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9 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治理

第三章资金归集

第四章匹配管理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六章资金托管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管理,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存入保证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保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管理,是指涉及保险资金归集、资产负债匹配、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服务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资金治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治理,是指在保险资金管理过程中,规范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本办法所称委托机构,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将保险资金交由受托机构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为委托机构利益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负责保险资金托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保险资金管理提供咨询、信用评级、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

非保险资金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保险机构总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统一管理和集中配置,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第八条委托机构根据集约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制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整体投资策略;

(二)选择受托机构;

(三)制定和调整投资指引,监督检查受托机构执行情况;

(四)与受托机构确定绩效考核方法;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委托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受托机构依法享有投资管理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善意管理人义务;

(二)向委托机构提供公司经营基本情况;

(三)根据投资指引,制定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策略;

(四)对投资指引修改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受托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投资指引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非法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对受托资金非法设定质权和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受托机构投资行为;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托管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

(三)混合管理不同账户托管资金;

(四)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保险资金应当独立于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因保险资金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金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委托机构保险资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保险资金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保险资金强制执行。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保险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为保险资金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失公允的报告或意见。其市场准入、资格条件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金归集

第十六条委托机构应当开立独立账户,建立资金调拨和监测督查机制,确保资金统一调拨和集中配置。

第十七条委托机构应当在托管银行开立资金归集专用账户和投资专用账户。

委托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用途,将资金归集专用账户资金划入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投资专用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投资专用账户项下应当开立以产品为基础的二级账户,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委托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和费用支出账户。保费收入账户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划归总公司归集专用账户。

委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各账户信息管理,检测、统计和预测各账户资金流入流出状况。

第四章匹配管理

第十九条委托机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资产与负债在久期、现金流、期限和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的匹配。

第二十条委托机构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审议资产战略配置、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

第二十一条委托机构应当以资金归集为基础,依据投资预期收益率、资产风险特征值、流动性要求、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等指标,制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整体投资策略。

受托机构应当与委托机构建立保险产品设计、销售和投资管理协调机制,主动参与保险产品前期设计与销售策划,防范和化解产品定价风险。

第二十二条委托机构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模型,采用期限缺口分析、久期缺口分析、利率敏感性测试、现金流检测、情景测试和资本充足性测试等方法,定期计量、监测、评估和报告资产负债匹配情况。

第二十三条委托机构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所有相关人员能充分了解和遵守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与程序。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一)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

(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

(四)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

(五)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

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和比例监管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托机构应当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战略配置、制定投资指引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受托机构董事会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保险资金投资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政策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相应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分别建立投资绩效评估机制,科学评估投资业绩。

第二十九条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风险情况、投资管理业绩等因素,以合同方式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章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及其他当事人等应当在资金归集、投资管理等环节,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独立托管。

第三十一条委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合同约定,采取公开招标及其他方式选择托管机构,并签订托管合同。

托管机构市场准入、资格条件、服务范围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分离自有资金和托管资金,为不同委托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三十三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后,委托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保监会。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当推行以风险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模式,分析各类风险所需提取的资本及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确定总体风险资本水平。

第三十五条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制定并及时修订与本机构总体发展战略、资本实力、管理能力、业务性质及其风险特征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

第三十六条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风险管理制度;

(二)拟定风险管理流程;

(三)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四)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定期出具风险管理报告;

(五)建立风险管理事后评价机制;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检查机制,督查各项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内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结果应当向董事会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披露资金归集、资产负债匹配、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委托机构在与投保人签订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前,应当按照中国保

监会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投资标的、各项费用、收益、资产估值及风险提示等事项。

第四十条委托机构应当向受托机构提供委托资金负债期限、特性及成本情况、

委托资金各账户情况、委托资金账户未来现金流预测、投资指引及其变更情况、资金归集情况、资产战略配置、整体投资策略、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受托机构应当向委托机构披露战术资产配置、具体投资策略、受托

账户情况、市场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有关财务信息、关联交易情况、受托资产审计情况、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受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向托管机构提供等账户设立、交

