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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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监察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监察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领导同志批示,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察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专项治理的工作批示意见,确保工程招标投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串通投标、围标和招标监督及服务机构不规范运作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建立法制化的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二、工作目标全面检查2000年以来所有城市、村镇新开工的工程是否达到两个百分之百,即法定应招标和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率是否达到100%。

通过执法监察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围标、串标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及时得到查处,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三、工作重点及其内容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检查2000年1月1日以来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环保等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招标代理实施方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且操作程序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招标内容的不同,我司将制订详细的招标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以确保招标工作在最短时间内顺利完成。

(一)招标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要求和招标内容制订合理的工作计划及工作安排,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招标程序按以下执行。

(1)招标前,向业主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如需要);(5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如需要);(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9)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12)组织开标评标会;(13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14)向业主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15)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16)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的招标流程,以高质量、高速度的优质服务完成客户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

一)勘察(测)设计招标工作安排(1)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程序(3篇)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程序(3篇)

第1篇一、招标概述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最终选择最优的投标者进行工程建设。

招标程序是招标活动的基本流程,是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关键。

二、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1)成立招标委员会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招标文件招标委员会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

(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2. 投标阶段(1)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方面。

(2)获取招标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3)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方案等。

(4)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3. 开标阶段(1)开标时间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组织开标会议。

(2)开标程序开标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逐一宣布投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信息。

(3)开标记录开标会议主持人应做好开标记录,记录开标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投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信息。

4. 评标阶段(1)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通知书阶段(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水建管[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18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公共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汕府[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汕府[200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省实施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行政监督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水利工程招标标准(3篇)

第1篇一、总则1.1 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水利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招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

1.3 招标人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二、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工程量清单;(5)技术规范及要求;(6)投标报价要求;(7)资格审查要求;(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2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地点;(3)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4)投标保证金的要求;(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3 投标人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工程的概况;(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5)投标保证金的要求;(6)评标标准和方法;(7)合同签订及履约要求;(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4 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3)合同工期及进度要求;(4)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5)合同履约保证金;(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8)合同解除条件;(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5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工程量计算规则;(3)单位工程量及总价;(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6 技术规范及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规范;(2)施工技术规范;(3)设备、材料质量标准;(4)环境保护要求;(5)安全生产要求;(6)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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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
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
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水利
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
动,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机构必须遵守本办
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
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广东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活动实施统一、动态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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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除应取
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拥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和造价人员。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
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
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
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
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第六条 广东省水利厅对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和动态管理。
(一)省水利厅每年组织一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开信用
档案信息。
(二)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录
入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在我省水利建筑
市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
招标代理人员,应进行信用档案登记,建立信用档案后再从事我
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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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等基本信息;
2.业绩情况:包括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
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情况;
3.不良行为:包括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
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按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
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满足
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并已按第六条要求在广东省水利厅建
立信用档案,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
构应为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
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
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
务转包或分包。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独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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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收取招标代理费。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行贿、诋毁他人等不
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不得以低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揽代理
业务。招标人不得以索取回扣、压低招标代理费用、要求代理机
构违规操作等行为作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
业务的从业人员参加水利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更
新知识,全面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满
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
保存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代理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所代理的水利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记录、资料和文件整理成册,交招标
人存档。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
将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要高
度重视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及管理工作,明确承办机构、人员及职
责。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应报未报负有责任的单位,由
广东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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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注:代理机构人员需提供社保证明原件,即指企业注册地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
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需包括:
一、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
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同时应附企业的缴
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
等};
二、企业必须随社保证明提交个人养老保险的查询途径(网址、电话等),以便对
社保证明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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