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2〕第5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邯郸市交运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87号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部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晢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新、改建和改造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连接线等项目)。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活动,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增(减)工程等内容。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执行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标准,经济合理;(三)先批后建,按图施工;(四)公正透明,信息公开。
第四条项目法人负责设计变更的初步审核和申报、备案工作。
项目法人应联合现场执行机构对设计变更进行论证,并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好设计变更管理职责。
(一)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建设各方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管理设计变更工作;(二)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应载明设计变更原则,明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控制和管理办法;(三)各种建设管理模式、融资模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路网规划要求,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相比,严禁降低技术标准,严禁降低质量标准,严禁降低工程安全标准,严禁降低工程耐久性,严禁降低环保标准,严禁降低使用功能,严禁降低服务水平,同时应符合环保、国土、水利、铁路、管线、电力、通讯、国防、林业和文物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等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
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须进行变更的工程,事先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变更等级的划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各方的权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办法》、《交通建设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细则。
第二条所有工程变更均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所有变更必须是事前工程变更,事后变更不予批复。
工程数量的复测确认是对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错漏问题的更正,不属于工程变更。
第三节工程变更类别划分、审报及批复权限第四条工程变更类型(工程监理办法第6.1.3款)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等级(工程监理办法第 6.1.3.1条)第六条变更审批权限(工程监理办法第6.1.4款)第七条变更申报与审批程序(见工程监理办法第6.1.5款),增加以下内容:1、驻地监理办审批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报总监办复审同意后备案(同时报备项目执行办),并做好备案登记;总监办审批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报项目办复审同意后备案,复审有不同意见的工程变更令,及时通知签发单位重新审批。
2、项目经理部及两级监理机构提出的变更意向或方案(重要、重大变更及涉及挖除换填、土石分界等),应报告项目办,由合同部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勘察,讨论后决定,同时写出现场变更勘察会议纪要(表式附件1),或上报相关审核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现场变更勘察会议纪要由组织单位进行填写,并盖公章,在变更费用请示文中作为变更依据资料。
现场变更勘察会议纪要应一式六份,全部为原件,报项目办审核后返还总监办1份,驻地监理办1份,项目经理部2份。
(所有现场变更勘察会议纪要)。
4、各种变更现场勘察及会议设计代表必须参加,并负责提供相应的变更设计图纸。
5、业主提出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项目的相应图纸和设计说明。
项目经理部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6、由设计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业主同意后发出《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表式附件2),通过监理机构转发至项目经理部进行施工。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确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和行车安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升公司行业文明施工形象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道路标志和标线》《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工程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二条施工作业人员入场要求(一)施工作业前,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高速公路养护及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明确安全各项要求,强化施工人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参与施工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着反光作业服,正确佩戴贴有反光带的安全帽,不得翻越高速公路护栏,不得横穿高速公路,不得在作业控制区外作业,不得拦截搭乘过往车辆。
(四)遇有上级检查工作或外来人员参观作业现场,应由接待部门事先准备好足够的作业服和安全帽,配戴整齐并说明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三条机械设备及车辆管理要求(一)车辆驾驶员及设备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禁使用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车辆作为施工车辆。
施工作业前应到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办理施工车辆通行证,未办通行证的车辆,禁止上路施工。
(三)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四)施工作业现场的车辆、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施工工艺技术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五)施工车辆、设备必须悬挂“施工车辆”字样的放大反光标志牌,安装桔黄警示灯,行驶和作业时均须开启报警闪光灯。
作业机械车要按标准涂成桔黄色,车身安装防冲撞装置。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青交〔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7-2020-0001青交〔2020〕46号省交控集团,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项目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养护大中修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省道(含地方高速)及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和路网规划要求,不得降低已批复设计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同时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铁路、管线、电力、通讯、军事、林业和文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共15页共15页.doc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管办二〇一七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概述 (1)第二节本工程的质量目标 (1)第三节质量管理的原则 (1)第四节质量控制依据 (1)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2)第一节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二节项目组织机构框图 (2)第三节总监办职责 (3)第四节驻地办职责 (3)第五节施工企业职责 (3)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4)第一节质保体系的运行与管理 (4)第二节施工各阶段质量控制要点 (6)第一条施工准备阶段 (6)第二条施工阶段 (7)第三条验收阶段 (8)第三节质量控制的方法 (9)第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自检系统 (9)第二条质量控制计划的编制 (10)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履约能力核查和日常管理 (10)第四条施工技术交底 (10)第五条开工报告的审查 (11)第六条首件施工管理 (11)第七条工地巡视检查 (11)第八条关键工序全过程监理 (11)第九条监理指令的执行 (11)第十条联合检查 (12)第十一条档案资料管理 (12)第十二条风险管理 (12)第十三条信息化质量管控 (12)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概述为做好改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创建一流建设项目,打造品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改扩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补充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节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构造物混凝土外观良好,主要分项工程质量评分95分以上,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交(竣)工资料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合同段交工验收达到一次合格;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避免一般质量事故和主要质量通病;合同段工程质量竣工评分达到90分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
第三节质量管理的原则体系健全、机制运转顺畅、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检查到位。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基本条件第三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的;(二)勘察设计资料不准确,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问题的;(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的。
第四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建设成效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或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三)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管理条件的。
第五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变更。