易数据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向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披露托管账户资金规模及资产

估值、对受托机构的投资监督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托管资产风险评价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保险资金管理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各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

定以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凡有可能对保险资金管理及相关利益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信息,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应当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管理各方当事人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全面、专项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参与保险资金管理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委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资金归集情况,包括归集规模、资金集中度等;

(二)战略配置情况,包括配置占比、风险权重、资金成本、目标收益率、盈

亏平衡点等;

(三)资产托管情况;

(四)委托机构与其他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受托投资管理情况,包括受托资产来源、资产结构、投资组合、账户分布、投资绩效等;

(二)投资风险评估情况,包括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手段及结果等;

(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控制、绩效考评、

会计核算、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市场开发、企业文化等;

(四)有关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股东变动、受到司法仲裁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托管资产的投资组合情况、资产估值、会计核算、受托机构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情况;

(二)受托保险资产的风险评价和绩效评估情况;

(三)因关联交易导致的不同账户利益冲突处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以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在指定期限内如实提供与保险资金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监管质询和谈话。各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有关人员或者机构合谋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中国保监会依法通过托管机构、交易结算机构,获取保险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及其他当事人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委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限制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暂停其部分或全部投资业务。

(一)未按要求托管保险资金的;

(二)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

(三)违规要求受托机构投资指定投资对象的;

(四)授意受托机构或其他当事人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或违规投资的;

(五)违反委托合同非法挪用资金的;

(六)利用委托投资非法转移保险资金或者在不同保险账户间转移保险资金的;

(七)聘用无从业资格管理人员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受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限制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暂停其部分或全部投资业务: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资格的;

(二)挪用受托管理资金的;

(三)不公平管理不同委托机构账户资金的;

(四)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

(五)混合管理受托资金、自有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的;

(六)基于受托资金非法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

(七)与托管机构合谋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委托机构利益的;

(八)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可能导致受托资金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保险资金重大损失的,中国保监会应当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机构财产,限制有关当事人活动,必要时接管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

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担任受托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委托机构予以撤换,被撤换的托管机构3年内不得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资金管理托管机构资格的;

(二)挪用托管资金的;

(三)混合管理托管资金与自有资金的;

(四)与受托机构合谋损害委托机构利益的;

(五)利用托管资金信息为自己或他人非法谋利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他当事人违反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应当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管理业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贵州师范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员聘用制,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按需设置的岗位职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到相应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学校人员聘用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适用本办法。特设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校级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人员聘用在编委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和省人事厅核定的岗位控制数范围内进行。各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内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成立人员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工作。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科教〔〕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号)、《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温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项目经费。校内配套经费的管理参照《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浅析我国的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浅析我国的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黄小梅1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保险产业的更快更大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在保险企业资金的快速增长上,另一方面,还体现在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还比较低。站在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角度上,考虑了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加上我国2012年出台的保险投资“13项新政”提出,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亦可列入保险资金的委托范围。我认为我国的保险公司应采用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运作模式。 关键字:保险资金;运作模;委托投资模式 1[作者简介] 黄小梅(1993-),女,贵州铜仁人,本科在校生,研究方向:保险投资。

Analysis of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insurance funds Huang Xiaomei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With the rapid and stead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On the objective to promote a faster and great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On the one ha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 in the fast-growing capital, on the other hand, is also reflected in the investment benefits of insurance funds. Ye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investment benefits of insurance funds is still relatively low. Standing on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insurance funds perspective, considering the current reality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coupled with our 2012 introduction of insurance investment. "13 New Deal" proposed in addition to the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qualified securities companies,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and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may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authorized scope of insurance funds. I hold a firm view that our insurance company should be entrusted to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mode of operation. Keywords: insurance funds,,Mode of operation,,entrusted investment patterns

