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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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基建负责 人 档案员姓 名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电话 电话
专项验收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房屋 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资料管理规范要求》和江苏省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该项建设工 程档案资料符合归档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档案的编制,进一步 整理、完善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 内,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完整、准确和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专项验收责任人签字:
开发区建设局档案室 年月日
注:1、本意见书不得涂改; 2、本意见书一式二份(城建档案馆、备案机关各一份); 3、本意见书为组织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的必要认可文件, 不作为其他用途凭证; 4、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时,一并移交。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验收。

第三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按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国家档案局委托的,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

(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或委托市档案局组织。

(三)市、县(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对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自治区档案局、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对于项目规模较小,竣工档案数量相对少的项目,亦可由3人组成,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水办〔2021〕36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办〔2021〕36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办〔2021〕36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21〕36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水利部二����八年九月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21〕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本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情况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渝水[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档案局: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及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二、验收组织及准备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四条凡属重庆市水利局接收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重庆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凡属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局接收的一般工程档案,必须由区县档案局、区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验收内容

滁州市城建档案馆1 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验收内容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并保持干净整洁。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的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绘图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字和盖章的文件,其签字和盖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122 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一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

二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

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八)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和设计出图专用章。

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竣工图尺寸为:50mm×80mm。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2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九)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以变更图章标明变更修改依据。

滁州市城建档案馆(十)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在图标上方或旁边以文字注明变更修改依据。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240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具体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二)凡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属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但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0〕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的规定,(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于2008年9月9日由XXX发布(水办[2008]366号)。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XXX、XXX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XXX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XXX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建筑工程各专项验收

建筑工程各专项验收的程序、顺序及时间安排【专项验收】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档案验收,分户验收,节能验收,安全验收,竣工验收,人防验收(如有,大多为异地人防),规划验收,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绿化验收,环保验收,市政验收,室内空气检测,电梯专项检测等。

房屋验收由参建主体(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验收程序的合法性。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消防、建筑节能、规划、气象、环保等应进行专项验收。

然后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验收单位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述参加验收单位,最后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验收报告。

【拓展资料】一、规划验收1、验收条件: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

2、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

二、电梯验收1、验收条件: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2、验收程序:1)电梯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消防验收1、验收条件: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庭院环形路、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

2、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D.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G.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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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以下所需进行档案验收的建设工程: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
5.城市管线工程档案;
6.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

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采取现场的方式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十二)咨询电话:
1.10号窗口:;
2.市城建档案馆:。

(十三)投诉电话
二、审批依据
(一)《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三)《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二十三条: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申请条件
1.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

2.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齐全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4.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书》;
2.《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3.一套已整理成册的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办理基本流程
1.在工程按照合同完成实体施工和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向申请人出据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向申请人出据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市城建档案馆收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市城建档案馆出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工程档案验收不合格,市城建档案馆应说明理由和整改要求,由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查询网址(WWW)。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10号窗口。

2.交通方式: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在“鹅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下。

3.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监督投诉渠道
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
2.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划线12位均可:123260。

2.登录重庆市城建档案馆网站(),点击上方菜单中“在线服务”链接,进入“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业务办理申请平台”。

注册账号并登录“重庆市城
市建设档案馆业务办理申请平台”。

点击“专项验收申请”,找到自己的项目,点击“验收情况”按钮。

十、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附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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