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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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执法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单位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技术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执法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原则:执法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执法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档案资料。

(二)档案收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遗漏、伪造、篡改。

(三)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二)档案整理应当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三)档案整理应当对档案进行鉴定,区分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确保档案的合理保管。

第六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档案鉴定应当根据档案的价值、用途和保管要求,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档案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确保档案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一)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二)档案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标准,确保档案的物理和化学安全。

(三)档案保管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档案保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先查阅、后复制”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二)档案利用应当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期限和用途。

浅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档案管理

浅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档案管理

1 . 广 泛宣传 。要 通过加 强 《 档案法 》 、《 档 案法 实施 办 法》 及有关 档案 法规 的宣传 ,达到 增强 全 民档 案意识 和档
案法 制观念 作用 ,明确 档案 和档案 工作 的作 用 、地 位及其 与 文化市 场管理 稽查 工作 的密切关 系 。要通 过对利 用档 案 创造 管理 效益 和社会效 益 的典型事 例 的宣传 ,引起 社会 的 普 遍重 视 ,激 发一 些部 门或个 人对 档案 管 理 的深厚 兴 趣 。 要 通过档 案知识 的普及 教育 ,破 除对档 案工 作 的神 秘感 和
四、档案管理要在 “ 改 ” 字 发 力
全 。这样 ,才 能真 正反 映文化市 场综合 执法 工作 的整个 活
动 和基 本历史面貌。 3 . 门类 要齐 全 。一 个地 方 的文化市 场管 理档 案不但 有 文书 档案 ,还 要有 技 术档 案 、影像 档 案 和各类 专 业档 案 ,
些பைடு நூலகம்统认识误 区。
2 . 健全 制度 。文化 市场综 合执 法大 队要 根据本 单位 的
实 际情况 建立 档案管 理制度 ,档 案归档 制度 最好是 综合 性 的 ,归 档文件 材料 的面要放 宽一些 ,规 定得 具体一 些 ,以 适 应 文化 市场 工作 的 实际 情况 。对 有 代表 性 的经 营业 户 、
主 要 是 业 户 基 础 档 案 、业 户 动 态 管 理 档 案 、 检 查 记 录 档
l _ 市 ( 县 )乡两 级 要建 立 联合 档 案 室 。由文 广 新局 、
案 、行 政处 罚档案 、培训 档案 、安全 管理 档案 等。在 档案 载体上 ,不但有纸质 的,还应有照 片 、录音 、录像带等 。
导 。 检 查 督 查 ,可 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解 决 和补 救 。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加强本局行政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包括本局的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管理,不包括各科室和部门的工作档案。

原本局企业登记档案参照管理第三条本局行政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相关行政许可档案和处罚档案必须按时立卷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四条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体系。

本局档案工作由主管办公室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科学管理、监督指导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设立综合档案室(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档案室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一)档案室统一管理全局历年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档案。

(二)负责对本局行政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管,以维护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负责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并作好记载。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档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纪律,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本局档案数量和种类,制定立卷归档制度,明确归档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凡是本局本年度发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都必须向档案室归档。

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该工作须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九条行政许可档案分为企业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个体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食品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

行政处罚档案分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行政诉讼案件档案等。

第十条档案室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分类方案整理、编号、归档、入库对号上架,便于检索和查找。

第十一条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编制档案基本情况表,对档案数量、利用人次、效果、编研情况进行统计。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1]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1]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主要包括:(一)执法工作计划、规划及安排步署;(二)执法活动的总结、汇总材料;(三)行政执法案卷;(四)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五)执法监督材料;(六)执法投诉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档案资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法制股负责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进行监督并指导开展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法制股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做好行政执法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二)做好有关资料的鉴定与分类;(三)对存档资料进行审查、整理、鉴定与统计;(四)对存档资料进行保管;(五)对需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移交。

第六条对需存档的资料要及时归档,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归档工作,须移交档案应在归档工作后一个月内办理移交。

第七条档案资料的销毁须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

第八条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及永久五种,具体要求如下:序号材料保管年限1 执法工作计划、规划、安排步骤永久2 执法工作总结、汇总材料永久3 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十年4 执法监督材料十年5 执法投诉材料三年6 行政处罚案卷(1)、现场处罚案卷三年(2)、一般立案案卷五年(3)、听证、复议诉讼案卷十年(4)、有重大影响、涉外案卷永久(5)、向司法机关移送、法院判决案卷永久第九条法制股对档案资料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档案管理,确保执法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执法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执法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