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高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辽宁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省编委核定我院的编制总数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编制。 (二)主要目标 学院人员编制控制在辽宁省编委核定的总编制数范围之内,通过对各类人员编制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各类人员编制结构趋于合理。在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中教师编制的比例达60%以上;教学辅助编制占20%左右;党政管理编制控制在15%以内;工勤编制控制在5%以内。 二、核定依据 (一)《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 (二)《关于锦州医学院机构编制及工资总额的通知》(辽编办发[1999]42号); (三)《关于锦州医学院人员编制事项的通知》(辽编办发[2005]20号); (四)《辽宁医学院“十一五”规划》; (五)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任务和学院人员实际情况。 三、学院各类人员编制分类 (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教学辅助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实验、图书资料、卫生保健、辅助科研以及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学院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工勤人员编制:指从事驾驶、保卫、打字复印、收发、饮食服务、保洁、校舍设施维护等机关、后勤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办法 (一)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 1、教师编制:教师编制的核定以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学

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 [2006]56号)、《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V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 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岗位津贴分配的新型模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建设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岗位津贴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置 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建立固定工资与岗位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 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 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岗位津贴分配经费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岗位津贴的正 常增长机制,确保岗位津贴在学校财力承受范围之内,并使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岗位系列和等级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分类,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四个系列,学校依据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岗数和各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一)教学科研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设11 个等级。一级岗位最高,十一级岗位最低。 (二)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设置10 个级别,即管理岗位一级(正校级)、管理岗位二级(副校级)、管理岗位三级(党委委员、校长助理)、管理岗位四级(正处级)、管理岗位五级(副处级)、管理岗位六级(正科级)、管理岗位七级(副科级)、管理岗位八级(科员 1 级)、管理岗位九级(科员 2 级)和管理岗位十级(见习岗位)。 三)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分为一级岗位(正高级)、二级岗位(副 高级)、三级岗位(中级)、四级岗位(初级)、五级岗位(员级、见习人员),共 5 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级岗位(高级技师)、二级岗位(技 师)、三级岗位(高级工)、四级岗位(中级工)、五级岗位(初级工)、六级岗位(普通工和见习人员),共 6 级。 三、教职工收入的构成 教职工的收入由档案工资、岗位津贴和学习活动费三部分组成。 档案工资由学校根据国家人事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津贴(税前) 由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构成,根据本办法进行分配;教职工的学习活动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四、学院岗位津贴的核拨与发放 一)学院岗位津贴的核拨 学院岗位津贴总额Z包括基础津贴总额G、编制费补贴B、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S、科研奖励费J四个部分。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学院岗位津贴总额整体划拨给有关学院,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1、基础津贴总额G 基础津贴总额G 按照各学院在学校核定编制范围内实际聘任的各级各类人员基础津贴核拨。学院的编制包括本专科教学编制、研究生教学编制、学科建设编制和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的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

2017年保险中介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保险中介行业 分析报告 2017年6月

目录 一、行业概况 (5) 1、行业介绍 (5) (1)保险产业链构成 (5) (2)保险中介机构分类 (6) (3)保险经纪机构的价值 (8) 2、行业发展情况 (9) (1)行业发展历程 (9) (2)行业发展现状 (10) 1)保险行业整体市场持续中高速发展 (10) 2)保险中介收入显著上升,市场前景向好 (12) 3)各保险种类收入结构情况 (13)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相对稳定 (14) 5)互联网保险销售迎来爆发增长期 (15) 3、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16) 二、行业监管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 (17)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7)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19)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9)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22) 1、有利因素 (22) (1)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22) (2)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23) (3)保险产品的产销分离趋势有利于保险专业中介的发展 (24) (4)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变化 (25) 2、不利因素 (25) (1)专业程度有待提高 (25)

(2)行业竞争激烈 (26) (3)合规风险加剧 (26) (4)社会认可度不够 (26) (5)保险公司互联网等营销渠道形成的冲击 (27) (6)行业人力资源储备较弱 (27) 四、行业进入壁垒 (28) 1、政策壁垒 (28) 2、资金壁垒 (29) 3、市场壁垒 (29) 4、人才壁垒 (30) 五、行业风险特征 (30) 1、经济波动风险 (30) 2、市场竞争风险 (31) 3、政策风险 (31) 4、人才稀缺和流失风险 (32) 5、互联网冲击的风险 (32) 六、行业发展趋势 (33) 1、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稳定增长 (33) 2、逐渐规范化与专业化 (34) 3、互联网+保险成为新业态 (35) 七、行业竞争格局 (36) 1、与保险公司的竞争 (36) 2、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竞争 (37) 3、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竞争 (37) 八、行业主要企业简析 (38) 1、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8) 2、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38) 3、泛华博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9)