第六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改变、政策性费用变化等)及地方各级政府针对当地发展和群众需要提出的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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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基建发…2010‟第88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投发…2010‟683号)及《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桂高投工…2012‟4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高速公路从事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排水防护等)、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房建工程、线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方案、工程数量、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四条本项目业主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管理,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生效。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条件和等级划分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原则(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控制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数量及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必须经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按本细则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深度,同时还应确保实施方案能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本着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造价、节约用地、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设计变更。
(四)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齐图文资料,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详细阐述工程设计变更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或承载力试验数据)、设计变更方案(附施工详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条件(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的。
(四)受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六)结合现场条件,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技术进步。
(九)有利于项目全寿命周期,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建成后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今后工程改造和扩建的。
(十)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和安全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
(十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等级划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其划分严格按广西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划分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达到本条第11款规定费用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注: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项费用变化)。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类(一)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指本项目总监办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四)业主提出的变更(包含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出的变更)。
第九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一)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必要时)、地方政府(必要时)等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图纸以后,报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初审;高投公司初审通过后,由其上报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最终审查,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再由桂东公司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
(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高投公司审批,在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报集团公司核备。
(三)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一般设计变更由桂东公司董事会审批,在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报高投公司备案。
(四)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一般设计变更由桂东公司经营层办公会研究审批,在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报高投公司备案。
(五)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授权总监办审批实施,在10个自然日内报桂东公司备案。
对一至四项设计变更,由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审查和批准意见,经质量安全部、合同计划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会签后,按以上权限审批。
对一至二项设计变更,必须经桂东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高投公司。
第十条在设计防洪度汛安全需要、工程抢险需要、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人员生命、工程或邻近财产安全时,总监办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总监办可口头请示桂东公司同意后先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并在12小时内将情况(须附相关的影像或图片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桂东公司,桂东公司应立即将紧急抢险情况上报高投公司及集团公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办理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一)承包人用通用函件形式向总监办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及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若已有)、工程数量计算单、经总监办签认的试验资料等相关的必要资料。
(二)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监理单位审核,并经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审核通过后由监理单位批准并给承包人下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开始工程实施,并将一份完整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报桂东公司备案。
(三)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四方现场办公会审,签《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经审核后上报桂东公司审查。
(四)桂东公司审查后根据相关审批权限上报上级单位或直接批复总监办,上报上级单位的设计变更经上级单位批准后由桂东公司批转总监办。
(五)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桂东公司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六)在设计变更工程实施时,总监办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控,并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表》,完成收方后总监办填写《工程设计变更令》。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由监理提出的变更,经监理和承包人、设计单位沟通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承包人填写、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按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业主提出的变更由业主提出的变更,经桂东公司和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沟通后由桂东公司书面通知承包人填写、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按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部门应将设计变更原因说明及有关设计变更图纸和工程数量清单报桂东公司,经桂东公司审查后批转总监办,由总监办书面通知承包人填写、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按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清淤换填、局部换填土、台背回填、基底处理等隐蔽性工程的变更,承包人在开挖及回填前应通知监理、业主相关部门到场共同确定工程数量,并录下实施过程关键部位的影像资料,经三方(承包人、监理、业主)现场签字确认,事后补签视为无效。
无三方(承包人、监理、业主)现场签字确认支持的工程计量及变更申请资料业主将予以拒绝。
对于上述同类变更,承包人应按支付细目分类集中填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资料,即同类变更完成后相对集中报送总监办审查。
第十六条总监办须安排专人负责所监理标段工程设计变更情况的统计,建立工程设计变更金额统计台账(附表8),并及时更新,按要求定期将更新后的台账报送桂东公司备案。
审批流程详见附图。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资料要求第十七条对上报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资料要求(一)完整性要求,上报资料必须包含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到的所有签认手续。
(二)资料份数要求,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必须一式4份签字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文件(一)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流程单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
2.《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
3.《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意见单》。
4.《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6.《工程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表》。
7.《工程设计变更令》。
(二)附件资料:1.变更理由、依据的合同条款及有关文件等基础资料。
2.变更前后的图纸。
3.变更工程数量的计算资料。
4.变更的费用计算书、单价分析资料。
5.业主、承包人、监理方面的原始记录、签证资料、实施过程关键部位影像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与文件。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一)承包人应根据总监办审核的意见整理出完整的书面设计变更申请资料并编号,在变更通知单发出后3个自然日内形成第一次归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