(二)完整性原则:执法档案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

(三)保密性原则:执法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四)连续性原则:执法档案应当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系统性。

(五)安全性原则:执法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执法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执法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执法文书类:包括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等。

(二)执法程序类:包括执法通知、执法回执、执法审批、执法监督、执法回访等。

(三)执法依据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培训、考核、表彰等资料。

第五条执法档案的收集要求:(一)执法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二)执法档案的收集应当实行统一归档、集中管理。

(三)执法档案的收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第六条执法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执法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

(二)对执法档案进行编目、编目卡、目录等编制工作。

(三)对执法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整理、归档。

三、执法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执法档案的保管:(一)执法档案应当存放于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档案室。

(二)执法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

2. 档案柜应当使用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柜。

3. 档案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三)执法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维护。

第八条执法档案的利用:(一)执法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公开、便民。

浅谈基层文化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浅谈基层文化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浅谈基层文化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文化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执法部门或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在文化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执法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和查考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为进一步提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水平,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专门联合下发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我们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市档案局对辖市、区的档案部门和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也转发了相关的文件,并提出了如下的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是对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真实记录,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工作。

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工作,规范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对于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累文化档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高度重视,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档案工作,并为执法檔案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好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二、规范建档执法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级执法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建立健全文书归档、整理、保管等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应归尽归、应收尽收;改进和规范查阅方式,提高执法档案的利用能力;加强对执法档案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切实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三、协同推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和归档工作,定期对执法档案进行检查,积极研究并协调解决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部门履行职能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推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档案工作与综合执法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四、出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行政执法档案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且由于行政执法的特点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执法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二)客观真实:确保档案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三)完整齐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五)便于利用:确保档案的查阅、利用方便快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执法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章档案归档第七条执法档案归档范围:(一)行政执法决定书;(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材料;(四)其他依法应当归档的执法材料。

第八条执法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材料应当完整、齐全,不得遗漏;(二)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规范要求,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日期、正文、附件等;(三)归档材料应当使用规范的装订方法,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第九条执法档案归档时间:(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材料等应在案件终结后30日内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条执法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二)档案柜应使用铁质档案柜,并配备必要的锁具;(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清洁、消毒,确保档案整洁、美观。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一条执法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三)档案利用应严格控制档案的复制、出版、展览等活动,防止档案泄露;(四)档案利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执法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四)高效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执法部门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执法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执法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等工作;(三)对执法人员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统计,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四)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人员档案的查询、借阅和利用服务;(五)对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执法人员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二)执法人员的任职、调动、晋升、退休等变动情况;(三)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记录;(四)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录;(五)其他与执法人员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执法人员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排列;(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三)对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四)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执法人员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防止档案资料损坏;(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防止混淆、丢失;(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防虫、防霉、防鼠等处理;(四)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九条执法人员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涂改、损坏;(四)查阅档案应按照档案用途,合理使用档案资料。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案件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连续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许可案件档案;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3. 行政强制案件档案;4. 行政检查案件档案;5. 其他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五条案件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完毕,填写《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归档登记表》;2. 档案管理员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3. 经审核合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按照分类进行归档,并做好登记;4. 归档的档案应当立卷成册,编号清晰,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2. 档案柜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设施;3. 档案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申请人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2. 查阅档案时,应当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损坏档案;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档案管理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2. 拟销毁的档案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3. 档案销毁时,应当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执法支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支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支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支队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支队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三)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四)及时整理,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执法支队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卷、行政检查案卷等;(二)声像档案:包括执法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三)实物档案:包括执法工具、执法证件等;(四)电子档案:包括执法文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电子文档。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档案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二)卷内文件应按顺序装订,每卷文件不超过100页;(三)归档文件应当齐全、完整,无破损、褪色、污损等现象;(四)归档文件应附有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日期、页数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执法支队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档案的保管、保护和查阅利用工作;(四)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分析工作;(五)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执法支队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整理和消毒;(四)档案的借阅、复制、出版等利用活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查阅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三)档案利用应尊重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档案利用不得损坏、丢失、擅自涂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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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工作,确保执法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方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执法档案分为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档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档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执法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等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档案工作的指导,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档案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五条【条件保障】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执法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档案信息化】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文件材料归档第七条【收集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从举报办理、现场检查、案件办理开始之日起收集与执法有关的文书、证据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八条【归档范围】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原始举报文件材料;(二)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四)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函、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的文件材料;(五)举报核查回复文件材料;(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归档范围】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归档范围】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案件来源文件材料;(二)现场调查取证文件材料;(三)当事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四)证据收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材料;(六)立案审批表;(七)涉案物品鉴定的文件材料;(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查封(扣押)处理、解除的文件材料;(九)集体讨论笔录;(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文件材料;(十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文件材料;(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三)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十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十五)行政处罚执行的文件材料;(十六)结案报告;(十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保管期限】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应当划定为定期“10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的保管期限应当划定为“永久”:(一)属于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或者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二)符合听证条件的;(三)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四)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永久保管的。