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 引进人才; (二)调入人员; (三)接收毕业生; (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资格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资格 (一)年龄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 1.聘用教师。 (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 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 3.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护理系列原则上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每年度秋季学期前两周,各单位将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及现有人员情况,制定各系列人员补充计划。 第八条教师聘用程序

温州大学师范类毕业生近三年考取教师编制情况一览表

温州大学师范类毕业生近三年考取教师编制情况一 览表 (截止当年8月31日) 民办教育改革“1+14”新政摘要 ——留温州,干教育,去民办

2011年,国务院将温州市列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2011年10月温州市出台《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12月,温州市出台升级版“1+14”政策体系。“1+14”新政对毕业生到民办教育就业提供了保障与支持,具体内容摘要如下: 一、人事代理 1、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教育人才交流服务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2、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二、工资待遇 1、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制度,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 2、民办学校应按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师档案工资。学校根据工资制度定时调整档案工资。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任职期间,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3、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

4、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救助等待遇。民办学校可为教师建立集体户口。 5、在农村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按照省市规定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教师生活补助金制度。 三、教师发展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公办、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相同保障。 2、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用于本校教师培训。 3、各地尤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要按人均3600元的标准在三年内完成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整体质量,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民办幼儿园三方共同承担。 4、各地要对民办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实行倾斜政策。民办学校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教师职务由学校自主聘任。 5、民办学校教师各类业务竞赛、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确保评比结果中,民办学校教师能占有合理的比例。 四、教师流动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 发表时间:2010-11-23T16:03:00.62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7月下旬刊供稿作者:孙伟[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资金运用范围窄 孙伟(河北经贸大学) 摘要:本文从域外对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出发,通过研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现状,剖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三个方面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关键词:保险资金法律监管法律制度 0 引言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我国近年来尽管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但是还是无法完全适应飞速变化的经济现实,所以有必要对相关域外制度进行考察,完善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 1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考察 1.1 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化 日本资金运用的范围①购买有价证券;②购买不动产;③购买金钱债券;④现金抵押贷款;⑤有价证券抵押贷款;⑥存款及储蓄; ⑦金钱、金钱债券、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等的信托;⑧购买黄金;⑨其他。最引人注目的新设规定是保险公司除了上述不动产等固定业务外,还可以从事“附属业务”: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或代行其他保险公司的事务;债务保证、国债等的承销等。这些规定也为保险资金运用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德国相关法规认可的资金运用范围:①以国内土地或准土地为抵押的贷款,或相同土地或权利的土地债;②已在国内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的贷款;③已在联邦或各邦债务注册处登记的贷款;④附质押或转移担保的贷款;⑤股票;⑥保单贷款;⑦购买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国外债券;⑧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等。 1.2 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 日本对保险资金各种运用方式的比例限额:①国内证券,不超过资产的30%;②不动产不超过总资产的20%;③以外币支付的资产,不超过总资产的30%;④由金融厅长官和大藏省大臣确定的债券、抵押贷款、抵押、有价证券,不超过总资产的10%;同时规定对同一业者提供的抵押贷款、债务保证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寿险公司还可以承保有上述金融监督厅长官承认范围限制以上的资产。 德国保险企业资产投资的比例限制:①投资于国内债券不超过认许资产的5%;②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与认许资产的20%;新成立公司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与认许资产的10%;③投资于股票与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之和不超过保证金的20%及认许资产的25%;④现有建筑物或计划于其上建筑的国内土地不超过认许资产的5%。 1.3 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 不少国家和地区注意从法律规范上对保险资金运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保险业法实施细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英国除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和《劳合法》外,还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并且其他配套金融法规都相当完善。 2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现状 2.1 监管过于严格,资金运用渠道少 。由于过分强调安全性原则,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一般只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上,投资结构单一。 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也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收益率。首先,债券市场还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①债券品种少,结构单一。期限上目前我国发行的国债多是3-5年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和10年以上的长期债券几乎没有;从种类上国债比例大,而企业债券比例少,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难以找到与之匹配的债券投资品种以满足自己的需要;②债券流通市场不完善。我国债券大部分为针对大众发行的计帐式国债,且没有上市流通,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要求得不到满足。其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重要渠道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份额在可运用资金中所占比例不高。 2.2 监管专业化水平不高,现代监管体系及其运转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监管采取的是较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注重业务管理,监管的行政色彩很浓,处理问题是通过发号行政命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同时监管技术相对落后,对保险公司监管的重点还在监管机构、条款费率的审批、手续费标准的管理等方面,而对关系行业稳定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动态监管指标体系以及信用评级制度都未建立,造成监管部门无力对保险公司业务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监督效力弱、效率低。 2.3 监管法规滞后,欠缺系统、科学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根据现阶段保险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从属法则,缺少能有效运作的保险单行法律细则如保险投资法、反保险不正当竞争法、证券交易法等;其次,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主要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层次过低,透明度不够,不利于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同时,我国政府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上适用不同法律,对中资保险机构实行歧视待遇。 3 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设想 3.1 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确立多元化的资金运用渠道 3.1.1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且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通讯、电力等,带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3.1.2 在完善投资工具的基础上,允许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严格的公司债券与股票投资以及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

