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2.合同的履行期限。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如适用)。

5.其他。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对合同涉及的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应包括:

1.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说明具体的金额,占各年购销的比重。

3.履约能力分析:结合当事人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就对方当事人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或提供货物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单独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时间、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生效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合同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2.中介机构的意见(如有)。

3.备查文件目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6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6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四、上市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对于PPP项目合同,还应当披露PPP项目的投资金额、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合作模式是指公司与政府部门等合作的具体形式,如单独经营、合资经营等。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当披露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披露相关内容。 运作方式是指PPP项目推进的具体模式,如“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拥有-经营”模式(BOO)、“移交-经营-移交”模式(TOT)等。 收益来源是指公司的具体获益方式,如参与建设获得收益,通过运营获得收益等。 (三)对于新业务合同,还应当披露进入新业务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的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如毛利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六、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 10-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证公字〔2009〕6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7-14 (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 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 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 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适用说明: 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信息化建设合同协议书.docx

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市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定义 .甲方: .乙方: .主要开发项目: (1)企业物流管理系统,包括财务管理、物流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生产计划等子 系统。 (2)以 CAD为核心的产品设计制造系统。 .工程的分期: 本工程分为两期建设: 信息化项目一期项目:上线模块:CAD/CAM/CAPP企业研发系统。 信息化二期项目:上线模块:新建ERP管理系统的订单、计划、采购、生产、 财务等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等 2.系统功能和性能描述 乙方有责任保证为本次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及系统总体性能功能,符合 最新的法定职责、条例、规范、以及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特别要求。 3.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信息化项目服务及总体设计、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确保信息化项目平 台的各部分内容达到功能及性能的设计要求。乙方对信息化项目平台的开通以及整体正常运行承担责任, .项目的咨询服务及总体设计 一、对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合理化建议; 二、项目目标和预期功能的规划制订;

三、项目需求确定、技术方案制订,确定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 四、项目总预算制订; 五、项目进度制订:提出信息化项目平台整体进度计划,分期进度计划,和各主要节点进度计划; 项目管理方法制订; 一、制订项目建设的各分阶段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衔接方案; 二、提供信息化项目平台子系统验收标准、方法; 三、对设计内容向甲方进行交底; 四、确定信息化项目平台子系统的需求、技术规格及相关运营模式,提交各子系统的规格说明书及相关文档,并制定子系统实施计划,直至甲方确认; 五、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相关内外部接口的技术协调工作。对信息化项目平台同其他系统之间的接口、通讯方式、系统扩展等方面负有协助制定标准、提出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责任; 六、协助甲方信息化项目平台相关设计成果的科研立项、专利申请、奖项申报工作; 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 由于本工程工期紧、设计和施工可能交叉进行,乙方应对本系统的设计、施工的衔接,工 程实施阶段的进度、质量控制,即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保证系统 实施的正常进行。乙方进行的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相关图 纸的设计; 二、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设备材料供应; 三、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二次开发; 四、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安装调试; 五、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质量控制; 六、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进度管理; 七、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施工安全; 八、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验收管理; 九、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培训; 十、负责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的售后服务管理; 十一、定期向甲方提交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4.进度要求 乙方应根据信息化项目平台整体建设的总体时间安排,制定详细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覆盖 信息化项目平台实施各阶段的所有工作。甲方对整体工程进度进行调整时,乙方应服从并相应调整详细进度计划。 5.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应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配合要求。 二、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技术成果属甲方乙共同所有,甲方保证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露.doc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 露- 本报讯记者贾伟报道: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专门新增《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并修订该所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将其更名为《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这两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于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须遵照执行。 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并针对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股价和业绩的影响而制定的。而修订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主要是由于交易所在分析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后发现,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占此类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至6%。另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参股上市或非上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证所决定对原格式指引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订。 按照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时,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类型、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履行期限、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等;对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要明确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上市公司要如实

