北京市制定了具体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病假工资发放标准的相关政策。

一、病假工资的概念和法律依据病假工资是指因生病需要请假休息期间,雇主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工资。

在中国,病假工资的支付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地方性法规。

二、北京市病假工资发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北京市病假工资发放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三、北京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1. 短期病假工资计算短期病假工资是指因疾病需要请假休息的时间在15日以内的工作日。

短期病假期间,劳动者可按照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即按照劳动者每日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

2. 长期病假工资计算长期病假工资是指因疾病需要请假休息的时间超过15日的工作日。

长期病假期间,劳动者可按照其基本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计算方式适用于全日制员工,对于其他类型的劳动者(如合同工、临时工等),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询决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病假工资与正常工资一并支付,不得推迟支付或拖欠。

五、特殊情况下的病假工资发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能无法提供病假证明或病假证明不准确。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劳动保障执法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陈述或其他证明材料,酌情发放病假工资。

六、违反病假工资标准的责任和追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未按时支付病假工资或支付标准不达标,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提起劳动争议。

北京劳动法实施细则

北京劳动法实施细则

北京劳动法实施细则北京劳动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5号)现发布《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必须及时补足。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市劳动局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商有关部门后,可以提出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北京不定时工作制休息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定义来看,对张小姐从事的财务工作,并非无法按照标准时间安排工作或工作时间不固定,财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均为固定的时间,而且自己不能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从以上文件规定的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来看,也不包括财务岗位。

因此公司不能安排张小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国家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问题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属于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如按照《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首先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协商,并应当向职工公示;其次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企业方可在批准的岗位范围和人数内安排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张小姐所在的公司未履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其在规章制度中单方面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四条是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适用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

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2月23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2004年1月1日
495
346.5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1日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2002年7月1日
465
32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0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2001年7月1日
435
305
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27日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2006年7月1日
640
448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7月1日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2005年7月1日
580
40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6月30日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2004年7月1日
545
381.5
北京市劳动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6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000年7月1日
412
296
北京市劳动
和社999]90号
1999年9月1日
400
286
北京市劳动局
1999年4月21日
京劳资发[1999]82号
1999年5月1日
320
220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6月5日
京劳资发[1998]93号
1998年7月1日
310
210
北京市劳动局
1997年5月9日
京劳资发[1997]88号
1997年6月1日
290

北京市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市病假工资规定引言北京市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聘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的。

而其中一个之所以得到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病假工资。

本文将详细说明北京市的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市病假工资规定概述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护理假、婚假和丧假、探亲假、产假、病假工资支付办法》,北京市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规定并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1.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北京市规定,企业应按照员工当时的岗位工资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如果员工在享受病假期间有工资调整的,按照新的工资支付病假工资。

2.病假工资支付时间企业应在员工请假时确认病假事实,于每月结算工资时支付病假工资。

3.没有规定的情形如果企业内部没有规定病假工资的支付办法,可按照员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支付,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工资支付标准明确的企业。

4.病假工资支付方式病假工资与员工正常工资支付方式相同。

北京市病假工资规定具体细则1.病假证明员工在请病假前,必须出示病假证明,并在病假期满后三天内提交复诊证明。

如不能复诊,需提交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

2.缺勤产生的效果如果员工请病假的天数超过五天,该员工本月将不能享受当月的全勤奖。

3.病假期满后的返回病假期满后需要员工向所在部门申请返回工作岗位的手续,并须提交附有严格医学意义的复诊证明。

4.出差和开会时发生医疗事件如果员工在出差、培训或公务活动等过程中发生医疗事件,大病的话,如癌症、肝炎、脑梗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病假工资;如果属于轻微的疾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支付病假工资。

结论北京市规定,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根据员工当时的岗位工资来支付。

企业还必须在员工请假时确认病假事实,并在每月结算工资时支付病假工资。

同时要求员工提供病假证明,并按时进行复诊,如不能按时复诊,提交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支付病假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经办业务。

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第五条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须携带下列证明材料:(一)工伤职工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五)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七)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八)本市与外省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出)具的住院结算单据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单(票)据;(九)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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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工资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北京发放工资的时间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 发薪日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般情况下,工资应当在每月的最后一天或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也就是说,北京发放工资的时间应当在每月的最后一天或者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间。

2. 集中支付:北京的一些企事业单位或者大型企业可能会采用集中支付工资的方式,即将全体员工的工资于固定日期集中支付。

这种方式的具体发放日期可以根据单位内部的规定来确定,但依然需要在每月的最后一天或者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3. 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期。

双方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达成一致,但是约定的发放日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发放。

4. 特殊情况: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劳动者,如季度结算、年终奖等,工资的发放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但是无论是月薪还是季度奖金,发放时间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北京发放工资时间的一般规定,具体的发放时间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劳动局政策、公司规定和个人的
劳动合同进行具体约定。

另外,雇主应确保及时发放工资,不得迟延或拖欠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发现雇主违法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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