保险中介分析

一、山东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保险中介市场已初步形成。 山东省现已初步形成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者并存的保险中介市场模式,其中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或称保险营销员)占绝对优势,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比例仍然很小。到2004年底,山东省共有各类保险中介机构7522个,其中,专业保险代理公司53家,兼业代理机构7452个;保险经纪公司5家,外地保险经纪公司在山东省设立保险经纪分公司的5家;保险公估公司7家;保险营销员(或称个人代理人)9.49万人(详见表1)。 表1山东省保险中介市场情况一览表 注:①保险经纪公司和经纪分公司的总资产。②通过保险公估公司实现的估损金额。③保险公估公司总注册资本。④通过保险公估公司实现的估损金额占保险赔款金额的比例。资料来源:山东省保监局统计资料。 (二)保险中介市场业务进一步发展。 到2004年底,在全省保费收入269.53亿元中,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含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181.79亿元。其中,兼业代理和保险营销员代理的保费178.33亿元,占保险中介市场保费收入的98.10%,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费收入3.46亿元(保险代理公司和总部在山东的五家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费收入之和),仅占保险中介市场保费的1.9%。这说明,目前山东省保险中介市场上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获得了快速发展,而专业化的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所占比例很小。从发展速度看,2004年,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省保费收入的1.48%,与2003年相比增幅甚微。相对于保险中介主体数量的迅速增加,保险中介业务的增长速度相形见绌。 (三)保险中介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 1.省保监局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实施规

高校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铜仁学院项目库建设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教育发展机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项目及资金统筹管理,减少项目建设的重复性和计划编制的盲目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安排由“当年研究确定当年支出事项”向“提前研究确定下年支出事项”转变、项目评审由“当年评审确定当年支出项目”向“提前评审下年支出项目”转变、预算执行重心由“分配下达资金”向“强化预算执行绩效监管”转变、项目支出安排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库是对计划建设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择优排序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项目进库实行申报制,申报的项目需进行论证和严格评审,通过后纳入项目库。未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不予进入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立项建设。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人才和团队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建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与学校内涵发展紧密关联的其他项目。项目建设级别根据项目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和项目重要性进行评定,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安排主要根据项目经费的筹集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统筹

