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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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交通行政许可有效的实施,保证交通行政许可高效、公正的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交通行政许可受委托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

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检查、抽样调查、定期检查和举报处理等方式进行。

交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时应作好原始记录,并按期整理归档。

监督检查记录应载明时间、地点、负责人、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交通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公众查阅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应以书面核查材料为主要方式。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书面材料核查。

书面核查时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

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文报送等方式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条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进行抽样检查时,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数据、资料、样品。

必要时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对其设施、设备进行监测和检验,费用由组织监督检查的交通行政机关支付。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2023年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

2023年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

2023年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2023年交通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运行,加强对各类违规行为的追究,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对各类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的情况。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准确适用、公平公正、严肃认真。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范围与方式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适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

(二)罚款处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构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合理罚款。

(三)吊销许可证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吊销其许可证。

(四)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追究监督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警告处分:对对违反规定行为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给予书面警告。

(二)责令辞职:对对违反规定行为负有重要监督责任,情节严重的人员,责令其辞去职务。

(三)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追究管理责任的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存在追究责任行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对在工作中存在追究责任行为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

(三)撤销牌照:对存在重大追究责任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撤销其牌照。

(四)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重大追究责任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与程序第八条追究当事人责任的程序包括:(一)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二)处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三)复议申请:对于不服处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二篇)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二篇)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第一条根据《___行政许可法》、《___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认定方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违法种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实体内容,严格按照《___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___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条款有明确规定的,属于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经调查核实后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承办人为责任人;(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三)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因承办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批准人为责任人;因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一)因行政许可依据的原因造成的;(二)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限于客观条件而无法发现的;(三)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

第六条市交通局成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由局办公室、运管科、建管科及市公管所、航管所、公路段组成,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受理___,负责对有关行政许可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向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八条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每半年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抽查一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篇一: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考试题】2012年度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单位:姓名:成绩: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国务院D.人大常委会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9.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10.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是指针对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处罚措施,以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则,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则1.1 本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2 本方案适用于涉及交通行政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责任人员。

1.3 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包括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批准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2.1 警告: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太清楚或违规程度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整改。

2.2 限期整改: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违规程度较重的当事人,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3 罚款: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明知违规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整改。

2.4 吊销行政许可证和撤销批准文件: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严重违规或存在严重后果,致使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当事人,可以吊销其行政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3.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或发现的交通行政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并开展初步调查。

3.2 现场检查和取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和取证,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3.3 相关当事人听证:如果有需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当事人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证据。

3.4 综合评估和决定处罚措施: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治理机构、航标治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依据本规定,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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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四)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受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违法,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
(二)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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