介绍合同当事人,明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具体金额,占公司各年该业务总量的比重。在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分析中,要明确是否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等。另外,还要披露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期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以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风险、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则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说明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在披露参股风险中,除披露财务、市场、技术、环保、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因素可能引致的风险、可能未获有关机构批准的风险外,还应特别分析拟参股金融机构在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此外,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应及时披露该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核准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入辅导期、完成验收、证监会受理申请、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核准情况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公路水运工程BIM+信息化管理云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A.1.1 江西省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建工程案例参照版 BIM+信息化管理云平台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甲方关于××工程中所需BIM技术应用工程项目,经乙方以(文件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双方同时就“××工程”BIM技术应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范围 范围:一级公路共××公里,其中桥梁××座××米,中桥一座××米,涵洞××道。 三.合作原则 本合同的订立是甲方对自身项目管理的需求做了充分规划,就项目的建设实施、持续服务等有关问题达成的协议。乙方提供“云BIM信息化管理云平台”为甲方的“××工程”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工作,并提供完整的项目技术服务工作。 四.服务内容 1.整个合同周期承担BIM实施的主要工作和责任,组建完整可靠的BIM专业管理团队,协调组织相关分包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完善BIM模型及模型建筑信息,确保最终提交给业主的模型真实准确并与竣工情况一致,达到LOD400等级标准。 本工程BIM实施拟达到的目标: 2.乙方及关联方为甲方培养专业技术团队,在甲方的要求下为甲方及关联方提供一次现场服务。 3.乙方及关联方根据甲方提交的内容,为甲方及相关方配置××平台的项目、合同、用户、流程等技术服务。 4.乙方及关联方为甲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设计和制作各种层级,业务的报表、台账和其他项目成果,包括不限于包括不限于,清单,变更,材料,调价,计量支付,结算报表和台账等内容。 5.乙方以账户的形式为甲方提交服务成果。 6.甲方根据乙方及关联方提供平台账户,进入平台查阅,打印和导出服务成果。 7.在乙方及关联方为甲方提供现场服务之外,乙方还为甲方提供的免费服务方式包含:现场解决、电话、EMAIL、远程协助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支持,具体方式应根据实际问题得到解决来确定。 8.乙方及关联方承诺:本合同涉及到的服务内容升级,在乙方优化过程中,甲方有权优先享有使用权,包括不限于,清单,变更,材料,调价,计量支付,结算报表和台账等内容。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适用情形: 本公告格式所指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是指上市公司与协议对方经初步磋商,在对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合作方式等仅达成初步意向,具体的投资合作内容、实施方式等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签订的基础性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上市公司披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应当适用本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协议主要背景与目的等。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协议对方为法人的,披露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适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协议对方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3、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4、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平实、客观、充分地披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有): 1、合作目标、协议金额或合作规模、合作模式等。 2、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有效期限,以及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等。 4、协议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目前已满足的条件。 5、协议的其他重要条款。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当使用陈述性语言,平实、客观地披露协议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例如,对公司当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影响,以及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等。 2、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例如,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对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影响等。 四、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并充分披露协议生效以及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事项(如适用): 1、协议履行的时间计划、合作规模或金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尚未明确的,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2、协议生效条件或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公司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并披露协议生效或履行的前置程序,如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等。 3、协议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情况(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目前所处的阶段(是否已实际开展、是否有计划开展时间表等)等事项以及存在的不确定性。 4、协议涉及项目投资金额较大的,公司应当披露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支付能力等事项以及存在的不确定性。 5、以列表方式说明最近三年披露的协议名称、披露日期、截至目前是否有实质性进展(签订后续合同等)、其他进展情况等。重点揭示已披露的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6、未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或减持的风险。 7、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涉及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重大合同等事项时,还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披露有关内容。 六、后续进展情况的披露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企业运营,公告书)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__________因________(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应说明业绩预告涉及的具体会计期间(即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或报告截止日期 注:①当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同时列示重组前、后的上年同期数据;②公司填报的业绩同比变动幅度的,其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③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同时披露当年7月1日-9月30日期的业绩变动情况。 3.预计的营业收入(如适用) 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按以下表格披露: 注:当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同时列示重组前、后的上年同期数据。 4、预计的期末净资产(如适用) 预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时,按以下表格披露: 注:当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同时列示重组前、后的上年同期数据。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应说明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对公司做出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董事会关于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亏损、扭亏为盈或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期末净资产为负的原

因说明,应当列明例如计提减值准备、停产、补交税费或其他导致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动的具体原因。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有关决策程序(如适用)。 2.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其他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涉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其他特别处理或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说明中注明尚须经交易所核准的字样。 3.如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应当予以声明并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分析。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应说明业绩预告修正涉及的具体会计期间(即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或报告截止日期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应说明前次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以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及预计的业绩。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如适用) 注:①公司填报的业绩同比变动幅度的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②当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同时列示重组前、后的上年同期数据。 4.修正后的营业收入(如适用)

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适用范围: 1、特别重大合同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如取得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未达到上述披露标准,但公司认为该等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应予以披露的,参照本指引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履行期限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履约能力、市场、政策、法律、技术、安全等方面) 一、审议程序情况 订立特别重大合同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 说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其他审批程序,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例如买卖合同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质量等。 例如建筑工程合同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规模、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其他义务、投资进度、项目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等。 其他合同标的情况。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2、合同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 3、合同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4、合同对方为法人的,应披露其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合同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合同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c12643587.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 【篇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目录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 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9) 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18) 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22) 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25) 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32) 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36)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相关的信息得到最公平的披露,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作透明度,保护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问题: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与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心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由于对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判断就很不

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股票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需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虚增利润。股份XX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东配股、终止其股票上市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我国上市公司常常出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不符。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 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比起虚增利润而言,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似乎有着更多更复杂的动机。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等等,不少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 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

2018年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2018年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 披露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7号备忘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深交所并公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

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遵守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第五条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7号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要求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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