进行。 1.重大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专项投资建设项目或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对学校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项目。 2.重点项目:市级以上(含市级)专项投资建设项目或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能较大程度提升学校某一领域建设水平的项目。 3.一般项目:校级以上(含校级)专项建设项目或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发展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项目。 4.其他来自于社会、企业或个人等形式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以上投资金额大小划分项目级别。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申报项目要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为依据,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突出特色。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学院要密切关注教育部、科技部、发改委等国家部委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或重要指导意见,科学预判其战略意图以及可能出现的建设计划,提前进行项目设计并争取列入项目库管理,待明确资金来源后再启动建设。 第五条各项目库牵头部门加强对项目库的管理,要做到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同时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到项目库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教学平台建设类项目由教务

论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目录 前言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概述 (3) (一)保险资金 (3)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 (4) 二.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4) (一)安全性原则 (5) (二)收益性原则 (6) (三)流动性原则 (6) 三.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认识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承诺当特定的事件或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是集中大多数人的同类风险,再将少数人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购买保险的人身上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特性。保险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前者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和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业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来年均增长35。08%的速度迅速发展。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非常熟悉的生活话题。 如果把整个保险行业比作一个人生命的话,那么保险资金无疑就是这个生命的血液。畅通无阻的血液循环是一个健康生命的前提,保险资金良好的运用则是一个现代化保险体制的先决条件,它与承保业务一起被看作为保险公司继续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两大业务基础。保险资金运用对增保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竞争力、经营的稳定性及提高保险利润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呆板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会让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变差,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血液循环不畅,会影响到他的健康成长。保险资金的运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由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也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本文正是对以上原则进行了一个简要的论述,抛砖以引玉。

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 ? 返回 校人发(2011)2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编制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目标 1.通过定编,控制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实现从人员总数控制向人员结构管理和提高用人效益转变,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2.在定编基础上,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岗位聘任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真正发挥编制管理的效力。 3.利用编制的调控作用,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需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编制管理,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管理原则 学校编制管理根据按需定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编制数内予以核定,做到统筹兼顾,确保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允许合理缺编,制约过度缺编,严格控制超编。鼓励适当压缩党政管理、实验技术等教辅编制,增加教学、科研编制。 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灵活用人制度,采取学生助工、外聘兼职、人才派遣等多种方式规范用工。鼓励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学、科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分类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属

单位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党政管理编制和工勤编制。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科研编制:指专职承担科研项目和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等任务所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含科研人员和直接为科研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的编制。 (3)教学辅助编制:指为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4)党政管理编制: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5)工勤编制:指党政管理部门和学院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2.附属单位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承担学校公益性、服务性任务和经济独立核算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办法 (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 学校依据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生员比和生师比),以折合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1.指标依据和比例控制 (1)折合标准学生数计算办法 折合标准学生数按各类学生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参照教育部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折算标准,学校标准学生数折算比例定为本专科生1:1;硕士生1:;博士生1:2;留学生1:3;夜大生1:。非学历生、非全日制生、交换生、短期留学生(进修时间一年以下)不作为折算依据。 (2)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以8:1-12:1

温州大学校聘岗位职责和聘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大学校聘岗位职责与聘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2015.9开始实施) (2015年1月23日修订稿) 为深化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各类校聘岗位人员的业绩要求,完善聘期考核制度和健全校内薪酬体系,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明确为续聘、竞聘、辞聘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类岗位(校聘岗位)的受聘人员。 二、岗位分类和比例 校聘岗位分教学科研岗位(A i,含思想政治岗位)、管理岗位(B i)、教学科研辅助岗位(C i),工勤技能岗位(D i)等四个系列。 (一)教学科研岗位、思政岗位(A i) 1.教学科研岗位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占校本部总人数的60%以上,分十一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分四级,分别为A1-A4级;副高级分三级,分别为A5-A7级;中级分二级,分别为A8-A9级;初级不分级,为A10级;见习期为A11级。 2.根据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教学科研岗位分教学型、教学研究型两类。 教师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等学院教学型岗位职数的比例控制在学院教师数的70%以内。 商学院、法政学院、人文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等学院教学型岗位职数的比例控制在学院