第十二条【整理主体】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材料由执法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整理;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材料由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负责整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整理。

文件材料实行审核制度,由执法部门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如发现存在缺失、重复、杂乱等问题,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充、整理。

第十三条【组卷原则】执法案卷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适当分成若干分卷。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案卷、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案卷可以按照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编号顺序组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可以按照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组卷。

第十四条【案卷构成】执法案卷应当依次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备考表、封底等五个部分组成。

案卷卷皮可以使用硬卷皮或者软卷皮。

软卷皮封面内页可印制卷内文件目录作为封二,封底内页可印制卷内备考表作为封三。

使用软卷皮装订的案卷,应当装入卷盒内保存。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以及卷皮、卷盒的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其规格尺寸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XX)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排列顺序】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二)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三)对同一问题或者事实进行说明的文件材料,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式文印件在前,最终签发稿在后。

第十六条【材料要求】执法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文件材料重复或者多余的,要予以剔除;因特殊原因,归档文件材料不是原件的,应当在备考表中作出说明。

(二)文件材料应当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者打印,保持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或者相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空白处应当划线标注;(三)对于破损、字迹模糊或者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对于当事人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的原始文件材料,应当进行复印;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抄件,连同原件入卷;对于外文及少数民族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四)对于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五)文件材料不得反装、倒装,页面方向为横向的,文件材料字头朝向装订线;(六)文件材料的载体应当统一采用A4型纸张;较大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A4型纸张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较小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A4型纸张托裱并加盖骑缝章;(七)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者画面,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A4型纸张加边、加衬、折叠;(八)文件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剔除,以防锈蚀;(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物证管理】凡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原则上应当装订入卷。

无法装订的,应当放入证物袋中,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信息后附卷保存。

不便附卷保存的物证或者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文件材料,应当规范整理后,集中统一管理,并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十八条【页号编制】执法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顺序排列后逐页编号。

页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的页面的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证物袋、封底不编页码。

有隔页纸的,隔页纸不编页码。

各分卷之间不连续编页码。

第十九条【卷号编制】执法档案应当区分类别、保管期限和年度,按照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编制案卷号。

第二十条【案卷装订】案卷装订应当左齐、下齐,统一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左侧装订。

订卷绳应当系紧、打死结,并在封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并加盖骑缝章。

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00页或者20毫米为宜。

文件材料过多的,应当按照顺序分册装订,并分别编制卷号。

第二十一条【归档时间】文件材料应当按年度立卷归档。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管理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归档、收集、整理、保管、保密、借阅、移交、鉴定、销毁等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设施配备】各级执法部门应当配置足够的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库房和装具,以及保存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资料的专用设备。

在日常档案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控制档案库房温湿度,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及紫外线照射、防污染和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档案人员职责】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接收、借阅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负责档案的编研和统计工作,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三)与档案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执法档案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前,应当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移交检查】整理完毕的执法案卷应当及时移交执法档案管理人员,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执法案卷整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案卷整理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属于永久、定期30年保管的执法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六条【案卷完整】对已经归档的执法档案,不得修改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档案文件材料。

确实需增加档案文件材料的,应当在征得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立卷归档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求】执法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查阅利用】查阅利用执法档案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利用者不得拆卷、抽取文件材料或者涂改、勾划、圈点、污损案卷。

需要查阅执法档案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出具正式查阅函件或者单位介绍信,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有关内容,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要在查阅登记中注明用途。

第二十九条【鉴定销毁】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执法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未经鉴定,不得擅自销毁执法档案。

执法档案鉴定工作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执法档案管理人员等组成档案鉴定小组组织实施。

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执法档案,档案鉴定小组应当制作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销毁。

销毁执法档案,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监销人员,监督销毁档案的全过程,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和销毁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拒不归档或者拒不移交执法档案的;造成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涂改、伪造、出卖执法档案的;擅自抽取、撤换、添加、赠送、交换执法档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补充说明】对已经立案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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