教师数的30%以内;对同时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学院,可以放宽到40%。 3.学院在岗位聘任时,必须在各级职称中留出一定高等级岗位职数用于潜心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秀的人员。 教学型学院比例控制在学院教师总数的60%以内,其他学院控制在学院教师总数的25%以内。 (三)管理岗位(B i) 管理岗位控制在校本部总人数的20%以内,分十个等级,其中校级正职为B1级,校级副职为B2级,校党委委员为B3级,处级正职(组织员、调研员)为B4级,处级副职(副组织员、副调研员)为B5级,科级正职(七级职员)为B6级,科级副职(八级职员)为B7级,科员分二级,分别为B8、B9级,试用期为B10级。 (三)教辅岗位(C i) 1.实验技术岗位(C1i)。实验技术岗位控制在校本部总人数的6%以内,分八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分二级,分别为C11-C12级;副高级分二级,分别为C13-C14级;中级分二级,分别为C15-C16级;初级不分级,为C17级;试用期为C18级。 2.其他教辅岗位(C2i) 其他教辅岗位控制在总人数的7%以内,分五个等级,其中正高级为C21级,副高级为C22级,中级为C23级,初级为C24级,试用期为C25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D i) 工勤技能岗位随自然减员而减少,不再增加岗位,分五级等级,其中技师为D1级,高级工为D2级,中级工为D3级,初级工为D4级,普通工为D5级。 三、岗位职责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暂行办法》法规原文-保险从业考试.doc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原文- 保险从业考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 2

4 5 6 7 他眼中,这个世界只剩下丑恶,原本善良的心蒙上了一层黑暗的纱。 刑满释放后,冉阿让因一张黄色通行证遭到了各种不公的待遇,他已经没有了法律的束缚,却因曾经犯过法而被这个社会排挤,变得无人问津。后来,他遇到了卞福汝主教,这位特立独行的天使,没有因冉阿让的身份而对他投去厌恶的目光,而是敞开心扉接纳他,逐渐感化他,让冉阿让的灵魂得到了救赎,从而救赎了一位又一位深陷悲惨深渊的人。 冉阿让终于弃去了心中的黑暗,像主教那样用爱去对待每一个人,救赎了许多灵魂。他在蒙特伊城开设工厂,让无数穷苦之人从困境中看到希望;他救济悲苦的芳汀,将她送入医院;他拯救寄人篱下的珂赛特,悉心教育和照顾她;他不计较与沙威曾经的过节,将他释放;他不顾自身安危,在战场上救下了马吕斯;

保险中介行业市场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讲解

目录 CONTENTS 第一篇:我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发展竞争分析 --------------------------------------------------------- 1第二篇:保险中介市场现状分析保监会摸底整顿 ------------------------------------------------------ 2第三篇:保险中介业最大挑战来自去中介化趋势 ------------------------------------------------------ 2第四篇: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4 ①专业化发展趋势 ---------------------------------------------------------------------------------------------- 5 ②集团化发展趋势 ---------------------------------------------------------------------------------------------- 5 ③综合化趋势----------------------------------------------------------------------------------------------------- 5 第五篇:前瞻资讯针对保险中介行业研究报告分析特点--------------------------------------------- 5第六篇:2014年保险中介行业发展趋势------------------------------------------------------------------ 7第七篇: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8第八篇:保险中介准入门槛大幅提高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 9 本文所有数据出自于《2015-2020年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第一篇:我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发展竞争分析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的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的,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由于保险专业代理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展业,保险专业代理代表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及权限通常在保险公司与专业代理机构之间签定的代理合同或授权契约中予以规定,其业务活动一般包括招揽与接受保险业务、收取保费、勘察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 保险专业代理的代理手续费按照其代理收取的保费,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契约中规定的比例提取。保险专业代理需要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后,才能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目前主要以价值较低、黏度较差、相对单一的产品为主。未来,互联网保险营销将从产品价值、保费规模和服务水平等多方面进行提升,发展潜力巨大。 本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未经前瞻产业研究院书面授权,禁止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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